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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艇适航总结(热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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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艇适航总结 第1篇

1(建造开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审查工厂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系统,沟通彼此之间的联系,建立与技术部门及质保部门的正常工作联系。

(2)审查工厂的质量控制方案,审核船厂的质量计划,与技术部门及质保部门共同商定本工程实际质量检查的内容、质量控制点、监理验收的内容。

(3)确定与船厂技术部门、质保部门用于本工程的各类质检报告内容与格式。

(4)审查材料质保书,确定材料复查内容,参与材料复查试验。

(5)审查焊接材料焙烘、保温设备完好情况及相应的纪录登记,焊接材料发放台帐、焊条回收制度。

(6)审查焊工资质及有效证件。

审查船厂制定的的建造工程实施总进度计划和各级进度计划。与船东、船厂协商建造费用的控制问题。

(7)审核船厂HSE资格,检查船厂编制的HSE计划。

(8)协助船东审核并签署开工令。

(9)抓好开工前的技术交底会。参加的人员主要有设计部门、施工单位项目组成人员、船东及监理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针对该船在建造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提出建造中的难点和重点,力争将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预测和解决。

2(建造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建造实施阶段船舶监理分为4个专业进行监理,即船体监理、船机监理、船电监理和专用设备工程监理。

(1)船体监理

船体部分的监理工作主要有:

原材料、放样和号料检验;胎架、船台装配检验;龙骨、底板、纵横构架、舱壁、内部构架、机座、外板、甲板、首尾柱、上层建筑安装检验;

焊缝质量检验;船体密性试验;船体完工检验;船体舾装检验;涂装和内装检验等。对所有船体检验项目均应对照标准、规范检验,认真填写检验表格,给出一个综合评定。

(2)船机监理

机电设备的外购件质量跟踪检验是机电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船厂一般不生产机械设备,因此船舶的主要机、电设备等均要外出购买成品。对于定型的机电产品,可以省去跟踪检验工作,购回后进行调试和检验即可。但是对于一些单独制作的产品,

应积极参与其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理工作,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整个建造进度和建造质量。此外还有主、辅机安装,舵桨系统安装,管系、轴系等制造和安装的检验工作。

(3)船电监理

船电的监理工作主要有: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电气接线;电缆的敷设;电气舾装件安装等检验。

(4)专用设备的监理

根据船舶专业性能的要求,制定专用设备相关的质量检验内容和方式方法,如多用途拖轮的对外消防设备、水面污油回收装置、消油剂喷洒装置、垃圾回收装置、污水回收设备等。

3(建造阶段监理的四大控制

(1)质量的控制

造船质量是造船的核心,质量的控制是监造工作的中心任务,要贯彻到造船的全过程。坚持质量第一,系统管理,预防为主,加强事先指导,中间检查和质量评定,严格要求的质量方针。监造组组织实施建造的质量计划,监督船厂实施质量计划,监督造船材料设备检验和材料复检,实施质量动态控制,进行跟踪检查和质量抽查,对有怀疑的工作进行复检,审核确认施工试验报告的施工检查记录,组织质量问题处理和纠正,组织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建造实施阶段质量控制分采办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设备调试和船舶交接阶段的质量控制。除控制各阶段的质量外,要建立健全的报告制度,保存完整的质量记录、文件及证书。要严格按照建造质量控制流程及相关的程序、规定进行;确定质量控制点,对质量控制点要按照有关船舶的入级与建造规范及法定检查技术规范执行。

(2)建造进度的控制

摘要:船舶检验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程度很强的技术服务工作,它承载着许多的责任。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船舶运输、工程行业的发展蒸蒸日上。

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对船舶检验工作来说,一方面要求验船师们不懈地追求对新生相关技术、产品的理解,另外也要求船舶检验工作改变技术为主导的工作模式,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增强管理功能,使之更加和谐、有序。

关键词:船舶、检验、管理

1、船舶检验的概念

船舶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的建造、设计、营运(使用)中安全状态进行鉴定、检验或评审,并作出合格、符合、认证或适航等结论的技术活动过程。

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审核、检验、鉴定和测试的总称。

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

要想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只有使船舶通过相应的检验。

2、船舶检验的作用

①船舶检验的基础作用是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

②船舶检验是维护国家权益,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工具。

③船舶检验是航运业迅速发展壮大不可缺少的保证。

④船舶检验是促进造船业和船用产品发展的重要动力。

3、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

船舶法定检验:船舶法定检验,英文名称:statutory survey,法定检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xxx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活动。

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特点:①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

②它表现为检验与评定方式,但其实质是船舶检验机构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

③它是强制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专门行使(专署权力),其他部门和机构均不得为之。

④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船舶入级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英文名称:class survey,其他名称:船级检验,船东为保险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取得某船级社的船级而自愿申请该船级社进行的检验。

入级检验。

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为了保险和航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向船级社申请入级,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

它包括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和发证工作。

入级是船东由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接受船级社的检验,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设施在该船级社的监督下并按照该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建造或由该船级社进行全面的初次入级检验,证明符合或等效于此船级社的规范或规定,即为取得该种船级。

入级检验合格后,由船级社发给证书,授予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名录内。

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特点。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根据其制定的规范、检验程序对船舶实施的检验。

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非强制性检验。

但目前我国《_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了几类特殊船舶需要进行入级检验。

入级检验具有以下特点:xxx可以自由选择取得不同船级社的船籍。

船舶入级的目的是通过取得该船级社船级,提高船舶在航运中的竞争能力。

②入级检验一般和法定检验结合进行。

③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④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⑤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⑥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⑦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船舶公证检验:船舶公证检验,英文名称:justice survey。

公证检验是指船检机构接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

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索赔及海事仲裁行为的有效凭证。

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

4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

_直属船检局(黑龙江、广东);中国船级社(CC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农业部所属渔船检验局。

5、船舶检验管理

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及职责。

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根据_《_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67号)的规定,_海事局(_海事局)是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为了加强管理,_海事局分别在上海、武汉、大连、天津、广州设立船舶检验管理处。

船舶检验管理职责。

船舶检验管理的主要职责有:组织拟订船舶技术政策和综合性法规;跟踪和研究、实施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并组织实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及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工作;管理船舶检验和技术监督工作;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师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船舶检验的免除、等效。

船舶检验机构管理。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①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②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③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航行船舶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④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小型(20米以下)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⑤验船人员管理。

验船人员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分为以下七类:国际航行海船(A);沿海航行海船(B);内河船舶(C);海上设施(A);沿海小型船舶(C);内河小型船舶(C);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

6、结束语

在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应积极开展诚信作风建设活动,切实严格抓好产品质量,不搞以次充好,xxx绝偷工减料,防止假冒伪劣,提升设计水平,重视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采购管理以及加强劳务工队伍建设等工作,维护中国造船行业良好形象和中国造船信誉,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中国造船在国际造船中的地位、信誉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xxx。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基本问题的比较与浅析[J]。水路运输文摘,.5.

[2]xxx。谈船舶检验部门在水上安全监管中的管理责任[J]。安全管理与技术,.4.

[3]xxx。德国的航运及船舶检验管理[J]。中国设备工程,.10.

[4]龙进军主编。船舶检验[M]。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5]包盛清,xxx主编。_渔业船舶检验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

[6]杨和庭。船舶机械检验(第三版)――高等学校教材[M].人民交通出版社,..

舰艇适航总结 第2篇

几个月来,我虽然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距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如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岗位还不够熟悉等等,这些问题,我决心实习报告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使自己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针对实习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打算做好以下几点

来弥补自己工作中的不足:

1.做好实习期工作计划,继续加强对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岗位各种制度和业务的学习,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各种制度和业务。

2.以实践带学习全方位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在注重学习的同时狠抓实践,在实践中利用所学知识用知识指导实践全方位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3.踏实做好本职工作。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以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更加热情的工作作风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力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4.继续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为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单位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_海上交通安全法》《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_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_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xxx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xxx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_登记或者拟在_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_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_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_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_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_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_登记或者拟在_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_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_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_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_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最新_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_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_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_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具有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_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一)未按照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xxx委托_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根据x市安委办《关于印发x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的活动。现将活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舰艇适航总结 第3篇

从大学校门跨入到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岗位,一开始我难以适应角色的转变,不能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认为没有多少事情可以做,我就有一点失望,开始的热情有点消退,完全找不到方向。但我还是尽量保持当初的那份热情,想干有用的事的态度,不断的做好一些杂事,同时也勇于协助同事做好各项工作,慢慢的就找到了自己的角色,明白自己该干什么,这就是一个热情的问题,只要我保持极大的热情,相信自己一定会得到认可,没有不会做,没有做不好,只有你愿不愿意做。转变自己的角色,从一位学生到一位工作人员的转变,不仅仅是角色的变化,更是思想观念的转变。

舰艇适航总结 第4篇

一、实习目的

实习目的是,通过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实习使我了解以后再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工作的特点、性质,学习体验船舶轮机员相关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与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真正走上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做好岗前准备。

同时通过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的实习,熟悉实际工作过程的运作体系和管理流程,把自己所学船舶轮机员工作岗位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锻炼船舶轮机员工作岗位业务能力和社会交际实践能力,并在工作中学习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的新知识,对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总结并提升,以指导未来在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的学习重点和发展方向。

二、实习时间

20xx年03月01日~20xx年06月15日

(修改成自己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实习时间)

三、实习地点

苏州市经济开发区江南大道

(修改成自己船舶轮机员工作岗位实习地点)

四、实习单位

xx省xx教育集团(修改成自己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实习单位) 此处可以继续添加具体你船舶轮机员工作岗位实习单位的详细介绍

五、实习主要内容

我很荣幸进入江苏省xx教育集团(修改成自己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实习单位)开展船舶轮机员岗位实习。为了更好地适应从没有船舶轮机员岗位工作经验到一个具备完善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实习单位主管领导首先给我们分发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从业相关知识材料进行一些基础知识的自主学习,并安排专门的老前辈对船舶轮机员岗位所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专项培训。

在实习过程,单位安排的了xxx老师作为实习指导,xxx老师是位非常和蔼亲切的人,他从事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领域工作已经有二十年。他先带领我们熟悉实习工作环境和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业务内容,之后他亲切的和我们交谈关于实习工作具体性质以及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容易遇到的问题。xxx老师带领我们认识实习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并让我们虚心地向这些辛勤地在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上的前辈学习,在遇到不懂得问题后要积极请教前辈。

毕竟是人生第一次在船舶轮机员工作岗位上,所以真正掌握这一份工作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开始我对实际船舶轮机员岗位的工作内容比较陌生,都不太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对实习单位的情况也不太了解,不过xxx老师会告诉我该怎样处理自己在船舶轮机员岗位上遇到的问题。慢慢的我也就熟悉了自己的船舶轮机员岗位工作内容,在船舶轮机员岗位上的一些棘手问题也能自己独立解决,每天把工作做得井井有条。

在单位实习期间,我从事的船舶轮机员工作岗位相关的工作之外,还负责协助其他部门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利用新学习的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业务知识处理相关文书。

六、实习总结

对于第一次在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的的我来说,还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经过了这半年来的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实习,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特别是在实习单位领导和船舶轮机员工作岗位的相关同事的关心和指导下,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在工作中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我学会了很多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理论实践技能,增加了船舶轮机员相关工作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现将这两个月船舶轮机员岗位实习工作遇到的困难及心得总结如下:

(一)统筹兼顾,缜密规划,悉心导向。

一是在校出发前,校方高度统一思想,各级领导认真策划,科学计划,动员部署,将此次航程中人员的分组、船员的职能、人身的安全及伙食保障等后勤工作进行了严密的统筹,确保了我们见习生安全顺利、圆满完成此次航程任务;二是舶船开进前,船员们在会议室召开了航前会,并且在老船员的帮带下还检查了驾驶室的所有设备。例如:照明设备、助航设备(GPS。AIS。ECS雷达、测深仪、交直流舵机等)。对于我,船上的设施、人员、轰隆隆的发动机声以及嗡嗡的汽笛声,以前这些只是在课堂上学习时脑海中想象的画面,如今就在我的眼前,如此之近,如此之亲切,而且我还成为了船只“安检员”,做好了船舶蓄势待发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可以毫不掩饰地说:初上船,内心颇有几分激动,能够贴身实际,亲身体验,自己内心也满满都是自豪感。三是航程过程中,以老带新,作用发挥明显。

上船第一天,大副和几个水手正在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几个工人正对一些过期的消防器进行更换和换剂。在海船上这些工作一般是三副做,我们毕业后首先要做的就是三副的工作,三副职责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管理全船消防设备、器材和火警报警设备,定期养护、检查和换剂,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灭火机应注明检验和换剂日期,禁止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管理并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持管系和分路阀的铭牌、标志鲜明”,我虽不忘自己职能,但对于一名未有实践的毛头孩子来说,在他们面前我就是一个“门外汉”,见在旁观望的我,还不时给我指点一番。一名大副的工作态度关系到整个船在遇到火灾时的应变能力甚至船员的安危,看到他的悉心,他的谨慎,他的认真,使我受益匪浅,同时他们更换设备的流程也深深扎根于我的脑海,这就是不言不语的传帮带。

(二)紧贴实战,精准识标,科学把关。

一是组织安全演练,紧密贴近实战要求,培育应急处理能力。航行期间我们实习生参加了船上的消防救生、溢油、白酒槽罐车泄露演习,紧密贴近事故案件的不可预测性,积极搞好以实战为背景的演练工作,培育船员航行中的应急反应能力,实施预案操作,各施其责,以此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消防救生演习时,船舶悬挂“UY”旗,驾驶室发出一阵乱钟后五短声,标志着上甲厨房失火。随后船长立即进入驾驶室进行指挥,轮机长到机舱值守并报告泵及其他设备正常。船员按应急布署携带各自灭火器材赶赴现场。现场大副向船长报告火场、火情、火种及人员到达情况并通告水龙头放水和对火场进行扑救。船长命令在灭火过程中注意安全。值守人员向驾驶室报告人员得到疏散,乘客无慌乱现象,秩序正常。接着现场大副向驾驶室报告:经观察火场无燃烧现象。驾驶室发出一长声解除警报,各船员收拾灭火器具到位。随即其它演习也相继圆满完成。二是积极识别船标及导航设备,准确把握内在含义。

航行期间,我切身地体会到航标及导航设备对航行的重要影响,也许一个不小心,一个不注意,疏忽大意,就造成违反航行规则,甚至引发严重后果。比如,在经过巴东大桥时,一艘散装船以很小的速度在我船前方航行,明显影响了我船的前进速度,我纳闷,为什么不超船呢?值班驾驶员告诉我,原来那是在警戒区域,是不允许超船的。三是积极以实地资源,科学统观,采取因地制宜办法,获取有利战位。青城山进出码头作业时,过往船只较多,保持好船舶移动的速度是关键。由于船舶移动时的惯性很大,加之,需要考虑航道宽度、水深、风向、水流、离泊、调头的操作确实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学校老师曾经讲过:最能考验一名驾驶员实力的地方有两个:一是处理突发情况时的应变能力,二就是靠离泊时的操作指挥,一名好的船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有效的方法将船靠离码头,站在船舷边静静看着船只在船长的操纵下完成。

舰艇适航总结 第5篇

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 班级 :20150117 学号:2015011722 姓名:李凌尧

一、 实习主要过程

起止时间:

哈尔滨,地点哈尔滨江北造船厂,我们参观了厂区现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跃发展,海上运输及海上工程作业的船舶需求量日益增大,船舶的建造数量近年来迅速增加。为了有效控制船舶的建造质量,监理工作愈显重要。如何做好船舶建造的监理工作值得每一个从事船舶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深思。本文将从实际工作出发,介绍船舶建造工程的监理工作。

舰艇适航总结 第6篇

在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也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在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用于社会实践中,这样理论和实践就大大的脱节了,以至于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找不到方向,无法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也是弥补自己的不足的有效方式。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社会在变化,人也在变化,所以你一天不学习,你就会落伍。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并结合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的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使工作中的困难有了最有力地解决武器。通过这些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各项工作的理解,可以求真务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舰艇适航总结 第7篇

时间就如东逝水,xxx流不复返,两个月就这样悄然接近尾声了,凝视大海,有时真的突然能感到“人生数十载,弹指一挥间”的无奈。两个月感受颇多,学到的也很多,我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规划好自己的未来,不要再让自己迷茫,让自己彻底的行动起来。

对于现场觉得结构混乱,最严重的是登船作业时,各专业都人员施工混乱,人员配置不合理。比如就因为结构慢了,有些地方没焊完,就会影响舾装、电议不能施工,从而导致整个工程滞慢下来。其实有些地方的施工完全就可以在场地完工,比如说铺岩棉可在打磨喷涂完后,就可以借助场地的脚手架施工。这样铺完,上船后连脚手架都会省去,可谓是事半功倍。

其次分包商和工人都存侥幸心理,对质量观念淡薄,存在不捡不改,或者干了也是偷工减料带着情绪干活。你说了并且他监督才能干好。其实真正的质量其实是做出来的,而不是检出来的,对于质量我觉得可以实行分包商施工人员自检,互检,工区质量专检,质量部专检这样的三级检验。并且每级检验都要书面形式向上交汇报。

在报检时从ABS、船东那儿学到很到现场检验知识,例如壁子变形火工的方法,不是那么简单的烤火冷却两步完事了。而是非常讲究力学结构性能的。焊缝的咬边、夹渣、气孔。还有气孔的补焊不是那么简单的点焊把表面的气孔盖住就行了,那样焊缝中的气孔任然存在,点焊只能躲避肉眼但逃避比了探伤。与人相处是门艺术,多与人交流沟通,能够解决很多生硬的问题,平时在与船东交流中,觉得做事得小心谨慎,一定要有空杯心理,要有一种活到老,学到老的态度。其实,人的差距并不大,而真正改变一个人的是一个人的态度,这不是简单的一句空话,而要一个人真正去好好领悟的。

作为当代大学生,尤其是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我们一定要立足于书本但又不能局限于书本,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将知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增长知识。

在整个实习中,我一直和船东、ABS、质量主管共事,因此了解他们的一些工作。包括对整个的施工过程,上料前必须用全占仪确保台架的平整度,不仅要保证焊接的质量而且还要保证整个钢结构不变形。在船舶还未进厂之前,负责该船的质量主管通过与船东和船检的交流沟通,开始一系列的质量问题的策划,并随时与船东保持联系,质量主管对船舶的质量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并对各外包队施工质量进行考评,以使下次工程的交接选择合适的分包商,这都影响到公司的规模、实力、名誉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南方的造船历史悠久,船舶的技术含量很高,种类多,我想能把业务扩大到南方一带不仅能给公司带来利益而且还能进一步促进公司发展。20xx年轻发展自己的xx实业,而他一位亲戚是在香港做钟表,他对当时钟表行业进行分析,对他舅舅表示发展高端表,你比不上国外的劳力士,浪琴等,但他们都基本不做中低档表,这片市场是很空白,果不其然,他舅舅的xx,今天在钟表界仍为一枝独秀。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些肤浅看法,相信公司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定会蒸蒸日上,我相信这是公司每一位有热血的人所期望的。

在现场近两个月实习中,虽然接触了化学试剂探伤,自己又通过一些资料了解了其他的探伤,如X光、UT、射线、超声波,一般这些方法适用于主甲板、外板、横舱壁,内底板,上下边柜料板等,对焊缝一般消除凹凸不平,以消减对底片显示的影响还得确保无油污,油漆飞溅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次实习也深刻地让我了解到在工作中要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做事先做人”,几个字说着简单,而真正做起来还需要个人的领悟,对于像自己刚步入社会的人来说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很多最后我要感谢所有关心我的的领导,感谢他们给我的教导和帮助,感谢我的师傅在这两个月对我的谆谆教诲,感谢所有帮助和关心过我的人,在此表示对你们忠心的谢意,同时也衷心地希望公司发展能够越来越好。

舰艇适航总结 第8篇

时间就如东逝水,xxx流不复返,两个月就这样悄然接近尾声了,凝视大海,有时真的突然能感到“人生数十载,弹指一挥间”的无奈。两个月感受颇多,学到的也很多,我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规划好自己的未来,不要再让自己迷茫,让自己彻底的行动起来。

对于现场觉得结构混乱,最严重的是登船作业时,各专业都人员施工混乱,人员配置不合理。比如就因为结构慢了,有些地方没焊完,就会影响舾装、电议不能施工,从而导致整个工程滞慢下来。其实有些地方的施工完全就可以在场地完工,比如说铺岩棉可在打磨喷涂完后,就可以借助场地的脚手架施工。这样铺完,上船后连脚手架都会省去,可谓是事半功倍。

其次分包商和工人都存侥幸心理,对质量观念淡薄,存在不捡不改,或者干了也是偷工减料带着情绪干活。你说了并且他监督才能干好。其实真正的质量其实是做出来的,而不是检出来的,对于质量我觉得可以实行分包商施工人员自检,互检,工区质量专检,质量部专检这样的三级检验。并且每级检验都要书面形式向上交汇报。

在报检时从ABS、船东那儿学到很到现场检验知识,例如壁子变形火工的方法,不是那么简单的烤火冷却两步完事了。而是非常讲究力学结构性能的。焊缝的咬边、夹渣、气孔。还有气孔的补焊不是那么简单的`点焊把表面的气孔盖住就行了,那样焊缝中的气孔任然存在,点焊只能躲避肉眼但逃避比了探伤。与人相处是门艺术,多与人交流沟通,能够解决很多生硬的问题,平时在与船东交流中,觉得做事得小心谨慎,一定要有空杯心理,要有一种活到老,学到老的态度。其实,人的差距并不大,而真正改变一个人的是一个人的态度,这不是简单的一句空话,而要一个人真正去好好领悟的。

作为当代大学生,尤其是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我们一定要立足于书本但又不能局限于书本,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将知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增长知识。

在整个实习中,我一直和船东、ABS、质量主管共事,因此了解他们的一些工作。包括对整个的施工过程,上料前必须用全占仪确保台架的平整度,不仅要保证焊接的质量而且还要保证整个钢结构不变形。在船舶还未进厂之前,负责该船的质量主管通过与船东和船检的交流沟通,开始一系列的质量问题的策划,并随时与船东保持联系,质量主管对船舶的质量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并对各外包队施工质量进行考评,以使下次工程的交接选择合适的分包商,这都影响到公司的规模、实力、名誉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南方的造船历史悠久,船舶的技术含量很高,种类多,我想能把业务扩大到南方一带不仅能给公司带来利益而且还能进一步促进公司发展。20xx年轻发展自己的xx实业,而他一位亲戚是在香港做钟表,他对当时钟表行业进行分析,对他舅舅表示发展高端表,你比不上国外的劳力士,浪琴等,但他们都基本不做中低档表,这片市场是很空白,果不其然,他舅舅的xx,今天在钟表界仍为一枝独秀。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些肤浅看法,相信公司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定会蒸蒸日上,我相信这是公司每一位有热血的人所期望的。

在现场近两个月实习中,虽然接触了化学试剂探伤,自己又通过一些资料了解了其他的探伤,如X光、UT、射线、超声波,一般这些方法适用于主甲板、外板、横舱壁,内底板,上下边柜料板等,对焊缝一般消除凹凸不平,以消减对底片显示的影响还得确保无油污,油漆飞溅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次实习也深刻地让我了解到在工作中要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做事先做人”,几个字说着简单,而真正做起来还需要个人的领悟,对于像自己刚步入社会的人来说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很多最后我要感谢所有关心我的的领导,感谢他们给我的教导和帮助,感谢我的师傅在这两个月对我的谆谆教诲,感谢所有帮助和关心过我的人,在此表示对你们忠心的谢意,同时也衷心地希望公司发展能够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