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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范文(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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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调解协议xxx 第1篇

人民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姓名xxxxxx性别xxxxxx民族xxxxxx年龄xxxxxx

职业或职务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单位或住址xxxxxx

当事人姓名xxxxxx性别xxxxxx民族xxxxxx年龄xxxxxx

职业或职务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单位或住址xxxxxx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_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_

履行方式、时限:xxxxxxxxxxxxxxx_

本协议一式xxxxxx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xxxxxx 人民调解员(签名):xxxxxx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xxxxxx 记录人(签名):xxxxxx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xxx 第2篇

记者日前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自《人民调解法》颁布后,第一例被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产生于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11月中旬,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镇某化纤有限公司与xxx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在调解中,调解员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告知其按照即将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相关内容,即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可在一个月内自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事后,当事人因赔偿的数额较大,主动到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后出具了决定书,xxx:“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xxx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这一决定书,对于提高我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xxx 第3篇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xxx序的若干规定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法释〔〕5号

_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xxx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xxx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依照《_民事诉讼法》和《_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_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xxx序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xxx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依照《_民事诉讼法》和《_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_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2】

申请人xxx,男,41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请求事项: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事实及事由:申请人xxx于10月因摔伤致左尺桡骨、肱骨骨折,在当时工作所在地印度某医院行伤肢钢板内固定术。

5月因左手感觉运动障碍在协和医院行桡神经探查、松解术。

11月27日好转出院。

4月4日以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不连收住被申请人外六科,住院号9107406,4月6日行左肱骨内固定器钢板取出,

重新行加压钢板固定,植入同种异体骨5立方厘米。

4月12日好转出院。

2011年1月19日复查x片提示:左肱骨干中段内固定骨质明显吸收、骨不连。

2011年3月21日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孝明镜[2011]临鉴字第298号),鉴定意见:依国家_医院管理条例中医疗告知制度,

汉川市人民医院在患者xxx左肱骨干骨不连二次手术中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运用更为先进、合适的手术技术,以致再次发生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建议承担25-30%次要责任。

申请人xxx认为再次发生骨不连与汉川市人民医院手术有因果关系,要求赔偿。

2011年4月2日,双方共同委托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依法进行了调解。

调解内容:由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xxx计人民币65000元。

补偿费用组成:下列各项费用总和的30%计65000元(含前期、后期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参处人员的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其他损失由申请人xxx自行承担。

2011年4月2日,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出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为了调解协议的合法公正,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司法确认,请予作出确认决定书。

汉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

(2011)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xxx,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xxx,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x,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xx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 。

20xx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xxx 第4篇

人民调解协议书 ( )调字第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

甲方当事人:xxx,男,77 岁,汉族,农民,住址:浠水县绿杨乡土桥村五队,身份证号:无

xxx,女,7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xxx之妻),身份证号: 无

乙方当事人:xxx,女,49岁,汉族,农民,住址:浠水县绿杨乡土桥村六队,身份证号:422127196704091020

上列当事人于xxxxxx年月日发生遗产纠纷,双方于 年 月 日请求我委调解,我委于 年月日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前,我委已告诉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经我委调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情况如下:xxx的xxx某因病于20xx年3月去世,当时公婆健在,大女儿已经出嫁,二女儿毕业在家务农,夫妻共同财产为砖瓦房4间,家具一宗,粮食一宗。鉴于当地的风俗和家庭实际情况,当时并没有对xxx的遗产进行分割。此后,xxx为了晚年有所照应,决定改嫁。他公婆认为,xxx改嫁应将四间房无偿留下。xxx则认为,自己是xxx的妻子,虽然改嫁,但是伺候丈夫和公婆那么多年,有权住在房子里,坚决不同意搬出去,双方矛盾激化。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xxx当场付给两位老人现金5000元,作为老人继承份额的补偿;

2、xxx付清补偿款5000元后4间钻瓦房及家具归张

某所有,xxxxxx夫妇xxx日内搬出该房屋。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xxx 第5篇

人民调解协议书(工伤)

申请人:xxxxxx__,男,xxx_年xxx_月xxx_日出生,汉,现住xxx_市xxx_区xxx_镇xxx_村xxx_组。职业:xxx_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xxxxxx__,男,xxx_年xxx_月xxx_日出生,汉,现住xxx_市xxx_区xxx_镇xxx_村xxx_组。职业:xxx_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xxx_年xxx_月xxx_日晚7时左右,xxx_在xxx_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xxx_万余元。xxx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xxx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xxx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xxx_一次性补偿xxx_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xxx_万xxx_仟元;

3)xxx_与xxx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xxx_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xxx_现金xxx_万xxx_仟元。2)在xxx_年xxx_月xxx_日前,由xxx_为xxx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xxxxxx__(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xxxxxx__(签名)

xxx_年xxx_月xxx_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xxx 第6篇

(2011)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xxx,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xxx,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x,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 。2011年4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xxx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确认二确认申请人在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xxx 第7篇

甲方(赔偿义务人):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

乙方(赔偿权利人):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

鉴于xxxxxxxxxxxx_年xxxxxxxxx月xxxxxx__日xxxxxx时许,乙方步行途经xxxxxxxxx__市xxxxxxxxx_区xxxxxxxxx__桥xxxxxxxxx_大厦C座门口时,因遭遇大风天气,被臵于楼顶的由甲方制作安装并维护的广告牌砸伤(具体伤情以医院诊断报告为准)。乙方受伤后,甲方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立即将乙方送至xxxxxxxxxxxx_医院及xxxxxxxxxxxx_医院住院治疗。前期甲方已积极支付乙方住院治疗等费用如下:xxxxxxxxxxxxxxx

1、住院费:xxxxxxxxxxxxxxx元(住院发票);

2、xxxxxxxxx月xxxxxx__日付医杂费:xxxxxxxxxxxxxxx元(签收);

3、xxxxxxxxx月xxxxxx__日付医杂费:xxxxxxxxxxxxxxx元(xxxxxxxxxxxxxxx签收);

4、xxxxxxxxx月xxxxxx__日付医杂费:xxxxxxxxxxxx__元(签收);

5、xxxxxxxxx月xxxxxx__日付医杂费:xxxxxxxxxxxxxxx元(签收);

7、xxxxxxxxx月xxxxxx__日、xxxxxxxxx月xxxxxx__日付护工费、饭费合计xxxxxxxxxxxx_元(医院收据)。以上合计:xxxxxxxxxxxxxxx人民币xxxxxxxxxxxx_元(上述费用已涵盖上述费用已涵盖医疗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__日病情稳定后出院。现甲乙双方就赔偿相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由甲方按xxxxxxxxxxxx_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乙方八级伤残规定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赔偿。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一次性处理该事件。

甲方同意在支付乙方前期费用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乙方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用、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xxxxxxxxxxx_圆(¥:xxxxxxxxxxxxxxx万元)人民币。

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其在就医期间发生的所有原始单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甲方(赔偿义务人):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

乙方(赔偿权利人):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__

xxxxxxxxx__年xxxxxxxxx月xxxxxx__日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xxx 第8篇

编号:临()民0619号

当事人:

xxx、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基本情况

xxx、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基本情况 纠纷简要情况:

xxx与其长子xxx立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xxx承担xxx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1万元的权利,后xxx未尽到义务,xxx照顾了祖父xxx,并与祖父到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协议规定,xxx死后,其自有房屋三间归xxx所有。xxx病危中,在村委会干部 见证下,xxx将1万元赠给xxx,xxx却认为这1万元是父亲给自己的,双方发生争执。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xxx与xxx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是无效的,而xxx是xxx的孙女,他们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

xxx赠给xxx的1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有第三人见证,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经调解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x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无权取得xxx的1万元遗产。

二、xxx尽了赡养xxx的义务,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xxx的三间房屋和1万元。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当事人、xxx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公证人:

调解员:xxx、xxx

二0一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