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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举证材料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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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举证材料范文 第1篇

(一)举证期限已经名存实亡 (二)新证据的规定:《民诉法》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诉法解释》第102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证据规则》第46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证据交换

《证据规定》 :1、开庭审理前进行;2、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决定;3、证据交换时间由当事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4、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三、举证、质证

(1)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出示证据。质证: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所出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疑,并对该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辩驳。 (2)程序:法庭调查过程。 四、证据采信

《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申请人: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岁,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______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________年10月26日下午4时,申请人收到了贵院受理的王______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11月8日开庭的《传票》。不巧的是,申请人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重新申请证据,另申请人由于不愿意与王________离婚以及正承担所在单位编书等繁重的任务,因此出庭应诉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30天的举证时间,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举证通知书

(××××)×××字第××号

×××:

根据《_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20xx年xx月xx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认为(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活动中,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在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方面,我公司认为以下几方面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列明质疑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在该项目的采购活动过程中,我公司认为以下几方面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列明质疑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在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评定中,我公司认为以下几方面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列明质疑事项的同时,依法举证):

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几方面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质疑人: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邮编:_____

电子邮箱:_____传真: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现将当事人举证的有关事项,予以告知: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举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据。

五、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七、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九、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时(开庭 日前)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十一、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十二、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勘验、鉴定的;

4、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经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调查取证的线索不明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五、人民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十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十七、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或不愿意接受当庭质询,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十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十九、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二十一、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十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或以暴力、胁迫、引诱等方法妨碍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索赔通知书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款时提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是被保险人最终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条件。...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来用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制定本规定。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根据《_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公正。

一,被告有义务向法庭举证。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近期,我参加了预备法官培训班组织的庭审观摩教学活动。该次庭审的内容是长沙中院就被告人被控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在法院从事了八年书记员工作的我来说,对于庭审现场、庭审程序并不陌生。而本着学习的态度、坐在旁听席上听庭还是头一回,因此此次庭审观摩与以往我担任庭审记录的案件审理相比,给我的感受更深刻、更具体。

此次庭审总的来说,我认为庭审程序合法,庭前准备充分,使得庭审达到了主审法官用语简洁、细节把握得当,思路清晰、引导得当的良好效果,并注意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此,我仅结合实践中的工作经验和此次庭审观摩的感受,就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谈三点浅显的看法。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庭审程序要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在程序性的工作准备到位的同时,阅卷也尤其重要。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庭前有很大一部分的时间是用在阅卷上的。这样可以使控辩双方充分了解争议的问题以及出现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充分的做好准备。对此,法院还可以适当的督促控辩双方阅卷,作好庭审准备工作。避免开庭时临时出现突发情况。比如说公诉人或被告人突然提出:“……问题请法院调查核实”,这样的问题提出来未免不科学,而且可能会加大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和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就可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有利于案件的“事实、证据辩论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庭审中用语要简洁、规范,同时又要便于被告人理解。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很有限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很多文化水平都不高,还可能会有听不懂普通话的,或者连“回避”是什么意思都要另行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能够精准用语,让被告人既能听明白、又不显得累赘。同时,问话要简洁、明了、直接,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庭审时间,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

三、庭审中要注意细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要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庭审中,依程序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补充的意见,是否需要辩护人补充发表意见,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为被告人依法做出必要的提示。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但是也应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是否有异议。对一审的质证认证是否有异议。

2、要注重对庭审节奏和庭审氛围的把握。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的,不进行重复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情绪激动容易失控的情况,审判长要给予提醒,以使被告人及时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3、要加强引导。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要清晰、有层次感,以便于控辩双方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对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正面回应的问题,或者都没有及时注意到的新问题,可以及时归纳总结并以此适当的引导控辩双方。这样就可以避免当新的事实或问题被提出来时,另一方未及时的做出回应,导致事实没有查清,需要第二次开庭的情况发生。从而加重诉累,延长审理期限。

案情简介:

休辰斯(Houchens)夫人是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居民。1980年8月,她丈夫去泰国旅游。从那时起,休辰斯夫人再也没有收到她丈夫的任何音信。根据弗吉尼亚州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的失踪状态超过7年时间,则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人死亡。据此,休辰斯夫人在1988年向该州法院提出上述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其丈夫死亡的宣告。在失踪前,休辰斯先生曾向被告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个人人身保险。在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作出后,休辰斯夫人以上述两份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理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约支付有关保险赔偿金。该公司拒绝了休辰斯夫人提出的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其理由是:两份保险合同都规定,保险赔偿金给付的必要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况。在本案中,虽然法院宣告长期失踪的被保险人“死亡”,但该宣告死亡并不必然意味着休辰斯先生是意外死亡的,因此,拒绝支付有关保险赔偿金。双方就此问题发生民事纠纷。1988年底,休辰斯夫人以“保险合同违约纠纷”为由,向设在弗吉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审前发现程序中,本案原告没能向法院提交关于其失踪丈夫确实是意外死亡的充分证据。根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本案被告)向法院提出一项动议:鉴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这一事实,因此,被告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表示并非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本案不存在真实的争议问题,继续开庭审理完全没有必要,申请法院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本案的诉讼程序。经过审查,法院认同了被告动议的内容,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对此,休辰斯夫人表示不服,向联邦第4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主文:

负责审理本案上诉请求的埃尔文法官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涉案重要事实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加以支撑,则受理本案的联邦法院必须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该诉讼程序。就第56条第3款的内容来看,当一件民事案件“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时”,法院就应当以简易判决的方式认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动议内容。在本案中,虽然以死亡宣告判决为依据,休辰斯夫人确实能证明其丈夫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但是,根据涉案的两份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的必要前提是:她必须在发现程序中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的。而她在审前程序中提供的一些证明力薄弱的环境证据,并不能使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就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产生内心确信。根据弗吉尼亚州相关法律的规定,休辰斯夫人应对“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既然她无法在审前阶段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对前述事实主张加以证明,法院应使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可以认为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一审法院就此作出简易判决的行为是恰当的,上诉审法院对此加以支持。

评析:

第一,本案的公正审理主要涉及到英美民事诉讼的以下制度和理念:

(一)简易判决制度。所谓简易判决,又被称为即决判决,是指对重要的案件事实并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在审前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直接将案件作为纯法律问题加以处理的一种便捷、快速的判决方式。简易判决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进行不必要的开庭审理,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和成本。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会主动作出简易判决,而必须在有关当事人提出动议后,才能审查决定是否要作出该种判决。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有权提出该种动议。具体来说,原告应在诉讼开始20天之后提出该种动议,而被告则可以在审前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提出该动议。但如果法官已经指定了本案第一次开庭辩论期日时,则当事人应当在该期日10天前提出该动议。既可以由一方提出该种动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该种动议。这种情况被称为交叉动议。如果提出交叉动议,则审理本案的法院应分别对动议内容作出审查处理的决定。法院在对简易判决的动议作出裁判时,如果对本案重要事实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疑问,一般会作有利于动议相对方的理解和解释。法院在审前程序中作出的简易判决,在性质上属于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判决,具有实质既判力。另外,即使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被法院驳回了,其在开庭审理阶段还能以同样的理由提出指示裁决的动议。指示裁决在要件、功能等内容上同简易判决完全一样,两者惟一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只能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而后者则只能在审前发现程序中提出。

(二)举证责任制度。所谓举证责任,又被称为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在未得到证明时应承担实体败诉危险的一种法律责任。这里应注意的一点是:所谓“诉讼请求或主张未得到证明”,是指案件有关请求或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诉讼状态。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审案法官就陷入了“困境”:一方面,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楚;另一方面,法官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又不得拒绝裁判。这时,使法官解脱上述“困境”的惟一方法,就是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即在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提出的这些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法院就直接判决谁实体败诉。这就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惟一功能。在这方面,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制度同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制度有着“异曲同工”的功效。针对案件中特定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会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的现象。

(三)证明标准问题。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一般采取的是“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的含义是:当一个事实主张被陪审团(或法官)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其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该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是真实的。

(四)英美法系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包括在内)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采取“两分法”,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事实问题应完全由陪审团加以审理裁判,而法官则专门负责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法官不应干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陪审团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种诉讼问题的“两分法”,既体现了法官和陪审团在审判业务上的专业分工,也体现了两个审判主体的权力制衡和相互牵制。

(五)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在于保护死亡人的利益,而在于保护同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通过宣告死亡制度的适用,将产生下述法律效果:婚姻关系自然消灭、遗嘱开始生效以及收养或被收养关系消灭等等。虽然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在法律上有同样的效果,但两者之间还是有所区别:当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他可以向法院申请作出新判决,撤消以前的死亡宣告判决。因此,法院作出的死亡宣告判决是没有实质既判力的。另外,死亡宣告判决只具有确 认失踪人死亡的功能,而不具有具体确定失踪人到底是自然死亡还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功能。

第二,在本案中,法官作出简易判决的逻辑思路为:(1)本案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两笔保险赔偿金)是由原告提出的。因此,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2)为使上述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认同,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下列两项事实主张的成立:①被保险人已死亡;②被保险人属于意外事故死亡;(3)以提供州法院作出的休辰斯先生死亡宣告判决的方式,原告证明了第①项事实主张的成立;(4)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的,而保险公司客观上也不可能对此提出强有力的相反证据进行抗辩。因此,原告提出的第②项事实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就该事实成立进行的证明,和被告就该事实不成立的反驳证明,都没有满足“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的要求。此时,身上背负举证责任的本案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5)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被告可以上述第②项事实真伪不明为依据而提出如下动议: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继续开庭审理完全没有意义,申请法院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本案的诉讼程序;(6)如果动议成立,即本案确实不存在事实上的真正争议时,则根据英美法系“两分法”理念的要求,法官将不会把本案事实部分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裁判,而是由法官将其作为纯法律问题进行处理,作出简易判决。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民事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 起诉、上诉及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1、起诉时明知道被告无执行能力通过诉讼也无法执行,仍坚持起诉的,将产生由自己承担诉讼费的不利后果。

2、所诉案件不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将承担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并承担一定诉讼费的风险。

3、已起诉的案件本院无管辖权的,会导致本院不予受理或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的后果。

4、当事人对起诉的事实,无权主张诉讼权利的,将承担驳回起诉并承担一定诉讼费用的风险。

5、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在本次诉讼中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过高,会导致该部分败诉且诉讼费由自己承担的后果。

6、诉讼中需要增加、变更诉讼氢气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将不予受理,会导致这部分权利不能及时得到的保护。

7、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如上诉理由或证据不足,将承担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承担二审诉讼费的风险。

二、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上诉人提出上诉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及金额交纳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将按撤诉处理。

三、 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中的风险

1、诉前或诉中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或有毁损证据的可能,未及时向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将承担债务不能及时得到清偿或举证不能的风险。

2、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保全申请。

3、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在书面申请中必须载明需保全财产或证据的名称、数量、价值及确切的存放地点,否则,将不予保全。

4、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不提供担保和预交保全费用的,将不予以保全。

5、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或证据,因其所申请错误或请求保全的财产和证据出现错误而导致人民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将赔偿被保全人的经济损失。

6、一方申请财产保全而对方没有财产或财产被转移的,会导致该财产保全不能实现并要承担财产保全费的风险,还会导致判决生效后因无财产,无法进行强制执行的风险。

四、 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和证据的,当事人将承担不能胜诉的风险,并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 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的,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六、 超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证据必须在限定的举证期限提出或在举证期限届满三天前提出延期申请,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将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以致败诉的风险。

七、 申请委托评估、鉴定的风险

1、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及限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申请评估、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八、 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中的风险依法需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九、 不按时到庭的风险 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缺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将承担视为撤回起诉的后果;被告将丧失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并承担缺席审理及判决的后果。

十、 执行中的风险

1、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诗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将丧失请求人民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2、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或线索等情况的,将承担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正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会导致依法中止执行的风险。

最后,建议当事人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增强交易风险意识,要考察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财产状况,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以便在可能进行的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201 年 月 日

法院举证材料范文 第2篇

证明标准是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者最低限度。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法官等事实认定者决定案件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 二、高度可能性——关于证明标准的一般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排除合理怀疑——关于证明标准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四节

证明程序

法院举证材料范文 第3篇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民事举证规定

《民诉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