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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内部控制案例范文(汇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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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内部控制案例xxx 第1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应该完善自己的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内控制度建设,它是现代管理发展的趋势,可以有效避免事业单位预算部门在单位内部管理、外部的经营风险等方面所面临的困难。

一、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与内控制度的联系

事业单位是代表政府面向社会行使政府多项公共事务功能的窗口单位,同时事业单位在很多领域参加经济建设,事业单位的财务经费主要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财政拨款等组成,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就是财务人员对核算的不稳定因素做合情合理的判断,目的是控制成本,做到对单位未来阶段性资金的收支、经营成果和分配等经济活动做具体安排,而内控制度则是对单位内部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权责分工和程序方法进行详细的规定,其中内控制度不仅完善了事业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同时也是本单位进行筹划、调控、管理的基本组织。

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有利于保障预算管理的准确、科学的在单位内部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和内控相互制衡、相互约束,有合理完善的奖罚制度,定期考核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以此为基础完成预算目标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二、我国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和内控制度现状

(一)事业单位对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工作重视度不高

事业单位良好的内控意识是保障内控制度在本单位顺利实施的前提,有相当一部分的单位领导对财务上的内控工作认识不清,只简简单单的认为预算只是会计个人的事情,忽略了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合理性,有财政机构和审计监督机构的审查,使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敷衍塞责,徒有其表。

(二)财务预算管理内控机构是空架子,用来敷衍审查机构

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内控机构是事业单位必不可少的,有些单位领导人对内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更谈不上内控机构的构建,有些单位即使有也是徒有其表的空架子,没有机构内人员或者是为了应付检查临时调其他岗位员工来顶替工作的现象。

(三)事业单位内控制度领域有待加强

事业单位内控制度方面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很少,财务部下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范对象主要是企业,不过这里面的内控思想、制定原则、制作方法对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也同样适用。在实际情况中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建设却不尽人意,有的单位可能只是用一般性的财务规章规范来当做内控制度去执行,对单位的`各项业务流程的控制有些过于随意,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可能只是依照过往经验和惯常做法,没有正确的内控制度可遵守。

三、完备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和措施

(一)预算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

1、首先是合法性原则

事业单位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部建立合乎法律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些依法定程序走的步骤看起来可能是稍显繁琐,但是实际上在规避不法行为的作用上举足轻重不容小觑,所以严格遵照合法性原则建立完备的预算管理内控制度是必要的。

2、第二要遵守协调性原则

主要是依据指国内环境、政策导向、单位自身的发展来制定或修改财务内控制度。协调性原则对外是指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财务内控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钻法律漏洞,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协调的,对内部就是要协调适应本事业单位财务的内部控制工作,和本单位的发展情况是互相协调的,不能存在内控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实况不适应的问题。

3、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威性原则

内部控制一经制定,单位从上到下都要严格执行,对于严格执行到位的,要给予表彰,对于没有做好严格执行的,要给予处罚,以显示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和权威性,对于位高权重者偶尔犯错、或者是普通员工出现的小错要本着防微杜渐和一视同仁的态度正确处理。

(二)完备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1、提升事业单位一把手对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视程度的认识

建立健全的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要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人对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可以组成内控制度建设小组,由单位一把手亲自监督主持对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责成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员工严格遵循内控制度进行工作,保障预算目标在各部门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2、其次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建立清晰准确的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各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完成,因此我们除了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重视度之外,还要提升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事业单位的领导应该亲自莅临到统筹预算编制的制定工作中去,遵循合法性、协调性、权威性的准则来制定预算编制工作,力求预算编制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对事业单位的具体收支标准要做到详细规定,另外还要准确标出各项资金支出的用处和去向,能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要力求具体化、细致化,各部门在完成具体的预算目标过程中要做到严厉的自我约束,严厉禁止随意添加支出项目,超出预算范围等等行为。

3、区别一般性支出和重要性支出

部门预算的编制应该严格依照本部门的实际发展情况和自身的财力进行编制,把一般性支出和重要性支出按重要程度标示出来,在严格保障重点性支出需要,从严对待一般性支出,单位的财务预算编制详细的要包括本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事无巨细,方方面面都要编制到。

4、对事业单位物资财产要做好内部控制,力求内部控制做到对每个员工的行为进行约束

对事业单位的各项物资财产要做到定时按期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和会计账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找出原因,追查责任,将责任要追踪到具体的人身上,不能办糊涂事做糊涂账,防止有不法分子中饱私囊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旦发生资产损毁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领导报告,经领导核准后才能核销。对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账目要力求做到清晰明白真实有效,需要严格的授权审批手续,事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授权审批手续才能完成,务必准确明示部门员工的权限和义务,做到内控制度对每个员工的行为做到约束。

5、完善内部制度做好各个部门的协调发展、共同努力

完善内控制度要做好统筹成本控制和单位效益的协调关系、财务内控制度和会计自身职业素养的之间的关系、旧式的内控方法和新颖的适合单位发展的内控方式之间的关系,只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对以上三对关系的正确处理,就可以使内控制度的优势在单位内充分发挥出来,与此同时,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协调共同努力,尤其是单位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做好对预算部门内部控制的监察,财政部门主管内部控制工作,在日常生活中财政部门除了要提高对预算机构内控制度建设的构造和领导,还要不断促使预算部门提升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充实和完备。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除了做好平常的监察监督外,还要定时不定期的对整个预算机构的财务内控制度以及执行度进行监督审查,以督促其健康良性发展。

6、对内做好内部审计,不断提升内审人员的专业素养

内部审计是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除了加快完善内审工作制度、提高内审人员的工作地位之外,还要做到建立内审复查程序,即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告一段落后,要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再核查内审结果的执行情况。同时,内审人员专业素养的提升对内控制度的执行和实施的重要作用也不言而喻,内审人员要具备高质量的管理能力、丰富准确的法律知识和熟知本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这几点同时具备才能更好的监督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四、结束语

预算部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提升本单位财务管理效率的有力手段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内控制度的建设将提升预算部门的内部管理、规避运营风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等等方面的作用,尽管如此,预算部门建立内控制度还存在了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使单位领导加大对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内控制度建设力度。

预算执行内部控制案例xxx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_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xx〕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_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_、_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中央财政对城市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xx年春季学期开始。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规模较小学校数、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中央统一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补,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财力状况、校舍安全保障投入及危房改造成效等因素核定。

(四)对地方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相关省份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情况、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地方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现阶段,以各地实际发放乡村教师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与中央综合奖补标准(月人均200元)的比值为参考值,设立综合奖补标准调整系数。中央财政按照综合奖补标准、参考调整系数核定相关省份综合奖补资金。

第六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省份据实结算。

第七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国家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现阶段,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八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_、_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第五条至第七条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九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报送。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十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补助经费预算金额。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教育部于每年全国_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公用经费、寄宿生生活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综合奖补等补助经费)拨付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寄宿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及经费补助方式等。

第十四条: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经费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预算执行内部控制案例xxx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组成,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四条单位要依法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列入预算,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五条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据实申报和核定。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依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中期财政规划相关要求,紧密结合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及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执行严格的申报、评审、立项、审核等程序,由财政局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等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六条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在部门预算中未统筹安排的小型或零星维修项目,当年不予追加。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予采购。

第八条单位要按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上报部门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部门预算经市_批准后,依法批复。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单位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未开展绩效评价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并予以通报。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财政预算批复,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确需执行追加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申报、论证、实施、绩效评审及验收制度。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资金预留在部门进行二次分配,不得跨预算层级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基本建设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需要立项的必须按程序审批立项,不得化整为零规避立项。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要报财政局评审工程概预算,未经财政局批复概预算的项目不得列支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认真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的管理,及时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开办、变更及注销工作,确需设立特殊专户的,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规范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出和大额提现,严禁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账。

第十五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乱发津补贴,对无法纳入工资统发范围内的其他个人补贴支出要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七条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规定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坚持谁开会谁出钱的原则,不得转嫁会议支出。不得以训代会,不得突破规定的会议时间和扩大会议规模。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据实核拨。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制度。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据实核拨,其他培训经费从单位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单位要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规定。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燃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暂未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当从严控制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第二十一条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批复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申报采购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做好采购项目执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备案等各环节工作。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资产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都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改变资产用途、处置国有资产;要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预算执行内部控制案例xxx 第4篇

目前,企业构建预算控制模式的起点有许多,如以资本预算为起点、以销售为起点、以成本控制为起点、以现金流量为起点、以目标利润为起点等。以这些起点为依据所构造的预算控制模式,无疑是有助于加强对其“起点”的重点控制。但是,从这些模式的实践来看,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没有较好地解决预算的“人格化”问题,因而难以形成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管理机制,从而也影响了预算控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在企业管理中重视对人的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企业长期而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在企业预算控制中,应树立“预算的人格化”思想,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各预算执行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富有活力、充满生机的预算控制机制。因此,我们认为,应以预算人格化为起点来构建预算控制模式。

第一,编制企业总预算。企业总预算就是从整体上预期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如供应、生产、销售和财务等)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并予以定量化。其内容一般包括目标利润、销售及应收帐款预算、生产及制造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和现金预算。编制企业总预算,应建立在市场预测和生产能力的基础上。

第二,划分责任单位,确定责任预算指标。所谓责任单位,就是预算执行主体,它是企业内部能够在恰当程度上使责权利相结合的组织单位。确定责任单位,实际上就是解决各项预算指标由谁负责的问题。一般来说,确定责任单位的基本方法是所确定的诸责任单位与企业的组织结构保持一致,也可以根据管理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甚至可以细化到各个职工。

在各预算执行主体确定之后,紧接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责任预算指标,即解决各预算执行主体在预算执行中应完成什么责任预算指标。所谓责任预算指标,就是通过对总预算中所规定的有关指标加以分解,并落实到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指标。这些经济责任预算指标均是各责任单位在其责权范围内可加以控制的,因为各责任单位只对其可控的经济责任指标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责任预算指标是通过编制责任预算来确定的。

第三,责任预算指标的核算与报告。就是要解决如何及时、真实、全面地反映各责任单位完成其责任预算指标的情况及结果,以便据此对各责任预算指标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控制,对其执行结果进行考评。

对各项责任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的核算,可以采取“单轨制”责任会计核算模式,即将责任预算指标的核算纳入现行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之中。在这种核算模式中,会计部门可以在不改变现行总帐科目及其核算内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和增设有关明细科目,如“产品销售收入——产品——责任单位”、“生产成本——产品——责任单位”、“管理费用——责任单位”等。

为了总括地反映各责任单位在一定时期执行责任预算指标的情况及结果,就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定期编报“内部责任报告”。所谓内部责任报告,就是以责任预算指标的核算资料为依据,总括地反映某责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完成责任预算指标的实际情况及结果的报告文件。其基本结构包括“预算数”、“实际数”和“差异”三栏。其中,“差异”在预算控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差异的性质和大小可以反映各责任单位执行责任预算指标的结果,因此差异是进行预算控制和预算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责任预算指标的日常控制。就是根据责任预算指标核算与报告的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各责任单位执行责任预算指标的过程实施跟踪控制,使之被限制在有效的范围之内。对责任预算指标执行过程进行日常控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各责任预算指标的预算数与实际数的差异。对各种有差异的日常控制通常可按如下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分析差异,指出原因;二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差异,扩大有利差异。

第五,责任预算指标的考评。就是根据审核无误的责任预算指标核算与报告资料,通过分析各种责任预算指标的差异产生的主客原因来确定各种差异的责任归属,据此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评,并将考评的结果与各责任单位的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合理奖惩。这样,就有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充分调动各责任单位及职工生产经营及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由上述5个步骤构成的以预算人格化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控制模式,其重要特点是实现了“四个转变”,即:变目前仅停留在预算编制阶段为事前控制(上述1、2两个步骤)、事中控制(上述3、4两个步骤)和事后控制(上述第5个步骤)相结合;变以“物”控制为中心为以“物的人格化”或“责任”为控制中心;变“吃大锅饭”为“分灶吃饭”;变企业内部各组织单位及个人被动消极地执行预算为积极主动地执行预算。

为了保证上述预算控制模式顺利而有效地实施,须解决如下几个相关问题:

1、建立和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是指企业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其基本内容包括明确企业内部各组织单位的责任范围和履行责任的必要权利;按照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对内部各组织单位进行严格考评;内部各组织单位的经济利益应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它们的贡献大小相联系;签订必要的内部经济合同等。建立和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是建立和实施以预算人格化为起点的预算控制模式的一种最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因为这种预算控制模式的核心思想就是把企业内部各组织单位的各项经济责任数量化、具体化、指标化,以便纳入预算控制体系中,保证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预算执行内部控制案例xxx 第5篇

【关键词】上海家化 内控审计 否定意见

2014年3月12日,上海家化()交出了原董事长xxx离任后的首份年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自身也出具了内部控制无效的自我评价报告。年报显示,上海家化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增长,是近3年来增长速度最慢的一年。上海家化内控被否公告当日,其股价反而大涨;而上海家化前董事长宣布辞职当日,其股价以跌停回应;上海家化宣布解聘其总经理之日,股价下跌,次日续跌。对上海家化内控及其审计问题,市场走势反复,众说纷纭。

一、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相关背景

上海家化作为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企业,是国内日化行业中少有的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全方位竞争的本土企业。1898年,上海家化的前身——香港广生行创立。1999年1月,作为上海工业实施大集团战略的重大举措,上海家化联合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日用化学(集团)公司,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1年,上海家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11年,上海家化国企改制,引入新的大股东平安信托。

(一)新控股东的指控

2011年9月,上海_挂牌出让所持有的上海家化集团100%国有股权。2011年11月,在上海家化原董事长xxx的支持下,平安旗下的平浦投资以亿元夺得上海_出让的家化集团100%股权。2013年5月,上海家化集团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决议免去xxx上海家化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xxx炮轰上海家化集团新进大股东平安信托“搞政治”。平安信托向媒体声明,指出罢免xxx的具体原因是,“上海家化集团控股股东平安信托陆续接到上海家化内部员工举报,反映集团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个别高管涉嫌私分小金库资金、侵占公司和退休职工利益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涉案金额巨大。”2013年8月,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普华永道接替安永,担任公司内控制度的审计单位。2013年11月,平安信托推荐的候选人xxx通过上海家化董事会投票,成为新任董事长。2014年5月,上海家化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解除xxx经理的职务并提请股东大会解除xxx董事职务的议案以及关于聘请xxx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2014年6月,上海家化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原总经理xxx的议案。公司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总经理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事宜的主要负责人,对因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依法公告引发的大量负面报道和评论而造成的形象及名誉重大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任管理层的申辩

对上海家化内控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原董事长xxx回应称,“又是xxx的事引起内审不达标,可谓把xxx问题发挥到极致”、“吴江工厂是家化供应链上一个亮点,为家化节省了很多成本,给退休工人投资分红补充点养老金,没一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家化被判内控制度不合格”,暗指上海家化内控管理本身并不存在重大缺陷,是某些内控之外的人为因素导致内控被判不合格。此处的吴江工厂即吴江市xxx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主要生产六神等大流通产品,是占据上海家化外包业务量40%以上的贴牌生产商,以下按大众习惯简称其为沪江日化。原总经理xxx则认为,由于挤走了老董事长,大股东必须为这一举动找到合理依据,于是其人就千方百计地论证原有的管理不规范,把治理规范当成了家化事实上的首选行动目标。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内控否定意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备受争议,尚需监管机构给出公正结论。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是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即便审计意见是公正的,内控被否也应该是董事会、全体董事、管理层的全体人员以及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让总经理一个人来承担所有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公司内控缺陷是历史遗留问题,xxx自2012年12月18日才开始担任总经理。因此,xxx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本人无论是作为董事,还是总经理,都并非主要责任人。”

二、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理由及合理性

普华永道在对上海家化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中,指出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部分子公司尚未建立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统计与预提的内部控制;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尚不够充分。

(一)关联交易管理

普华永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上海家化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也未明确关联方清单维护的频率;无法保证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被及时识别,并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披露事宜,影响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完整性和披露准确性,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失效。公司在2013年12月虽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控制尚未运行足够长的时间。

(1)关联方关系识别。上海家化2012年度报告披露了母公司、子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其他关联方四大类关联方共计64家,但未披露沪江日化是其关联方。上海家化退休工人管理委员会与上海家化集团退休工人管理委员会(以下合称退管会)分别持有沪江日化15%与10%股权,后来增持至30%与15%(见图1)。虽然退管会和上海家化之间并不存在股权关系,但上海家化向沪江日化派驻了高管,并由此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方交易披露。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与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但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2009年度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上海家化公布的自查结果显示,沪江日化是上海家化的关联方,上海家化和沪江日化累计发生关联交易亿元。其中,累计采购金额为亿元,累计销售金额为亿元。2008年,沪江日化是公司应收账款第一名,占应收款比。2009-2010年为预付款项第一名。2011年为应收款项第四名;预付款项第一名。2012年为应收款项第三名。2013年半年报为应收款项第一名。

(二)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的统计与预提

普华永道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指出,上海家化部分子公司在会计期末尚未建立对当期应付但未付的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用总金额进行统计与预提的内部控制。上述重大缺陷影响财务报表中销售费用和运输费用的交易完整性、准确性和截止性,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失效。公司尚未在 2013 年度完成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等费用进行了恰当预提,并对前期对应数据相应进行了追溯调整及重述。上海家化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与代加工厂的委托加工交易对净利润的影响经抵消为零,而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的核算问题对上海家化2012年合并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万元见表(1)。

上海家化2012年合并报表利润、资产、营业收入、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占比、、和。其中所有者权益超过了1%的错报上限见表(2)。

(三)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普华永道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指出: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存在的另一项重大缺陷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尚不够充分、对最新会计准则的掌握不够准确、财务报告及披露流程中的审核存在部分运行失效,未能及时发现对委外加工业务、销售返利、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长期资产与流动资产的分类、营销类费用在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的分类等会计处理的差错,影响财务报表中多个会计科目的准确性。” 公司尚未在 2013 年度完成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 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这些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予以关注,并对前期对应数据相应进行了追溯调整及重述。

上海家化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在以前年度,部分与代加工厂的委托加工交易的会计处理采用销售原材料并采购产成品的方式分别确认原材料的销售收入以及产成品采购。本年度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对于该委托加工交易实质的判断,认为该委托加工交易应该确认存货的加工费成本方法予以核算。”由于上海家化以往将与代加工厂沪江日化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处理为由上海家化向沪江日化出售原材料、经由沪江日化加工生产成产成品后由上海家化再买回,反映在账上就同时虚增了收入和成本。尽管2012年度对净利润的影响为零,但单项影响金额大,属重大错报(见表1)。此外,上海家化的会计人员将预计在一年内出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导致流动资产虚增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虚减。

三、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进一步释疑

(一)与前任审计师结论的差异

2010-2012年间为上海家化提供审计服务的前任审计师安永也是“四大”之一,为上海家化出具的意见历年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两任审计师出具的意见截然不同,一是不同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必然存在差异,二是上市公司内控审计为近年出现的新鲜事物,并没有每个审计意见类型对应的细则。2013年11月上海家化因内控问题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上海证监局也下达《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上海家化在涉及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审议和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责令改正并予以立案调查。虽然公司前董事长xxx一再强调沪江日化相关业务是为退休职工谋些福利,而且并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但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确实存在重大违规并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应将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并必须遵守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事。经营贡献与信息披露违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也无法将功抵过。内部控制关注的不仅仅是结果,更重要的强调过程,即使实现了良好结果,如果过程有严重缺陷,也应当及时揭示并予以纠正。如果审计师在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被监管层坐实及公司管理层内斗激化的事实基础上,仍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其职业精神和独立性更易遭受外界的质疑和批评。

(二)与财务报表审计结论的差异

普华永道对上海家化出具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同时,对2013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企业内控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很强的相关性,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内控无效时年报业绩的真实性则值得怀疑。尽管上海家化内部控制部分失效,但以尽早发现内控缺陷并及时整改为契机,公司有弥补、修正措施保证财务报表有效,对前期对应数据也进行了必要的追溯调整,编制2013年年报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差错,因此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了现实基础。

(三)审计师是否尽职的追问

分析显示,上海家化与代加工厂沪江日化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是以双向买断方式进行,即由上海家化向沪江日化出售原材料,经由沪江日化加工生产成产成品后由上海家化再买回。沪江日化分别出现在上海家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账款的单位中,实际上涉及贸易融资。企业间通过商业信用向对方提供资金支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是否损害了上海家化的利益,普华永道的审计报告中并没有加以关注。

上海家化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列示了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其中定量标准为:(1)错报≥利润总额的5%;(2)错报≥资产总额的3%;(3)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1%;(4)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如果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1%即为重大缺陷,那么“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就成为一项无效标准,此类内部控制标准设计缺乏严谨性。审计师普华永道应已审阅过相关内部控制文件,如有异议应向上海家化提出并要求其修正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预算执行内部控制案例xxx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_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xx〕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公用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补助,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教育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学校公用经费主要来源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以及学校事业收入返还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资金等。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摊机制,按不低于省制定的基准定额标准足额将公用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中,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科学分配学校公用经费,适当向办学规模小、条件薄弱的学校和教学点倾斜,保证学校基本需求、扶持薄弱学校发展。要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教学活动的特点,及时、足额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资本性项目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存放和管理公用经费。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学校公用经费应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xxx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完善办学条件的项目支出。

第十条学校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购置原则按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学校教师培训费应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学校要按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其中:公务接待费不能高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3%。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按月编制学校公用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严格执行。要加强实物消耗核算,规范经费审批、实物管理等程序,建立资产和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资产和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内部控制,明确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学校会计科目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规范设置,公用经费支出按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准确反映学校经济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分析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并主动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规范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核管理,确保经费支出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审计和纪检部门应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公用经费,或虚列支出套取公用经费以及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_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