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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论文范文(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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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论文xxx 第1篇

由上文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设计经济公益诉讼相关制度时,应当对原告范围进行延伸,而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三大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具体来说,应当将公民个人、有资格的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纳入主体范围之中,从而使行使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这既是适应公益诉讼的特点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复杂多样的经济市场的国情的需要。国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以及“私人检察长”理论等,但不论是何种理论,在现实的立法中,都呈现出对主体资格予以扩大的趋势。因此国内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跟上国际步伐,设计出具有本国特色的原告资格制度,以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类论文xxx 第2篇

基于经济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诉讼费用制度方面,可以吸取国外先进做法作出有利于原告规定譽訛:一是在费用数额上,针对不同类型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所需成本不同,划定不同层次的费用减免制度。二是在费用来源上,当原告为检察院时,费用可从国库中支付;当原告为个人或者组织时,原告败诉后诉讼费用可进行转嫁,比如设立相关保险及基金制度。基金可来源于三个方面:国库拨款、从胜诉经济公益诉讼费用或罚款中提留一定比例及社会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须由原告主动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以及监督。

经济类论文xxx 第3篇

摘要:市政工程作为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实现城市科学规划的关键手段,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建设。现今,市政工程的项目管理、经济管理只有加强对管理要点的探索与研究,保证其发展的稳定性,才能适应市政工程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文章的研究从概述市政工程入手,分析了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应把握的要点。

关键词:市政工程;经济管理;要点;探析

市政工程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突破在逐步深化,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程成本的监控、企业的综合管理。认真分析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析经济管理的要点是提高市政工程经济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市政工程概述

市政工程作为与市政设施有关的建设项目,是专门为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而建设的基础项目。当前,对市政工程的重视程度大幅提升。市政工程的主要内容为: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境综合卫生工程、排水及污水处理的河湖水系工程等;市政工程具备的特点主要有:复杂多变性、投资规模大型化、施工周期短期性、影响因素多样性等。

二、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质量缺乏保障

当前的市政工程施工中长期存在质量不过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与精力,市政工程项目部往往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挂靠。这样造成的后果为:第一,在施工过程中忽略了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第二,一味地节省开支,或者在必要环节大肆浪费,进而导致市政工程的经济管理上存在疏漏。在实际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为了谋求暴利而对市政工程质量监控不严、不到位的问题,这些都使得工程质量大幅降低,为完成工程而盲目赶进度、片面追求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材料采购环节缺乏周全考虑与严格管控,都导致施工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市场管理上存在疏漏

大多数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建筑实施工程,与城市形象联系紧密。然而,大多数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又是行政主管授权的单位,其管理体制不严、材料浪费严重,使得市政工程在具体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执行,没有遵循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实行工程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合同管控制等必要制度。另一方面,工程施工前没有进行全面的勘察与勘测,进而造成材料的浪费、工程进度的耽误,从整体上阻碍了市政工程经济管理的全面、稳定发展。

(三)施工成本缺乏控制与必要管理

在市政工程的经济管理中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成本管理控制制度,未实现材料计价方式、承包方施工价格、市政工程合同方式、市政工程结算方式的统一,对施工工程的成本管理与控制没有形成科学定位。计价依据的不同会对图纸的精确度产生影响,进而对施工的最终效果产生影响;一部分承包商一味争取最大利益,降低价格,在竞标时采取策略性报价方式,报价偏低,在实际施工中却肆意改变合同内容,加大了市政工程建设的风险,也使得施工过程中成本缺乏管控。成本缺乏管控体现在:第一,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核算环节过于简单,难以进行成本分析;第二,成本管理没有落实,成本管理浮于表面、制度不完善且约束力不足、执行力不够,成本管理流于形式;第三,缺乏考核机制,忽视了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的费用管控,没有及时考核和奖惩,使得市政工程资金超支、使用混乱现象严重。

三、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应把握的要点探究

(一)强化市政工程经济管理的诚信建设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及需遵循的重要原则。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在经济管理中层层把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制定专人负责制以确保市政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目标成本管理制度

在市政工程经济管理过程中要切实实现目标成本核算的正确性,就要做到:第一,施工前,对成本进行正确预算,并做好控制;第二,施工后对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并积极做到开源节流,将合理节约成本的理念贯穿市政工程施工进程的始终,杜绝一切不必要的铺张浪费,在有效降低损失的基础上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的顺利实施;第三,在成本管理中,将各项核算任务分配至各个部门,设立部门负责制,建立成本核算考核机制并加强对各部门成本核算的考核力度;第四,利用各部门提供的有效信息对资金情况(超支及缩减情况等)进行及时反馈与分析。通过管控,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节约材料、人力、物力,有效避免造价过高、施工难度过大难以实施等问题。

(三)加强管理监督

市政工程由于工程量大,因此,在经济管理中存在一定风险。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资金使用、流动等的监测与管理,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素质高、品德优良的经济管理监管队伍,严格执法,保证资金运用的高效性、资金流动方向的明确性及合理性,进而保障工程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意义重大且深远。

四、结束语

市政工程作为关系百姓生活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建设工程,是保障城市建设高质、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分析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把握市政工程经济管理要点,建立市政工程风险预防机制,严格对成本进行管控,是推动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点。

参考文献:

[1]谷广利.对市政工程经济管理进行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

[2]xxx.对市政工程管理要点分析[J].江西建材,2014

[3]xxx.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3

经济类论文xxx 第4篇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类论文xxx 第5篇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经济类论文xxx 第6篇

1、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为防止“搭便车”效应妨碍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公益诉讼的先进制度,实行对胜诉的原告予以奖励的政策。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有“损害赔偿三倍化”等制度。这些制度既能够在事后弥补起诉人的诉讼支出,也可以从物质层面给予民众以现实的和直接的支持,并给予其更多的信心。对此,我国可以移植借鉴,从而鼓励更多公民和组织加入到法律监督的队伍之中。

2、滥诉赔偿制度立法在给予该新型制度相关“优惠”,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须防范他人因私人纠纷而提起恶意的诉讼,最终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他人权益遭到损害、司法公信力被破坏等不良后果。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纳入滥诉赔偿制度,对于那些提起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人,要求其承担各种费用,并赔偿他人或者社会公益所遭受的损失。从浅层次来看,是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制约和规范,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从深层次来看,则是规范诉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从而维护该制度的良好运行效果。

经济类论文xxx 第7篇

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

1、公民个人从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是由无数个单个个体组成的,社会公益也应当由公民个人来最终具体地实施和享有,只有当个体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才能更加高效、稳健的发展,因此,公民的原告资格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原告主体资格应当具有包容性,即原告主体范围应当予以扩张,这样才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让广泛大众参与到对该类行为的监督中来,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获得广泛的支持与帮助,从而更有利于赢得诉讼,享受该制度所带来的“丰硕成果”。

2、社会团体虽然宪法基本原则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生活中双方在各方面实力差异,受害群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况,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可以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力来与强势群体相抗衡。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一方面,能够十分有效地解决专业能力不足、资金缺乏、精力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还能使社会团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更好地集中和行使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检察机关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的层面,检察机关都具有原告资格。从理论上讲,以公权制衡公权,是防止权力不当行使的基本模式。当行xxx行力突破法律制约的牢笼,侵害到国家或者社会的经济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共职能者,理应对行xxx力予以监督和限制。从其法律职权来看,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因而对此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具有行使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和当然性。

经济类论文xxx 第8篇

区别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涉及领域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主要出现在国家经济调节方面,关乎国家或社会在经济层面的公共权益。其二,在涉及的当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数较多;而被告则往往是国家调节管理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尽管部分案件表面上双方均为个人或组织,但一般仍因国家调节引起,且双方在经济、政治、专业水平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实力不对称。依据漆xxx先生的观点,案件受理范围可分为:

1、市场规制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2、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产业政策、国家计划、政府经济调节手段等方面;

3、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国家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

经济类论文xxx 第9篇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对于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根据经济法的授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专业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特殊性,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赋予一切个人或组织有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权利。譹訛经济公益诉讼的被诉客体为经济违法行为。国外以经济法和经济公益诉讼法为主要适用法规,国内在经济公益诉讼立法方面,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率先弥补了立法空白,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新的突破点。

经济类论文xxx 第10篇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2.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多在课堂上增加在经济法过程中实际判例的视频,让学生们从实际角度出发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学生对于基本理论的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设置,沈阳城市学院以考试考核形式占总成绩40%的比例进行。考试题型以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分析、运用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坚持不懈、势在必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用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们在经济法这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里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摘 要】本文在分析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基础上,结合多年实践经验,给出了如何加强对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毕业论文指导的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指导

开办独立学院既是对公办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也是高校扩招的重要渠道。一方面,对提高本科教育入学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面临独立学院的招生质量相对较低。

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学习基础相对较弱,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尤其在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体现得更加突出。

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对经管类专业整个毕业实践环节(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都非常重视,一般规定了12至15个学分,因此,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院的教学质量。

本人根据多年指导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经验,对在论文指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一些梳理,并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建议,供同行参考和借鉴。

1 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学生写作基础普遍较差,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比较困难

独立学院的教学改革,重在减轻、减少纯理论的教学内容,突出应用技术型的特点,这也与独立学院的转型发展相适应,因此,在四年教学过程中,并未注重对学生进行学术论文写作的训练。加之,学生中学期间的语文底子原本就薄,使得大多数独立学院学生难以顺利进行毕业论文写作。

多数经管类专业学生不重视毕业实习环节,毕业论文写作缺乏实践基础

由于经管类专业的特点,使得学校难以组织经管类专业的学生集中进行毕业实习。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学校的经管类学生都是以分散的形式或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毕业实习。由于学生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毕业实习期间多数学生忙于找工作,而并未深入企业进行毕业实习,xxx写作缺乏实践基础。

论文选题比较盲目,偏空偏大

毕业论文的选题是写好论文的重要基础,然而不少学生由于缺乏企业实习经历,难以捕捉具体写作目标。因而造成论文选题,或偏重经济理论研究、或题目过于宏观和抽象,最后造成论文写作不能深入展开,肤浅空洞,质量也就不高了。

写作思维狭窄,论文观点不能深入

由于缺乏经管类学术论文写作的训练,更重要的是学生除了所学课本知识外,少有涉猎课外专业知识,尤其缺乏对经管类专业学术文章的阅读,造成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思维狭窄,找不到论点,不少学生的毕业论文只能止步于2、3级标题,论文观点不能深入。

2 加强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相关建议与措施

建议开设《毕业论文写作》课程,奠定学生写作基础

为打好毕业论文写作基础,建议在第6或第7学期对经管类专业学生开设《毕业论文指导》课程。学时不一定多,关键是通过此课程向学生系统介绍毕业论文写作的相关知识。如毕业论文的一般格式和规范、论文选题的注意事项、开题报告的撰写要求、文献检索的基本方法、毕业论文的基本规定等等。实践证明,在开设《毕业论文指导》课程之后,由于对论文写作的基本常识进行了统一辅导,在后期进行的论文指导过程中,既避免了各小组论文间的过大差异,又大大提高了论文指导老师的工作效率。

抓实对毕业实习环节的指导和检查,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

毕业实习是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非常重要的基础环节,即使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的分散实习,也丝毫不能打折扣。只有深入企业进行切身感受和体验,才能发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不论是先进经验还是失败教训,都是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良好题材,而这些东西往往被学生忽略。

另一方面,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就业和毕业论文写作的关系。只有先毕业,才能顺利就业,不能存在毕业论文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扎实的毕业实习将为今后的毕业论文写作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

重视对论文选题的指导,使之符合学生自己的实际情况

毕业论文的课题类型通常包括真实课题、模拟课题和虚拟课题。根据独立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最好选择真实课题。一来,避免独立学院学生理论基础知识偏弱的短板,二来避免学生进行大量抄袭的可能性。

通过扎实的毕业实习,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热点问题,是独立学院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最优题材。既能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企业现实经济管理问题,体现毕业论文的写作价值,又能提高学生写作兴趣和自信心。文章不在大小,关键立足实际,这也是对学生今后工作和做人的良好引导。

强调阅读学习的重要性,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和思维

独立学院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课外专业知识的学习缺乏。表现在平时不爱去图书馆学习,即使借阅图书,也较多借阅与自己业余兴趣相关的书籍,而撰写毕业论文又恰恰需要学生广泛涉猎相关学术论文。因此,在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指导老师应该特别强调学生进行相关学术论文的阅读。

在指导老师的指引下,通过阅读相同专业硕士论文或专业期刊文章,可以极大拓宽学生的视野,启迪写作思路,借鉴有益观点。一定程度的模仿和借鉴学习,是独立学院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写作的有效途径。通过消化和吸收,把别人有益的观点或创新的思维引入到你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中,并对之进行改进或升华,变成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所谓“读书百遍,xxx自现”。

严格论文和毕业论文答辩,杜绝浑水摸鱼和蒙混过关

一定程度的模仿和借鉴学习绝不是简单的抄袭和生搬硬套,而相当部分独立学院学生始终跳不出这个漩涡,说到底仍旧是一个学习态度问题。

要严把毕业论文质量关,就必须加强论文检查和论文答辩工作。

首先,要制定一套合适的管理办法。目前,虽然各个独立学院基本都有一套自己的管理办法,但基本都是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工作,既不方便灵活,也难以符合众多学生的实际情况。可建议将权限下放到每一个论文指导老师手中,xxx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时间和次数,保证绝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顺利通过论文检查。

其次,严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主要了解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动机、写作过程,并以此判断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和现实可行性。同时,也让每一个独立学院学生对毕业环节有一个完整的经历。

总之,在教学改革的呼声下,不少独立学院甚至二本院校已逐步放松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本科生难以进行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写作。而笔者认为,只要正确定位和加强指导,即使是独立学院学生,也可以在老师指导下完成一篇具有实践基础的应用型学术文章。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xxx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素质要求也在提高,而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最后阶段,是学生角色向社会人转变的过渡阶段,是学生把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环节。本文从讨论毕业实习在高校实践教学重视性开始,如何让学生做到知行合一,分析独立院校的教学实践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对管理和正确引导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就业一体化等方面提出的方案建议。

关键词:毕业实习;高校实践教育;一体化;校企合作;知行合一

目前各大高校开始对实践教学的越来越重视,因为高等教育不能单指教给学生理论知识,必须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而且还要紧密的联系毕业设计,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不光可以运用在学校所学的知识,而且可以借助实习公司的资源帮助更好地完成毕业设计同时实现就业。

1 独立院校艺术类毕业实习管理工作的现状

由于现在的独立院校越来越多,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各大高校都开始扩招,人才的竞争也越发的激烈,同时也是在各大高校拼实力和品牌的竞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会更倾向于有工作经验的学生,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学生的工资待遇往往较低,学生又不容易接受工资累,低报酬,然后大部分的学生都是以毕业就开始找工作,有工作经验的毕竟少数。这就会出现用工荒和最难就业年的局面,用人单位找不到人,大学生难就业等问题。

2 独立院校艺术类毕业实习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毕业实习的时间

有些院校的实习时间过短,这样用人单位会觉得学生好不刚适应工作内容,就要回学校上课,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更加不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很多学生因为实习时间过短而找不到实习单位。

毕业实习时间应该安排在第七个学期,毕业论文(设计)之前,如果安排在与毕业论文同一时间段,学生既要完成毕业实习又同时找工作还要做毕业论文(设计),会使学生处于过于忙碌的状态,而并非充实,这样无法做到专注,导致什么都做不好。

毕业实习的管理工作安排

学院所制定的毕业实习的文件要求是针对全院性的,没有特别针对某个系部某个专业,毕业实习虽然是实践类的课程,但是应该制定教学大纲,把在毕业实习中,教师和学生需要完成的任务说明清楚,并且在开展实习动员大会的时候,也没有把实习中的内容简单明了的分门别类详细地告知学生,这样当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和需要完成学院下发的实习报告手册,实习报告心得等报告内容无法做到统一格式标准,最后又要返工重填。对于教师如果没有教学范围的要求,这样教师无法实时跟进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情况,也无法深入企业,对于事情做的多少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也无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毕业实习的校内基地

独立院校的艺术类应该更加注重与企业的合作,了解市场动态和流行趋势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学生只是单纯的在学校学习基本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时代是不断地变化的,如果不及时跟进很容易就和社会脱轨,学生只懂得知识点,但却不知道如何把它与实际成果相结合,如果学校没有校内实习基地,没有这样一个有氛围课余的学习基地,学生下课之后就只能回宿舍看电影、打游戏,对于毕业实习和就业就更加的迷茫。

毕业实习校外基地的数量和岗位过少

毕业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者形式,如果独立院校的实习基地过少,这样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的学生来说,为了完成学校规定的毕业实习任务而随便找家实习单位,或者找朋友的单位随便盖章蒙混过去,学生对社会上的一些单位也不是全面了解,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岗位不对称性,作为独立院校的艺术类,更加应该多发掘并签订一些校外实习基地,帮助学生更好的定位,对于招生工作来说,大部分家长和学生都很关心学生的就业问题,如果实习基地多而且品质好,那么对于招生来说也是一个优势。

3 完善独立院校艺术类毕业实习管理工作与校企合作改革的对策建议

教学场地设备

由于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各大高校都开始扩招,同时也是在各大高校拼实力和品牌的竞争,对于学生来说如何选择和毕业后的就业压力也很大,为了能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培养学生熟练的应用技能至关重要,因此,艺术类的院校更多的应该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

既然要培养应用型人才那教学方法、场地和硬件设备必不可少,因此对于服装系,如打板室、缝纫机房、熨烫室、摄影室、画室、资料阅览室、创业园等基本的设备必不可少,有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利用业余的时间学习的习惯。

教学方法――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

人才培养方案应该把理论和实践相融合,为了能让学生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的机构并熟练技术,在时间设置上面可尽量延长实习时间,如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在第七个学期的开学,这样学生可以结合暑假进行实习,在第七学期的课程安排上面应开设贴近市场的课程,非必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时间安排选择可上课程,因企业培养人才需要时间,时间太短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也提高了企业培养成本,时间延长自由化也方便学生寻找实习公司,提高学生就业等问题。

生产实习管理工作的对策

(1)毕业实习前期准备工作和成绩考核评定。这就要根据不同专业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而且通知大多是以文字居多,这样如果只是原封不动的发给学生,学生很难理解到文件的重要内容,所以在开展实习动员大会的时候必须把毕业实习的重要内容,实习心得要求、实习注意的事项、实习结束需要交的文件、上交时间等用PPT或者表格的形式简单明了地表达出来。加强学生对毕业实习的态度,把毕业实习当作一门必修课来对待,而不仅仅只是为了完成学院任务,随便找个单位实习,从事普通劳动力,做简单的事情,这样是无法达到实习目的,一定要和自身所学专业或未来发展方向相对应,成绩考核必需让学生严格按照企业正式员工的标注来进行考勤和综合表现评分,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的评分各占总分的40%和60%。把在实习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写一篇实习心得。

经济类论文xxx 第11篇

摘要: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做好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生态林业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方向,可以有效提高林业产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在分析林业产业结构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林业产业结构的措施,促进生态林业的进步。

关键词:林业;问题;生态林业;产业结构

一、林业产业结构存在问题分析

林业第一产业结构问题

就我国林业情况来看,全国林业用地面积2013年为万hm2,林业总产值为亿元,相较于2012年,林业用地面积没有增加,林业总产值比2012年的亿元有所增长(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由此可知,在我国林业第一产业结构中,林木的培育与种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林业资源的开发却持续增长,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无法满足林产品加工的需求。

林业第二产业结构问题

一是缺乏明确的主导产业;二是亚产业之间关联性较差。首先,从xxx产业关联曲线来看,彼此之间形状类似,没有突出的亚产业,也就是说各个亚产业均不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从企业产品来看,产品趋同性严重,缺乏足够的创新与科技含量。在这种情况下,林业产品竞争力、经济效益都受到损伤,林业资源也被大量浪费和破坏。其次,就xxx产业而言,各种亚产业的加工制造基本都形成了完备的体系,xxx产业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各种亚产业无法协调发展,降低了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附加值,产品市场竞争力也难以提升[1]。

林业第三产业结构问题

林业产业第三产业结构问题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专业人员的缺乏。林业发展在过去未能得到足够重视,没有形成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导致林业资源管护、社会经济等方面严重缺乏专业人员,加上许多林区地理环境复杂,交通不便,对专业人员队伍的稳定也造成影响。二是林业旅游产品过于单一。旅游是林业第三产业的重要内容,在林业旅游中,对自然保护区依赖较大,旅游服务仅限于森林自然景观的欣赏,缺乏合理的附属旅游服务,受季节、区域限制较大,对游客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多为一次性旅游行为,降低了林业旅游产业的经济效益。

二、林业产业结构具体优化措施

林业第一产业优化措施

森林资源栽培是林业第一产业优化的重要内容,是第一产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优化过程中,需要重视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增大林业用地面积,为林业资源丰富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还要建立资源培育长效机制,对森林资源的培育模式、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避免资源利用过度造成森林资源缺乏。此外,还需要鼓励多种形式的造林育林,以合作、租赁、个私等方式,将民间资本引入到造林、育林中,促进森林资源培育的良好发展,增加森林资源总量。

林业第二产业优化措施

第一,开发非木质产品作为主导产业,在传统林业第二产业中,多以竹木资源、林副产品大的加工为主,对资源的需求量较大,产品附加值较低,并不利于林业资源价值的发挥。因此,开发非木质产品,迎合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将林果深加工、创意花卉等非木质产品作为主导产业,可以降低对森林资源的消耗,提升附加价值,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加强林业产品技术创新,形成完善产业链。在传统林业第二产业产品中,产业链短、企业规模小等问题较为突出,技术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在当前人们消费结构个性化、时尚化不断强化的环境中,应当加强林业产品的技术创新,加工制造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多元化产品,形成完善产业链,将产业重点放在家具、装饰用材等方面,在提高林产品附加值的同时,带动家具配件、涂料等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2]。

林业第三产业优化措施

经济类论文xxx 第12篇

相比于贷款需要一定的担保和质押等限制条件,以及非银行机构对于回报和风险的权衡考虑,民营资本的筹措渠道相对开阔,具有来源广泛和多样性的特点:民营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的收入,企业的部分闲置资金大大拓宽了“非加价”的融资渠道;民营企业家只要能预见到“非加价”模式未来的良好发展态势,便会愿意将闲置的资金投入该模式的和运营。虽然大多数民营资本的规模较小,资金分散,但是“非加价”模式筹集各方民营资本,积少成多,集合分散的资金,便获得了规模效益的优势。然而民营资本也存在依附性较强,风险较高的缺点。一旦民营企业自身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或者企业所有人对美旗城的发展失去信心,民营企业便有可能从“非加价”模式撤资。外界若出现对“非加价”模式发展的负面,也会干扰新的民营企业家的投资意愿,这也是民营资本的不稳定性所留下的后患。另一方面,从“非加价”模式的目标来看,其不可能利用外资筹资,无论股权还是债权,都会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而此目标从一定程度上也为其赢得政策支持提供极大便利,因此争取资金成为“非加价”模式力争的辅助融资渠道。因为政府受到经济等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态度不明朗,使得此渠道来源不稳定。综上,“非加价”模式主要依靠民营企业注资,并享有一定政策优惠,而待其运营获利后,便可全面展开上市募集民间闲散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

海西美旗城的融资现状与问题

海西美旗城作为“非加价”模式实践的先试先行点,在全国十三个规划基地中最早投入建设,故以之作为典型分析。经调研,不难了解到海西美旗城的建设共分五期开展,其中一期工程总投资额达亿美元(约合25亿元人民币),金额庞大,融资可谓十分艰巨。融资前期:渠道受限作为“非加价”模式这一创新理论的实践者,海西美旗城从某种程度而言可归为创新创业企业,而分阶段理论是创业企业进行融资选择的主要依据。一般来说,在企业生命周期的种子阶段(即企业的起步期),企业主要通过自有储蓄、政府资金、民间资本和风险资本进行融资,在我国则以个人储蓄和亲友借贷为主。而海西美旗城的融资主要来自晋江众多民营企业家的投入,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然而,这一融资渠道也存有一些问题。首先,对于海西美旗城25亿元的资金需求额来说,民间资本的满足度相对偏低,其源广量散,较难支撑如此庞大的资本大厦。其次,就海西美旗城本身而言,其资本结构也不十分合理,基本由债权资本垄断,财务风险过大。这主要还是由于其融资渠道受限所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点原因:创业融资市场功能层次单一,发展缓慢我国目前涉及创业融资的主要是《_公》和《_合伙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相关的一些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起草时未对创业企业进行考虑,因此,它们不仅对创业企业的融资无大的帮助,反而在一些方面形成法律门槛,限制了创业融资市场的发展。而在现行资本市场上,创业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十分有限:首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偏好收益高、发展稳健的大型企业,股票业务亦有相当高的上市要求,均不适合于创业企业融资;再者,现存的金融产品类型甚少,且基本属于厌恶风险型,创新型金融服务方面则不够深入,适合于创新创业企业起步阶段的投资品种几乎没有。这样,海西美旗城从体制内的专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渠道便十分受限,只好转向其他拥有资金的投资群体,以非金融机构替代金融机构,如向拥有资金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财政资助有限政府政策支持与否,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创业企业影响很大。若政府对该企业所处产业有政策上的倾向,其融资往往较为容易,如: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等。此外,政府的政策支持也会给投资者信心,间接降低他们的投资风险,提高了创业企业的信用,使信用融资变得方便可行。在海西美旗城的融资过程中,政府财政资助的力度远远不够,也因此,海西美旗城的建设更为依赖民间资本,而民间资本的投资信心又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政策倾向。国内风险投资不成熟,天使投资尚在萌芽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投资方式适合于创新创业,但我国风险投资起步晚,法律薄弱,发展条件并不成熟。其实,我国并不是完全没有针对高技术、高收益、高风险、高潜力的风险投资,而是缺乏配套的保障措施,所以难以发展壮大。此外,相对于国外以团队形式存在的天使投资主体,我国的天使投资多以个体形式出现,规模小,作用小。因此,海西美旗城建设初期基本难以吸引到风险资本,尤其是天使基金的投资。融资中后期:信用不足虽然海西美旗城的资本构成不合理,民营企业资金有其自身的劣势,但晋江作为品牌之都,其民间资本积累雄厚。故在晋江民营企业家资金的不断输入和带动下,海西美旗城的前期建设进展顺利,并预定于2012年年底完成一期建设,投入运营。然而,由于地方政府换届,政策支持减弱,民间舆论开始动摇,众多民营企业对其未来发展持一种观望姿态,出于风险的考虑,多数企业家不愿多做投资。因此海西美旗城近期资金链基本处于断流状态,基建陷入停滞,可谓遭遇重大瓶颈。主要是由于海西美旗城自身信用不足,无法巩固投资者信心,吸引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而这其中,也有政府的影响。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点: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海西美旗城的资金主要来自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可能会带来更大风险。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信用体制尚不完善,专门金融机构可享有国家法律保护,对债权有掌控力,而民间借贷完全属于高风险范畴,盈亏自负。因此民营企业的投资通常十分谨慎,对投资的未来收益抱有很大期待,当投入于短期内看不到回报时,其就会停止资金输出以防止损失。自身信用体系不健全海西美旗城属于模式创新的投资项目,其固有资产不足,实践依据也不足,而且海西美旗城仅一期的建设投资额就达25亿美元,建设周期长,难以给投资的民营企业充足的信心,自身信用较低。此外,海西美旗城的发展蓝图规划得很宏大,但缺乏良好的规划说明与目标细分,无法让投资者深入了解投资项目的本质内容,而只是停留在生产性服务平台的理解层面,对其发展模式与盈利空间更是缺乏实质性了解,从而导致投资的盲目性,也才会在政策摆动时信心不足,不再投资。投资者的自身原因我国的投资者普遍存在这两种现象:第一,投资者对自身投资领域不熟悉。一些专业的投资者同时也不具备业内技术背景,对投资项目的长期发展起到指导作用;第二,国内投资者往往厌恶风险,不懂得高风险带来高收益回报的规律,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向短期能产生效益的项目,而不愿承担风险。这也是海西美旗城融资瓶颈的一个客观原因。基于以上原因,民营企业在政策不明朗时表现出了对海西美旗城项目的不信任,纷纷停止注资。海西美旗城的融资主渠道遭受严重挫折,只能另寻出路:首先,谢xxx走访中央,希望能获得更大纬度的政策支持,而在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海西美旗城已经归入福建省重点培育的四大千亿元市场;其次,海西美旗城选择与国营企业哈尔滨工大集团合作,现已谈妥由哈工大控股51%,美旗控股49%;再者,从整个美旗集团的角度出发,其开始考虑在别的基地启动建设,因为“非加价”模式只要在一个地方运营成功,就可带来巨大收益,支持各方,但从实际层面来分析,其可行性不高,因为其他地方难免也会面临海西美旗城的困境。

海西美旗城融资对策思考

经济类论文xxx 第13篇

工程经济学在高职院校中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它不仅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高职工程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当中,要探索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来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教学的过程当中增加实训这个环节。

【关键词】高职;工程经济学;案例教学;实训演练;教学模式

在高职院校工程经济学课程的教学当中,案例教学及实训环节是很重要的部分。能过通过其对生活中具有代表性的经济问题进行客观具体的分析、调查以及加工。而对于学生来说可以利用自己现阶段所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通过思考、分析、探究、演练,最后再通过各自观点和方法,最后经过归纳,联系基本理论,掌握分析的全过程。

一、教学案例与实训课题的选择与制作

在案例的教学当中主要是以典型的案例作为教学的工具,在实训的环节当中以工程的项目资料作为演练对象。在对学生展开案例教学和实训演练之前,要根据所教授的教学内容再去确定案例。要在分析对象方面做出工夫,经过收集资料,通过教学目标的要求将资料编制成与工程经济学教学内容相关的实训任务书。案例的选取和实训的安排要满足教学提出的几点要求。

1、代表性

也可以说是要具有典型性,作为工程经济学课程的案例要具有能代表特定性质或类别的工程项目,要具有与同类项目相同的共性。能够为某个教学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案例选择的好坏能影响着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同时也能对学生在社会实践当中自主思考与解决问题做出不可估量的作用,这样更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起来。

2、高度的仿真性

选取的案例内容应该要基本上符合客观实际。案列中所给出的资料或者内容可以是隐含或者零散着的。这样对学生能力的提高也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虽然这样给学生自主的去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些困难,但是能够给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激发学生敢于去解决问题,提高学生学习的乐趣,对学生观察、分析、判断等能力都能起到积极作用。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给出的案例要有一定可供探讨的余地不然会所探究的问题变得简单无趣,自然而然学生也不愿意去参与到其中,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综合性

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了解某些内容或者能力的提高的都要有着一个适应的过程。在学生学习理论课程时,各个章节的内容与知识点往往多比较零散,不能够汇集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对能力的提高也会有所障碍,所以要求着学生与教师能够对各个章节的内容与知识点能够进行串联,将其融合成系统的知识,从这个方面来说,案例与课题应当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时效性

对经济的评价要符合现状,在法律、行业规范方面要符合现行标准。这就要求着所选的案例要能够与时俱进。

二、工程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与实训环节的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巩固学生已经学习的理论知识,能够提高工程经济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实训环节应该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到两个星期内为宜。这样能够让学生能够独立的去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能将学习的知识与实际有机的结合起来。本人认为做好实训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做好案例教学和实训环节的准备工作进行案

比如说在开始实训之前,教师应当要能够亲自的对案例和实训项目进行分析和演练,对实训安排中的教学案例和实训的主要内容所应用到的学习内容有着足够的了解。在此阶段,对学生的指导工作也不容忽视。在实训过程中,教师要做到学生能够与案例与项目有着充分的接触。让学生能够对实训的内容有着一定的认识。在高职院校的教学工作中,学习工程经济学这门课的学生也主要是工程管理与造价等专业的。而且学校安排的经济类课程一般都不是很多,这就意味着工程经济学这门课程的意义重大。

2、工程经济学案例教学与经济评价实训环节更注重的是分析问题的过程

对案例的研究和课题的结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开放性的。没有绝对正确的标准答案。对于某些问题,不同的人都会有着不同的看法,而且得出的结论在不同的情况之下都会发生变化。所以这就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要在引导学生自主的去探究问题方面做出成绩来。引导学生能够主动地参与谈论与互动。能够启发学生积极去探讨和互动。通过各种措施去收集有效的信息和资料。能够独立的去解决问题。在这种阶段中,学生的创造潜力也被够被激发和挖掘出来。

3、案例教学和实训环节中的小组讨论结束后,教师应给予及时点评和总结

在实训环节结束后,教师应该应到学生去对在实训过程当中所运用的知识进行总结。引导学生去关注实训过程中问题的关键与难点。教师主要做的是引导而不是告诉学生该怎么做。让学生自主的去对实训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看法,同时要注意给学生留出空间。在实训中受到了哪些启发都应让自己畅所欲言,而不是去规定只能说哪些方面,并且在教师心里决定不能有标准答案这个概念。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全面的系统的对工程经济学有着自身的理解。

【参考文献】

[1]李坚.论实践环节在高职工程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技财经,2012(5)

[2]廖玉麟.职业院校工程经济学课程模块化教学的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2012(8)

[3]文娜先.高职工程经济学课程模块化教学的研究与实践[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4(24)

[4]田红艳.高职工程经济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研究[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

经济类论文xxx 第14篇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专业的学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经济类论文xxx 第15篇

(一)2011-2014年中文体育类核心期刊分布分析

4年期间16种中文体育类核心期刊所刊发的有关田径论文中,《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体育文化导刊》、《中国体育科技》刊发田径科研论文数量最多的,占总数的;其次是《体育学刊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各8篇,均占总数的;第三《西安体育学院学报》、《首都体育学院学报》、《山东体育科技》各6篇,均占总数。结果显示《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体育文化导刊》、《中国体育科技》是田径科研论文的主要科研力量,而《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的发文数量最少,只有2篇和1篇,仅占和,说明核心期刊田径科研论文的发表严重失衡,所以要注意期刊发文的平衡性。

(二)2011-2014年中文体育类核心期刊基金情况分析

(四)2011-2014年中文体育类核心期刊的研究内容分析

1.田径科研论文研究的主题分布分析

如表5显示,对2011年-2014年中文体育类核心期刊的田径论文的研究领域分布情况进行统计,运动训练占主要地位(69),依次是教学(16)、运动竞赛(18)、裁判器材(5)、人体科学(7)、心理(3)和其他主题(11)。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领域分别占、,共占田径论文总数的,而心理、裁判场地器材以及其他领域分别占、、。

2.田径运动训练领域分析

训练水平和训练方法对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田径竞技运动训练一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技水平的逐步提高而在不断的.变化。如表6所示,在田径运动训练学方面,在16种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为118篇,占田径科研论文总数的,这些田径科研论文对我国田径运动训练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从而推动了田径各个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根据研究的需要,把 99篇田径运动训练方面的论文按研究的项目分短跑、中长跑、跳高、跳远、跨栏、铁饼、三级跳远、标枪、推铅球、撑杆跳高、竞走、全能、障碍跑、掷链球、马拉松、接力赛。从表6可以看出这四年间的田径科研论文,xxx(铅球、铁饼、标枪、链球、跳远、三级跳远、跳高、撑杆跳高)论文总数为43篇,占运动训练论文的,而在径赛(短跑、中长跑、接力赛、跨栏跑、障碍跑、竞走、)方面的论文为54篇,其中竞走的研究论文最多16篇,占总数的,其次是中长跑13篇,占总数的,而全能方面的论文只有2篇,且少而不精。综上,核心期刊在各个项目的研究上存在不均衡性,缺少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影响了田径竞技水平的提高。

经济类论文xxx 第16篇

(1)从以上数据可得知2012、2013、2014年较2011年发表的论文数量呈现出显著下降的趋势。

(3)在田径运动各个专项相关研究内容却呈不均衡状态,影响了田径运动的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

(4)我国的田径科研论文研究受到了国家体育局、部分省市级和院校的重视,但基金项目的数量还得要增加。

参考文献:

[1] 黑骑磊,国建欣,xxx我国体育类核心期刊足球运动科研论文研究现状分析[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7,15(3):20-22.

Date Dear ______,

I would like to apply for the position of ________ advertised in _______. I have attached a copy of my resume for your consideration. I believe my qualifications are ideal match of your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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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rely Yours,

经济类论文xxx 第17篇

《规划》中“双中心”的打造,发挥金融资源集聚功能,侧重于资金的来源层面,而《海洋经济规划》预示着海洋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解决了资金的去向问题。两者合力对接,就是要构筑浙江大量资本,尤其是民间资金向海洋经济倾斜的渠道和路径。这种发展的举措上的交点为浙江金融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切实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浙江金融发展与海洋经济发展的时间相一致“十二五”时期是浙江经济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有望突破1万美元大关。届时,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将迎来全面转型和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金融规划》明确指出,其规划的时间范围是“十二五”期间,其总体目标、具体目标的节点都在“十二五”末,战略任务的时间范围也定格于“十二五”期间。而《海洋经济规划》指出,“规划期为2011—2020年,重点为“十二五”时期”,具体表现为在发展目标层面,重点规划的是到2015年主要发展目标,包括海洋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港航服务水平大幅提高、海洋经济转型升级成效显著、海洋科教全国领先以及海洋明显改善等方面,涉及到具体量化指标多达11个,而2020年的量化指标仅为3个。

由此可见,两个规划总体上在时间维度是衔接一致的,而这一时间又与浙江经济总体上转型的关键时期相一致。这种时间上的一致性为浙江地方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在政策支持和引导以及金融业总量调控和结构优化在动态最优和统筹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浙江金融发展与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有叠合《金融规划》明确指出战略重点是“两个中心,三极空间,六大平台”,其中“三极空间”具体是指构建起以杭州、宁波、温州三个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为增长极,打造台州、绍兴、嘉兴和义乌等若干金融特色城市为亮点,重点培育一批金融创新示范县(区)为支撑,推进其他地区加快发展的浙江省多层次金融空间布局。《海洋经济规划》明确指出要构建“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海洋经济总体发展格局。即要xxx波-舟山港海域、海岛及其依托城市的核心区建设,尽快提升环杭州湾产业带及其近岸海域为北翼和以温州、台州沿海产业带及其近岸海域为南翼的两翼发展水平,并做强杭州、宁波、温州这三大沿海都市圈。同时还将在整合提升现有沿海和海岛产业园区基础上,重点建设杭州、宁波、嘉兴、绍兴、舟山、台州、温州等九大产业集聚区,并重点推进舟山本岛、岱山、泗礁、玉环、洞头、梅山等重要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杭州、宁波、温州作为“三极空间”或“三大沿海都市圈”完全一致,嘉兴、绍兴、台州作为重要城市在两个规划里也都被提及。除了内部区域叠合,两个规划还在接轨“长三角”等外部对接区域也有共同的触点。可见,两个规划在空间布局上有相当比例的重合交汇,这就为浙江金融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在金融资源的空间集聚层面提供了平台和基础。3五大举措、三大保障:护航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定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约束下,资金总量的投入并不是越大越好,尤其是信贷规模总量的投入需要有一个统观全局的规划。为此,要统筹规划,合理调控社会融资规模总量,支持浙江海洋经济持续发展。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结构要优化浙江地方金融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间接融资规模大、效益好,直接融资相对弱势;业发展强势,非银行业,尤其是小金融机构、类金融结构发展相对滞后。因此,抓住海洋经济发展的`契机,切合海洋经济的特点,鼓励发展直接融资和非银行尤其是创新型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优化浙江金融业整体的结构。为此,要加强研究,区分海洋金融与大陆金融的差异性,利用发展海洋经济的契机,优化浙江金融结构,提升金融发展水平。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业务要创新在发达经济体,与海洋经济相关的金融业务十分广泛,因此需要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发展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物流金融、海上、航运保险与再保险、航运资金汇兑与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为此,要大胆创新,尤其是要创新非银行业务,构建海洋金融、航运金融和与临港大配套的口岸金融服务等现代海洋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风险要监控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规模较大、不确定性高的特点。一方面资金投入量十分巨大,对区域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伴随着金融创新,资金集聚和流动方式、渠道可能较以往有较大程度的差异,可能会在特定试点和局部区域集聚金融风险,这对浙江区域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要协调监管,建立政府监管当局、行业自律和内部风控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同时也要创新监管方式,及时预警金融风险。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资源要整合在经典的经济金融互动关系中,金融的发展有两种基本动力,一种是需求拉动,一种是供给推动。一方面海洋经济的发展显然对浙江地方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体现了需求拉动,另一方面,在发展海洋经济战略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了积极引导和推动的角色,在金融支持领域也积极推动。因此,地方金融与海洋经济协调发展需要需求拉动和供给推动两种力量合力的合力推动。

为此,要整合金融资源,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同时也要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合力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浙江金融业与海洋经济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金融与海洋经济协调发展需要政策大力支持一是在宏观层面的统筹发展上需要政府协调兼顾,在保证资金支持的同时,也要防止一哄而上,重复建设;二是在总体的优惠政策的制定、实施层面,通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建设要有倾斜;三是在具体的业务层面加大支持力度,例如对设立海洋经济产业基金、政策性海洋保险等予以积极的支持。金融与海洋经济协调发展需要体制不断创新一是要创新金融准入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要素配置上的作用,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准入的条件,引导民间资本支持海洋经济建设;二是创新金融业务监管体制,监管部门对于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业务要密切跟踪,同时也要借鉴西方发达经济体的监管经验,三是创新金融运行体制,尤其是现代金融在业务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下,通过搭建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金融与海洋经济协调发展需要人才培养引进一是要建立立体化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包括高端人才,一般管理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大力开展系统性、国际化的金融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二是健全金融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创新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和模式,大力引进各类金融高端人才服务于浙江金融业;三是搭建金融人才合作交流平台,尤其是要与海洋经济和海洋金融高端的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交流,培养和引进既懂金融、又懂海洋经济的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