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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例总结(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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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例总结 第1篇

本文以“传销”为关键词,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检索整理了所有与传销行政违法或传销犯罪相关的刑事参考案例(共7个),具体如下:

(1)xxx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1)苏09刑终421号

【案例争点】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投资者购币加入并根据其发展下线情况结算收益的行为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

计算传销犯罪数额时,不应扣除传销人员培训、会务等费用开支,传销参与者投入的资金系传销犯罪所用财物,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2)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94号

【案例争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裁判要旨】

传销犯罪系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实务中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地确定刑事打击对象;

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张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在实施传销活动中起领导、骨干作用的人员,应以组织者、领导者给予刑事处罚;

对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可通过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处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3)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2)赣09刑终41号

【案例争点】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投入资金发生损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了解传销模式,为获得高额奖励,积极发展新会员,具有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

其通过发展新会员,获得虚拟币奖励,并在发展一定新会员数量后获得会员等级晋升,从管理团队中获取额外奖励,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是其获得返利的依据;

结合被告人发展团队人员的数量和层级,其行为完全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认定标准,应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

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本人投入资金未能收回而具有损失的,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4)xxx、xxx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2)鲁16刑终203号

【案例争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裁判要旨】

应综合各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发展人员数量等基本事实以及各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予以区别量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未起到发起、策划作用,也没有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发展人员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5)xxx、xxx集资诈骗案:(2019)渝刑终29号

【案例争点】以传销方式骗取不特定公众财物的定性

【裁判要旨】

被告人发展下线达30余万人,收取加盟费3亿余元,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募集所得3亿余元中有716万元用于运作,亿余元用于返利,截留的亿余元被个人私分,可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又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采用传销手段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集资诈骗罪认定惩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排斥关系,二者可能发生竞合,应择一重论处。

(6)xxx等非法经营案:(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19号

【案例争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时的处理

【裁判要旨】

部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另一部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故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被告单位有真实的商品经营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7)xxx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2)鄂09刑终175号

【案例争点】基于同一事实刑行竞合情形下应当优先退赔被害人

【裁判要旨】

被告单位以消费返利为噱头,以人为操控的、号称“只升不跌”的虚假的虚拟货币为名义诱使会员投资购买,其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同一行为既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又构成刑事犯罪的,适用刑事优先处理原则;

在实体判断上,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已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必须符合某一罪名的全部构罪要件,才能认定该行为同时构成犯罪;

在案件已定性为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应优先在刑事程序框架下处理涉案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本案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执行顺位应优先于罚金刑。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传销案例总结 第2篇

当事人自2019年1月1日起,通过自行研发的平台(该平台搭载在微信公众号)发展、管理会员(即各级别代理商),销售其品牌系列产品。会员在此平台注册后,就能通过平台进行商品交易下单、账户资金充值、提现等工作。成为当事人会员须由推荐人推荐,才能在平台上注册,会员加入后,与招募人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并由此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共有5个级别,入会时需购买产品,并缴纳保证金,作为对应级别会员的加入条件。当事人通过制订一套完整的奖金计酬制度,激励会员成为代理商后,推荐、发展、介绍他人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加入和购买公司产品,由此获得不同种类、不同比率的返点和奖励。当事人以“团队计酬”方式进行传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止,共计发展会员人数50多万名,发展下线层级最多的达13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没10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传销案例总结 第3篇

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在该平台上推出一款金融产品,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吸引他人参与。用户需要通过他人推荐,在某购商城平台上充值不同金额可获得对应会员资格。不同会员在平台上推荐他人购物可获得不同比例的分润,同时还可获得购买不同额度的产品的权利。上级会员推荐他人成为下级会员,可获得不同比例的推荐费。经统计,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共收取入门费过亿元,缴费会员人数超过6538人。

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所列的组织传销行为,鉴于该案的违法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达到追究刑责的标准,依据《_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_门。_门已立案侦查,目前已刑拘7名传销骨干人员。

信息报送邮箱:yjxcb@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