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范文网

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诉讼范文(热门6篇)

74

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诉讼范文 第1篇

被告: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张xx,厅长

第三人:xx铁路局

诉讼请求:

1、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xxxx]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和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xxxx]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被告对南铁车辆段广告公司已故经理周xx是否属于工伤死亡重新认定。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xxxx]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

1、被告认定周xx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1) 周xx死亡原因,根据xx市第九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及xx铁路局公安处调查后出具的证明,已经确认周xx死亡证明书第一份作废,以第二份为准。第二份死亡证明书证明周xx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证明原因为“病毒性肝炎”。该份死亡证明书证实周xx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

(2) 周xx所在的xx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是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时工作制,不可能只在单位办公室办公,市场经济,人走到哪里,随时都有工作找上门来,这是其工作职责所决定的。

(3) 周xxxxxx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间,始终带病在坚持工作,单位也始终没有明确宣布停止周xx的经理职务,也没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xxxx年11月29日催回外地客户的广告费165500元。多经广告公司财务也送若干单据到医院由周xx签字,还有业务主办方锡平开公司小车从医院接他回单位处理公事。

(4) 与xx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客户北京辐轮广告公司崔端平总经理的证言、同病房病友缪朝华的证言,均可证实周xx在住院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

(5) 周xxxxxx年12月10日上午9—11点多在医院和业务主办方锡平商谈工作两个多小时,商议的工作计划和底工作小结。当天晚上周xx突发“颅内出血”死亡,抢救时间未超过15小时,工伤认定第15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周xx是在工作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劳累过度直接导致“颅内出血”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2、被告认定周xx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家属和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xx铁路局车辆段并未提出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xx死亡不属于工伤。

(1) xx铁路局xx车辆段xxxx年6月12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以及xxxx年8月16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再次取证的答复,均以xx市第九医院第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关于死亡诊断系病性肝炎为证据来认定死亡原因。而实际上这两份答复所依据的xx市第九医院的第一份死亡证明书是作废的,并作出了新的居民医学生亡证明书,直接死亡原因是“颅内出血”。因此,xx车辆段以已经作废的死亡证明书举证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证明是xxxx年12月26日交给车辆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证明是xxxx年3月之前交给人事科的)。xxxx年9月10日前原告付xx和亲属到xx车辆段党委书记王保根的办公室,问王保根:你不到第九医院去调查,你两次举证给省医保的答复完全是与事实不符,就死亡证明一事,xx铁路局公安分处去第九医院调查,原件在xx公安分处,复印件是xx铁路车辆段领导在xxxx年11月1日听证会上交给了主持会议的龚河兴处长。

(2) xx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xx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带病坚持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多份证据可以证实周xx是在带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经理的职责,因工作劳累而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平时和业务主办谈工作在50分钟之内,而在xxxx年12月10日周xx和方锡平谈工作有两个多小时,用脑过度劳累后导致“颅内出血”死亡。

(3) xx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xx死亡系由原来的慢性乙型肝病导致死亡而与工作劳累无关,更不能证明“颅内出血”与慢性乙型肝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xx车辆段没有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xx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突发“颅内出血”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且其提供的重要证据死亡证明书已经被xx市第九医院作废,故其证据不充分,也不合法。

二、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xxxx]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被告xxxx年9月20日致xx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的答复书第二点“申请人无法提供周xx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有效证据”,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工伤认定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这一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举证规则,因此是无效的。

2、被告认为周xx在住院期间死亡因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是看与工作职责是否有联系,而不能机械地固定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周xx在住院治疗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职责,完全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认定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三、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xxxx]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相矛盾,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多次听证,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充分听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案事实的描述,已经查清了本案的事实,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基础――车辆段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完全不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xx省人民政府_公室曾在xxxx年5月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赣劳社伤认字[xxxx]第A0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建议函》,虽然下达该建议函违反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xx省人民政府_公室下发该建议函时,本案处于中止审理期间),建议函的内容有悖《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但已经认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重新作出认定。因此xx省人民政府_公室该份行政复议书自相矛盾,依法应予撤销该行政复议书。

综上所述,被告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撤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付xx

xxxx年七月八日

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诉讼范文 第2篇

上诉人:xx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xx市xx路xx号,

法人代表:颜xx。电话:xxxxxxxxx。

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xx市xx区xx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局长;电话:xxxxxxxxxxx。

第三人:陈xx,男,汉族,xxxx年10月16日生,住xx市xx镇xx村三组。上诉人不服xx市白下区人民法院(xxx)白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xx市白下区人民法院(xxx)白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判决陈xx不属于工伤。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行政复议不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一审裁判没有法律依据。_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告知我方,说上述二个规定相互冲突,以前者上位法为准,表明行政复议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后者规章属于下位法因而无效。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关于申请行政复议只是一种当事人选择性的规范,根本不是必经程序,承办法官如何能读出是前置程序呢?看一看我国法律关于前置程序条款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xx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不难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不是前置程序的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即工伤认定是可复议也可诉讼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担心人们对《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错误理解。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明确规定:“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规定,_常委会的解释,_或者_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纪要“(四)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还规定:“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终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_裁定”。根据最高院座谈会纪要,《工伤认定办法》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解释规定应当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不是参照适用的问题,而是应当适用的问题!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很明显,如果是前置程序,上述规定应当修正为:“1、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行政复议的'决定”。否则,对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类似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里比比皆是,我们却始终未能找到行政复议是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

二、不仅法律、规章规定工伤认定是可复议也可诉讼的行为,而且被上诉人同样在其后的工伤认定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被上诉人xxx年3月13日做出的宁劳社工终字(xxx)第0003号《工伤认定终止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我们询问本案承办法官,回答若诉至法院,我们一样驳回。这确实是中国老百姓的大不幸!你老百姓就是完全按照《工伤认定办法》或者劳动部门的规定去做,所有的不利后果仍然必须你来承担。这还有天理吗?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和理解法律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xxx年7月9日

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诉讼范文 第3篇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县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   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3月5日至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区人民法院

江西****有限公司

201月12日

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诉讼范文 第4篇

(一)本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二)递交份数:法院一份, 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下同);

(三)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起诉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证据材料

来自: 文豪学者 > 《法律事件》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起诉状范本】行政不作为起诉状范本

【起诉状范本】行政不作为起诉状范本。被告:_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由于_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违法法律法规,使我历经__年为起诉奔波,身心受到伤害,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为继续上...

民事起诉状(民事行政诉讼用)

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

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诉讼范文 第5篇

原告: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香洲区教育路24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XXXX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香劳社工决字X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2011]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XXX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诉讼范文 第6篇

上诉人:

原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 15 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 73 号市委北院。

法定代表人:周春辉,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年 9 月 6 日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 5068 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 12 月 1 日上午 11 时许,在原告承建的鹤壁市民兵训练基地工地由于绳卡脱落导致钢筋反弹,伤到在此工作的许效军的`下颚部。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带其到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 16 排螺旋 CT平扫和 CT 成像检查,诊断结果为头颅 CT 扫描未见异常。原告为此支付了全部费用。同时,自 20**年 12 月 1 日事故发生至今,许效军未再来原告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