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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小税种总结(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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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小税种总结 第1篇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_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财政部 _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2023小税种总结 第2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_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 _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_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2〕7 号)

2023小税种总结 第3篇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 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财政部 _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国家_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_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