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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范文(合集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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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篇

本案中xxx作为某鉴定中心党支部书记,却收取他人贿赂,指示鉴定人员降低他人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数值。鉴定人员通过对受检血样进行数次检测并取平均值的方法,得出最终检测结果,并以该结果为依据出具不实鉴定意见书。这反映出司法鉴定人员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有所欠缺,没有树立起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程序意识、风险意识亟待提高,未能做到将党纪法规、鉴定规范、严谨客观与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2篇

2013年3月,_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随后,江西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意见》出台了《江西省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范》。《意见》详细规定了规范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严格违法记分管理、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分卖分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制度机制。对依法确定接受处理的当事人、严格信息审查的步骤、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通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者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签字确认、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并就防止代理人员接受违法行为处理、依法严厉打击买卖记分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意见还就落实内部监督考核、建立异常情况预警和倒查机制,规定了定期抽查违法处理档案、审核系统日志等措施,并规定了应当追责的情形。然而,“黄牛”xxx从2015年至2019年一直从事代办违章和买分卖分,前后跨度五年,反映出交警支队组织民警和协警对于制度的学习、宣传、执行仍有欠缺,未对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形成有效的监管,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纠正,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导致8名协警私自收受好处,造成腐败(协警队伍出现多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3篇

1.为切实发挥城居保资金拨付各审批关口监管作用,建议加强对审签部门及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提高审签人员的思想认识,加强对城居保资金的重视程度,切实担负起审批把关职责,防止资金拨付程序空转、审批流于形式。

2.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六十二条,《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内控机制》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等规定,为切实做好防范风险工作,建议督促新农保中心严格按照“一事两岗双审”制度要求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让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为防源头基础信息失真,要严格落实发放数据盘制作人与资金发放制表人分离制度;加强对经办电脑工号的管理,对工号的混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混用的情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明确在今后的工作中严禁工号和密码混用;对城居保条线业务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加强对生存认证工作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4篇

新农保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城居保的各项制度,工作直面基层人民群众,承担着大量国家社保资金的收支工作,为避免出现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等腐败问题,应当将队伍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预防基础性工作。你部门在成立新农保中心后,对廉政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深度不够,廉政教育没有入脑入心。“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就是思想道德防线出现问题,正如xxx剖析自身犯罪原因中提到了“单位从未组织过纪法廉政方面的教育,正是因为我对法律和纪律的无知才让我轻易被阳某_成功”。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确保其健康有序运行对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至关重要。为有效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城居保管理监督机制,保障国家社保资金安全,保护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_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向你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5篇

1.未按规定设立稽核股。根据《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三定”方案》第二条(七)项的规定,新农保中心应当设立稽核股,以履行内控管理和监督职能。自2011年新农保中心成立至2021年1月406案案发,你部门未按规定在新农保中心设立稽核股,而是将稽核工作交由被稽核对象xxx、xxx负责,让xxx、xxx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导致新农保中心内控、稽核制度流于形式,稽核工作未实质开展,是导致xxx等人违规操作数年未被发现的重要原因。

2.未按规定安排基金监督股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十四)项等规定,应由你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对包括城居保资金在内的全局基金管理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你部门虽于2014年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但并未安排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对城居保资金进行监督,而是由财务股代替基金监督股在新农保中心的《月度基本养老金支出审批表》上审核签字,致使基金监督股对国家社保资金监管缺位。

3.未按规定推进机构改革工作。根据《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某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要求,你部门下属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社会劳动保险所、新农保中心应当于2019年12月前合并成为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但你部门仅任命了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书记、主任职务,对其他副职人员未作安排,以致三中心名义上合并,但实际仍由原班人马各自为政,xxx等人得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错失及早发现的时机,未能及时止损。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6篇

1.根据《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三定”方案》第二条(七)项的规定,在新农保中心设立稽核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加大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力度,督促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发挥稽核内控职能。

2.根据《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十四)项等规定,严格落实基金监督股的监督职责,加强其对城居保资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方面的监控和检查。

3.根据《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某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某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数据共通等方面真正落实“三中心合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确保机构有序高效运行,以保障包括城居保在内的各项社保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7篇

为避免社保卡持卡人死亡后仍被冒领国家社保资金,城居保系统于2018年上线了生存认证程序,要求领取国家社保资金的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生存认证,否则暂停发放待遇,但城居保系统中对生存认证工作要求的审批权限过低,仅经办人员即可办理,且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另对待遇补发、待遇续发、待遇调整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同样设置过低,新农保中心副主任即为最终审核人。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8篇

现有粮食订单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给不法分子实施骗取补贴、损害种粮农民利益等行为以可乘之机。

一是订单量确定环节,种植面积、亩产平均数量的确定不够精准。目前订单小麦亩均产量确定为250公斤/亩,高于本地农户实际产量,种粮大户无法完成订单。xxx正是利用订单亩均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值,与种粮大户相互勾结,以外地粮冒充订单粮骗取粮食奖励、补贴。

二是订单粮收购认定环节,存在工作人员权责不清、人员混用、权力集中等问题。xxx一人身兼验货员、司磅员、保管员、监仓员等岗位,一人包办以外地粮冒充订单粮予以收购全过程。未能实现多个岗位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初衷。在订单粮收购中,也未按规定核查种粮大户身份,划码单随意由他人代签,工作人员未按职责随意乱签名或不签名。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9篇

建议倡导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行持续监督与管理机制。一方面,对内部人员干预鉴定活动的行为,督促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如实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受理投诉和会员申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负面清单制度,及时通报典型案例。针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个别鉴定人及机构不实鉴定等违法违规执业的问题,加大行业惩戒力度,整治顽瘴痼疾,促进整顿工作走深走实,促使行业自律与行政管理有效结合,真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推动我市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

若你协会就本院指出的问题和建议有异议,在收到本建议书后10日内可向本院提出;若无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相关工作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22年6月8日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0篇

根据《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在x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xxx作为某鉴定中心实际负责人,利用其负责某鉴定中心日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指示鉴定人员降低他人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数值,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这反映出司法鉴定人员未能正确履行好法律赋予的鉴定职责,未能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1篇

本案中xxx在2019年至2020年数次经人请托,指示鉴定人员出具不实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报告。这反映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未能做到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干预鉴定活动情况。同时,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管缺位,使得不实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钻了空子。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对于推动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金钱、人情、虚假”鉴定等是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公正,使刑事违法者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还有损司法鉴定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_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就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建设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2篇

要把对领导干部和重点部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题教育,切实筑牢廉洁防线。在节假日等敏感时段,针对全体干部采用举办廉政教育会、观看廉政教育片等方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如对本检察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如无异议,请你部门在两个月内依法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11月15日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3篇

一是加强对辅警的教育培训。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将辅警教育训练纳入教育训练工作规划,定期组织年度培训,集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强化辅警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增强辅警履职能力。二是强化对辅警的日常管理。《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你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和完善辅警管理和考核制度,让制度管人管事。要加强对辅警的日常考核工作,将辅警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工作任务完成、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绩效工资、层级升降、奖励惩戒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广大辅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确保队伍忠诚、纯洁、可靠。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4篇

你局交警支队仅安排2名正式民警负责交通违法处理窗口(2018年下半年被抽调1名开展联合治超,实际在岗负责1名),而协警数量达8人,比例为1:8,本应由民警负责的事项授权给协警处理,客观上造成民警对协警违规处理车辆违章不知情。同时,窗口单位在思想上、工作中放松了对协警工作的监管,导致协警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成为“潜规则”。协警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流于形式,对于违规处理违章的危害性及后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不能用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交通违法记分制,主要目的是教育和引导驾驶人安全驾驶、守法通行。本案中黄牛通过金钱拉拢腐蚀协警“买分”“卖分”并最终实现“销分”,上述行为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_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本院建议你局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5篇

1.资金拨付审批流于形式。xxx制作的新农保中心《月度基本养老金支出审批表》,虽经过新农保中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基金监督股负责人、分管副职、单位负责人的层层签字审批,但上述审批更多流于形式,相关审核人员均未认真履行核查职责,对xxx提交审核的支付审批表未对照城居保系统进行核对,以致资金拨付虽经数个审核关口,却在长达数年时间内无一人审核出问题,甚至发现异常以后仍然没有去做细致深入的核查工作。

2.“一事两岗双审”形同虚设。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六十二条,《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内控机制》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等规定,为防范风险,新农保中心须严格按照“一事两岗双审”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如编制新农保基金发放表的人员不能兼任制作新农保基金发放数据盘工作;要加强经办电脑工号管理,严禁工号和密码混用。上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构建岗位间的监督机制,但你部门落实上述制度乏力,如xxx既经办新农保基金发放数据盘制作业务,又编制新农保中心养老金月度拨付审批表;xxx作为待遇发放股的审核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对xxx操作的生存验证工作不进行监督,为图方便,擅自将其具备最终审核权限的工号及密码告知xxx,导致xxx等人通过违规操作生存验证、登录xxx工号进行违规审核等方式套取国家社保资金。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6篇

你公司在基层粮库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监管缺位、落实乏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你公司已有《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粮食订单落实流程》等制度,但已有制度中并未明确监管的职能部门和职责,不利于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比如在进出车辆管理上没有严格落实进出粮库车辆报备制度,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安保人员形同虚设,导致部分工作人员随意安排车辆进出粮库,为盗卖粮食提供方便之门。xxx案件中正是因为没有落实进出粮库车辆报备制度,导致其盗卖粮食的行为得逞。

二是重点岗位任职时间过长。本案xxx在某粮库任保管员近30年,未更换过工作单位及工作岗位,资历老、人头熟,长期任职后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也产生腐败的温床。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你公司对基层粮库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且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滞后,不利于保护粮食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侵害。如xxx案件中反映,在xxx骗取补贴、盗卖粮食过程中,均没有任何监督监管体制,xxx等人轻易实现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

四是问责机制不明确。对于有损粮食安全工作坑农损农、骗取国家财产的不良行为未能制定严明的问责机制。未明确相关行为责任及主体责任,也未明确对于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纪检_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导致对部分责任人员未能及时追究责任。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7篇

根据2016年11月_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文职辅警可从事窗口服务相关辅助工作,且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涉案8名协警均系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被安排到交通违法处理岗从事窗口服务工作,除2人为大专文化程度外,其余6人均为高中或者中专文化程度,达不到窗口服务岗位要求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涉案协警在工作中,使用民警的数字证书登录系统处理交通违法,违反了《江西省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处理交通违法的人员必须是民警”的规定。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8篇

经调查了解,你公司在基层粮库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廉政教育活动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二是职业道德培育仍需加强,基层粮库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廉洁自律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粮库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粮食领域职务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结合审查办理案件和前期调研情况,根据《_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19篇

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规定,勤务辅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勤务辅警招聘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同时规定应聘时学历为高中(中专)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聘用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以后不得再续聘。省公安厅围绕《条例》陆续出台了《江西省公安机关现有合同制辅助人员过渡辅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你局在辅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把辅警准入关。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应通过考试和考核等方法,对符合岗位要求的继续聘用;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及时调岗,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予以解聘或者不再续聘。对于新进辅警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规定》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招聘,确保辅警队伍整体素质过硬。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20篇

建议以你协会为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广大鉴定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法治信仰,对党纪法规保有敬畏之心,真正让规范鉴定成为一种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便开展线下培训,可开展线上培训,通过互动答疑等多种形式提高培训质效。还可以定期发布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负面案例,以负面案例为鉴,促使鉴定人恪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重视和贯彻落实好鉴定责任,在鉴定中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不受身边诱惑和风险所影响,切实筑牢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xxx 第21篇

要组织开展打击“买分卖分”专项行动,及时发现买分卖分案件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厉打击利用买卖记分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交警支队销分窗口单位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查摆出来的问题严肃整改,对发现买分卖分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对于民警辅警参与买分卖分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通过严厉查处买分卖分行为和对民警辅警强化监督,消除廉政风险点,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要结合违法犯罪案例,对民警辅警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不断提高民警辅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犯罪。要对重点岗位、重要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增强民警辅警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教育民警辅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请你局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及时研究,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本院;如无异议,请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