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毕业论文范文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 服务营销 策略
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市场营销被视为房地产企业经营和运作的生命线,因此加强房地产服务营销对房地产开发商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有着十分长远而重要的意义。
一、服务营销及房地产营销的趋势
作为服务营销基石的“服务”概念,营销学者一般是从区别于有形的实物产品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和界定的。非利普科特勒把服务定义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不可感知且不导致任何所有权转移的活动或利益”。而美国市场营销学会则将其定义为“主要为不可感知,却使欲望获得满足的活动,而这种活动并不需要与其他的产品或服务的出售联系在一起。生产服务时可能会或不会利用实物,而且即使需要借助某些实物协助生产服务,这些实物的所有权将不涉及转移的问题”。不管对服务的定义如何,一般而言,与有形产品相比,服务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这是服务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它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次来理解。首先,服务的很多元素看不见,摸不着,无形无质。其次,顾客在购买服务之前,往往不能肯定他能得到什么样的服务。第三,顾客在接受服务后难以对服务的质量做出客观的评价。
中国房地产营销的发展经历的是一个从局部到全局、从单一到综合的这样一个过程。随着中国房地产开发环境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房地产营销本身所存在的不足,房地产营销必将继续向前不断发展。其主要的发展趋势表现为服务营销的思想将逐步深入到房地产的营销过程中。一直以来,房地产业都属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范畴,房地产业具有一些显著的服务特征。随着服务营销理念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服务营销中的相关思想和营销方法将被房地产业普遍接受。全程整合营销将是未来房地产营销的主流。将整合营销的理念运用到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营销中,这是未来房地产营销的主流。
二、基于服务营销的房地产营销组合模式构建
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范畴房地产业是现代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行业,它是一个包括房地产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行业的产业部门。而且房地产产品具有服务产品的相关特性。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房地产产品具有服务产品普遍有的无形性、异质性等特征,同时房地产产品的不可移动性与服务产品的不可储存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服务业的营销是服务营销研究的传统领域,服务营销的相关理论自然可以用来指导属于服务业的房地产营销。同时,房地产产品具有很多服务产品的特性,所以服务营销的很多理论可以应用到房地产营销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之中。基于以上观点,本文试图从服务营销的营销组合策略体系出发,来构建房地产的营销组合策略模式。在充分考虑到房地产产品的无形性及消费者感知对房地产营销的影响的情况下,从房地产开发的全程出发,以服务营销的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借鉴服务营销的7PS策略,笔者认为,房地产营销组合模式应该包括产品策略、价格策咯、渠道策略、沟通策略、人员策略、有形展示策略和过程策略。
产品策略。根据房地产整体产品概念,房地产产品包括了其所提供的空间、户型,小区的规划、景观、建筑风格、建筑质量、配套、公共部分装修,楼盘的区位、品牌、社区文化、物业管理服务和购买过程服务,楼盘的升值潜力和楼盘所在区域的规划等。因此,产品策略便是在项目开发之前,确定以上内容的框架。其工作内容包括了建筑策划、品牌构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确定等。
价格策略。房地产楼盘的定价必须科学地根据楼盘造价、利润、税金、地段、朝向、楼层、房地产市场利息率、物价指数和商品房的市场竞争状况、供求状况、市场反应周期曲线并结合楼盘的消化过程的规律性,进行价格战略性决策及过程控制。在房地产定价中,一是要控制好销售前期、中期、后期的销售比例和价格,二是要利用期房和现房的销售各自优势,控制好预售阶段,使现房能热销,以获取项目的最大效益。
沟通策略。在接受了多年房地产广告等促销方式而进行的教育后,消费者日益成熟老练,对楼盘综合素质的高下有着自己明确的评判标准,普通的广告说辞、概念设计已难以让他们动心。开发商们不能再局限于单方面的销售促进,而应该注重与消费者的有效沟通,彻底摒弃过去“教师爷式”的强加于人的促销行径,以积极的方式适应顾客情感,建立基于共同利益上的新型关系。房地产营销中的沟通策略包括传统的促销策略,如广告,销售促进和公共关系同时,顾客关系管理己成为刀几发商与顾客有效沟通最有成效的策略。
渠道策略。营销渠道是将产品山生产者转移给消费者的途径。在房地产营销中,主要有三种主要的营销渠道开发商直销、委托商销售和房地产经纪人销售。开发商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房地产市场结构、楼盘素质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渠道策略。
有形展示策略。所谓“有形展示”,是指服务市场营销管理的范畴中,一切可传达服务特色及优点的有形组成部分。由于房地产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并且该特性对购房者产生了种种特殊影响,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借鉴服务营销理论中的有形展示策略,充分展示房地产产品的质量及开发商的良好形象,从而规避房地产无形性带来的不利影响。房地产营销中的有形展示策略包括环境展示、人员展示、品牌载体以及信息沟通展示四大部分。
人员策咯。在房地产营销中,营销人员对于顾客对楼盘质量的理解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房地产营销组合应该充分考虑“人”的因素。人员策略既包括了营销人员的构成、培训、管理、激励、仪表、态度管理等,又包括了顾客参与程度的管理、顾客参与行为的管理、顾客与顾客之间的联系等。
综上所述,论文认为基于有形产品营销理论建立起来的房地产营销组合模式,由于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产品的“服务”特征,不能有效地解决房地产营销实践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论文从服务营销的理论出发,认为房地产营销的组合策略应该包括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沟通策略、有形展示策略、人员策略和过程策略。该模式对房地产项目的实践指导作用,还需要更多的房地产项目来检验。是笔者以后将从事的研究和实践工作。
房地产销售毕业论文范文 第2篇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销售毕业论文范文 第3篇
[关键词] 房地产;营销策略;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营销策划
房地产营销策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统筹所有房地产销售及宣传推广工作。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取得理想的销售推广效果,在进行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其可动用的各种外部及内部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制定计划并统筹执行的过程。一个新的楼盘的营销工作一般可以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每一个过程与环节都很重要。一个楼盘想要搞得成功,必须具备全局性的营销观念,进行所谓“整体营销”、“全程营销”。因此房地产营销策划不但包括房地产营销战略与战术分析,还在在此基础上确立投资地点、物业主题、规划设计,处理残局以及物色好策划人员等一系列策划工作。
二、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必要性
随着房地产产业的不断发展,各企业之间把竞争力主要放在了市场营销上。一个正确的营销策略不仅需要对自身企业的充分认识,还需要对外部市场及客户进行足够的调查与分析,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一个好的营销策划对开发商的在经营和决策方面有以下作用:
1.可以帮助开发商明确目标市场和客户群体,确定投资方向
不同的客户对商品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要求决定着商品的等级、规格、形式、特点,我们通过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前期市场调研,确定房地产商品的投资方向与设计目标。
2.有利于房地产销售困难的解决
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最终都是以销售商品来获取利益,但在销售过程中还是需要一些销售技巧,这就利用到了销售策划方案。销售策划方案可以给地产商提供如何定价,如何宣传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地产商更好的销售。
三、房地产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
1.市场调研不足,对市场需求分析不足
市场调研方法单一,不论楼盘大小,取样总是同一常量;缺乏项目规模、位置特点等与消费者的关系的整体了解;样本数据不足,导致调查结果与实际差距很大。对市场实际需求分析不足导致房地产市场营销停滞。
2.目标市场与市场定位的混淆
目标市场和市场定位这两个概念是市场营销的基础,没有明显的目标市场和清晰的市场定位,一切策划和营销就会变得无的放矢和摇摆不定。然而实践中有时会混淆这两个概念,对目标市场的特征和偏好尚未明了,就直接做市场定位,使得市场定位缺乏实在可靠的支撑。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产品定位模糊,影响产品总体销售。
3.宣传过分依赖于广告,且宣传手段单一
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项目营销,大量使用广告宣传,不仅成本较高且效果不好。目前房地产广告过剩,虚假成分较高,干扰了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房地产行业的形象及信用,大量的消费者对广告存在不信任的态度,影响产品销售。
4.房地产营销研究专业人员较少
目前,房地产营销理论与实践缺乏结合,主要是房地产营销研究专业人员较少,多数房地产研究人员为有过几个成功案例的商或者是学过市场营销的学院派教授。前者注重的是经验且理论知识较少,后者注重的是理论缺乏实践,能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人少之又少。
5.商品卖点把握不准确,过度炒作
卖点:无非就是产品与众不同的特点、特色。这些特点、特色一方面是是产品自身与生俱来的,另一方面是通过营销策划人员的想象力、创造力产生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卖点有很多,例如:房型、规划、基础设施、物业等等,但是很多房地产商和营销策划人员会选择概念炒作,以概念做为产品的卖点,例如:生态绿色,人文,欧美风格等概念层出不穷。一味的只想制造轰动的传播效果,造成消费者听觉冲击,反而忽略了消费者真正的需求。这种做法有时会让消费者很迷茫。
四、解决房地产营销问题的策略
1.加强市场调研,准确分析市场需求
市场调研时,要有针对性的对项目规模、特点等,同消费对象的关系从整体上进行了解及把握;准确了解当时的市场需求情况。调查结束后,应科学全面地进行分析与预测市场前景。确定企业投资方向。
调研流程:调研计划撰写――调研问卷设计――调研问卷实施――调研问卷收集、整理――数据分析――调研报告撰写。
2.明确市场定位
应该明确目标市场与市场定位的分别,市场定位是企业及产品确定在目标市场上所处的位置。明确的使企业的产品和形象在目标顾客的心理上占据一个独特、有价值的位置。明确产品定位及特点,从而使产品在今后的销售中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适度宣传,拓宽宣传渠道
房地产销售毕业论文范文 第4篇
摘要: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类型促销方式在我国大陆房地产市场上运用,促进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但也在现实操作中带来了许多问题和纠纷。目前我国法律对商品房包销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内地关于商品房包销的司法解释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此立法需要更加的明确化。
关键词:商品房包销;特殊;特殊买卖
“商品房包销,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进行协商,由包销商以一定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发商买入全部商品房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1]商品房包销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新的经济行为,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从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引进并获得境内房地产开发商较广泛应用的一种商品房销售方式。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商品房包销问题缺乏系统规定,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 条、第22条和第23条分别对包销期满未售房屋的处理、出卖人自行销售包销房屋的责任和包销纠纷中各方的诉讼地位作出了规定,对商品房包销的其他方面均未涉及。本文将尝试对商品房包销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一些探索。
一、商品房包销的特点
之所以会产生商品房包销这种销售方式,是因为这种新的合作方式适应了激烈的房地产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开发商和包销商的互利、共赢提供了可能。把握商品房包销的特征对于全面认识商品房包销这一商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从包销商角度来看,商品房包销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买卖性。商品房包销具有买卖性的一面,包销商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确定基价,实际上提前确定了包销商购买房产的价格,如果包销商不能把房屋全部卖出,则应以基价购买商品房。
2.性。包销商与开发商约定包销期限,包销人这个期限内享有销售权,且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并对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合同盖章、办理房产过户等予以配合,即通常意义上的显明关系。
3.风险性。与一般的房地产不同,包销人必须在包销期限届满时买入剩余商品房,所以包销人应承担销售不力或形势不佳的买卖风险。
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法律关系具有可转换性。根据包销合同约定,包销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包销期届满前后会发生转换。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是销售关系。包销期限届满,包销商如未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剩余的商品房。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2]
二、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属性
商品房包销这一特殊的操作模式在理论上存在一些分歧,特别是关于这一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这个分歧可能导致各方在适用法律时意见不一。因此,正确认识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实践中有效解决商品房包销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简单归纳而言,当前对商品房包销的性质主要有特殊买卖行为说,特殊行为说,和两合行为说。笔者赞同两合行为说。用特殊买卖行为说和特殊行为说来解释包销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理论的构建不很清晰,而且存在缺陷;相比而言,两合行为说不但能够妥当解释这一特殊行为,而且能够比较清晰地展示包销行为的显著特点和法律规制途径。理由如下:
两合行为说具有理论和现实优势。综观商品房包销的运作过程,可以划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发商委托包销商,确定包销基价,由包销商为其销售。包销商在一定期限内为开发商销售房屋,开发商和买主双方签约成交,包销商则收取溢价。因此在第一阶段,包销商处于人的地位,包销商以被人的名义为客户寻获买主、销售房屋,符合行为的特征,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第二阶段,包销期限到后,存在几种情形:其一,如果全部房屋都已经卖出,则在第一阶段双方的关系就已经完结,合同得到履行,即开发商和包销商实际上为完全关系,买卖关系前提不复存在;其二,若在约定期限届满而部分房屋仍未售出,开发商以事先约定的基价或一定折扣将房屋出售给包销商,则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其三,如果全部房屋都没能卖出,则关系结束,买卖前提就已经具备,双方建立买卖关系。因此,仅以买卖行为或者行为概括包销的属性就会存在明显的缺陷[3],最终完全履行的合同还是要定位于兼具和买卖行为的两合行为性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包销行为用是一种集买卖行为和行为与一体的新型民事法律行为。
三、商品房包销中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文对于包销特点和法律属性的分析,商品房包销中的法律关系就比较容易理清。在商品房包销过程中,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内部关系即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即包销商或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关系。[4]区分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对于解决纠纷过程中确定法律主体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商品房包销中各主体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1.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关系。
这个关系是包销中各种关系的核心。从上文中关于包销法律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开发商和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关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商品房让与包销商销售,包销商须以开发商的名义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对外是一种关系;其二是包销期满后,如果包销的商品房尚未全部售出,则按包销合同的约定,包销商应购入剩余的房屋,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构成一种买卖关系。
2.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关系。
在商品房包销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于第一阶段,即包销阶段。由于包销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并非以自己的名义,商品房的所有者和拥有售房主体资格的都是开发商,因此,从实质上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为开发商与购房者,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关系。
3.包销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关系。
这二者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包销商只是作为开发商的人与购房者产生商业联系,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效力并不直接及于包销商,包销商只具有一些交易的促成和辅助义务。
四、结语
经济的飞速发展催生了各领域的大胆创新,然而,全球金融危机正以沉重的代价告诫我们,创新在带来全新发展空间的同时,必然潜藏着许多风险,对这些风险的忽视可能让我们的创新成果前功尽弃,甚至得不偿失。商品房包销是一种正被广泛采用的商业模式,同时处于我国立法的空白区,因此对于包销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索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谭慧敏,张倩.商品房包销方式的司法解释[M].《成都大学学报》.2007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