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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范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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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xxx 第1篇

尽管确定了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战略方向,但社会对我国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的战略价值的认识并不明确,尚待提高.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全局战略价值在于与全世界分享我国在国际经济实践逐步形成的发展模式、制度和商业*.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一定程度上被视为“野蛮生长”,但这种发展的背后无疑有其根植于中国社会深层的逻辑和特点.中国的崛起对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无疑具有样板作用,相较仅反映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及商业逻辑和*的现行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规则的发展中吸收中国经验,引导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实践,有利于其发展,也能促使发达国家反思其现有商事规则,从而推动世界经济环境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

因此,有必要厘清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直接和全局战略价值,以战略的高度推进我国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参与.

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xxx 第2篇

关键词:英语;口语教学;意义

语是利用语言表达思想,培养学生进行口头交际的能。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传统的语言教学以“教”为主,教师讲解占去了课堂的主要时间,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消极被动地接受语言知识。实际上,外语学习的首要任务是“学”而不是“教”。在英语口语教学中,教师应兼顾这两方面,善于发掘,勇于创新,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英语学习的兴趣。我们不能把自己看作是不断向学生传递信息的源泉,而应是组织学生大量参与使用语言的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从而为学生学习使用语言创造机会,提供指导,使学生通过自己的语言实践来掌握这些知识和能力,并为取得富有成效的结果提供监督,帮助学生负责自己的学习,并在学习的过程中逐渐掌握最适合自己情况的学习方法。

作为当下国际通行的一种校际英语辩论模式——议会制英语辩论(Parliamentary English Debate)——是一项充满思辨乐趣的跨文化说服活动。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议会制英语辩论不等于英美等国的议会辩论,它只是借用了英美议会辩论的发言形式.为全世界的英语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共同交流思想的平台。

最早的议会制英语辩论出现在19世纪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学生辩论协会中,其主要模仿借鉴了英国下议院的辩论模式。随着英语交流的国际化.议会制英语辩论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得以迅速推广。今天.议会制英语辩论已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大学校际英语辩论赛的主要形式。其赛制与规则也因地域文化的差异而发生些许变化。议会制英语辩论在发展初期主要在英美等国大学的校际比赛中进行.它在亚洲国家的起步较晚,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届全亚大专英语辩论赛1994年才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成功举行。到2004年5月.随着第25届世界大专英语辩论赛在马来西亚的成功举行,议会制英语辩论才真正成为一项在亚、非、美、澳、欧广为普及的国际赛事。

关于英语口语教学,国内有不少教学论文都不同程度地谈及英语论辩教学。然而,其中不少关于英语论辩的论文却多以中文辩论为模本进行英语翻版或以个人臆想进行主观创造,缺乏一定的规范性与国际视野。

我们的英语口语教学应该要转换一下思路了.传统视野中的英语口语教学一直将英语语音、语调的标准奉为口语优秀的首要前提。这一要求一方面使那些有地方口音的英语爱好者对口语学习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也使一些人过于刻意地模仿洋腔洋调,却忽视了说话的内容,往往言之无物。缺乏敏锐深刻的思辨。新时代与新形势要求我们的口语教学能真正定位于有跨文化说服能力的人才培养上,而这种人才培养显然离不开英语论辩教学。因此,在当前国内英语论辩教学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将议会制英语辩论引入英语口语课堂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议会制英语辩论的辩题(Motion)一般以一项议案的形式出现,因此在每个辩题中都会有“This house”的固定开头。

这里的“This house”不一定就指某国家的政府或议会。议会制英语辩论的辩题一般分为封闭式、半封闭式和开放式三种。其中,半封闭式与开放式辩题对培养辩手的创新思维能力颇有益处。 转贴于

议会制英语辩论主张即兴演讲与即兴论争的完美结合。对议会制英语辩论赛而言.主办方一般只提前15—20分钟公布赛题.而且在每轮循环赛中使用不同的辩题。此外,议会制英语辩论一般只赋予正方充分的定义权与议题转化权,反方一般只享有反驳权。这样一来.正、反双方就无法拿各自的定义做挡箭牌,漫无边际地做各自已经准备好的演说秀;辩论中的正、反双方也就必然要就议题发生直接的正面冲突了。

议会制英语辩论倡导既竞争又合作的比赛精神。所谓相互竞争指的是双方辩手间唇枪舌剑的局面.所谓相互合作指的是议会制英语辩论主张双方在辩题定义为具体议题方面应保持合作,尽量在同一个议题下展开辩论。而不是像传统辩论那样,在对辩题的定义上各执一词,将辩论变为两段互不相干的演讲。换言之,议会制英语辩论的正方会尽量给反方一个合理可辩的议题,而不会在一些字词上做文字游戏,使反方觉得正方定义的议题无言以对。在议会制英语辩论中,合格的辩手都会将辩论视为一种非常有趣的思维体操,而不是那种要置人于死地的残酷对决。议会制英语辩论的这种不成文的合作精神是一种高尚的人文境界,对辩手的身心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在这种合作精神关照下的双方,不再是充满敌意的对手,而是真正意义上的“辩友”。

辩论赛结束后,教师积极开发学生的思维,并和学生共同总结出辩论活动在英语口语教学中的如下创新:

1. 能将课堂预设和生成有机结合;

2. 课堂辩论赛激发出创造的火花,使课堂变得更生动;

3. 能将教师主导与学生自主有机结合;

4. 能将竞争和合作有机结合;

5. 构建学生学习团队,比合作学习更走远了一步;

6. 能改变肤浅的课堂讨论,提高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民主意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将英语辩论引入英语口语课堂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教改举措。英语辩论是一种将xxx维与外国语言结合的完美实践。它能帮助我们的学生在跨文化的论辩场合不仅说得出口,而且说得有内容、有逻辑,有道理。也只有这样,我们才有望真正解决“哑巴英语”与“哑巴思维”的同题。英语辩论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英语口语发展,教师可将英语辩论适度引入课堂,作为丰富课堂组织活动的手段之一,促进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多边互动,弥补课堂交际活动的缺陷。充分发挥课堂辩论的优势,增强了口语课的效果,使口语教学有新的突破,将人文素质教育逐步渗透至英语教学的课堂。

参考文献

[1]xxx 西方修辞与中国的外语教育--xxx教授访谈 [期刊论文] -外国语言文学2004(01).

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xxx 第3篇

一、日本近代与哲学

首先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接受西方哲学的近代日本历史。明治的近代化也是引进西方文物制度的日本社会的近代化,在哲学领域也是如此。学习西方哲学并将其介绍到日本的学者们,原本大部分人最初学习的是儒教,而且多数人精通传统的佛教教理、哲学。在这样的哲学接受史中,最初的成果且本身具有重大哲学史意义的是哲学用语的创造。“哲学”这一词语本身也正是这样诞生的。在创造哲学用语的过程中贡献最大的是西周(1828—1897)①。西周本来学习的是被视为日本“法家”的xxx时代的“徂徕学”,后来转而学习“兰学”(荷兰学),留学荷兰期间学习了国际公法之后回到日本。明治时代初期,西周等人开始了用西方文明精神进行教化的启蒙活动。尽管他们对严格意义上的西方哲学的导入是片面的,但是哲学不只停留在用语、概念的翻译上,而且产生了更大的影响。明治时代后期,哲学开始影响日本人原本的思想形态。开始于西周、福泽谕吉等人的启蒙思想,到明治后期终于发挥了作用。

(一)哲学的胎动期

从xxx时代末期开始,在明治近代化的过程中哲学受到各种潮流的影响。由福泽谕吉、西周等启蒙知识分子组成的“明六社”的活动(功利主义的影响很大)、影响了自由民权运动的英国自由思想、法国的革命共和思想对哲学产生影响,此外,进化论哲学、德国的国家主义思想、德国观念论、实用主义等相继被介绍到日本,并产生影响。xxx主义也逐渐发挥了作为社会思想、社会哲学的作用。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使以_为政治权力中心的国家主义更为强化,经历两次战争的明治时代后半期,与xxx主义一起,新xxx派哲学也被介绍到日本。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以青年为中心展开了将人生意义与“哲学”思考相结合的动向,并与大正时期的教养主义、文化主义、民主主义的动向相结合。从明治末期到大正时期,大学学院派逐渐确立,关注的主要对象是xxx。另一方面,在实践的社会活动中,对xxx的关注越来越大,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这两股潮流一直没有融合。

(二)大学哲学学院派的形成(明治后期———昭和、战后)

以下考察在学院派与实践性的社会哲学、社会思想分离过程中作为学问研究的哲学的状况。首先在大正民主主义过程中出现了暂时的、开放的学术繁荣,并出现了寻找在学院派之外的活动场所进行哲学言论活动的思想家。土田杏村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所论的和辻哲郎也是以这种方式开始创作活动的。日本的代表人物xxx几多郎、和辻哲郎也一边享受着这一时代的氛围,一边登上了学院派的舞台。xxx几多郎很早就开始用独特的日语文体进行思考。在任职于京都大学的xxx教授的周围,汇集了优秀的年轻人,诞生了被称为京都学派的一群哲学家。在野时已经很有名的和辻哲郎也被xxx发现,并被邀请到京都大学开设伦理学讲座。xxx以后接踵辈出的哲学研究者们被称为京都学派。日本战后很长一段时间,这种哲流都处于被批判而没有被重新审视的状态。也就是说,哲学被看作是推动了国家主义支配下战争的御用学问。直到上个世纪末,哲学终于摆脱了偏见重获自由,开始从新的视角被研究。

(三)战后的新研究

战后,在美国占领下,以大学为首的高等教育机构脱离了政治相对独立,哲学、思想领域也呈现出新的盛况。尽管依然受到德国哲学的很大影响,但是人们对20世纪50年代的法国存在主义、20世纪60年代的逻辑实证主义越来越关注,以往那种观念式的、封闭的学院派开始变得开放起来。尽管如此,与现代相关涉的“日本的哲学”究竟是什么呢?可以说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很难找到能够正面回答这一问题的具有倾向性的看法。(四)最近的动向笔者认为最近的动向可以说是对新的“实践性”哲学的要求。人们对应用哲学、应用伦理学的要求不断提高,新的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的领域诞生。原本这也是与欧美动向连动的现象,初期也有近似于欧美翻版的东西。但是最近,在与日本的“现实”的关系中出现了新动向,即希望深入日常人们关系性的深部。这一动向作为对我们现实中遇到的各种状况,或者源自新的日常关系性、日常用语的哲学的要求,影响着年轻人。哲学著作也开始用简单易懂的日语写作。以上简单回顾了日本近代哲学史。最近新的实践哲学的发展动向之一,是关注如何用哲学概念去理解现实的日常关系性,深入思考日语与哲学的关系,可以说这与本文的主题和辻哲郎的哲学、伦理学密切相关。

二、和辻哲郎的哲学

(一)和辻与xxx

xxx几多郎(1870—1945)与和辻哲郎(1889—1960)是日本哲学研究潮流中的代表性人物。他们共同经历了大正时期这一开放的时代,xxx经历战争,在战争结束前逝世,和辻在战争结束后逝世。对比两者,xxx几多郎将研究主题定位在“自己与世界哲学”或者“宗教哲学”,具有“内向的哲学”的性质。与此相对,和辻哲郎将研究主题定位在“自他关系的伦理学”、“文化哲学”,具有“外向的伦理学”的性质。xxx哲学,其“内向的哲学”有时被批判为唯我论。但是,xxx意识到自己的思考是要克服唯我论。另一方面,和辻的研究,其出发点是立志于学院派之外的艺术、文学活动。最初以文化研究的形式开始。但同时,正因为是文化研究,所以其内容与学院派哲学大多视而不见、避而不谈的近代哲学一直采取掩饰着广泛的防守范围相关。

(二)和辻的研究

和辻最初以尼采研究、克尔凯戈尔研究面世。现在这些研究的预见性得到了认可。后来完成了《大和古寺巡礼》等随感性的、文学性的著作。他的文笔活动受到xxx几多郎的注意,被邀请到京都大学开设伦理学讲座。和辻从此开始了作为学院派学者的研究经历。后来,和辻返回东京,成为东京大学“伦理学”讲座的教授。在创作了评论家时代的《古寺巡礼》、作为京都大学博士论文提交的《原始佛教的实践哲学》以后,完成了《原始基督教的文化史意义》、《孔子》、《风土》、《日本精神史研究》、《作为世间之学的伦理学》、《伦理学》(战中到战后)、《日本伦理思想史》、《锁国》和《被埋没的日本》等许多著作。和辻关注的内容涉及日本文化史、精神史、欧洲哲学、伦理学、佛教、基督教、儒教的源流等,内容丰富多彩。和辻哲郎的弟子、和辻研究第一人xxx雄将和辻的研究分为以下三个时期③。

第一时期,大约30岁之前即学究生活以前的和辻。具有大正教养主义、人格主义倾向,而且具有很强的文学审美倾向、个人主义倾向。其著作内容关注的是古代日本文化、尼采、克尔凯戈尔。

第二时期, 30岁至40岁中期。留下了日本精神史、基督教、佛教、西方哲学等方面的著作。主要作品有《风土》与《作为世间之学的伦理学》。

第三时期,40岁以后即和辻伦理学体系形成的时期。主要作品有《伦理学》与《日本伦理思想史》等。这一时期正值日本战败,这两部作品也反映了战败的经历。作为国家主义的全体主义,和xxx批判也正是这一时期。将和辻作为面向21世纪哲学的日本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进行考察,也是将第三期的和xxx周围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三)和辻对哲学伦理学的关注

人们普遍认为从第二期到第三期,以日本战败为契机,和辻的伦理学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点将在后文论述,下面先介绍贯穿和辻思想的哲学问题意识。其一是日语这种语言、进而到贯穿着日语的日常性的人际关系之点;其二是对这种人际关系的关注;其三是再到对文化多元主义的倾向与关注。下面分别对这三点进行简要论述。

1.日语这种语言。在《日语与哲学的问题》这篇论文中,和辻指出日语没有性别、单复数差异,词尾不因人称不同而发生变化。与西方语言比较而言,日语的这些特性是适合日本人活动的语言形态,并非不适合于哲学思考。他最后总结说:“远离日常语言的哲学绝不是幸福的哲学。百余年前的德国哲学家们从长期以来的拉丁语的桎梏中突然获得了解放,由之同时使哲学成为朝气蓬勃的鲜活事物。进行这种研究确实需要具有巨大力量的人士。于是,具有巨大力量的人士便应运而生。我们在这里发出期待的声音。日语并非是不适合于哲学思考的语言,只不过对哲学思考而言,日语仍是处女。用日语思考的哲学家,快诞生吧。”(《日语与哲学的问题》,《续日本精神史》所收, 1929年完成,1935年修改)[1]551

2.对“世间”关系的关注。对日常语言的深入关注与和辻哲郎的伦理学构想密切相关。体现了和辻最初伦理学体系的《作为世间之学的伦理学》中非常鲜明地表现出他的问题意识。和辻将西方的个人主义作为反世间事实的虚构理论加以排斥。所谓“世间”不是指作为个人的人,原本是指人们居住的世界,应该读作“じんかん”(jinnkan人间)。世界上每个人的形态,正是人—间,应该将“人与人之间”作为鲜活的关系来理解。无论是仅仅把个人的存在作为人的本质来理解,还是将淹没个人的整体作为人的形态来理解都是不正确的。个人的—社会的二重性、辩证的二重性才是人之存在的真实。西方伦理学史也绝非将人作为孤立的个人主义性的存在。以上就是和辻阐释的伦理学。“世间是指‘世界’本身同时也是指存在于世界中的‘人’。因此‘世间’不仅指人也不仅指社会。‘世间’是将二者辩证的统一。”(《作为世间之学的伦理学》)[2]和辻的这一构想一直存在于构筑后来的浩瀚伦理学体系的《伦理学》中。具有辩证的二重性格的人的存在,最主要展现给我们的就是日常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辻将信赖看作是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感情。信赖有各种表现,在和辻看来,在人的行为、交涉的根底通常有对他者的信赖。即使是在近代社会,人们无意识的日常行为中也存在着他人对自己没有害意的信赖。虽然在现实中存在着背叛和虚伪,但作为缺少信赖的状态,反而体现了信赖的根源性。人的“真实”表现为对待信赖的态度,这是人之存在的基本形态。

3.和辻的文化多元主义构想。第一期、第二期的和辻,集中精力著述以佛教、儒教、基督教或者希腊等文化源流为对象的著作。其中,关于应如何把握自古以来一边吸收外来文化,一边创作自己文化的日本这一文化个体的本质的问题横在和辻面前。同时,他也曾力图将这些源流思想作为人类共同遗产(人类的教师)来理解。在文化之价值多元性的根底,以及与之同时的多元的文化价值中,存在着普遍性的“人间”这一主题。将日本、中国、印度分为季风型风土、沙漠型风土、牧场型风土,在与人的风土的关系中理解自我的《风土》,正是将这种对文化多元性的关注寄于风土概念的著作之一。

三、战后的和辻———从战前开始的变化

(一)从战前的和xxx战后

日本战后对和辻哲郎的评价多是批判的。战前,户坂润也对和辻的解释学方法进行了严厉批判。战后的批判是专门针对和辻思想的第三期即伦理学的性质。和辻否定个人主义、提倡全体主义性的个人的灭私奉公,认为献身道德才是日本的传统。人们认为和辻的这种思想帮助了战争的施行而加以批判。实际上,和辻的思想本身从战中到战后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集中体现在他对国家、人伦社会以及国际关系的理解方法等方面。“由于太平洋战争的失败,近代日本的世界史地位不复存在。”[3]日本战败对此前日本的自我理解以及和辻的日本印象都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战败也成为和辻思想的巨大转折点。对于和辻的伦理学体系,笔者认为和辻的伦理学乍一看,其重点大多放在日常的解释学。但当和辻的伦理学关注利益共同体、国家的时候,和辻的解释学也发生了变化,带有应称为既成法解释的特征。战后和辻修改了伦理学,这也意味着他改变了战前的观点。我们从和辻对把重点放在国家人伦的公法方面这一现实形态的解释的变化上,能够看出和辻思想的发展。首先,我们来看和辻国家观的变化。战争中和辻有如下论述:“国家的防卫不是指守护个人幸福免受外部威胁,而是指国家自身的防卫,因此是指对人伦组织的把捉,人伦之道的防卫。从这一点来看,国防不是手段,其本身具有人伦意义。”[4]493和辻将国家看作人伦组织,给予其至高无上的人伦意义。这当然也影响了国际公法。把国家看作是人伦的最高形态,对于超越国家的存在,诸如国际联盟等组织当然也就持否定态度。“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自古至今都不存在。由人形成的整体没有比国家更大的东西。即国家不具有在自己之上规定自己的如人性那样的整体性。”[4]500“国家的‘力量’集中于统治权。因而统治权不仅是立法而且是实现法的巨大力量,其根系被植入神圣性之中……因此性表现为国家整体性是有限的这一人之存在的终极的整体性。”[4]476

(二)战后和辻自身的变化

战后的和辻修订了战争中写的《伦理学》,表明了自己对超越国家的国际组织的理解。和辻认为国际组织是以国家为前提、同时又保护国家的存在。“不君临任何国家的世界国家、各国国民全体担负的世界国家,作为这种国际组织的国家必须出现……为了世界上所有国民都能自主完成他们的人伦组织,必须给其以充分的自由与独立。只要与这种人伦努力有关,各国国民就必须完全拥有已经形成的国民国家的……世界国家的……对各国民国家的统治也不容置喙……”[5]

(三)对日本思想传统的关注及其变化

和辻对国际社会关注的变化同时也是他对日本历史、思想传统理解的变化。战前的和辻肯定了武士对主君的“献身道德”,否定商人的文化、思想、活动。因为“商人本性”(商人精神)是以追求私人利益为最高目标的。《续日本精神史研究》中收录的《现代日本与商人本性》很好地体现了战前和辻的观点。“商人精神在17、18世纪的日本形成了功利主义道德,到19世纪后半期作为商人本性遭人鄙视。认为应该鄙视商人本性的是经济上处于商人支配下的武士阶级的道义观。对商人本性的鄙视一直持续到武士阶级以后,而且商人本性这一概念本身也变成含有鄙视意义的词语。从这一点来看,以自家福利为绝对目的的道德观只在日本没有得到认可。”(《现代日本与商人本性》,《续日本精神史研究》所收)[1]478“我们必须承认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是现代日本建设中的强劲动力……现代的危险也正在于这一点。”[1]500和辻认为日本需要的是克服近代欧洲肯定欲望的思想。日俄战争作为防御西方各国侵入的战争,当时在国内遭到xxx主义者的反对。和辻写这部书的目的是指出“商人本性”与近代欧洲的“资本主义精神”具有相同性质,对其加以排斥。这种意义上的商人本性是指近代欧洲的个人主义,其背后是功利主义哲学。和辻认为xxx主义与追求利己利益也不是无缘的。即“阶级斗争”只不过是将追求利己利益转变成“共同的经济利害关系”的形式。④但是,和辻在战后的著作《日本伦理思想史》中却对商人阶级给以肯定的评价。“长期以来,商人阶级已经成为文化的支配者。”[6]700“当倒幕目标终于明了化的时候,作为这一运动的旗手展示自我的是下层武士与上层庶民组成的革命团体。他们被认为是来自此前形成的知识分子阶层中的能动的部分。”[6]710可见,和辻开始认为支撑商人经济活动的道德观是必需的。可以说,战前和辻批判商人本性,主张回归共同社会的理想与人伦的自觉,结果也都意味着“道德观”是必需的,因此并不是说战后和xxx完全改变了观点。事实上,战前的和辻是对一味振兴经济、殖产兴业,失去道义的近代日本的反省;战后的和辻是强调近代日本的问题点,即批判迅速引进近代技术,却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对近代精神的吸收。“正如此后半个世纪的历史所证实的,这种迅速引进的过程中隐藏着各种偷工减料引起的危险弱点。最大一点就是急于引进近代技术,却忽视了对与之平衡的近代精神的吸收。特别是没有注意到作为国民国家,当机构发生变化时与之相适应的公共精神的培养以及社会道德的发展。”[7]

(四)回归文化哲学

战后,正如最初那样,和xxx回归到“文化哲学”这一原点,写作了《锁国》《日本伦理思想史》《被埋没的日本》等“文化哲学”的一系列著作,批判了此前日本的封闭性与精神。例如,他在《被埋没的日本》中这样写道:“(关于波茨坦宣言的承诺、制定宪法…)我们宣告不用‘武力威慑’、‘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纷争的手段。这并不是因为我们已经不持有武力才这样做。不持有武力自然无法将武力作为手段,因此没有必要特别宣告。我们的宣言显示了这一决心是为实现支配人际关系的崇高理想而做出的努力。将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纷争的手段违反了上述理想。纷争最终不需要依靠武力,而需要依靠道理来解决。如果不坚持这一原理,就无法最终实现和平的国际关系。”(《我们的立场》《被埋没的日本》所收)[8]和辻在战后的上述反省,并没有在战后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今天,当我们毫无偏见地探寻和辻哲郎的思想轨迹,毫无偏见地面对曾被认为帮助战争施行、战后受到批判的xxx哲学时,上述引文的意义也开始重新被大家认识。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世界以及东亚的今天,虽说和辻的思想在战前战后有所变化,但他对异文化的一贯关注、潜在的文化多元主义视角以及将人际关系理解为“信赖”的伦理学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对于和辻曾持有的、战后修正了的国家观、国际关系观,笔者认为必须将和辻战后的国家观、国际关系论作为日本自我认识的形态之一,在21世纪发挥它的作用。可见,和辻的伦理学虽然在公法方面存在问题,但其精髓原本在于私法方面的哲学(诚实与信赖的伦理学)⑤。对于将对私法层面人的理想状态的关注联系到公法层面的关系的这种意图与方法,虽然战前和辻在研究内容上出现不少偏颇,但也有功绩。继承其意图,重新进行哲学思考,应该是和辻给我们提示的课题吧。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几方面继承和辻的思想。

第一,和辻提出的挖掘国民精神史的重要性很重要。探寻文化的底层,比反省历史、反省自我更为深入。这告诉我们在全球化过程中,经历对各文化独立性的哲学反省之后,尊重他国文化的可能性。

第二,和辻的伦理学。从与法制的关系来说,和辻的伦理学希望将公法(宪法及其他统治法)与私法(民法、经济法)相结合。但是,公法方面并不适用于多元的全球化国际社会。应该说和辻伦理学的特色在于私法领域、从私人关系到从事经济活动的私人领域。“诚实与信赖”这种伦理学的“真实”在今后也具有意义。在此之上重新构筑公法领域,即新的“公共性”(排斥灭私奉公的道德),对日本国内继承和辻伦理学来说是必要的。

第三,和辻最初否定商人道德(商业道德)。但是,特别是以战败为契机,他开始认识到确立商业道德的重要性。伴随现代经济活动的繁荣,商业的道德性将成为重要课题。我们必须从与和辻倡导的“灭私”的不同方向考察经济活动与个人幸福的关系。

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xxx 第4篇

目前为止,社会对国际组织的认识主要局限在纯粹政治性或以经济活动为治理对象的政治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等.但实际上,在国际经济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却是大量不涉及政治性因素的经济性国际组织,如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商会.

经济性国际组织通过对国际经济的惯常实践进行整理,经过国际商业社会代表的充分讨论,以国际商业惯例形式确定一系列与时俱进的商业规则,供国际经济活动适用.基于逐利本性,市场主体对国家意识相对淡泊,但对利益诉求高度敏感,对影响商业效率进而影响利润的国际商事规则自然同样敏感.以国际商事惯例为表现形式的国际商业规则在国际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也带来了作为国际商业规则制定者的经济性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一言以蔽之,在注重政治性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的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经济性国际组织在更为广泛的国际经济实践中的地位同样应有完整和清醒的认识.

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xxx 第5篇

对实现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话语权路径的认识大体可以归纳为“走出去”和“引进来”.但如何走出去,如何引进来,我国缺乏成熟的经验,有必要充分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走出去”,需要重视培养和推荐具有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参与经济性国际组织工作,并充分运用其法律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深入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形成.“引进来”方面,需要深入研究经济性国际组织的特性,突破传统招商引资工作思维的局限,充分认识到对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工作的投资所具有的战略价值,以及由此为我国带来的有形、无形的利益,从而全面更新和完善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的政策.

以新加坡为例.为提升其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的质量,体现其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的权威性,新加坡以600万新币开办费一次性支付加办公场所免租和机构免税为条件,引进国际商会亚洲区总部和国际商会学院.作为国际上最主要的国际商事规则制定机构,国际商会的规则制定会议通常在总部巴黎召开.由于地理原因,新加坡法律专业人士显然不可能经常参加国际商会的规则制定和形成过程.为此,新加坡政府以上述条件直接引进国际商会,使部分国际商会规则研究和制定的活动由巴黎转移到新加坡,从而为新加坡法律专业人士创造了重要的便利,使新加坡在相关领域的实践和能力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参与和展示,使新加坡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过程中得到了较大的话语权.

六、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提升我国国际商事规则话语权

由此可见,我国有必要深入了解和充分利用不同经济性国际组织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在我国提升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语境下,有针对性地制定引进经济性国际组织的政策,以合理、合法的方法向国际经济组织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资源,从而换取更多地参与其专业活动乃至规则制定的机会,从而实现构建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以及建设高水平国际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

具体路径上,可以考虑以下四方面的措施.

首先,租金补贴方面,由于经济性国际组织并非盈利性机构,经济实力无法与盈利性机构等量齐观,不可能使用自有资金租用较大的场地开展工作.但是,只有组织更多的专业活动,才意味着我国相关专业人才有更多机会参与活动,才意味着有更多机会向更多国际专业人士展示我国相关领域的经验和成果,从而对规则制定施加影响.

其次,活动组织方面,出于同样的原因,经济性国际组织举办活动,特别是大型活动,往往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并需要寻求方方面面的帮助,尤其是来自政府的资助.换言之,为了解决财政方面的困难,经济性国际组织往往倾向于在愿意承担费用的城市举办活动.

再次,人才激励方面,对参与经济性国际组织相关工作的人员有必要进行多方位、多层次的激励,包括鼓励资深专业人士参与经济性国际组织相关专业工作、鼓励青年专业人士申请在经济性国际组织全职工作以及为经济性国际组织工作人员解决包括居留、税收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后顾之忧,确保经济性国际组织在城市的长期稳定运行,从而组织更多的专业活动,增加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机会.

最后,奖励引导方面,在充分分析、研究并有效筛选具有影响力的经济性国际组织入驻之后,在提供前述政策的同时,有必要采取以奖励为主的措施鼓励经济性国际组织积极吸纳我国专业人士参加其组织的专业活动,并鼓励经济性国际组织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我国国内建设,使经济性国际组织获得更多了解乃至参与我国国际经济实践的机会,并基于上述参与感,潜移默化地使其对我国形成友善、合作的态度,从而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形成并取得良好效果打下基础.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对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进而影响到相关政策的精准制定和实施,因此有必要全面思考、提升和完善,从而一方面全面理解、有效运用国际规则,并逐步融入国际规则话语体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另一方面在向世界提供高质量的有形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总结和分享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众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使随时处于不断更新、发展状态的国际规则与我国现实、日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实现良性互动,从而从源头上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领导力.但同样应当认识到,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是长期而非短期的工作,从投入到产出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完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更为长期的规划及更为稳定的政策,以确保政府支持的延续性,确保未来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形成的长效性.■

(xxx,民革上海市委会副主委;xxx,民革上海市委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责编xxx)

归纳总结,本文论述了关于话语权和国际组织和商事方面的国际组织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国际组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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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xxx 第6篇

在意识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形成的重要性后,我国开始大力推进获取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国际、国内的相关形势认识不足,相应采取的措施尚未能产生显著的积极效果.

尽管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对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的参与不足,话语权与经济实力极端不匹配.这种不平衡不仅我国认为不恰当,甚至其他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的主体同样认为是不恰当的.

我国不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并不会真正严重影响这些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但如果缺少我国的参与,对规则的国际公信力将可能造成负面的影响.

事实上,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形成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性国际组织恰恰积极欢迎我国参与规则过程、融入国家规则制定的话语体系,实现与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相适应的话语权,以让其制定的国际规则可以更好的运用于全球的经济活动中.

从我国角度来看,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形成,既是为取得与我国地位相适应的话语权,为我国国际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也是为未来我国实力进一步增强而可能产生的规则主导权储备人才.

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xxx 第7篇

第二个重要的角度,是由所谓“古典的国际政治分析”确定的,它的通用说法是“生态环境问题引出的安全考虑”。在传统国际政治学家关心的这一领域,主要的研究兴趣在于地理及范围更大的环境要素对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上面,这些研究兴趣不象“可持续发展观”那样只是最近几十年才明确形成的概念,甚至不是随着民族国家的生成一道出现的东西,而是从很久远的从前便具有的思想线索。对于很多国际政治学家来讲,要透彻了解国际政治事务,必须参考“一系列环境要素,不论它们是否属于人类的范畴,也不管它们有形还是无形”。[注2]因此,亚历士多德就曾经讨论过海洋和气候对民族特征和人的才智的影响,到了近代西欧更出现了让·博丁和xxx鸠等人的“地理决定论”,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欧美国家出现了以麦xxx、xxx、xxx曼、拉采尔、豪斯浩佛等人为重要代表的不同地理政治学派,到了二战以后、尤其是6-70年代以来,人口及资源、技术要素等全球性课题的显现,促使越来越多的国际政治学家去分析人口、资源、地理、气候及广义的生态环境对国家实力、战争冲突、国家间关系、相互依赖程度、一体化过程、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强化等“高级政治”的影响。这中间又分许多学派、分支,有各种方法、工具和解释,比如,有的侧重纯粹自然条件(气候、地理、自然资源等)的国际后果,有的注意所谓人造问题及环境(污染、人口、城市化、过度工业开发等)的世界性含义;有人看重国家间博奕等“战略性分析”,有学者纯粹关心(国际背景下)个人与自然的联系;有“地缘政治学派”,也有生态学意义上的“人-境关系学派”;等等。与前面提到过的经济学家的视角不同,国际政治学的“经典关注”不在于“发展问题”,而在于“生存”或“权力”等概念(这里面又略有区分:传统现实主义比较强调“权力”,新现实主义更重视“生存”)。总之,国际政治学家们为人们开辟的完全是另一幅国际社会景观,一幅长久以来便存在的人类以群体方式竞争斗争、“优胜劣汰”的政治画面。

还有一个大的角度,也是由国际关系理论家们推导出来的,由于没有定论,这里姑且称之为“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它与前两个角度都有一些关系,但同时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与“可持续发展观”的相似之处在于,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也极其重视国际关系中由于生态问题的严峻化所带来的相互依存过程及其深远后果,不同的地方是,后者比前者更加看重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如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运动、动物保护机构以及跨国公司等集团力量)在世界事务中的作用(不论消极或积极的作用),对国家扮演的传统角色则有所批评、有所否定;而且,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不只同意“发展”的经济学观念,更强调国际社会的“进步”、“演化”和“质变”等术语包含的可能性及意义。与传统国际政治学家的“国家生态安全”考虑相比,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更多地把关注焦点放在“族际安全”、“人类安全”、“物种安全”甚至“地球安全”等层面,这种安全范畴当然远远超出了狭隘的军事安全或政治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范围;不过,与国际政治学思想传统一致而有别于经济学思路的一点是,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依然保持了对“安全”问题本身的执着思索。在这一相对较新的角度上,人们研究的主要问题,多半与旧的国际关系分析单元和分析途径(如国家能力、政府治理、主权现象、国内国外的严格区分、政治经济的泾渭分明等)的失效和困境有关,或者与新的世界政治分析单元和途径(如世界多元主义群体的崛起、各种国际NGO的出现和活跃、“政治”与“权力”等概念的重新界定、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的新形态等)的受重视联系在一块。在欧美国际政治学界,前面那种观点多被纳入“传统现实主义”或者“权力政治学派”的范畴内,后面这种观点则基本上属于“全球主义”或者“新理想主义”等学派见解的名下。对于后面这些学派见解的倡导者,生态危机与其说是是一种自然现象,不如讲是一种人为结果,是人类以国家形式和传统国际政治结构管理和开发地球环境的不当所致,所以,解决或缓和生态危机的根本途径,是改进原有的政治结构和思维方式,逐渐把立足点从“主权国家”放到“国际社会”,建立与旧时代有别的全球主义世界政治文明(包括开发资源方式、生活消费方式、群际交往方式、学习及适应方式等等)。[注3]与传统现实主义不大一样,全球主义的世界政治观建立在一种进化论哲学基础之上,它把人类社会的成长,看成一个由单一性和冲突性朝整体性和协作性过渡、由主权民族国家为中心的无政府世界状态朝更有向心力的国际社会乃至全球一体化转变的长期历史过程。

显然,角度的各异常能够使人得到重要的启发。避免独断性和简单化,是国际问题研究者应有的分析尺度。在简单的介绍之后,下面,我们就“生态环境政治与国际关系”这一主题,分别从主权国家的角度和国际共同体的不同角度,进一步探讨国家安全与主权面临的威胁、全球政治的观念及分析视角等问题。

生态环境政治——主权国家的视角

“生态环境”属于合成概念,它既可区分开来讨论(英文分别是“ecology”和“environment”)[注4],也可作为一个术语使用()。鉴于本文主要聚焦于国际关系所受到的影响和冲击,从方便计,我们主要使用后一个概念。就是说,这里讲的“生态环境”,是一个广义概念,它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理条件、矿物资源、大气和地表等自然环境,以及人类力量对它造成改变以后形成的次生环境(如工业、农业、建筑、交通、通讯等工程造成的人为环境),总之,指以地理条件为基础、人类周围的物理世界。

大体上,我们可以依国际政治学的分析途径,从主权国家的利害关系出发,将它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分为地理政治关注、生态威胁关注和国家主权关注。

1.地理政治关注

地理政治关注以纯粹的自然环境为分析前提。如前所述,它已存在了很长时期,甚至发展出了一门学科——地理政治学(也经常被称为“政治地理学”),这种关注在今天仍然保持了鲜活的生命力。[注5]

地理政治分析的本质,在于揭示国家的政治权力和利益得失与地理、气候、自然资源等外部天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象法国当代著名国际政治理论家xxx·阿隆指出的,它“把外交-战略关系与对资源作出的地理-经济分析以及由于生活方式和环境(定居、游牧、农业和航行)而引起的对外态度的解释,从地理角度加以系统化”。[注6]英国当代政治地理学家xxx·帕克指出,地理政治学是“关于国家的地理空间现象的研究,旨在探寻对国家实力之地理基础的认识。对国家行为的观察检验是以领土、区位、资源、人口分布、经济活动及政治结构这样一些特征为背景的。各个国家被当作世界政治空间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地理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因此地理政治学具有整体性,其目标是把形形色色的现象综合起来,总体地加以表述和解释。”[注7]总之,它是一门以地理分析为基础、专门研究国际政治力量与地球自然性质之内在联系的学问;这门学问把领土国家视为国际政治力量的主要单元(非主要单元有诸如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各种超国家集团等等),而气候、植被、土壤、位置、矿物资源、海拔高度、陆块分布等因素则构成“地球自然性质”的内涵。地理政治理论提供了观察国际问题的重要视角。它相信,国家的权力和利益,牢固地根植于地球的天然物性之中;假使人类居住的这个星球象玻璃球一样光滑,对权力的地理研究就失去了意义。现代国家的力量恰恰来源于其安身立命的领土,国土是国家实力的必要条件。国家领土系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一个国家是不可能没有领土的,虽然必要的领土可以很小。一个流浪的部落或种族,尽管可能有一个政府,或在其他方面是有组织的,但在没有定居自己的领土以前,它不会被国际社会认定为一个国家。正由于地表及相关因素在不同国家的差异,使地球成为人类上演一出出历史剧的舞台。

地理政治研究的实质在于把人及人的关系放到地球的环境中去看待。纯粹地理分析的对象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地理学者们对特定的地理现象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它们多半属于认识深浅的不同;地理政治观点则必须随着人类的改造自然的能力的变化而变化,并且随着不同的学者对这种变化之性质的解释的不同而表现出理论的差异。比如,飞机的出现以及人类对外层空间的不断开发,给地理政治学增加了一个全新的方面。正象“海权论”的创始人xxx和“陆权论”的奠基者麦xxx教授分析技术在便利海洋和陆地交通上所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各自的地理政治理论一样,本世纪前半叶西方一些地理政治学家通过对飞行器技术改善造成的后果(如机动性的大大增加,地形障碍重要性的下降,前方后方观念区别的模糊,等等)的考察,创立了崭新的“空权论”。与此同时,人们常常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地理政治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确定或校准国家当局的对外政策、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在这种场合,“地理政治”被用于指称处在世界体系中的各国筹划国家安全政策时的某种地理基准。在决策者和决策智囊层那里,专门的地理政治区域并不是由恒定不变的地形所规定的地理区域,而是一方面由自然地理所决定、另一方面由实力中心的动态转移所决定的战略区域。就是说,争夺权力的斗争本身会把一些地区提到显著地位,把另一些地区暂时降到被人遗忘的地位,以致被审视的那些特殊区域有的扩大、有的缩小。地理政治分析与纯粹的地理分析不同,其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它所研究的是动的而xxx的形势。政治世界中条件的改变,会改变某一时期给某些特殊因素所赋予的重要性、因而影响到最终的结局。技术条件的变化也会使形势改变,特别是在行使武力方面,因为交通速度和工业技术的进步,必然会使一定国家的实力地位发生变化。地理因素不会改变,但它们对外交政策的意义却会改变。

总之,地理政治观的根本,在于教会各国如何根据既定的自然地理条件使自己在获得权力与和平的国际斗争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一百多年以前,现代地理政治学说的主要奠基者之一、英国牛津大学地理教授麦xxx曾经提醒人们:“政治的进程是驱动和导航两种力量的产物。这种驱动的动力源于过去,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特质和传统的历史之中。而今天则是通过经济的欲求和地理的机遇来引导政治的动向。政治家与外交家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在于他们是否认识到了这些不可抗拒的力量。”[注8]在人类即将迈进21世纪的当口,这种地理政治观仍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2.生态威胁关注

与地理政治的关注不同,国际政治学家对所谓“生态威胁”的关注,只是近四分之一世纪的事情,但后者所获重视程度相对前者而言有明显上升趋势。从xxx乐部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发表著名的《增长的极限》和《人类处在转折点》两份报告之后,尤其在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大会”以后,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增长、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开始成为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这方面的具体研究涉及许多“技术性”领域,主要是科学进步、技术改进和经济高速增长所造成的一系列始料不及的负面后果,如人口大量增长、现代化、城市化和工业化造成的各种废物对大自然的污染,交通拥挤、食物短缺、药品短缺和资源匮乏,森林过度砍伐、河流改道、饮用水源被污染及大片区域沙漠化,油轮泄漏、电子噪音、化学废物和核威胁的迅速扩散,地球自然物种(植物、动物和其它生物等)的急剧减少和人造“怪物”(城市和工业排放的“三废”造成的“畸形儿”,某些可怕的、类似“克隆人”的试管产品的出现等)的增加,气候变暖、各种人为的灾害越来越频繁;简言之,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失调,地球生态开始以各种灾害的形式惩罚“人的罪孽”。新的形势,迫使国际政治学家从生态危机的角度研究国际关系和权力斗争,而国际政治理论对于生态环境遭破坏的所谓“传统关注”,建立在这样一个信念之上:国家(state)是世界政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国际关系是政治活动的一个领域;国际政治学者探讨的中心内容,应当是在国际无政府的政治体系下、处于相互竞争的各国如何争取各自权力与利益的问题,是对国家之间冲突与合作的分析及说明。从这个立场看,生态威胁的出现,给国际政治分析家提出了许多有重大压力、但并不陌生的研究课题。

这里面有两类课题:

一类课题是,生态问题以何种方式作用到国际权力结构的分配,又如何影响联盟与对抗的新组合模式?在这方面,所谓“南北关系”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典型的事例之一,是有关气候改变原因的争论。基本上,有倾向于北方国家(发达国家)和南方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两种基本意见。[注17]前者认为,气候的人为改变主要来自于落后、愚昧地区民众对森林的乱砍乱伐和对植被的各种破坏(包括不恰当的农业耕种方式、食物摄取方式、燃料原料结构等等),所谓“沙漠化过程”完全是某些发展中国家错误的发展政策所致。后者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发达国家的大众消费结构(大量使用家用电器、大量弃置城市垃圾等等)、工业高能耗结构和对发展中地区的不计后果的掠夺性开发(如石油的大量开采和其它矿物燃料的过量汲取),才是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他们以城市化和汽车工业造成的严重生态污染为例,强调工业发达地区各国要对当前生态失衡负主要责任。依照前一种意见,某些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速度,已经超出了国际社会的道德容忍度,是完全不负责任的、不顾他人的方式;“不仅对自己的子孙后代缺少责任意识,而且对国际共同体缺少责任意识”。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形态——不论是外界鼓励采用合理的、“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或者是提供各种技术、资金等环保援助,或者是使用强制的、国际法的和国际干涉的方式——制止发展中地区的这一势头;对于这种论点的人来讲,所谓“可持续发展”,首要的目标是针对“野蛮的、不能持续的发展”,即制止竭泽而渔、杀鸡取蛋的开发方式。他们批评说,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以破坏环境为要挟,强迫发达国家和国际社会提供他们所需的各种援助。这一派意见体现在国际政治观念中就是,要加强现有的国际制度和国际法的实施力度,加强国际干涉及其哲学基础的研究,加强对不合理开发方式的监督和控制。相反的意见批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指责是一种虚伪且傲慢的态度,认为发达国家目前实际消耗着地球每日消费的绝大部分燃料、原料,却拒绝让后发展地区的人有享受(或有可能享受)同样的消费模式及舒适生活机会;真正的不道德是“了解事情的利害关系,在自己不肯做出任何让步的同时却让别人做出牺牲”。批评者质疑,这能否算作公正、平等,能否称作道义的选择?!在他们看来,假如发达国家真的愿意与发展国家一道解决生态危机,首先必须从自身着手,比如增加对不发展地区的援助、放弃掠夺性贸易、减少过于奢侈的消费、改造旧的生活观念等等。对于世界共同体而言,这一过程的含义在于改造既有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政治秩序,放弃西方旧式的支配性模式,建立机会更加均等、权利更加平等、规则更加公正的国际民主机制(国际政治格局)。这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9]

另一类课题是,生态环境因素如何构成了国家间暴力冲突的新来源,情况有多严重?西方有国际冲突研究专家指出,生态环境的改变会改变国家间的力量平衡,在某个区域或全球范围内导致新的不稳定,并诱发各种冲突乃至战争。[注10]例如可能会导致这样一些问题:气候的变暧,导致北冰洋不冻航线的紧张并引起对南级资源的争夺;膨胀的人口和土地压力造成移民潮,给接受国的国内秩序和周边地区的稳定带来消极后果;水资源的紧张(尤其是水供应的下降)和上游的污染,导致相关国家的矛盾与冲突;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食品的缺乏造成城乡之间、定居者与流动人口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粮食出口国用食品作为要挟或施压的武器;联合国海洋法的生效,加剧沿海国之间的“蓝色圈地运动”、以及沿海国和内陆国之间的生存权利之争。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易受到环境遭破坏的影响,并导致彼此间的麻烦,因为发展中世界仍然没有充分意识到环境退化的恶果,仍然在使用旧的开发方式加剧生态环境威胁(如滥伐森林、农田退化、水资源过度汲取、渔业资源枯竭等);也有人认为,发达国家比欠发达国家在环境之战中显得更脆弱和易遭攻击,例如生态问题导致的移民潮肯定向欧美方向移动,核污染主要出现在工业化区域,汽车和电器等现代消费品的大规模使用严重加剧了工业化国家对石油等矿物原料的依赖程度,“生态恐怖主义”势力打击的主要目标当然是以美、日、欧为中心的西方国家。不论我们赞成哪一派观点,有一个现象是毋庸置疑的:生态环境在当代所受到的破坏,给国际战争和国家间冲突增加了许多新的变量,使国际社会和主权国家同时变成某种新形式的“人质”——生态环境可怕退化的“人质”。[注11]

论述到目前为止,生态环境威胁对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挑战,仍然限于“传统的安全关注”的层面,就是说,它只是给国家提出了新的任务或压力(包括设置新的功能与目标),并没有要求限制甚至改变国家本身;国际格局仍然被视为某种“无政府主义的”的竞争和冲突环境,全球一体化与合作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生态环境之被破坏给国际政治研究带来的各种问题,与其说是一种挑战,不如讲是一种激励;在国家角色的塑造上,这些问题被当成是“建设性的”,而不具有“破坏性的”后果。

3.国家主权关注

依照国际政治学的分析,生态环境给民族国家带来的麻烦,不止表现为直接的安全威胁,更体现在对国家主权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利所受到的约束和制衡上。然而,如何认识这种约束和制衡,人们却有着大相径庭的立场与观点。基本上可以看出两种大的利害关系和思考方向:一种是从主权国家的利益出发的,另一种则主要着眼于全球共同体的利益。

从国家行使管理权利的角度看,以生态环境遭破坏为核心的全球性危机的加深,给各国政府提出了许许多多的难题,其中不少涉及到国家主权、威胁到原有的统治能力。比如,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国际规定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严格;从环保标准上看,环境保护也趋向于定量化和加强监督过程,对各国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世界各个地方,尤其是比较发达的地区,到处能够听到所谓加强“全球村居民”之间合作的呼声,其中最强烈的吁求来自“绿党”、新社会运动、各国政府及民间的环保机构、反核组织、各种专门的国际组织。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这种势头抱有一种多少有些矛盾心理:当仅仅涉及生态保护、难民安置、水资源分享等比较具有技术工艺层面的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时,它们愿意显得比较慷慨大度,主动出让一部分曾经属于主权范围下的权利和权力;而一旦触及比较敏感的国家安全、军事和政治利益等领域时,最典型的如国际核监督、资源信息等等,主权受到损害的意识便会增强,相应地,在行动上也变得比较谨慎甚至有敌意(法国政府默许情报部门对新西兰等国的绿色和平组织的反核船只实施秘密爆炸行动便是一例)。冷战结束后的这几年,国际关系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形形色色的国际干预日益增多。国际干预在当代的加强及其结果,无形中使国际法律秩序得到了某种硬化或加固。按照传统的理解,国际法原则上只对同意这些规则的国家有约束力,如果主权国家表示异议,即等于本应适用于主权国家的规则失效或名存实亡。当代的世界政治现实与此并不完全一致,而且看上去似乎越来越不一致:如果涉及的仅仅是国与国之间的协定、_的判决或权威的法学家的著作等国际法的渊源,主权国家的不承认或口头承认后的不履行,的确可能导致国际法的失效;在上述诸方面,“软约束”表现得十分明显。然而,一旦涉及联合国宪章和_决议,就难以讲同样的话。很清楚,在90年代的今天,谁也不敢拿_的决议当耳旁风;在很多场合,“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这当然是许多主权国家不愿见到的情形。

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国家主权的关注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在它们看来,如果说国际社会的环保决议或各种标准确实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至少是多数国家的意愿)所致,那倒还容易理解一些;问题是其中相当多的东西是“少数发达国家塞进去的私货”,仅仅代表着一些西方国家的利益和要求。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凭借其军事、经济实力和信息及技术上的优势,支配着许多国际制度、规章和条约的起草和执行,逼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它们本来不应当接受(起码程度上有别)的环保方案,甚至以预防环境被破坏为名、行控制发展中国家之实。这里面又可区分出三个方面:一是西方国家对议事程序和国际规则及优先性的控制,比如多数发展中国家会认为发展优先、环保只能在此基础上跟进,而多数发达国家从既得利益出发,则有相反的强调,最终的国际规则往往是后者意志的体现(世界银行近年来关于环保标准在用于发展援助的贷款项目中的强制性要求,就是一明显的例子);二是决策权力和权威有利于发达地区的分配,比如凡是与生态环保问题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关键的位置均由欧美日地区出身的专家出任,发展中国家推举的代表充其量能够担当一些名义性、礼仪性等比较次要的职务[注12];第三表现在对环保协定的执行和监督上面,比如国际_和巴黎统筹委员会及“伦敦核供应俱乐部”等重要国际核管理组织对核原料的控制、对发展中国家核技术的封锁、以及对所谓“麻烦国家”的制裁。[注13]

各国政府、尤其是较为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权关注”,由此自然产生出来;简单说,它的基本含义是,在一个经济相互依赖、生态问题日益严重的全球化时代,如何既能够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利用比较成本优势,使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又能够学会适应国际上日益加大的重视生态压力和各种环保标准,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摆到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平衡点上,同时又能够确保本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政治发言权,避免陷入某些发达国家设下的“游戏圈套”,尤其是防止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的根本权益受到损害,不致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少数“核心国家”的“依附性”。这里的关键词是“依附”(英文为“dependence”),按照其发明者之一的界定,它“是指这样一种状况,即一些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它所依附的另xxx经济的发展与扩张。两个或更多国家的经济之间以及这些国家的经济与世界贸易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的关系,但是结果某些国家(xxx)能够扩展和加强自己,而另外一些国家(xxx)的扩展和自身加强则仅是前者扩展——对后者的近期发展可以产生积极的和/或消极的影响——的反映,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就呈现依附的形式。无论如何,依附状态导致xxx处于落后和受xxx剥削这样一种总局面。”[注14]因此,所谓“国家主权关注”,实际上就是指沦为经济及政治上的xxx的担忧。

无论是地理政治关注,还是生态威胁关注,或者是国家主权关注,反映的都是民族国家作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行为体的思考及忧虑。然而,象我们前面指出过的那样,民族国家并不是唯一的行为体,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被当成是最重要的行为体;在后面这些场合,生态环境政治引起的关注自然也有了另外一些内涵。

生态环境政治——国际社会的视角

最近二十年多来,全球主义政治观迅速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它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透视,它在进行这种透视时所采取的独特视角,使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传统国际政治结构和国际思维框架的局限性,感受到了建立新的合作与协调模式的必要与可能,感受到了世界在新的时代所发生的改变与演进。从国际社会的利益和要求出发,全球主义政治观在观察生态环境问题带来的冲击时,揭示了一系列具有“破旧立新”意味的命题与思想,把人们的眼光置于一个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下。英国牛津大学讲师xxx·胡里奥(AndrewHurrell)指出,这里面最重要的一个挑战,是对旧式的国家主权观念的冲击。这个构造传统国际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在生态危机的全球性扩展面前,日益展示出其时代的局限性。“生态的挑战迫使我们重新开启有关自然与国家主权局限性这一问题的探索之门。向传统的主权观念发出质疑的,既有国家处理生态威胁的有限能力(地方性和全球性两方面兼而有之),也有新社会力量围绕环境问题显示出来的动员能力及其潜力,还有国家控制全球经济的力不从心的各种表现,以及管理生态保护问题的国际制度的各种安排显示的力量及其前景。不仅如此,世人环境保护意识的增长和‘人-境’相互依赖感的强化,增加了一种新的星球意识(),它导致了不是基于领土之上的政治认同感,建立起了新的政治组织和行动的机制。”[注15]

依照这种“新的思维”,生态环境危机给国际关系结构和国际政治研究带来的深远改变,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主权的受制约和相对弱化

与上篇提到过的“国家主权关注”不同,这里讲的主权问题,是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的。按照新的观念,由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新趋势,显示出传统的国家主权结构和观念的衰变。国家在新的全球生态危机面前要么显得太大,那么显得过小:所谓“太大”,是指它无法设计和承担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它们只能从下面、从基层、从各个地方逐渐实现;所谓“过小”,是说国家无法应对跨国界的生态问题,后者经常是由国际组织和NGO处理的。“从这个角度看,正在分崩离析的主权国家体系已经成为管理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最重要的一个障碍。”[注16]另一方面,全球生态危机的加深,和世界对待它们的反应的变化,为“世界主义道德意识”()的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刺激。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它的资源是有限的,所有人必须负责任地分享这个世界,“星球方舟”上的全体乘客不得不同舟共济,保护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保留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园——资源必须在所有民族(国家)之间保护和分享、在不同代际之间保护和分享的这种观念,与旧的国际政治学中所讲的国家利益、权力斗争或集团本位主义有质的区别。

“地球村”意识的发展,有可能导致限制国家主权的要求:首先,全球意识的加强将要求约束国家主权的范围和功能,比如,限制矿物能源的消费,控制可能造成对臭氧层的破坏的物质(如氟利昂)的使用,制止对雨林及森林地区的砍伐等等。其次,全球意识的强化将要求加大对全球NGO和各国内部个人及集团权利的保护,促进资源、财富和活动余地的公平分配,推动可持续发展在不同层面的实现。例如,在新的国际气氛下,对少数(个人和集团)的保护和重视会比从前多得多。再次,全球意识的发展将要求人们注意一些过去不曾注意或注意不够的互斥关系,如自然环境的高度保护与经济最大限度的发展的关系、迅速的经济成长与传统文化(包括历史遗址、传统技艺等)的保留的关系、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新技术新科学的发明与道德尺度的维护的关系。总之,“全球环境变化和生态环境问题的现有政治经济结构发出的挑战,向我们提出了世界重新设计与组织的严肃课题,比如,国家间谈判与合作的形态,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世界财富的分配和全球民主化的新形式,等等。……在国家观念的现有尺度内,秩序、正义等标准已经形成特定的模式;而一旦超越这种尺度,就会发现许多不完善之处。……环境问题和生态政治可能正在改变占支配地位的偏好和价值,创造新的思维空间”。[注17]

从国际制度层面观察,全球生态环境挑战及其“制度效应”(即不断设立解决相关问题的各种制度、规范和法律),会逐渐导致国家间关系中以往存在的“无政府现象”的减弱,同时令各国的本民族意识淡化,国际化、全球化程度提高。由于世界各国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卷入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各种机制,世人已经不可能再把国家视为某种完全自主的单元。这一“缠绕过程”(processofenmeshment)将持续延绵下去,逐渐增强自己的力量和影响;在此过程中,权力正不知不觉地从各国的上层向各种国际制度转移(如联合国环境纲要、联合国发展纲要、联合国海洋法、联合国发展援助、联合国_、海牙国际法庭、世界自然保护协会、国际货币基金及世界银行等等),而各国从开始时的不情愿、不主动地进入国际合作与协调过程,逐渐朝比较情愿、比较主动的协作方向迈进。作为这一过程的结果,既往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正在不知不觉地发生变化:一面是正式的主权国家的权利要求,另一面是国际社会的权威性;变化的趋势是前者弱化,后者加强。国际范围的各种机制和规范,逐渐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各国政府的旧的权威地位受到日益增长的削弱。国际制度的不同层次,把不同的约束(实践的和规范的)施在国家主权的概念上面。各国面临了前所未有的高密集度的国际准则、规定、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也不得不学习和适应这些约束;即使是那些强国大国,它们的国际权力和地位及影响他国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它们是否“有力”和“有效”地利用各种国际合作安排。总之,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演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xxx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受制约的时代。

2.国际国内的界限逐渐模糊

国际关系中的许多重要的思想传统建立在一个认识之上,即国际关系从根本上有别于国家内部的政治过程。然而,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和世界解决这种问题的新的努力,使上述旧的认识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冲击。越来越多的人和国家意识到,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与各国内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过程之间,存在着日益强烈的互动关系,这种关系使每个国家成为国际社会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了某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内在结构,并且,逐渐消蚀着、侵割着、淡化着传统的国家边界和政治分野,把各国内部各个领域的各种变化在全球范围内折射、放大和再现。因此,不论是纯粹的国际问题研究者,或者是政治家和企业界人士,甚至于艺术家和出版家,都必须面对全球共同的挑战,把自己生活的小环境与国际大背景联系起来加以对待。如果说内河污染、森林乱伐、生物物种灭绝,还可以看成是某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至多对周边区域造成一定影响,那么,国际水域的污染、大片森林地区的沙化、某些地球生物的绝种,影响所及便大大超出单独的国家;至于世界性气温急剧升高、全球“热岛效应”的形成、臭氧层出现空洞等恶果,更是殃及整个人类乃至整个地球的生物圈。

一个典型的事例是生态环境退化与暴力冲突之间的联系。按照既往的解释,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冲突,正是现实主义者所说的典型的“资源战争”(比如围绕中东地区水资源发生的各种冲突)。然而,这一类解释却漏掉了生态环境安全中最重要的方面:环境退化的危机已经和正在削弱弱小国家的社会构造,不仅严重加剧国家内部的动荡和暴力,而且造成周边国家和整个地区的不安。例如,在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大片非洲区域,由于长期缺少治理,也因为人为利用的不当,生态条件正急剧恶化,人为造成的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从短期和局部后果上看,它严重危及到黑非洲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政治稳定,从长期和更大范围观察,它给世界造成了一波又一波可怕的战争冲突、难民潮流、援助需求和疾病传染等威胁。换句话讲,生态环境安全的观念,已经无法简单按照旧的国内冲突与国际冲突的界限,或者军事威胁与其它形态的不安定的界限,加以划分和对待。

另一个事例具有同样的意味:在国家利益的认同问题上,传统观念的一个判断——国家实力大小决定国家所获得的利益——由于生态环境危机的加深同样有所失效。即使是最强大的美国,也有可能在生态恐怖面临束手无策或遭受严重的打击——假如这种威胁来自臭氧层的遭受破坏、或者海平面的非自然升高、或者某种可怕的生物物种对人类的难以抵挡的侵害的话。显然,在生态危机面前,人们不可能完全根据国家的实力大小和传统地位,确定什么样的程度有害、什么样的程度无害的问题。在生态环境政治学里面,人们更多地是根据科学与政策的关系作出判断;国家的“环境学习”不得不适应于科学的揭示,国家利益的塑造必须服从于自然的法则;国内行为者的角色和国内的价值经常不得不与国际上生态环境的尺度协调,内部的议事日程常常不得不与国家对外的生态方针一致。

再如,当人们谈起国际生态环保制度和措施时,必须考虑它们的贯彻和效能。“传统的关注点”在于制度的构成、制度与权力的联系、制度延续的因素等方面,但问题在于如何使这些制度行之有效。十分清楚,国际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在于国家的内部弱点和结构上面。非洲和南美一些国家的事例证明,当国家内部政治构造十分陈旧和虚弱时,国家的_是很难执行国际协定的。笔者曾经指出:“从历史上看,大凡民族比较单一、文化发展线脉比较有连续性、环境造成的大的冲击比较少见、社会进步比较平衡的国家,政府的对内统治对外独立的权利都有较好的保证;相反,在那些群际族际关系比较复杂、文化演进过程中‘断层’较多、外部挑战内部忧患的‘双重变奏’反复出现、社会现代化举步维艰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主权问题一般都被放入国际关系的背景下加以说明,国家主权与社会进步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离开了对各国国家内部事务的考察,我们不可能真正认识和理解当代的国际关系。”[注18]

上述事例证明,国际政治理论需要更多地聚焦在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关系上。无论如何,以往所说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内秩序”的标准,已经不能令人满意。当我们问道,国家是否能够在其边界内有效地贯彻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政策?与国际压力这种“外生变量”相比,国家自身治理生态污染的能力的下降,在多大程度上标志着主权的弱化?国际上所说的许多“半主权国”(quasi-state),是因为它们失于管理环境退化问题,还是由于经济失败或政治合法性丧失,或者其它原因的综合所致?越来越多的人相信,在探索和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势必跨越传统的“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的界限,产生一些新的研究范式和范畴。

3.NGO基础上形成“全球市民社会”

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xxx 第8篇

国际河流水资源是跨境共享资源,当前xxx在处理跨境水污染问题时,主要面临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中方在污染事件处理中相对被动;缺乏全方位流域保护的整体规划;缺乏操作层面的地方合作机制;缺少市场机制的引入。

xxx在该流域的政府间合作是主要合作模式,应该根据中俄xxx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现实特点构建合作治理机制,既要符合xxx合作的现实条件,也要面向未来,构建开放、有弹性的合作机制。

研究认为,xxx应积极面对问题,克服跨境水污染治理的困境,基于跨境水污染防治的区域合作治理框架,以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及其他合作战略为指导,以政府间合作为主,以市场、公众参与为辅,从战略、管理、技术三个层面构建多层次合作机制,逐步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模式。

关键词 黑龙江流域;跨境水污染;多层合作机制;区域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 X522/

文献标识码 A

黑龙江流域曾多次发生大小不同的跨境水污染事件,作为中俄xxx的界河,黑龙江流域的跨境水污染问题不仅影响区域内的社会经济稳定,而且牵动中俄xxx的国际政治与外交关系。作为一种国家之间的区域公共治理问题,黑龙江流域的跨境水污染需要中俄xxx积极探索构建稳定的合作机制。国际上跨境河流的水污染防治越来越趋向于跨国合作治理,但不同跨境河流之间的差异性及国家之间的差异性都很大,因此,必须根据实际状况寻求解决合作之道。黑龙江流域水污染合作治理是一种典型的xxx间合作治理,中俄之间比较稳定的国际关系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该流域水资源与环境管理合作基础,使得中俄xxx之间有必要也有可能构建比较稳定的、战略性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多层合作机制。

1 黑龙江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的现状及面对的合作困境

流域跨境水污染是跨境河流的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由于流域的整体性和水体的流动性,从而造成了边境两边水质的恶化。跨境水污染是典型的公共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会由于处理不当而形成跨国境的区域公共危机,因此,xxx政府必须合作应对此类公共危机。2005年的吉林石化爆炸事件反映出中国和俄罗斯目前在生态环保领域的实际合作是非常缺乏的,虽然1994年xxx政府签署了《_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但也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水污染权责规定,使得xxx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合作没有真正的法律依据,此次跨境水污染事件大大推进了xxx之间的水污染防治的合作。

黑龙江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现状与问题

中俄界河黑龙江在xxx边境经济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总体而言黑龙江水质尚好,污染仅限于局部地区,并未形成流域性污染[1]。但是,随着流域内外经济开发加快,水环境问题已逐步成为影响xxx关系潜在的不稳定因素[2]。

在1996年中俄xxx建立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基础上,xxx成立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统管双方在经济、贸易、科技、能源、运输、核能等重要领域的一系列合作,其中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保分委会主要负责xxx在环保领域的合作。目前为止,已举行到第七次分委会会议,并且成立了污染防治和环境灾害应急联络、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与保护、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3个工作组,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中俄xxx边境地区跨界水体水质继续保持稳定,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自2005年_事件爆发后,中俄双方高度重视对水质的监测工作,2006年5月,xxx签署了《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计划》,于2007年成立中俄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与保护工作组,双方签定了《2007年度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在5个跨界水体的9个断面进行为期5年、每年五、七、九月3次的联合监测。目前为止,中俄已创建一套足够灵活的并拥有反馈的有效监测系统。

在黑龙江流域保护的其他方面,如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航道管理等,也达成了一系列保护条例,如《_和俄罗斯联邦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协议》、《中俄蒙关于达xxx国际自然保护区协议》、《中俄界河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合作备忘录》等。

但是,在现有的黑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双方政府还没有为跨国合作提供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地区之间的合作缺乏制度依据,也缺乏有效的议事程序和争端解决办法;并且现有的合作关系不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导致流域内的地区合作缺乏经济动力。

目前,黑龙江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中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1)中方在污染事件处理中相对被动。1996年,中俄xxx建立了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以此为指导,中方在污染事件的处理上充分履行了义务,但由于上下游的区域位置及与周边邻国的关系原因,使得中方在面对污染事件时并不占优势。例如在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一方面,中方及时向俄方通报信息并提供活性炭等援助,在治理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俄方提出索赔,日本此时也加入进来,想借机提升其在东北亚的影响力,使得中方在处理此次事件中变得比较被动。

(2)缺乏全方位流域保护的整体规划。中俄双方充分吸取了05年松花江事件的经验教训,05年之后大力发展在水质监测方面的合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黑龙江流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在资源开发、污染控制、流域生态圈保护等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就目前的合作领域的广度及深度看来,在其他方面仍需下大力气。

(3)缺乏操作层面的地方合作机制。中俄政府在战略层面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并成立了部长级会晤机制,但是xxx的地方政府间、区域间的合作并没有实质上开展起来,使得协议中的内容难以落到实处,主要职责、权力和义务等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出现水污染事件时易互相推卸责任。

(4)缺少市场机制的引入。中俄双方的合作主要是建立在由上至下的政治协议之上,主要是政府部门参与其中,对于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始终没有有效引入市场运作机制,一方面,由于缺少企业资金的支持,巨额的治理费用使政府压力颇大;另一方面,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大多项目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黑龙江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的合作困境

虽然中俄xxx政府已经开展了不少合作,但现阶段跨境水污染治理合作的主要特点是就事论事,主要表现在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对具体事件的沟通与协调,而系统性的合作仍然缺乏,说明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合作困境。

第一,随着经济发展,跨境水污染所形成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将日益突出。农业、工业是主要的污染源及受害者,水污染造成的农业损失占第一位、其次是工业,其比例远大于其他部分。黑龙江流域是传统的工业基地也是重要的农作物产地,应加强xxx政府间合作,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起来考虑,才能较好地解决环境与发展的协调问题。

第二,跨境水污染问题与xxx在该区域的经济利益竞争交织在一起。中俄双方在该区域经济开发加大了对水资源的利用,而相应的保护措施及跨境水资源的资源利用缺乏跨境的流域统一规划,由此造成跨境水污染问题与区域经济利益竞争交织在一起。

第三,中俄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行政和技术上的差异性造成流域治理的困难。水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但对于水污染的防治却存在行政边界分割。在2005年的松花江事件中污染面随着河流流向从而影响至俄罗斯,在xxx之间治理差异性就突显出来,这种差异性导致在污染发生时无法及时有效的采取行动。

第四,黑龙江作为中俄xxx界河,跨境水污染影响易政治化。以2005年的松花江流域污染事件为例,虽然水污染面扩散形成的跨境影响及其处理是中俄xxx之间的事务,但来自周边国家一些力量也试图介入,如来自日本的力量利用此次事件强调其在东北亚地区的影响。

显然,这些合作困境有些是国际河流所共有的问题,有些则是黑龙江作为界河以及在该区域环境中而特有的问题,国家之间的合作需要逐步超越应对事件的阶段,向系统和有序的合作演变。

2 黑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多层合作的治理框架 国际河流水资源作为跨境共享资源,水污染危机作为跨境的公共危机,跨境水污染防治除了国家之间政治与外交层面的合作之外,还有赖于构建多层次的区域合作治理机制及其有效性。但是,国家之间的水资源区域合作治理不同于一般国内的跨行政边界合作治理,具有自己的复杂性。黑龙江流域的中俄水资源管理及其行政体系有自己的特点和差异性,在水污染防治中必须根据现实体制条件合理地架构合作机制;该流域在现阶段的市场及社会多元参与并不发达,长期角度看,市场与社会参与是一个发展方向,所以合作机制的构建必须考虑层次性和弹性。

现有水污染防治政府间合作的局限性

目前,中俄xxx的环保工作是在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保分委会框架内开展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处于最高地位,统领着环保分委会,从整个系统来看,xxx的环保合作属于“政府导向型”,也就是说xxx政府在环保合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合作的主体。高层会晤机制成为中俄xxx水污染合作的基石与推动力,但是如何正确理解和切实执行最高决策机制做出的决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具体层面还要建立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环保委员会,而各环保委员会本身的建立与运行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工程,其所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广,运作起来就比较复杂。虽然总理定期会晤本身多年来得以按期举行,但为落实总理定期会晤所制定的方案,其所属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建立和运行却参差不齐,效果也有很大差别。

xxx之间的水污染纠纷和矛盾也缺乏有效的事后调节和解决机制。国际上对于各国水污染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行的办法是按照市场管理原则或国际惯例制度加以仲裁解决。但是,一直以来推动中俄xxx水污染合作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政府部门,水污染防治事后的合作机制难以依赖中俄高层的会晤机制,必须要有具体执行层面的合作机制,同时也可引入必要的市场动力和推动机制。

所以,仅以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为指导的高层合作已不能满足xxx合作治理水污染面对的多样的、复杂的日常性问题,针对不同层面的合作问题和特点建立多层次的合作机制来解决跨境环境保护问题,显得至关重要。中俄xxx间高层合作为xxx多层和多元主体的合作提供的战略基础,应发挥该区域地方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在制度上寻求达成进一步合作协议[3]。

水污染防治的多层合作治理框架

中俄两个大国历来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一直是政府占主导地位,由上至下的进行管理。但是,目前随着大量的非政府形态的第三部门的兴起以及黑龙江跨境治理中专业和技术上需求的多元化,单一的政治强制力已不足以应对复杂和变化的现实。对于黑龙江跨境水污染防治而言,多层次合作机制的构建可以以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为指导,在其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层级,引入市场和公众,以政府间战略合作为主、市场公众参与为辅,为各主体间的合作提供制度性保证。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运作机制化主要内容包括:①高层定期政治会晤制度;②双方合作协调和指导制度;③国际磋商制度;④民间交往制度,等。据此,黑龙江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的多层合作机制可以根据其中所需要沟通、协调的政治关系、管理关系、技术关系分为三个层面(见图1):一是战略层面的合作,二是管理层面的合作,三是技术层面的合作。

在战略层面,需在xxx间政治合作共识基础上建立该流域涉及区域范围内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相协调的合作机制,主要包括流域开发战略规划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主要解决跨境水资源管理的战略性问题。在管理层面,需建立相关各政府部门之间的约束、协商、反馈机制,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沟通反馈机制、市场监管机制,主要解决跨境水资源管理的制度性沟通、协调问题。在技术层面,需要就跨境水污染的监测、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流域水生态等方面涉及到的技术标准和技术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三个层次的合作机制目标一致,但各自的重点不同,构成跨境水污染防治的合作机制体系。治理问题专家xxx・卡蓝默认为,为了保证治理主体能够成为一个整体形式的主体,就应优先突出共同目标和共同标准[4]。因此,在整个体系中,战略层首先明确共同目标,制定总体规划,战略层制定的规划为管理层及技术层提供指导原则,管理层解决沟通与协调的组织和制度问题,技术层解决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方法问题,管理层和技术层是实现战略规划的保证。

3 黑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多层合作机制的内容

战略层面的合作机制

战略层面的参与主体为xxx政府,其目的是基于共同面临的公共事务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依据一定的战略规划,将资源在地区之间重新分配组合,以便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5]。现代公共治理中认为府际管理是改善政府间关系的一种新型思维框架,代表着以合作为基础的互惠的政府关系模型[6]。政府间关系包括纵向的_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和横向的各地区政府间的关系”[7]。对于国际河流而言,政府间的合作就是以xxx政府之间纵横的管理关系为基础,建立统一的战略规划,为管理和技术层面提供政策指导。

共同编制流域开发战略规划

共同利益是中俄区域合作开发的基础,而在国家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中,一般来说经济利益占据基础地位,政治关系往往以经济实力作为支撑,而经济关系的变化也可上升为政治层面,或者导致地缘政治的变化。xxx在黑龙江流域地区都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资源能源重要产区,因此这一地区有强烈的共同开发需要。流域开发是一种以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为主体的资源开发经济[8],中俄xxx企业及开发单位在黑龙江流域水资源开发中的公平竞争、协同合作乃至于实现共同开发,符合xxx在该区域的发展战略,xxx担负起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实施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中俄xxx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及国内政策环境为界河开发创造了良好的机遇:2008年1月29日,中俄xxx政府签署了《_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协定》;2008年10月28日的《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表示,xxx将加强在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方面的合作[9];2009年9月23日,中俄xxx元首批准了《_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10],从8个方面开展合作。

目前的合作主要是从海陆联运及水电开发着手,黑龙江流域要实现可持续的流域开发,需根据黑龙江流域资源、生态和环境状况,充分发挥流域能源、矿产、农牧产品资源等开发优势,努力克服流域开发的不利因素。通过流域开发,把xxx交界地带的区域经济转化为流域经济,即以黑龙江干流为主体,把松花江、额尔古纳河、xxx江、兴凯湖等相关区域纳入黑龙江流域,从整个流域规划的角度,规范、协调xxx在该流域的社会经济活动和空间布局,指导两各国的社会经济开发活动,实现流域综合开发,以流域开发推动边境地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共同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在《规划纲要》提出的八项合作中,也包括中俄环保领域的合作,其别强调了黑龙江省政府和阿穆尔州政府的合作,主要有:保护跨境水体合作;在双方法律框架内交换环保领域技术;环境监控技术方法领域的交换;交换有关发展边境地区居民环境教育体系的信息;每年举行环保问题的联合研讨会;开展联合行动,保护跨境地区生态多样性,就建立跨境特别自然保护区交换意见。

1996年修订的《_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同时,对于我国而言“十二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环境上不可持续的突出问题。因此在战略层面,中俄xxx政府开展水污染防治规划方面的合作有着现实意义,可以以《规划纲要》的内容为指导,进行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流域合作,为管理层面及技术层面的合作提供规划指导,同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加强对公众环保意识的培养、教育以及环保技术的交流与开发,并辅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其合法性。若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跨区域环境的合作治理就难以继续。

管理层面的合作机制

管理层面的政府间合作机制构建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战略合作决策的落实,建立一个平稳有序的运作执行机制。跨境水污染防治的合作治理在管理层面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包括利益协调、激励与约束、沟通与信息披露、市场运作的引导和管理等,合作的程序化、制度化是发展的基本方向。

构建协调的组织机制,提高跨境协同管理水平

跨境协调的核心在于利益协调,跨境水资源利益协调涉及到两类主要利益,一是水资源利益,包括资源的使用及损害,二是水资源开发的经济利益。从目前我国黑龙江流域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管理机构大多是水利单位,关注的是水资源公共利益,经济活动及经济利益的管理首先在地方政府。因此,xxx之间的管理层面合作要考虑两类利益的协调,可以借鉴国外流域治理的成功模式,采取以xxx对这两类利益的管理机构为主的流域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跨境协调。

“流域联席会议”可以作为xxx政府间的协调组织机制,在战略协调的指导下落实在流域管理层面开展工作,主要就流域内产生的跨境水污染问题或其他跨境问题进行具体的协商和应对,对经济利益协调和水资源公共利益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在现阶段xxx还难以就流域共同开发与保护形成共同治理的情况下,“流域联席会议”对利益的协调可以及时面对现实问题,防止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当然,现实中还可以设立顾问专家组或类似的技术咨询机制支持xxx的协调工作。

构建激励约束机制,解决责任分担和损害赔偿

对黑龙江流域进行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约束不同参与者的行为[11],在多层合作机制中,参与者涉及到xxx政府、市场、第三方机构以及公众,要对众多的参与者进行严格明确的奖惩约束的制度安排。在xxx之间这种激励约束会比较困难,需要xxx之间的协调,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作规则来实现。

xxx在法律上的协调既需要按照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争端处理程序,也需要对xxx法律体系的差异性采取法律上的协商。如果xxx在相关法律和争议处理上达不成协议,那么必然对水污染防治及补偿缺乏有力的约束,会进一步对xxx关系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国际组织论文怎么写xxx 第9篇

目前,针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已经形成了普遍的认识: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实践问题。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规制国家间行为的法律,国内法是调整xxx内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论文联盟关系的法律,学者们在针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见解。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比较分析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视野下的“国际法”范围之分析

通常情形下,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就是指国际公法,而不包括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科的次级学科或分支学科,在研究国际法与国内之间的关系时,更是如此。在当下的研究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也多集中在公法领域,既是其他分支学科有所涉猎也多是在公法所构建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上进行的。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可以说在今天,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二十一世纪,我们仍然死守过去的藩篱、裂土封疆或者说仍旧将我们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局限在公法范围内是不太符合实际的,我们应该站在宏观国际法的角度来研究和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随着现今国际关系已由传统的国际政治外交关系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更广阔的领域,所以国际法的范围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些新兴的国际法分支学科也出现了,这些新的分支学科与传统的国际法三大学科也同时有很多交叉的部分,但同时又保持了各自的体系,所以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国际法问题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尤其在基本理论研究领域。xxx教授认为从宏观国际法的观点看,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他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体系。国际法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部门,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诉讼法、国际行政法等。笔者认为xxx教授的论述非常准确地反映了在新的国际关系背景下国际法的特征。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体系至少在目前还是没有走出传统的三个学科体系,因为,国际刑法、国际诉讼法、国际行政法等分别属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也就是说其他分支学科还没有达到可以和三大传统学科平起平坐的地位,至多只是它们的次分支而已。国内还有学者称,国际强行法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逐渐从传统分类下的模糊而尴尬的定位中解脱出来,成为国际法外延的又一个重要的独立组成部分。故可言,当今的国际法(宏观国际法,已不限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效力高于此三者之上统领着整个国际法部门的国际强行法成了国际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也认为,目前国际强行法规范在国际法上是越来越多,而且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或术语也被广泛运用。但是笔者更认为,国际强行法现在很多时候只是被作为一个概念来运用,其在宏观国际法的框架内,也更多的表现为一些零散的条文和在某xxx际法的再分支领域相对突出而已,其离科学性、体系化和完善化尚远。所以说在目前,无论从具体内容还是从体系来看更多的还表现出其附属性,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和三大传统学科平分秋色的地步,更不用说位于它们之上。当然了,其若真能统领三大传统学科,就如法理学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或者就像宪法对于其他国内法部门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我想是每一个国际法学人的梦想,因为这可以使国际法在实践中得到完美的实施和执行。因此,笔者这里所说的宏观国际法只是指: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也将从这一立场出发。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与联系

从法类型学的角度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我们可以发现国际法有以下的特征。从调整对象来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从调整的范围来看,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文化的行为多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从其效力的来源来看或者说其有效性或约束力的基础来看,是来自各国家的合意,即共同的协调一致的意思表示。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使用于本国范围内的法律,xxx国内法一般都是部门齐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效力层次明确,以宪法为金字塔顶,依次往下,效力层次也在递减;有专门的制定机关同时也有明确的执行机构,而且还有强有力的保证执行后盾;是xxx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也是其利益的护卫士;当然了,其效力只限于xxx领土范围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走出国门、实现其域外效力。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在对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进行研究之前先让我们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后面的理论。

第一,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再者,国际法的主体不像国内法的主体那样数目繁多,国际法的主体是很有限的,虽然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新发展,国际法的主体有所扩展。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有所扩展,也调整国家与一些国际组织的关系,但这不是主要。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

第三,法律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按照《_规约》第3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和各_威公法学说。国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第四,效力根据不同。国际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国际法是各国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国际法是各国合意的结果,这同时说明国际法的有效性来之于各国的合意。而国内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也就是说国内法的有效性是来自于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五,司法机制不同。国际社会是没有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虽然现在有_、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性司法机构,但是它们也都是各国基于自己国家的利益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强制性是非常有限的。而国内法就不同,有非常完善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这些机构保证了国内法的有效执行。

总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笔者在这里也只是一种宏观上的把握,不可能尽述其区别。更多的区别和更深层次的差异还是要从国际和国内两种不同的社会入手去研究这个问题。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不只是有区别而没有联系,其实无论从法的一般特性,还是从具体的法的适用来看它们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第一,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作为法,它们都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特点。它们都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们所调节的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它们都是各种行为规范,原则和制度的总和;它们都是具有强制力的。

第二,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引用,相互渗透。为了各国能更好的执行国际法上的规范,各国国内法是直接采纳也好,还是通过立法转化也好,都使得国际法在国内实施成为可能,国际法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内法的一个独特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国内法的很多原则、规则和规范也为国际法所吸收和采用。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分别是从国内法中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约定必须信守”等原则演变发展而来;还有在国际法的分支学科内,也有很多是在援引国内法的相关范畴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很多术语及条款都是借鉴国内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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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联系还体现在其适用方面。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二者之间更体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论文联盟。一项国际法规则的实施是离不开国内法的,因为国际法的规则多是一些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则,即使具体性的规则其真正实施还是要借助国内法来实施。wto法就是最好的例子,其具体规则需要各国遵照执行或实施,其原则性、抽象性规则需要各国进行解释后执行,这也是同样的规则在各国执行或实施情况不一样的原因。当然了,xxx国内法上的原则或规则的实施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借助于国际法,国籍法和外交关系法就是很好的例证。再者,国际私法上的冲突规则就是xxx国内法产生域外效力的主要根据。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依存的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在进一步的加强,各国之间利益的相关性和共同性等因素也使得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将愈加紧密。

二、一元论和传统两元论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先出现的是二元论(传统二元论),而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占优势。后来出现的一元论对二元论(传统二元论)进行了批评,代替二元论(传统二元论)成为占优势的理论。但是一元论的努力并没有完全成功,而且还仍然有一定的影响。笔者在这里只是对相关理论进行评析,谁先谁后并不显得那么重要,所以先从一元论开始。

(一)一元论(monism)

一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最早的理论主张之一,它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可以说它是从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共性开始的,它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其主要观点就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的,它们之间只是使用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其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还存在一种被称为自然一元论的观点。

1.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主要是指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国际法的效力实出自国内法,因为国家的意志如果表现在它的法律上,那么,国家的一切活动范围,既使在国际方面,都是依它的国内法而定。如果国家的意志在法律上是绝对的、无限的,人们便应该承认国内法的优势。

国内法优先说其实是源于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其最为本质的意思就无限制的扩大国家。该学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德国公法学界甚为流行,其代表人物有:伯格xxx(bergbolm)、xxx克(jellinek)、xxx(zorn)、考夫曼(kaufmann),文策尔(wenzel)等。其实,该学说能在德国盛行是与当时德国的国内社会环境有着极大的关系,德国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参加者,尤其是一战结束后,二战前夕,德国的_势力得以抬头,其政治动向就是大肆对外扩张,粗暴地破坏国际法,这种国内的政治土壤为国内法优先说提供了存在的温床,但是在二战后,随着德国战败这种学说的地位也就没落了。

在阐明了该学说的主要内容和产生背景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出其荒谬之处。它是不否认国际法的约束性即承认国际法是法,在这一点上是积极的,也为日后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但这也恰好为该学说进一步欺世盗名做了很好的宣传和铺垫。它们在承认国际法的有效性的同时又提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这才是该派学者之真正目的。以降低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抬高国内法的地位,为xxx以国内法为依据明火执仗,肆意侵略它国提供法律依据以期使其侵略行为合法化,这种观点与xxx克的“自我限制说”有异曲同工之妙,相得益彰。甚至我们今天仍然能够时隐时现的看到有些大国践行该理论的迹象,换句话说,该理论的流毒没有彻底肃清。当然了,笔者更认为这种主张真正的根源还是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之上的思想以及帝国主义的残暴和对外扩张的本质在作祟,同时也反映了这一时期对国际法价值研究的缺失或者没有树立正确的国际法价值观。可以说在理论研究上,这种观点已完全为当今的学者们所抛弃。

2.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主要是指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从属与国际法。该学说也是一元论的一种观点,它还是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只是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是最高规范和最低规范的关系,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该学说出现于一战之后,波利蒂斯(politis)、塞尔(scelle)、凯尔森(hanskelsen)、菲德罗斯(verdross)和孔慈(kunz)等,劳特派特和xxx也是比较赞同这种观点的。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从字面来看,这样的观点有助于国际法的实施,也同时给予了那些认为国际法不是法或者认为国际法是弱法的观点一种有力的回击,对国际法的实施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勋。但是如果细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假设前提是错误的,这种观点完全是建立在否定国内法的基础之上的,各国法律无论对外还是对内都是xxx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内表现为维护正常的国内秩序对外表现了xxx的独立自主,如果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置于一个法律体系内,同时将国内法作为国际法的附庸,完全否认国内法的独立性,这不但会给一个国家的正常秩序带来灾难性的毁灭,甚至会成为有些大国干涉他国内政的口食,从而否认国家,国家独立,将国际法蜕变成“超国家法”或“世界法”,而“超国家法”或“世界法”本来就是一些西方大国的国际法学家为了实现某些大国一统世界的目的而创造的,换句话说,其本身就是居心不良,心怀鬼胎的“杰作”。所以说,这种观点是断然不可采信的。

3.自然一元论(monist-naturalisttheory)

xxx教授认为还有一种自然一元论。依据该理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属于第三种法律秩序,通常被假设为自然法或一般法律原则,它优于国际法和国内法而且能够决定它们各自的范围。

这种观点和前面的一元论的前提都是自然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真理性还是需要商榷的,虽然自然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尤其在确定两者的价值取向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我们不能由于自然法或一般法律原则这些比较抽象的东西就将两个完全不一样且互相联系的事物合二为一。更何况能真正决定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及其两者之间范围的还是国际国内法制的发展以及国际国内社会的发展水平。

(二)传统两元论(dualism)

传统两元论在学界也被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根据、效力基础、调整对象、法律本质等方面都不相同,而且这两个体系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它们之间的不同是绝对的。国际法规制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xxx国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内法适用于国内社会,它们之间互不隶属,互不抵触,各行其道,它们之间是平行关系。国际法是不能直接在国内使用的,如果国际法要想在国内适用,则必须通过“采纳”、“接受”、“转化”等方式成为国内法后,方可适用。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特里佩尔(triepel)、安齐洛蒂(anzilotti)、海尔波恩(heilborn)、xxx普(strupp)、xxx等。

“传统二元论”的立论基点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异性,当然了它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转贴于论文联盟

系意义重大,以致于该学派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这种影响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都有体现。但是这种理工学科性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的绝对化观点还是与现实不符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有区别的,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制定方法,效力,性质,主体都有所不同,甚至区别甚大,但有区别并不是彻底绝缘,也不是没有联系,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述,他们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以这种平行说的观点论文联盟实质上成了“绝缘论”。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的角度,这种“绝缘论”是断然不能接受的。还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要采取“采纳”、“转化”和“接受”的方式对国际法的实施可以说是影响更大,以致今天很多国家就是运用这种方法来排斥或者说消极对待国际法的。再者,我们知道“采纳”、“转化”和“接受”是国际上从国内法的角度对待国际条约的方法或态度,将这种对待条约的方法用在对待国际法上是否合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之间可以划等号吗?这些问题对一个研习国际法的人来说是不需要笔者在这里多言的。所以说无论怎样考察“传统两元论”,其局限性还是显而易见的。

三、自然调整论和协调论

(一)自然调整论

我国学者xxx先生认为:从法律和政策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这种观点被我国的一些学者称为“自然调整论”周xxx先生这样论述到:二元论(传统二元论)的国际法国内法对立或平行说固然比较能为实在法学派所接受,但也偏于强调两者形式上的对立,而忽视它们实际的联系。这种联系首先在于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即国家是制定国内法的,同时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其次,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它的统治阶级的对内政策都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为政策服务的。国家对外政策自然影响它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因此,可以断言,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国际法,按其性质,约束国家而不直接约束它的机关和人民,尽管国内法违反国际法,法庭仍需执行,但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所以国家既然承认了国际法规范,就有义务使它的国内法符合于它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来满足这一要求,则是各国可以自由决定的事。

(二)协调论

目前,国际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还存在第三种理论(是指除了一元论和传统二元论),xxx将其称之为“协调论”我国学者白桂梅教授也提到过该学说但只是简单提及而已。还有教授也有相关的论述。“协调论”是由菲茨xxx,安荠洛蒂提出,还有xxx。该理论是从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着一个体系优先于或服从于另一体系的相互作用的空间开始的。每一个秩序在自己的范围内都是最高的,例如法国法在法国是最高的,英国法在英国亦是如此。不能说法国法优于英国法,只能说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各自的范围内运行。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也可能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但是,可能存在义务冲突。国家在国内法层面上未依国际法所需的方式运行,其结果并不是国内法无效,而是国家在国际层面上要承担责任。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没有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思考,而是以实践为目的与大量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决相一致。

以上是对我国学者提出的自然调整论和西方学者的协调论的概述。笔者认为通过对两种观点的比较,我们发现,这两种观点是不谋而合的,这也是笔者将这两种观点放在一起进行评述的原因。一个国家接受或承认某项国际法规则的有效性,但不一定就能完全遵照执行,即使违反了国际义务,从理论上来说是需要接受惩罚和遭到制裁的,这看起来和国内法很是相像,但是国家之间的国际交往是很复杂的,国际法也不是像国内法那样能被彻底地执行,违反国际法的事实屡见不鲜,时有发生,国际法上的义务不被执行或被扭曲的执行也是习以为常,更有甚者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为借口肆意推行本国政策者也不是没有,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自然调整的理论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大的混乱和不幸。这种自然协调论观点最大的缺点就是忽略了我们常常听到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古谚语,即国家利益至上的观点。就是在今天,只要一出现紧急状况,国家利益至上就被付诸实践而不只是纸上谈兵,这种现象在国际经济交往和反恐方面最为突出。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关系的任何变化的真正驱动力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弈,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利益的较量,即使在这种博弈和较量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得到了平衡也不一定就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更不用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我们经常所见到的几个国家相互之间为了利益平衡而订立了某种国际条约,这个条约从实质上说,确实使缔约各方的利益得到了平衡,但是,不但没有使这些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得到协调反而违反了国际法。不可否认,法律和政策是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更多地表现出的是相互的区别性。规则之间相互协调的本质或者说其深层次的动因是不在规则本身的,而是在规则的背后,所以说,自然调整论和协调论也没有真正反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之间关系。

四、法律规范协调说

“法律规范协调说”是xxx和xxx根两位xxx师在他们合作撰写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xxx洲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一文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准确把握国际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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