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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筑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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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筑企业申报材料范文 第1篇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时间安排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0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2)确定后对外公布。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职称申报评审日程安排。

三、有关程序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xx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xx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xx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xx、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自由职业者(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多为从文从艺人员,如自由撰稿人、美术人、音乐人、电脑精英、策划人等,应当以个人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等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4),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xx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3),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申报中级职称的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高校破格申报的人员,不再送主管部门审核,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按上述渠道送评委会审核受理。

2﹒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有关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xx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5),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xx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

(1)《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7)、《xx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8);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xx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机构负责所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9),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受理。

自主评审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无需再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报送《评审情况报告》、《xx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0)、《xx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1)。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便于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同步公示。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分别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自主评审、授权评审),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评委会备案部门予以备案,报确认职称文件和证书办理编号记录。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纪律要求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行处理。

五、有关注意事项

诚信建筑企业申报材料范文 第2篇

第二条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范围是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单位。

第三条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表彰包括“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和“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诚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积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识、措施、能力、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综合体现。

安全诚信企业是指安全经营状况良好,安全发展理念较强,安全文化丰富,安全标准化达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选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一般及其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取得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良好安全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五条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1.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理念,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履行职责;

2.企业主动向职工、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且评选年度未发生违反承诺书的行为;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照齐全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100%依法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台帐齐全、规范;

5.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大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努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声有色有效果;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7.有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预案、队伍、装备、经费能够适应救援工作需要,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救援演练;高危行业建立健全岗位安全应急卡制度;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履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许可程序;

9.对重大危险源依法进行申报、评估和监控;

10.在各种检查中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年末无未整改结束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在评选年度中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11.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

12.在评选年度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其他有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六条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表彰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本着科学、务实、公平、规范的原则,经申报、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七条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属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直企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申请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诚信企业的复评工作,复评采用材料评审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获得“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在“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中产生,由市政府表彰、授牌并给予奖励,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获得“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称号的高危行业企业,次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核定总额下浮10%;获得“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称号的高危行业企业,次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核定总额下浮20%.

诚信建筑企业申报材料范文 第3篇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信用等级管理活动,公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与监督,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增强排污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加快“诚信山东”建设,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山东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与进步。

二、遵循原则

(一)诚实守信原则。以诚信为基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公平,杜绝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不良现象。

(二)简便易行原则。精简评定内容,简化评定程序,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每年评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三)属地管理原则。县级环保部门为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建立环境保护信用管理档案,档案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放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以县级环保部门为主,每月至少对排污企业不定期现场执法检查一次。市(地)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重点排污企业现场执法检查一次。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企业有违法环境行为及时查处并记录在案,作为评定排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的依据。

(四)动态管理原则。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不搞“终身制”,根据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和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情况每年复查、公布。

三、管理范围与基本条件

所有排污企业均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等级管理范围。基本条件是:排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污设施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标准。

四、等级标准

(一)等级。环境保护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管理,分值以100分为基准计算:

1、A级:为环境保护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2、B级:为环境保护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为80—90分(含80分);

3、C级:为环境保护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60—80分(含60分);

4、D级:为环境保护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以下。

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级企业;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环境保护信用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山东省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并可申报部级环境保护友好企业。

(二)扣分标准

详见附件2。

五、评定程序

(一)信用等级评定

环境保护信用A、B、C、D级企业,由市(地)级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信用档案,审核确定,每年2月底前报省环保局备案。“山东省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由省环保局审核确定。

(二)友好企业评定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上述条件和标准,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排污企业可以提出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的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参加环境保护信用等级管理活动的企业向所在市(地级)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连续三年的信用档案;

2、市(地)环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对档案及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由市(地)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推荐报告。

4、省环保局收到市(地)环保局推荐报告后,组织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