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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报案材料格式范文(热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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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报案材料格式范文 第1篇

你不需要自己写报案材料,公安民警受理案件时会向你询问笔录的;你所要做的就是滤顺案情如实向警察反应,第一 :你是否认识这个人,如果你认识你就要向公安警察讲清楚敲诈你的这个人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个人信息,第二 他因为什么要敲诈你比如你和他是否有矛盾或纠纷等原因,第三 他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敲诈你比如人身威胁或是隐私威胁, 第四 你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你所举报的人的犯罪证据比如现场目击证人或是录音等证据。

敲诈勒索报案材料格式范文 第2篇

报案材料

XXXXX公安局XXXX

我公司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XX(案件事实)......

报案材料

举报事项

1、-------

2、、、、、

事实证据

-----------------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请_门立案侦查。

-----------公安局

报案人:XXX公司全程

XXXX年XX月XX日

敲诈勒索报案材料格式范文 第3篇

1.标题为报案材料(居中,二号宋体)。

3.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同上述格式。

4.报案事项。一般简述请求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挽回报案人损失等。

5.事实与理由。一般按照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的要素书写。具体指合同诈骗犯罪,写明合同双方的认识过程、磋商过程、签订过程、履行过程,重点写明对方的身份、经济实力、客观行为变化、有无担保、造成损失情况。

6.基本证据。提供合同、双方身份证明、交谈记录、款项支付记录等。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也可附后,制作证据清单)。

7.结束语。一般格式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在与报案人XX签订、履行XX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报案人财物,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责任。此致某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某某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大队。落款姓名/单位名称,日期(签字、盖章)。

二、注意事项

1.报案是指报案人向公安机关告诉犯罪事实,但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形下,请求查处的行为;控告是指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请求查处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控告人是案件被害人;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告诉有犯罪事实或有犯罪嫌疑人,请求查处的行为,举报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明确身份是为了有助于后期接受相关文书。比如,公安机关如果作出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应当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2. 围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表述,以下五种情形作为重点。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围绕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重点表述。比如,案涉工程立项文件虚假,伪造假印章,收到货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事后逃匿拒接电话等。

4.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2万元,多数案件的犯罪金额远超过。

5.确定地域管辖地,避免引发推诿。合同诈骗罪是由公安经侦部门管辖,应当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该罪所涉及的合同,应当是经济交易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消费者与销售者的销售合同等,只能定性为诈骗罪,应当由刑侦部门管辖。

6.合同诈骗案件的无罪率特别高,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审查标准较严格,一般不会轻易接收,或者接收也不一定立即受理案件,应当做好长期控告准备。

7.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应当关注同一事实或牵连事实是否有民事诉讼在进行,如果属于下列规定情形,可能很难立案。与案件无关的纠纷类事实没有必要写进报案材料,防止造成误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_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8.接待报案的多是大队长或资深侦查员,当事人及代理人无中生有或者为了成功报案刻意隐瞒事实,只会适得其反,另外,诬告陷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9.被害人书写的报案材料多是长篇叙述大量事实,抓不着重点;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比如会计师)书写的报案材料更似审计报告,偏离法律事实;鉴于此类案件极为复杂,与普通诈骗有天壤之别,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为您撰写。

敲诈勒索报案材料格式范文 第4篇

一、开头,填写某机关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

二、基本内容

1、自我介绍。

2、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

3、基本内容的最后一段要写上如下内容: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结尾

写明报案人姓名(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和时间。

四、注意事项:

1、报案材料可以手写,但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也可以打印,注意打印时最好使用A4纸;

2、报案材料必须如实陈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3、报案人报案时需要携带所写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

4、报案材料送达报案机关后,需要接受报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报案材料的第一页右上角签名。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六十条??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