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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范文(共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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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篇

1、已有一段涨幅。市场在20xx年上半年走出底部,指数已有相对涨幅,某些个股涨幅已较大。

可选择行业前景向后,正步入高速发展期的行业上市投资。

2、股改后可流通法人股的上市抛压风险:自20xx年5月中国股市展开了股改运动,实质就是要将历史遗留的占市场70%左右的国有股法人股按市场化全流通,现市场平均执行10股送3股的对价,即国有股法人股东承担10股非流通股免费送赠3股于流通股股东的代价来展开全流通,从历史成本分析,10送3还是较低,以后三年分别以5%,10%,剩余额度展开全流通,所以全流通的真正压力体现在20xx—20xx年,但因为证券市场的预先体现,可能压力会提前,这是对当今证券市场的一重大不确定性压力。但因国家把这次“股改”当作任务来完成,明显有国家资金在护盘,所以以短期—一年期限来分析,全流通的压力较轻。从xx年至今,部分公司5%法人股“小非”进入流通,从市场表现看,抛售压力还并不大,在市场承受范围之内。规避措施:选择真正有价值的公司,价值投资。大股东对自己公司发展前景看好,当然抛售压力就小。

3、国际性接轨风险。随着加入WTO的深入,与国际市场接轨不可据挡,20xx年底中国股市平均市盈率为18倍左右,香港市场16倍左右,美国道琼斯指数市盈率与当今中国股市相差不大,NASDQ平均市盈率在30倍左右,到今天20xx年9月国内市盈率有所上升,所以如果选择好好的股票,与国际接轨风险可以避免。以后中国股市越来越接近国外市场,好股票越走越好,垃圾股票越来越被市场遗弃。

投资理念:价值投资。

巴菲特屹立股市永不倒,与其坚决信奉并贯彻执行的价值投资理念有关,也以实例证明了价值投资的意义。

4、目标公司诚信风险。中国上市公司诚信相对较弱,主要因为历来中国股市上市违规付出的代价与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造假也不可避免,也许以后随着监管越加严厉会变好。投资前应多方位调研并综合分析,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避免出现“地雷”现象。

5、利率提升风险。中国宏观调控进入到现在,具体未有明确说法,指出处于调控哪个位置,中国已进入利率上升期,央行二次提高利率(4月提高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变;8月提高存贷款利率),也二次提高了银行准备金,调控市场广义狭义货币投放,对股市有负面影响,但因为对房地产打压最严,又迫使房地产资金逐步流入股市,这又成为利好。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2篇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规范制作;援引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适用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主要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哪些部分有法律约束力、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形、适用方法与技术等。本文主要探讨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与援引问题。

一、规范适用的先决要求: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

(一)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条件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涉及到指导性案例的编报、筛选、审定、公布、评价、汇编等,每一个环节又都有着严格的要求。目前,学界关于指导性案例筛选条件的认识存在分歧,故本文主要探讨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条件。

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条件强调的是某一案例成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主要强调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方面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争议的焦点;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行文恰当等等。关于形式条件,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大。

对于实质条件的认定,分歧比较大。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这主要是从统一法律的适用方面考虑指导性案例遴选的实质条件。有的认为“案件的筛选以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案件为主,适当兼顾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案。案件类型大体可分为新型案件;多发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①还有的认为,“无论在普通法国家,还是在大陆法国家,最有可能为以后的判决所遵循或参照的案件,有着基本相同的判断标准,那就是该判决对于法律创制或法律解释的意义。”②更有学者指出,“遴选指导性案例的时候还要特别关注那些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等自由裁量权行使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不能仅仅强调遴选在法律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我们需要通过这些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此而言,指导性案例不一定必须具备规则创制或释法的内容。“③

综上,多数人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件、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和其他典型、复杂、疑难的案件,案件内容应具有诸如典型性、新颖性、创造性、补充(漏洞)性、解释性或合法性、逻辑性、价值性等。

(二)指导性案例的分类设想

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况,考虑到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目前,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把所有符合实质条件的案例笼而统之地装进“司法解释”中,全部作为司法解释。因此,根据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意义,对其进行合理分类是切合目前司法实际的一种做法。有些案例是属于无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形下,正确适用法律原则或精神作出裁判,对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制统一、推动社会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或法律规范的涵义模糊、不明确,法律解释又存在分歧,而做出的生效判决能明晰适用法律的边界,消除分歧的且有重大法律意义的。对这类案例,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其是可以归入司法解释的;而有些案例属于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或疑难案件,这类案件对解决易发、多发、疑难的同类案件有较强指导意义,其裁判结果很好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类案件我们可以称之为“强指导性案例”,这也是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只具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其指导性比较弱)而言的,这一类型的设定也可看作是暂对司法审判现状的一种妥协。切合实际对指导性案例所做的合理分类,只是暂时的做法,待案例指导制度真正实行一段时间且很好的发挥了指导作用,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不在被司法受众诟病时(即时机成熟时)还是要取消“强指导性案例”这一类案例的,最终的定位还是单一化的“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因此,“归为一体”的指导性案例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即案件所涉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笼统,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使之具体化;(2)所作解释符合立法本意。即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解释原则进行解释,所做出的解释必须符合法律的本来意图和立法精神,且有助于法律的发展;(3)判决能够填补法律空缺。即在现行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正确运用法律原则做出裁判,能够有效填补法律空缺;(4)判决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即案件涉及的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该案的解释对审判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能够有效促进审判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5)案件具有典型性、新颖性。“案件具有典型性,即该案是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案件的典型代表;案件具有新颖性,即案件类型本身就成为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范围的一种突破和发展。”④

二、指导性案例的援引

(一)“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

对“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是在制定法没有规定或不明确的时候适用,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被援引。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援引制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毕竟是制定法国家,“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的功用是对制定法不能囊括部分的填补,是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的法律体系,“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不得与制定法相抵触。就我国审判实践而言,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应该在制定法中寻找法律依据,只有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或法律歧义时,才可能在制定法之外寻求帮助。需要援引此类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为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这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案例事实涉及多种法律文本而法律文本之间存在矛盾;其二,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可产生不同理解;其三,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

在中国,案情比对技术仍是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方法,是判断是否属于同案或类似案件的关键,其可界定为法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即后案与指导性案例即前案的具体案情进行比较,从中对两案基本事实的相似程度做出判断,进而决定选择特定的裁判规则来进行裁判。案情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事实问题。任何案件都是由多项事实所组成的,所以,在指导性案例的援引上,因选择事实组合最相似的指导性案例。

(二)“强指导性案例”的援引

“强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有别于“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其不能像后者那样被作为裁判文书主文援引的法律依据,只能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即“本院认为”中引用,即作为“裁判理由”被援引,而非“裁判依据”。

只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寻找到相近或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必须经由相应的程序以决定是否适用该裁判要旨。而这一程序运用的方法应为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法官在遇到与指导性案例外观类似的案例时,必须经由精确的类比,只有当待判案件与所选定的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旨所描述的要点存在诸多相同之处时,方能援引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旨做出相同判决。这一方面也会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其实“强指导性案例”具体的操作方法与援引“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大体相同,都需要对前案与后案是否具有相似性进行判断。

注释:

①匡xxx,严杨.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64.

②xxx新.论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5):70.

③xxx,xxx论司法统一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2009(12):16.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3篇

一、指导性案例的编纂

1、发现机制

指导性案例,之所以能对其他类似案例产生指导意义,这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性、复杂性、突破性、先决性分不开的。在入选标准方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易发、多发案件,适用法律精当、有典型代表意义;(2)疑难复杂案件,裁量准确、有突出借鉴意义;(3)新类型案件,正确运用法律原则裁判,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和未来法律发展有明显积极意义;(5)其他类型案件,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有普遍指导意义。要从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中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查找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需要一定程度法律素养,劳动强度之巨也是难以想象的,仅靠少数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来发掘是完全不够的,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建立一套下级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上报指导性案例的机制,而这些指导性案例上报程序,与当前法院系统内部案例上报体制相比还是有着更高的制作标准和程序要求的,如所报案例必须附有判解意见,典型意义和指导性案件范围,以及需通过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就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典型复杂、疑难案件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确定案例指导的重点,向下级法院征集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研究确认哪些案例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再次,作为指导性案例发现方法的补充,各法律院校、律师团体及其他法律职业者,也可就指导性案例进行推荐,从而进一步拓宽指导性案例选送渠道。

2、审查机构

xxx同志曾经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推广案例指导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案例指导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相抵触”,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而指导性案例决定机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对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然而,绝大多数的质疑集中于审委会只重视这三大职能中的第二项,即“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而忽略了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的问题”这两项极其重要的职能,而相对于指导性案例而言,有可能是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更重要的是研究如何将这些具有指导、示范意义的案件上升到审判经验,便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具体操作。这就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去发挥后两项被弱化的职能,实际操作中可采取如下模式:在日常事务性工作方面,可增设新的机构如“指导性案例编纂委员会”,并由一、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初步遴选工作,由其初步审定后,再由其提交到审委会讨论决定。

3、确定程序

在入选程序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可将已生效的符合上文中实体条件的案例逐级上报,但是所有报送候选的案例应由该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送案例应按规定的格式撰写,并附有判决书,如前所述,对于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与亟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各人民法院和社会上法律界人士如:律师、检察官、学者征集相关案例,从中择优选取。作为指导性案例上报的案例到达高级法院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予以严格审查把关,有利于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并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指导性案例方面的专职审委会委员的以减轻其他审委会委员的工作压力,讨论程序上指导性案例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多数通过。

4、撰写内容及框架

在美国,每一个判例,一般都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判例的标题,例如:“××诉××”或者“关于××的破产案”等等,在标题后,便概述法院判决意见的概要,间或也包含律师的论据摘要,或案例报告人对事实的陈述,之后便是正文部分,这部分是法院的意见阐述,也就是法官对案件所阐发的判决理由,以及法律观点的分析,这些是判例中的权威性部分,核心要素,最后是判决的结论,如维持原判、反判、发回重审等等。至于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撰写形式,笔者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形式较为可行,但重心和着眼点应落实在三个方面:一是裁判要旨必须突出裁判所衍生出的法律规则;二是突出裁判说理;三是要提炼出案件的关键词,尤其是案由和技术性语言,便于检索和查询。此外,应按照案例指导性的不同,区分类型,并根据情形不同区别编纂:如系法律法规整理的,将案例案号附于相关法律条之后;如系案例汇编的,可根据时间,相关法条秩序等方法予以汇编。但不管采取何种体例,其目的应只有一个,即为便于检索、援引。

二、指导性案例的推广应用

如前所述,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具备了法律土壤和制度基础,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也在不断地探索案例指导制度从xxx走向实然之路。如何实现指导性案例的内在价值,就成为了编纂者们最为迫切的内心需求。从目前我国法院的现状来看,法官对如何适用法律,已经轻车熟路,法官对各种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奉之为“金科玉律”,甚至沦为了工匠般的“法律奴婢”,这是大陆法传统“演绎推理”的负面效应在裁判方法上的体现,然而,在最高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各类型典型案例进行提炼,升华为指导性案例后,如何又将指导性案例指导于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革新。

1、载体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4篇

初赛——案例分析报告撰写 (5月7日之前)

大赛组织者将给出三家店子(西区:特产之家;东区:博客书吧、艾伦咖啡)作为参考,以及专业案例分析文本撰写的规范要求,由参赛队伍根据其基本信息,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店子进行实地调研和数据收集,也可以自行另选择一家店子(必须是怀化市内),对其进行全方位分析并形成规范的分析报告文本,同时提交实地调研的相关视频资料或图片材料。

决赛——案例分析展示+现场答辩 (5月20日)

5月11日公布结果,论文将由经济学系的资深教师评判。届时大赛承办方将及时通知各晋级队伍,若有任何疑问,请与大赛负责人联系。

晋级决赛的队伍在初赛案例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制作ppt、视频等材料。

决赛流程为:

1、现场案例分析展示,利用ppt等材料

2、评委答辩。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5篇

(一)课程内容体系不完善

目前高校财务分析课程内容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不同院校的内容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很多情况下其课程内容体系较为片面,具有代表性的内容体系有以下两大类:一类是以张先治和xxx教授的财务分析为代表的内容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分别是财务分析概论、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效率分析和财务综合分析与评价。

具体来看,财务分析概论的内容又包括财务分析理论(财务分析是什么)、财务分析信息基础(分析什么)与财务分析程序与方法(怎样分析);财务报告分析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四大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逐一单个分析;财务效率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分析;最后是财务综合分析与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xxx分析和xxx分析)与业绩评价、趋势与预测分析以及价值评估;另一类是以张新民和钱xxx教授的财务报表分析为代表的内容体系,该内容体系由财务报表分析概论(理论框架结构)、分析基础、项目质量分析(资产、资本、利润、现金流项目的质量)、合并报表分析以及综合分析方法等组成。

以上两大类课程内容体系在不同的高校都有采用,虽然这两大类课程内容体系各有特点且不尽相同,但是它们却有着共同的不足:第一,过分强调对报表的分析,忽视报表附注以及对数据质量的分析;第二,过分关注财务信息,忽视非财务信息。上述缺陷的存在导致目前高校财务分析课程内容体系的不完善,使财务分析成为一种重形式、轻实质的“数字游戏”课程。

(二)教学方法单一,案例教学形同虚设

财务分析作为一门集理论、实践和技能于一身的综合性课程,其课堂教学必须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来引起学生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就目前而言,国内许多高校在讲述该门课程时仍是采用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只能是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参与财务分析的积极性不高,学习的财务分析知识很难运用于实践。并且很多高校在讲述财务分析的具体计算方法时,往往忽略对于相关财务软件(Excel、STATA等)以及财务函数应用的讲解,导致学生针对大数据进行财务分析时感到无从下手。即便是有些高校在讲授财务分析课程时引入案例教学,但是选取的案例大多过于陈旧,不具有代表性,学生虽然成立了研讨小组,但是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时,小组成员中往往出现“搭便车”的现象,最终还是未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导致案例教学形同虚设。

(三)课程考核不合理

大部分高校财务分析课程的考核方式就是“期末闭卷考试+平时成绩”,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最多为30%,普遍都在20%左右,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总成绩的比例往往在70%以上。一方面,就期末闭卷考试而言,其试卷的题型主要包括单选、多选、判断、简答和计算分析题,只是对一些财务分析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进行考核,很难从实质上考察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平时成绩考核主要考察学生的出勤率、课堂表现和作业情况,就课堂表现而言,一般学生能够直接回答问题的机会并不多,所以通过课堂表现来获得较高的平时成绩对学生而言缺乏吸引力;财务分析的作业往往是让学生组成研讨小组对某个案例进行财务分析,而最终小组的成绩只占到总成绩的10%左右,导致学生花费较大的`精力撰写的分析报告与获得的实际分数不匹配,导致整个研讨小组进行案例分析时的积极性不高,分析出来的研究报告质量较差,存在应付平时作业的问题,未能达到真正考核学生运用财务分析理论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目标。

(四)教材内容滞后,更新不及时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6篇

(一)完善课程内容体系

本文将基于哈佛大学提出的财务分析理论框架来完善该课程的内容体系,具体而言,财务分析的理论框架要素包括战略分析、会计分析(四大报表分析)、财务效率分析和前景分析,就目前而言,实务界已将战略分析纳入到财务分析的内容体系之中。而在设置财务分析课程的内容体系时,只将会计分析、财务效率分析和前景分析纳入到财务分析的内容体系中,同时考虑到战略分析本身包含的内容较为复杂和丰富,所以将战略分析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在财务分析课程之前开设。

在具体的讲授过程中,将会计分析作为授课的重点,分配较多的课时,在重点讲授四大报表中各个构成项目的解读与质量分析的同时,也要向学生着重讲授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重要信息,使学生在解读和分析过程中能够有效识别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的质量(真实性和可靠性)。财务效率分析的部分,主要包括针对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指标的计算与分析,考虑到该部分内容相对简单,并且在财务管理课程中已经学习过相关指标的计算,因此对于该部分内容所分配的课时应该适当减少,授课的重点放在对于各个指标以及指标之间关系的深层次分析,同时分配一定的课时向学生们讲授一些非财务信息对于企业财务分析的重要性,从而丰富和完善财务效率的分析。前景分析的内容借鉴张先治教授的财务分析综合分析部分,具体包括综合评价、预测和企业价值评估等。

(二)教学方法多样化,案例教学贯穿始终

在设置高校财务分析课程的教学方法时,应采用“教师讲授+案例分析+学生小组讨论”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主要是指向学生讲解财务分析的基本理论以及分析方法的运用,同时包括相关财务软件和财务函数的应用及操作;案例分析主要是选取一些经典案例和新近发生的“热点”案例,教师通过深入的分析和讲解,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为了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可以将学生们分成小组,要求每一小组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一家上市公司,对其进行财务分析,并且根据课程进度,分配一定的课时,让每个小组在课下对自己感兴趣的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得出研究结论以PPT的形式,在课堂上进行展示。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展示环节中每个小组的发言人数不局限于1人,可以多人汇报,同时当某一小组展示研究成果时,其他小组的同学可以对其分析进行点评,主讲教师主要是对整个展示过程严格把控时间,并最终对每个小组的分析进行总结性点评并给予排名。这样做可以极大的调动学生们的参与积极性,并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学期末时要求每组同学针对其分析的上市公司提交最终的财务分析报告,并要求详细注明小组成员的项目分工,从而对于小组个别成员“搭便车”的行为进行有效杜绝。

(三)课程考核多元化

鉴于财务分析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专业课,其课程考核方式就不能过于片面,应该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具体做法是采用“5+4+1”模式,即期末闭卷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50%,学习小组分析报告占总成绩的4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10%。这种考核模式能够较为全面地考核学生将学到的财务分析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具体而言,期末闭卷考试的题型除了单选、多选和判断之外,应该加入案例分析题,即给出一个企业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让学生对其进行财务分析,并且将案例分析题的分值比例设定为占卷面成绩的50%,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灵活分析能力。学习小组分析报告的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报告格式的规范程度、分析内容的合理性、论述观点的充分性、小组分工及参与程度等,并且每个方面均赋予一定的权重,保证评分的客观公正性。之所以将小组分析报告的成绩比例提高到40%,其目的也是为了调动学生参与财务分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达到财务分析课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四)及时更新教材内容

对于学校自编的教材体系不能成不变,在吸收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变化,及时更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分析学科体系。教材所选取的案例应该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实际案例或者是具有热点效应的案例,通俗地讲,教材中选取的案例要“接地气”,所以这也要求学校自编的教材要及时更新,从而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四、结束语本文结合自身在高校从事财务分析课程教学的一些工作经验,对目前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在内容设置、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以及教材选取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为从事相关工作的教育界同仁提供借鉴和指导,从而更好地达到财务分析课程人才培养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先治,xxx.财务分析[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2.张新民,钱xxx.财务报表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张先治.财务分析教学资源系统建设的尝试[J].中国大学教育,2007,(6):47-51.

4.王丽艳.财务分析课程教学改革实践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12):153-154.

5.xxx,xxx.基于分析能力培养的财务分析课程教学环节设计[J].财会通讯,2013,(6):42-43.

6.周良.财务分析理论的发展对课程教学模式优化的启示[J].商业会计,2011,(34):77-78.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7篇

我国管理咨询业经过十余年的培养和发展市场不断扩大,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而且还面临越来越多跨国公司的挑战,提高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一)管理咨询市场扩大艰难

首先,企业界对管理咨询业了解不够。管理咨询业因为在中国刚刚起步,大多数企业对管理咨询的知识仅限于对报刊上爆炒的报道了解上。其次,企业家顾忌太多。不少企业家虽然希望借助外脑提高管理水平,但是顾虑外界及企业员工怀疑自己的能力;有的虽然承认管理咨询服务的价值,但却不愿投资于经营管理。再次,企业界的暴发心理及短期行为严重。由于企业迷信“点子”神话,这种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管理咨询市场的扩大。

(二)管理咨询业整体咨询水平不高,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和国外的大型咨询公司相比,国内的管理咨询公司还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没有成型的咨询体系;没有咨询案例数据库;咨询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咨询和企业管理经验,因而难以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目前国内从事人力资源咨询业务的顾问师数量应该极为可观,但整体质量却并不乐观。

(三)管理咨询行业人才奇缺,制约着行业发展

管理咨询是一高度智力化的服务,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极高的素质,而且要求其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以及咨询经验。而这样的人才在我国可以说是一种稀缺资源。MBA教育的兴起,虽然对缓解这一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其产量高,合格品少,作用极其有限。因此,管理咨询人才匮乏的状况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得到解决。

(四)过度追求“明星”效应,潜在着危机

追求“明星”效应,是因为产业发展之初缺乏可以依托的品牌资源,于是已经成型的传统品牌就成为一个可以合理借用的资源,而著名学府和明星个人就自然成为首选。追求“明星”效应,已经成为这个产业最普遍的作法。而偏偏咨询业是一个高度倚赖智力资源的行业,靠着明星效应快速积累起来的品牌力度也会随着明星的离去而快速消逝,和君创业只是一个相对极端的例子。总之假如北大纵横被剥夺了“北大”的招牌,这些公司会遇到怎样的打击不难想像。只是提醒咨询业者:借助明星资源只是一个工具,赶在这些明星效应彻底消散之前把自己的品牌树立起来促成良性发展,才是目的。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8篇

[关键词]典型案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鉴于法学的实践性特点,蕴含丰富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便是形成此类经验的重要源泉。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突出的“社会法”属性,教师应当结合其学科、教学特点,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的功能。诚如知名民法学者xxx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还要担负起培养学生各类法学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实际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得以普遍采用,其是指法官依据一般习惯、司法实务之原理、同一法域之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先例[2],对下级法院判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案例的作用不言而喻。在中国,将典型案例贯穿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之中,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3]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

不同学科、课程的教学特点一般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采用。正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决定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应有的功能。

(一)教学内容上,强调知识性与制度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内容,不仅应包含法学知识的讲述、传授,还应包含对该领域现行法律规则、制度的分析和阐述。后者只有结合典型案例,通过鲜活个案的讲解,才能够展示出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又能达到教学上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目的。

(二)教学方法上,强调理论性与实践应用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在其教学中应贯穿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的方法。在教学中,教师既要按照传统方法讲授有关劳动权、劳动关系等理论性内容,更要通过课堂研讨、专题报告、“诊所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组合,强调这些理论、规则和制度的实际应用价值;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学生理解、掌握应用方法,提高实践技能。

(三)教学目标上,强调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是法的固有特点[4],对于社会作用的强调,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倾斜保护,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它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本位的。[5]可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独特的社会作用,使得有行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具有突出的地位和功能。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典型案例的范围

典型案例因其独特的内容、作用和价值而获得了教学上的重要意义,成为深化课堂教学内容,训练、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实践技能的有效素材。教师如何从丰富大量的司法案例中,选取出符合“典型”特征的案例,为教学所用,可以在以下三种案例范围内综合考虑。

(一)司法机关的各类典型、指导性案例

根据中国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期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选取符合法治精神、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公开,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类似案件的参考。其中包括实践中较为新颖或疑难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案例。

(二)具有法律解释、适用方面特殊功能的案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往往比较抽象,容易导致局限性,通过司法案例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原则、规则的内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从而不断赋予成文法新的活力。在中国,在法律解释、适用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的案例因其上述功效,不仅应当得到高度重视,还应当通过教学,进一步充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理论和规则。后文详细阐述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案例便属于此类。

(三)具有较高行业、社会影响力的案例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属性较强的部门法领域,一些司法案例在回应社会关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往往具有较高的行业、社会影响力,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航空公司飞行员集体“跳槽”、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违约金等案例。此类案件的裁判通常经过了严格的斟酌和程序,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预测和指引。

三、典型案例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主要功能

在选取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应结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知识点,通过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其主要功能,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以下笔者就结合有关典型案例来具体讨论。

(一)通过典型案例辅助学生理解知识要点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中,公司许多知识点需要结合典型案例予以阐释,分析有关要点、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内涵,以促进学生对此类知识要点的理解。中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究竟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情况属于该条款的范畴,尤其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这一要点的界定,在实践中往往有争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受理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xxx劳动争议案”中,被告xxx在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工作。在入职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告知原告其未婚,并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否则同意离职。之后,被告怀孕住院,原告以被告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解雇。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后,案件又被诉至法院。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的婚姻状况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被告没有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已婚的事实,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并无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其婚姻状况的义务,因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维护生产、劳动秩序,给予劳动者奖励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工业公司诉xxx案”中,xxx与某工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品质检验员,并约定了合同期限、试用期及工资等事项。其中,合同还约定:xxx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害的,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9月,xxx在工作时触按机台操作按钮导致一同事手指被烫伤。之后,该公司向xxx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书》,以xxx违反安全规则越过防护隔离挡板进入员工操作机台区域,触动按钮以致机器运作产生损害为由,对xxx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2014年3月,公司再次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以xxx隐瞒、编造事实为由,对xxx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根据该公司《奖励与惩罚规定》,员工违纪累计扣满10分,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因而公司与xxx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其经济赔偿。原告xxx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工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奖励与惩罚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讨论、协商和公示程序,但被告未能就该规定的内容及其公示、告知程序等事实进行举证,因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解决身边的问题

在大学校园内外,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打工兼职、实习的情况越发普遍,有关在校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事关学生的切身权利,容易激发其关注、思考和解决的兴趣,以此为契机,通过典型案例阐述有关法律规则、制度的适用,足以带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xxx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对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短期打工兼职而提供劳务的情形,作了法律上的认定。该法院认为,xxx作为在校学生,在暑假期间向某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务,该行为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某公司长期获得生活来源的意思,也未体现出向某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上述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xxx与该公司之间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故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如果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或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明知此种情况而实际用工的,二者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三)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学生理解新修法律的能力

由于现实的需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发展、更新中,教师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引导学生积极关注新近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解、适用它们的能力。新近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作为刑法第276条之一。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x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浙江某工艺厂负责人,从2011年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9月初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该地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县法院对其机器设备进行财产保全。至9月21日,xxx仍未如期履行。经调查,该厂共计拖欠工人工资约29万元,案件被移送至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次年1月19日,xxx投案自首。经审理,法院认为,xxx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xxx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认定x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通过典型案例强调社会责任的法律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关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无不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凸显出该法律部门的社会属性。通过典型案例的教学,可以使学生清晰认识到这一点,并引导他们从具体司法实践中归纳裁判要旨。2013年7月,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公司职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70名职工到达培训基地后,次日下午参训员工集体进入该训练基地周边的景区游览。游览过程中,职工xxx拍照时不慎落入水中,职工xxx等三人听到呼救后跳入水中营救,后xxx被成功救起,xxx和另一员工不幸溺水身亡。该案中,xxx的身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该案的争议焦点有:游览活动是否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xxx跳水救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情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户外拓展训练活动的费用由该单位统一支出,活动由其统一安排和组织,根据该活动计划,游览景区也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职工xxx因救落水同事身亡,其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即“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的上述终审判决,不仅充实了有关条款的具体适用,更从司法角度强调了对于社会责任的保障。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xxx的救人行为应当属于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肯定维护社会公德、保护社会公益的行为,落实社会责任,给予受害职工社会救济,使正义行为发扬光大,最终保障国家、公众的整体利益,也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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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x.英美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xxx.民法疑难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4]xxx.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9篇

波浪理论:

xx年7月上证1000点上冲到xx年9月1223点为第一浪,xx年9月1223点调整到xx年12月1077点为第二浪,刚好满足了波浪理论第一浪处于空头市场末期,通常上升迅猛,行情较短;第二浪下跌形态市场以为熊市尚未完成,调整幅度较大,几乎吃掉第一浪的升幅,但却不再创新低的条件。

自xx年12月1077点至今的行情处于第3浪,也是最具爆发力的上升浪,运行时间及上升幅度都较大,行情走势激烈,市场热气腾腾,各种阻力位均可轻松突破,一般是波浪理论中最长的一浪,也就是这浪中,市场在06年5月份连续出现历史天量,上海市场出现了日成交金额5月16日的540亿人民币,二市成交金额达900多亿,创出历史新天量。上海连续12天成交金额在300亿以上,表明资金的快速流入,充分换手后为后期行情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所以市场的`真实平均成本也在1400—1500点间,所以后期上升空间还很广阔。

从形态分析,这波激动人心的上升第3浪还在进行中,在这一浪中,保守或忧虑是不必要的,此浪结合个股及板块分析,很多超级大盘蓝筹股才于上周五9月15日刚刚启动,“大象才刚起舞,步伐怎会停止?”超级蓝筹特征,一旦启动,其惯性将维持好长时间,所以第一目标位应该冲击1888点,第二目标位可能就是2245点了。时间可能会跨xx,xx,xx,到xx年的6月份。

第4浪应该在xx年的下半年,调整一下,于xx年元旦前后展开上升最后一浪—第5浪,到奥运会开幕前谢幕。奥运会的开幕式即是此波行情的闭幕式!

所以当今在处于上升第3浪中,最主要的就是紧跟趋势,随波逐流,捂好股票,暂时还不必去猜测真正的阻力位。

智囊伙伴:xxx

(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曾荣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

案件分析是升华版的裁判文书,又是通俗版的理论文章,它的目标、定位、读者均不同于裁判文书和理论文章,因此撰写方法上也略有不同。对此,有三点建议供参考。

1. 选择重要的主题进行撰写。经手的案例成百上千,只有重要的主题才有撰写的价值。判断主题重要性的主要考量是案例展现出的裁判规则的指导性、典型性和可参考性,对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审判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比如,新类型、涉新法、涉社会热点的案件,修正原有裁判规则或可对常见案件作类似化分析的案件等,均有撰写价值。对于有些主题,可以通过由点到线再到面等方式提升它的重要性。

2. 从撰写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入手。案例分析的思路与裁判文书的推理模式是一致的,都是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只不过案例分析的重心往往放在大前提的论证上,一般不在小前提的认定上过多着墨。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0篇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和xxx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

国家xxx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xxx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xxx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xxx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截至xx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亿亩,已完成;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这些地你自己不种让别人种一年拿到七八千块钱。两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挣6万块,加上转包费,一年收入7万,就进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给别人种,人家搞规模化经营,效率高,又可以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你不转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个大红包。”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现在中国土地最大的潜力是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一共22万平方公里,包括县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占5万,宅基地却占17万,农村一个人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倍。宅基地这么大的红利,这么大的资源不去发挥作用?三中全会把这个金库打开了, 谁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转让谁就可以拿到这个红包。”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这就类似于十几年前的“买断”政策,如果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农民连“买断”的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xxx法律中心顾问xxx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1篇

(一)提高企业对管理咨询的认识。企业管理者要积极主动的加深对管理咨询的认识,并根据自身特点正确选择管理咨询服务,避免盲目投入。目前,管理咨询市场的竞争无序,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对管理咨询的价值和规范程序缺乏了解。因此,企业认识的提高是未来我国管理咨询业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找准为企业服务的定位和基点,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管理咨询业服务的内容来看,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营销活动上,以及政府的投资、决策、管理行为上。管理咨询行业也将形成无数个细分市场,只有找准适合自己的市场定位,管理咨询才会有自己良好的发展前景。如有的管理咨询公司把自己的核心业务定位在企业形象策划上,把CIS精做活;有的管理咨询公司把主要业务定位在财务咨询管理上,在这方面做得炉火纯青;还有的管理咨询公司把主要业务定位在信用资料调查上,帮助客户规避信用风险。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行业管理

面对中国管理咨询业十分弱小的现状,政府要对这一行业采取政策性扶持措施,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要借鉴新加坡、印度等国的经验和做法,尽力为国内管理咨询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使中国的管理咨询公司拥有更加丰富的理论资源和技术基础。

2.抓紧制定和完善管理咨询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管理咨询行业入行考试因管理松散,使不少素质低下的人员从事了管理咨询行业,影响了管理咨询业的良好形象。

3.通过政府引导扶持在高等院校有系统地培养自己的人才。另外行业协会要发挥作用,规范行业运作,防止恶性竞争。

(四)优化整合管理咨询业,增强竞争力

从咨询业发展来看,大型公司的竞争优势非常明显,全球咨询业收入的50%来自于位列前30位的大型咨询公司。我国管理咨询业要走连横合纵之路,才会找到相应的生存空间。这种联合可以弥补智力或个体智力的有限性,易于多学科联合作业,易于实现多层、多级、多段、多派的专家合作,从而集约智力,实现作业及其成果的规模化。因此,要打破传统的合伙制经营模式,走股份制、集团化、国际化发展之路。这种联合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紧密型的,关键是产生几个可以和麦肯锡、安达信、波士顿等相抗衡的咨询公司品牌,全面提升我国管咨询业的全球市场竞争力。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2篇

一等奖一名 院级证书、奖金

二等奖二名 院级证书、奖金

三等奖三名 院级证书、奖金

作品上交方式:

东区:5月7日前,交与经济学系系干办公室(e2c 4楼)

西区:5月7日 上午9:30在西校区门口统一收取

案例名称: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__年 xxx_日

一、案例简介

十_届_中全会通过的《xxx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_届_中全会通过的《xxx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

_年,十一届_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_年3月1日施行《xxx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_年10月12日,十七届_中全会通过《xxx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__年11月12日,十_届_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_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和xxx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

国家xxx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xxx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xxx十_届_中全会通过的《xxx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截至__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亿亩,已完成;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_届_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这些地你自己不种让别人种一年拿到七八千块钱。两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挣6万块,加上转包费,一年收入7万,就进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给别人种,人家搞规模化经营,效率高,又可以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你不转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个大红包。”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现在中国土地最大的潜力是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一共22万平方公里,包括县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占5万,宅基地却占17万,农村一个人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倍。宅基地这么大的红利,这么大的资源不去发挥作用?_中全会把这个金库打开了, 谁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转让谁就可以拿到这个红包。”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这就类似于十几年前的“买断”政策,如果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农民连“买断”的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xxx法律中心顾问xxx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古老的土地,连接过去伸向未来,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走过乡土,走过城镇,走过大都会,

又将目光聚焦在了黄土地、黑土地、红土地上;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六、参考文献

1.何三畏,《土地:_年后的又一个巅峰时刻》,《南方人物周刊》,__年11月1日第38期。

2.xxx,《产权治权分离 稳定繁荣之基》,《南方周末》,__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财政的难点》,,《经济观察报》,__年11月16日。

4.戴志勇 ,《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完成现代国家转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新京报》,__年11月21日。

6.高远至,《农地入市大势所趋》,《半月谈》。

8.《中财办: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新京报》,__年11月21日。

9.《<决定>起草组成员:_中全会送了农民三个大红包》,凤凰财经台,__年11月26日。

1案例类型及案例的搜集

例题型案例

实践性再强的课程也离不开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的指导,而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的理解与领悟离不开一些简单案例的直接应用,笔者将这些简单案例称为例题型案例。即评估过程中相关的数据和分析过程都作为已知条件直接给出,案例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可以直接套用公式或知识点来解决问题。这种案例简单、直观、针对性强,答案可以说是唯一的,需要学生判断分析的环节很少。

分析型案例

分析型案例是指来源于实际,并且有真实评估结果的案例。此类型案例将给出资产较多的背景知识和信息,需要学生结合老师所讲的理论知识和方法讨论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与真实评估结果比较。在分析过程中,使学生明白书本上的知识如何在实践活动中实现,如资产类型的判断,与评估活动相关的资料如何搜集,如何根据评估目的、市场环境等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类型及评估方法等。分析型案例相对复杂,综合性较强。

开放型案例

2案例教学的课堂渗透

资产评估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理论、方法和评估程序;各种基本方法在不同评估对象的应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则等3部分。在各部分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就像是“导演”,案例就像是“剧本”,学生就像是按照“剧本”的主题尽情发挥的“演员”,而“导演”要在“吃透”整个“剧本”的前提下对整个“表演”的过程进行组织、引导和驾驭,既要激发起“演员”表演和讨论的兴趣,又要控制整个课堂的有序进行,同时要在讨论结束后对“演员”的表现和观点进行概括性、专业性的评价和总结。所以,要达到案例教学的真正目的,拥有一批高专业素质的教师队伍至关重要。教师应考取CPV职业资格,积极参与到资产评估相关的社会实践中,成为“双师型”教师等。

课时数及小组分配

各个专业开设资产评估课程的学时数有所差异,但为了保证案例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和老师的案例讨论充分地发挥,笔者认为案例教学的课时可占总学时的2/3,必须留有一定的课时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程度的理论知识,学生才能看懂和理解案例的内容,这样的案例讨论也才有意义。教学中为了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参与案例的讨论,并给予学生公平的平时成绩,教师在分配每个小组成员的数量时,要注意与本学期分析型案例的数量相当,这样每个学生都有同等的机会且至少有一次作为小组组长发言,并且每次小组组长的陈述和表现也与小组每位成员的平时成绩挂钩。通过这种方式的执行,可以激发起全体学生参与到案例搜集、分析和讨论中来,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各类型案例的布置和实施

资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是整本教材的重点,对这些方法的理解和掌握是后续相关内容的基础。笔者认为在这一章采用例题型案例简单直观,方便解释和理解方法的基本原理,增强学生学习的信心。各种基本方法在不同评估对象的应用内容中,也可以采用例题型案例作为过渡,在学生理解了不同评估对象评估的方法和特点后,再引入深层次的案例。例题型案例不需要提前给出,在引用的环节用PPT直接展示,引导学生全盘接受即可。分析型案例是案例教学的重要部分,主要应用在机器设备、房地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评估及资产评估程序等内容的讲解中。在每个类型评估对象讲解前,教师通过各种渠道选择近期且有代表性的分析型案例,尽可能把相关的背景知识和资料搜集完整,并详细准备一系列引导学生思考讨论的问题,如:资产评估师如何开展评估工作,执行评估程序;如何根据评估目的、资产自身的功能和使用状况、评估时的市场条件等选择评估方法;评估方法的参数如何获取等。教师做好以上准备工作后,先提前把准备好的案例资料提供给学生,并简要介绍,让学生带着想法上课。然后随着知识点的讲授,适时提出准备好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提供路径让学生查找资料课下分析讨论。在了解学生讨论到一定程度时,及时将分析型案例的各个结果提供给学生,供学生参考比较。通过这样的比较和讨论,让学生进一步分析实际工作与书本所讲的是否存在差异,如果有差异,那么思考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实际案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等。学生对分析型案例持着审视的态度来学习,不仅学习了评估师的评估经验,而且也丰富了自己的评估实践知识。

3开放型案例教学的目的

开放型案例实际上是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案例,作为成绩考评的一项内容。在3个基本评估方法讲授完之后就可将此项任务安排下去,让学生带着考评任务的压力听课,增强其学习的动力。随着不同评估资产的学习,自己或以小组为单位选择评估对象(如果选择企业价值评估内容,则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因为企业价值评估是机器设备、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综合体现,小组的每位成员负责一项资产)。选择好之后,仿照分析性案例的评估过程,进行搜集资料、确定参数、选择评估方法等一系列过程,得出自己的结论,并准备好PPT和电子文档用于课堂讨论和发言。同时学生要将自己选择案例的所有信息和结论提供给老师,老师在认真阅读和分析后,安排合理的时间和课时与学生一起讨论。讨论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的作用,并要对学生运用的理论知识、资料搜集的方法、分析问题的思路等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其存在的优点和缺点,给定分数作为期末成绩的一部分。

4结语

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在资产评估课程中渗透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但是达到案例教学的完美教学效果,还需要解决很多方面的问题,如案例库的建设、资产评估软件的应用等。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3篇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法;运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建设需要的是开拓型人才,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传统的“满堂灌”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学科的教学需要。而案例教学法是解决课堂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表达能力,提高学生在各个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学知识处理各种现实问题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没有现成的、统一固定的模式,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实际教学中合理地加以运用。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精心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法成功运用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择。在教学中必须有目的地、合理地使用案例,并不是案例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精。

其次,选择案例是关键。选取案例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是典型性原则。典型性也就是代表性,要求教学案例要从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选择一些有典型性的、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的法律案例,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理论的原理或基本概念;第二是针对性原则。是指要求选取的案例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能够强化教学内容、目的,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通过案例教学的有序开展,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是启发性和疑难性原则。是指要求选取的案例能启发学生的思考,同时要有一定的难度,能引导学生对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四是专业性原则,所选案例要体现法学类课程的特色及相应的专业深度,能反映和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第五是严密性原则。是要求案例能够用已确定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去分析和论证,也是案例科学性的体现。

二、组织好案例教学中的讨论

案例教学法中的讨论与分析旨在说明案例、分析讨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法理依据。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章节的学习中,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受到侵害的学生很少考虑要去维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帮助学生提高鉴别水平,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同时树立维权意识,掌握一些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权利的有效方法。在教学中,教师应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教学目标的实现着手,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作为本课的重点,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教学难点。可以给出案例题: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此案例题是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找出关键句子是打折商品,是法律允许的,需要回答问题是运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在呈现案例后, 教师可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先分小组进行组内讨论,然后让每一小组选派一名代表走上讲台发言,阐述本组经讨论形成的观点、理由。并由其他组的同学进行评说,允许有不同观点的同学进行辩驳,展开双方或多方的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与升华。

三、教师做好案例讨论后的总结

案例教学法是师生互动学习的过程,其教学效果一方面取决于学生的参与程度及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取决于教师的引导及对教学全过程的归纳、点评和总结。讨论达到一定程度后,教师应针对案例及时进行分析讲解,梳理思维过程,归纳概括出规律性的知识。教师在作总结时,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因为有些案例并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在总结时,要肯定一些好的分析思路及一些独到的见解,指出讨论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同时对学生的表现也要作出评价,以激励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比如,上面案例中,所列告示内容“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所涉及到理论有两个:一是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的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这部分内容我国合同法第40条有明确规定;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部分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内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内容,由学生回顾所学知识点得出,教师要进行肯定;同时,教师要进一步说明,本告示中“一经售出,概不退货”,实际上是免除了自己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而是无效的,告示所列内容也无效。对于所销售商品,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及至赔偿损失。

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优化了教学环节,提高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的能力。因此,教师应高度重视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案例教学成为经济法教学的主要方式,并通过多种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经济法课的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xxx,王秋红.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实践[J].技术与教育,

2010(1).

[2]邓擎刚.浅议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商场现代化,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4篇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xxx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xxx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5篇

公共政策效果即为政策执行后的对政策客体及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定义公共政策效果评估,要将其与公共政策评估、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区别开来:政策评估是对政策全过程的评估;政策绩效评估则是指基于结果导向、运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流程、相对统一的指标及标准,对政府公共政策的投入产出进行综合性测量与分析的活动[2]。政策效果评估只是政策评估的一部分,绩效评估与效果评估也是不相同的,而学界当前对于政策效果的评估也少有涉及。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6篇

1.何三畏,《土地:60年后的又一个巅峰时刻》,《南方人物周刊》,xx年11月1日第38期。

2.xxx,《产权治权分离 稳定繁荣之基》,《南方周末》,xx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财政的难点》,,《经济观察报》,xx年11月16日。

4.戴志勇 ,《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完成现代国家转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6.高远至,《农地入市大势所趋》,《半月谈》。

8.《中财办: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9.《<决定>起草组成员:三中全会送了农民三个大红包》,凤凰财经台,xx年11月26日。

摘要:针对实际的政策活动中,由于政策效果的长期性、潜在性以及附带效果的存在等原因,导致政策效果评估陷入困境这种情况,要更加确定评估标准、建立评估项目、引入多元主体参与。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7篇

典型案例

一、_独立王国_的覆灭——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达控股)、北京隆达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包集团)及其下属制版厂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

制版厂始建于1955年,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向物业经营转型,经多次重组,最终成为隆达控股下属印包集团所属企业。

xxx,时任制版厂厂长。2007年,由于不满印包集团党委将制版厂党支部划归印包集团下属物业公司党委管理的决定,xxx开始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探索职工自治”为名,提出组建所谓的“企业管理委员会”。在没有履行请示报批程序的情况下,xxx擅自组织召开了企业职工大会,并自行选举产生“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监督委员会”,还制定相关工作条例,提出由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企业行政管理权和决策权,甚至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此,“两委会”开始成为制版厂和xxx个人对抗上级决定的一种“护私”手段。

2009年6月底,印包集团党委决定,免去xxx制版厂厂长职务,由时任物业公司党委书记、经理xxx某兼任厂长,这一决定,再次触动了制版厂有关人员的敏感神经,他们担心个人利益受损,作为老厂长的xxx更是心有不甘。2009年7月1日,在接到印包集团党委人事决定的第二天,xxx就召集“两委会”开会,研究罢免xxx某厂长职务事宜。7月2日,制版厂召开职工大会,罢免了xxx某的厂长职务,决定由“两委会”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2016年,印包集团党委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要求各党支部进行换届选举。当印包集团党委书记带领工作人员到制版厂开展换届监督工作时,却连制版厂的大门都没有进去。就这样,制版厂党支部长达8年未换届。其间,未经任何程序,xxx个人即提议成立临时党支部并指定党支部书记。

这一时期,脱离党的领导进入“全面自治”的制版厂组织涣散、怪象频出:“两委会”骨干人员违规延迟退休;业务经营管理失管失控;房产出租违规,合同管理无序……“党建工作、企业管理陷入一片混乱。”在两级党委的放任下,制版厂最终进入了以原厂长xxx为实际控制人的“两委会”管理运营阶段,厂长一职长期空缺,制版厂党组织关系处于虚置状态,实际脱离上级党委领导。

2019年1月,北京市纪委监委对隆达控股党委、纪委及印包集团党委、纪委等4个党组织进行通报问责,并对包括5名市管干部在内的13名领导干部给予处理,其中,xxx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4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人被诫勉问责,1人被通报问责。

【点评】

隆达控股及下属印包集团、制版厂的种种问题令人震惊。

一个国有企业脱离党的领导和监督长达8年时间,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的时代大背景下,竟还有反差如此巨大的“小气候”;明目张胆对抗上级党组织决定,上级党委、纪委数任领导竟然避而不谈、视而不见,甚至作出“冷处理”的指示……这些问题必须深刻反思。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隆达控股及下属印包集团、制版厂长期陷入“上不管下、下不理上”的状态,从根本上讲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自身。

制版厂原厂长未履行请示报批程序擅自组织选举产生“两委会”,非法行使企业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决策权、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甚至组织职工大会“罢免”上级党委任命的厂长,实质上是从维护少数人利益的狭隘目的出发,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版厂党组织关系长期未理顺,党的建设也严重缺失。而隆达控股和印包集团党委、纪委对制版厂问题的性质长期认识不清晰、站位不高、处置不坚决,数任领导步步退让、听之任之、失管失控,后来甚至还将xxx推选为党代会党代表,评选其为优秀_员,影响恶劣。

隆达控股及下属印包集团、制版厂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这一典型案例被查处,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被追责问责,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纪法依据】

《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_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_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_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二、亿元国债资金成个人私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行长xxx腐败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行长xxx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刑。5年内,xxx与他人合谋多次恶意超发数亿元国债,将其中约亿元国债资金挪用于炒股、投资理财,供个人牟利。其手法之专业、规模之巨大十分罕见。

(一)“明星行长”超发国债获利,手法专业多年未被发现

生于1953年8月的xxx,曾任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局长。2007年3月,由原邮政储蓄体系改制成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xxx担任第一任行长,直至2012年6月,被披露因涉嫌经济问题被查。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8篇

内容提要: 传统的刑法适用机制,被理解为三段论式的逻辑涵摄。然而,这只是看到了法律适用过程的最后环节,而使得涵摄之外或之前的一切思维程序都陷入迷雾。事实上,刑法适用的核心主要不在于概念式的涵摄,而在于归类式的比较。在这一比较性的操作中隐含着某种新的解释方法—“合类型性解释”。在基本思路上,这种解释方法要求:对规范意义的探寻,必须回溯到“作为规范基础之类型”,对超出类型轮廓的行为,则应予以排除。质言之,刑法解释需以“类型”为指导观念;在具体的操作路径上,这种解释方法是沿着典型案例的挑选、比较基点的确立、偏离限度的审查等基本流程而展开,是一种通过个案比较而使规范之内涵逐步精确化的方法。通过个案的不断积累,我们可以逐步摸索出规范的意义范围与边界所在,从而掌握类型的基本轮廓;在与其它解释方法的关系上,它与文义的、体系的、历史的、目的论的解释均存在一定差别,因而值得作为某种新的解释方法来认真对待。

法的现实化过程,必须经历“法理念法规范法判决”这一演进轨迹。如果说立法是从法理念到法规范的现实化过程;那么,司法就是从法规范到法判决的现实化过程。而如果说刑事立法是法律理念与预想的生活事实的相互调和,从而形成刑法规范;那么,刑事司法则是刑法规范与当下案件事实的相互对接,从而形成刑事判决。[1]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看到一种对司法机制的重新理解。在概念法学的思维中,立法中的概念不仅是对生活事实的恰当把握,而且在逻辑上绝对自足和xxx。如此一来,刑事司法的过程,仅仅是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涵摄于概念之下,仅仅是“制定法的精确复写”。然而,这种设想显然过于天真了。三段论演绎仅仅是作出判决的最后一个环节—一种形式上的、逻辑上的正当性需要。在这之前,实际上饱含着规范的解释、续造与发现;饱含着事实的包装、裁剪与格式化。司法过程的核心,主要不在于一种概念式的涵摄,而在于一种归类式的比较。此种比较既是规范与事实间的“目光往返”,更是类型与素材间的交互开放。

在上述的思考方向上,我们可以发展出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此种解释路径,与xxx(f. c. v. sav-igny)以来的传统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论解释等均存在一定差别,可称之为“合类型性解释”。从积极侧面而言,这种解释方法要求对规范意义的探询必须回溯到“作为规范基础之类型”;从消极侧面而言,则要求对超出类型轮廓的行为予以排除。质言之,刑法解释必须以“类型”为指导观念。

在本文中,我关注的主要问题是:此种解释方法的基本思路为何?正当性基础何在?它在具体操作上应如何开展?怎样理解它与传统的解释方法之间复杂而又微妙的关系?在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中,我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合类型性解释”的确揭示了某种新的解释方向与可能,因而值得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方法认真对待。

一、刑法适用机制的重新阐释:“类型”与“事实”的交互开放

(一)三段论:刑法适用的传统思维

传统的(刑)法适用机制,一般被理解为一种三段论式的逻辑操作模式。[2]在这一模式中,一个制定法上的法律规范构成“大前提”,某具体的案件事实被视为一个事例,将这一事例归属于法定构成要件之下的过程,则是“小前提”,大小前提相对应便能得出结论:对此案件事实应该赋予该法条所规定的法效果。这一模式,可用更为直观的图式表达如下:

tr(意指:对于t的每个实例均赋予法效果r)

s=t(意指:s符合t,s为t的一个事例)

sr(意指:xxx赋予法效果r)

上述的描述仅仅是针对最简单的情形而言。如果出现想象竞合或是法条竞合的情况,一个案件事实就可能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彼此相异,但并不能同时适用。法官只能根据相关的竞合理论进行选择性适用。这种情形可描述如下:

t1r1 t2r2

s=t1 or s=t2

sr1 sr2

而如果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一个案件可能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彼此相异却应当并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表面上是同一案件,实际上却包含了可以纳入不同规范予以评价的数个事实,因而本质上只是三段论的叠加适用。这种情形可描述如下:

t1r1 t2r2

s1=t1 and s2=t2

s1r1 s2r2

(二)涵摄之难题:前提如何形成

从表面观察,此种三段论模式逻辑清楚且方便实用,但实际情形却xxx此简单。最为棘手的难题乃在于:如何正确地形成前提,尤其是小前提。一方面,如何确定大前提?这里面主要有如下问题:其一,“大前提”并不是预先地、清楚地给出,而是需要法官去寻找。法官必须在法条的汪洋大海中锁定相关条文。此时,由于个人素养、经验以及对案件的理解差异,法官寻找到的具体规范及其范围可能有很大差别。其二,“大前提”需要综合判断。换言之,大前提并非由刑法整体性地提供给法官,而是需要法官在分散、零碎的规范中去捕捉和整合。在此过程中,难以担保每个法官都能以最完满的方式来整合这些前提。其三,“大前提”可能存在疏漏。大前提并非一定完整地包含在法规范之中,它可能需要法官在立法之外寻求超规范的渊源,进行补充判断。由于这些超规范的渊源不具有实定法的形态,因而难免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其四,“大前提”可能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在立法中,大量存在着法规竞合的情况。此时,法官只能根据竞合的法理进行选择性适用。如果案件事实可以对应不同的规范前提,而这些规范在法律定性、效果规定上存在矛盾,就可能更加棘手。上述问题的提出,意味着“大前提”的形成绝非如此轻易,而是一个蕴含着寻觅、整合、填补、筛选、决断等操作在内的复杂流程。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小前提如何形成?通常来说,传统的三段论思维是将小前提的形成视为一种涵摄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核心,乃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推演。其基本模式为:t由要素a、b、c、d而被穷尽地界定;s具有a、b、c、d等要素;因此,s是t的一个事例。

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典型的概念式涵摄。逻辑学上将此种涵摄操作理解为,将某一对象划归入特定概念之下的过程。从事这一操作,首先必须对该概念进行界定,将决定其性质的重要特征予以明确列举,然后确定,该概念的所有特征在对象中完全重现。然而,在这一看似简单的涵摄操作中,却可能会遭遇意想不到的困难:

其一,要形成涵摄,必须以所有要素都可以被穷尽地定义为前提。换言之,只有在立法者可以描绘a至d的所有要素,并以此种概念式的方法对t加以界定时,才能将案件事实以涵摄的方式归于t之下。然而,这种概念式的界定并非总是可能。对于类型、需填补的评价标准等,根本无法做这种定义,而只能通过不完全的特征描述、指导观点的提示、具体事例的列举,来描绘其轮廓。即使是那些貌似严谨的“概念”,细究起来,也完全可能存在特征上的残缺,远未达到看起来的xxx与细致。

其二,要形成涵摄,必须以法律规范或构成要件的意义清晰为前提。然而,实际情形并非总是如此。不但构成要件的特征可能残缺不全,而且其意义经常模糊难辨。这主要是因为,构成要件要依靠语言来描述。除了符号性的语言(如数字语言)之外,其它语言难以达到绝对的明确与清晰,而毋宁带有多义性、流动性、活泼型的特点。由此,法律规定指示我们的其实仅仅是某种意义的“域”,而非某个固定的“点”。构成要件常常需要通过解释,其意义才可能真正显现。一种逻辑的涵摄,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明这一解释的过程。

其三,事实如果不经过必要的加工,就无法被构成要件所涵摄。仔细审视就会发现,不是案件的原始事实被涵摄,被涵摄的毋宁是经过加工的事实。任何构成要件都是以具有刑法意义的重要特征为基础而形成,而裸的案件事实则可能涉及到更为广阔的行动背景、社会关联与复杂成因。如果不对这些纷繁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挑选、过滤、裁剪和组合,它们就不可能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构成事实”,就不可能真正与刑法规范形成对接。如果不在规范主义的观点下对事实予以格式化,就不可能进行涵摄。

其四,要形成涵摄,必须以规范前提与事实的完全一致为前提。在涵摄的逻辑中,如果事实能充分地、逐一地具备概念特征,就能够被概念所涵摄。此时,两者即被视为“同一”。反之,如果对象在任一特征上不能充分满足,就不能被概念所涵摄,两者即被视为“相异”。然而,实践理性反复地表明,“完全的同一”在这个世界上是难以获得的。在那些典型的、无疑地可被涵摄的案件中,事实是如此接近规范之核心,以至于乍看来它们就是“同一的”,而事实上,我们只是将某种“极端的类似”无意识地视为“同一”。与这些典型案件相比,更为常见的则是非典型的、以不同程度偏离于规范核心的案件。对它们而言,涵摄式的逻辑将陷入失灵,我们只能以某种近似的方式将案件事实归人特定规范之下。于此,恩基希(k. engisch)持有不同看法。[3]他认为,涵摄的特征并不在于案件事实的特征与概念的要素相同,毋宁在于待决案件与之前经裁判的案件相同。他将此称为“固有的涵摄”。然而,engisch忘了,即使是在个案之中进行比较,也不可能有完全的等同。而只是说,在一定的价值观点之下,将待决案件事实与那些典型事实相似地看待罢了。

其五,规范与事实的对接绝非简单地推论,而是隐含着价值判断甚至是决断。xxx鲁赫(g. rad-bruch)曾经说到:在法律中,“到处都是评价在做决定”。[4]这的确指出了被涵摄所遮蔽的某些思维过程。应当承认,在大多数非典型的案例中,法官都不可能仅根据规范确定的特征来推论,而是需要以如下操作取代涵摄:依据相关的比较点,将待决案件与那些典型的、无疑可以被涵摄的案件相似处理。在此过程中,不仅比较点的获得需要决断,而且所谓的“相似处理”也无非是一种价值判断。通过将待决案件与典型案件相似处理,待决案件就被归人了特定规范的适用范围之下。

总之,传统的法学方法论,只看到了法律适用过程的最后环节xxx摄,而使得在涵摄之外或之前的一切思维过程都陷入迷雾。由于这些思维并未被清晰地加以反思,使得司法操作常常在混沌中进行,并总是生硬地、跳跃式地、糊里糊涂地便涵摄成功。法律适用的过程不能被过度地简化为涵摄,相反,我们应扩大对这一问题的难题意识,并妥善清理在该过程中并非以形式逻辑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它们至少包括:规范前提的寻找、整合、填补与筛选;规范意义的解释与探寻;案件事实的加工与纯化;案例间的权衡比较。更毋论那些超越立法的利益衡量、漏洞填补或法的续造。而所有上述操作的基本指向都是—将当下案件以某种近似的方式归人特定的规范类型之下。当然,对这些复杂的思维过程的揭示,并不是要完全否定涵摄。毕竟,涵摄不但对一些典型个案仍有使用之余地,而且对其它案件而言,即使在进行了解释、续造等工作之后,也仍需以涵摄的方式来进行终结性地包装,以使其司法操作获得正当化的外观。

(三)归类式操作:类型与事实的交互开放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明了:法的适用绝非简单的三段论演绎。在某种形式逻辑之下,还隐藏着诸多复杂而微妙的操作。这可谓当下法学方法论上的共识。以下,我试图循着三段论的逻辑顺序,启用类型思维的视角,对这一适用过程予以重新阐释和说明:

首先,大前提并非预先给定的,它需要法官去寻找。然而,面对法条的汪洋大海,法官如何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锁定相关法条?这一寻找xxx在如下基础之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可能的刑法意义的洞察与把握。只有具备了此点,此种“找法”之操作方有可能成功。所谓大前提的寻找,其实就是一个“事实向着类型开放”的过程。其核心在于,法官凭借其对案件事实的可能的刑法意义的把握,去探索和追寻其规范前提。这在实质上是去寻找一个与既定素材可能匹配的类型的过程,是一个案件事实让关联类型“显身”的过程,是一个对案件事实的类型轮廓和规范意义的洞察过程。与这一过程相伴随,规范前提还可能需要整合与填补。这不得不让人联想起“类型补充”的操作。类型补充乃是试图去还原一个完整的类型轮廓。这一还原的过程,就是在“整体形象”的指导下,在类型要素彼此之间的意义关联下,去拾回该类型应该具备、但却在具体规范上无从规定的、残缺的要素。这是一种类型要素的回归过程。

其次,小前提的形成机制则更为复杂。它要将找出的可能匹配之“类型”,与待决的案件事实进行更为细致的权衡与比较。这一反复衡量、比较的过程显现为两种进程的复合:一方面,案件事实必须与刑法规范产生关联,换言之,必须符合特定的刑法类型;另一方面,刑法类型也必须与案件事实进入一种关系,刑法类型必须符合案件事实。由此,最为重要的问题便定格在:刑法类型与案件事实必须在意义与价值上实现彼此的对接。唯此,才能形成小前提。但问题是,刑法类型的意义xxx传统理论所认为的仅仅隐藏在规范本身,仅仅隐藏在法条文字的规定之中。相反,为了探寻这种意义,我们必须回溯到某些直观的事物,回溯到有关的具体案件事实。[5]刑法类型的真实意蕴只有在这些事实之中才能开放,才能完整而清晰地呈现。同样,案件事实的意义也并非可从事实本事分析得出,只有以类型为观照,才能显现出其规范性的意义与价值。这样一来,刑法类型与案件事实的遭遇便呈现出“诠释学循环”的关系:一方面,必须针对生活事实来认识类型,另一方面,必须针对类型来认识生活事实。按照engisch的说法,上述的“诠释学循环”便是一个“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过程。[6]如此一来,刑法适用的机制便不能再被理解为单纯的涵摄,而是一种更为复杂微妙的归类模式。这是一种在“规范—类型”的观点下分析“素材—案件事实”以及在“素材—案件事实”的视域下探寻“规范—类型”之意义的流程,是一个类型与事实相互开放和彼此逼近、对接的进程。[7]从司法的实际状态看,此种归类式的思考往往被概念式的涵摄所掩盖。法官常常将一种本属正当的类型式论证宣称为一个事实上不能维持的概念式涵摄,似乎只有后者才具有真正的科学性,才能担保裁判的客观与公正。按照xxx(ernst fuchs)的说法,这是某种“隐藏的社会学”,将真正的裁判理由及论证过程隐藏起来。而这正是许多法院裁判与现实生活脱节的最重要原因。

在刑法操作中,我们会经常体验到上述的“归类过程”。例如,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中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一般情况下,当行为人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或是棍棒进行抢夺时,我们会很容易地判断,这无疑是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但是,当行为人携带“盐酸”或是“训练有素的动物”进行抢夺时,就不容易迅速得出结论。这会迫使我们去思考“盐酸”或“训练有素的动物”是否属于“凶器”这样的问题。在对“凶器”的理解上,我们很可能会习惯于将其理解为一种杀伤性的器具。[8]这是因为,人们在探寻凶器这一类型的真实含义时,习惯于将自己熟悉的事实视为“该当”的事实,并趋向于认为刑法类型描述的事实仅限于自己熟悉的事实。这是一种对类型意义的“前理解”。事实上,这种熟悉的事实,这种典型的事实(如枪棍等),仅仅构成了刑法类型的核心,它们是无疑地可归属于该类型的事实。一旦出现非典型事实(如“盐酸”、“训练有素的动物”),我们不能轻易做出排除的决定,而是应该一方面不断对“凶器”进行再理解,一方面不断对非典型事实进行再分析。判断者必须一方面对照“盐酸”、“训练有素的动物”去探寻“凶器”的真实含义,去推敲将“凶器”局限地理解为“器具”是否合适;另一方面,判断者还应该对照“凶器”,对照无疑地纳入凶器之中的刀枪剑棒去考察“盐酸”、“训练有素的动物”的法价值与意义,去考虑依照此种意义将其纳入“凶器”的可能性。这样的过程是一种“凶器”向着“盐酸”、“训练有素的动物”不断拉近的过程,也是一种“盐酸”、“训练有素的动物”不断逼近“凶器”的过程。此种过程,绝非分开进行的单向度过程,而是一种同时进行的“交互澄清和阐明”。在这一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刑法类型对生活事实的过滤、筛选和导引,亦始终伴随着生活事实对刑法类型的充实、检验和挑战。

二、刑法解释的另一种思路:以“合类型性”为中心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刑法的适用过程,就是将当下的案件事实归入特定的刑法规范。这一归类性的操作,离不开规范类型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开放与说明。事实上,此种分析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整体性的观察,而且更隐含了刑法解释中的某种具体思路。这一思路,与savigny以来的传统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论解释等,均存在一定差别,我将之称为“合类型性解释”。与所有解释方法一样,我们不能将它视为是一种精确的、统一有效的规则或公式,无法仅仅依凭它,便导出一个唯一正确的法律解答。但是,它的确揭示出某种新的解释方向或路径,从而为当下案件的解决提供动力。

(一)“合类型性解释”的基本思路:回溯规范背后的类型

优秀的法律服务案例xxx 第19篇

管理咨询行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公司总体数量继续增多,不仅有来自国外的,而且有来自本土的,特别是从高校演变的会继续增多;竞争将更加激烈,行业利润水平有所下降,而且会逐步向原点回归,业内的合作和区域整合逐渐开始;新的理论会不断提出,逐步向行业、方向等专业化方向迈进。咨询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竞争愈激烈,对咨询业的需求愈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和发展,可以预言,管理咨询产业将是我国二十一世纪最具希望的朝阳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