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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公益诉讼案例范文(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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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公益诉讼案例xxx 第1篇

7月20日,项xxx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xxx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xxx当场出具借条。207月23日,项xxx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xxx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xxx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xxx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xxx。至于被告xx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xxx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xxx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xxx辩称:首先,原告xxx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xxx事后伪造的,xxx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xxx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xxx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xxx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xxx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xxx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xxx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低保公益诉讼案例xxx 第2篇

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11月、20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起到推动作用。

低保公益诉讼案例xxx 第3篇

原告xxx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xxx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xxx,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法院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xxx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xxx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xxx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xxx提供,xxx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xxx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xxx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2013年4月14日,法院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xxx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低保公益诉讼案例xxx 第4篇

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区项目自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与生猪养殖户签订了《昆明市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三农生态畜牧园项目承包合同书》,养殖户就进入畜牧小区从事生猪养殖至今。由于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以下简称大龙潭)水于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给予三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环境后评估评审结果和现状通知其立即停止畜牧小区建设,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月9日,官渡区环保局向官渡区法院申请执行畜牧小区停止养殖的处罚决定。三农公司先后于203月2日、4月15日分两次向官渡区环保局缴纳了50万元的行政罚款。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经环境监测部门对大龙潭水检测,氨氮指标于3月5日达到峰值。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采样监测,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