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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报告审批表范文(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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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报告审批表xxx 第1篇

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

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

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

【解密】谈话函询,你知多少?

导读什么是谈话函询?你清楚吗?

纪检干部说,谈话函询是对线索中反映领导干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处置方式,也是“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

那么,谈话函询的流程是怎样的?执行过程中有哪些要点?……

看到这封信访件了吗?!它可是一封实名举报信哦!!今天说的这个案子,要从这封信讲起~~2016年3月初,武义县纪委第一纪检室收到信访室转来的实名举报信访件。信上说的是武义县某局的副局长xxx,在一家电站投资入股。“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投资入股”,根据这个规定,经验丰富的纪检干部xxx健立即对内容进行了初核,并迅速制定调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记者:哇,这是封实名举报件哎!!执纪者:根据经验,实名举报件的可信度比较高。接信后,要调取资料或者调查相关人员,对信访件的真实性做初步判断。

若信访内容有违纪可能的,需制定调查计划。Part2:函询申请

上面这份调查计划~~就是xxx健专门针对这次案件制定的~~计划已审批,下一步就是实施啦!“你们电站的股份构成情况怎么样?”

“近几年来运营方面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

为了掌握实际情况,xxx健他们根据调查计划,赶往信访件所指的水电站,向水电站工作人员询问取证……

一番调查,xxx健他们并未发现xxx入股该水电站的证据。“是信访举报不实,还是另有问题?接下来我们要怎么做?”带着一连串的疑问,xxx健和同事重新调整了思路。“有没有入股小水电站的行为,xxx自己最清楚,函询应该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了。”带着这样的想法,xxx健向县纪委领导递交了函询申请。记者:终于要用到函询了!执纪者:不同于违纪公开通报,函询是党内组织生活的一部分,被函询的对象可能“有事儿”,也可能“没事儿”。

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将受到纪律处分。Part3:发函问询

“请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简单的一句话,门道可深呢~~“我们不能直接问当事人有没有在某电站入股,这样容易泄露相关信息。询问不宜过细,一般往面上问就可以了,当事人心里实际上清楚得很。”

xxx健向xxx当面送达了《函询谈话督办单》,并要求他在收到函询的规定时间内,就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记者:这么简单的几个字,其中的门门道道究竟是啥?执纪者: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

“曾经,有一个机会摆在面前,就看有没有珍惜……”出于对干部的关心,让有苗头性或倾向性的党员干部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如果有些领导干部自己没把握好,在组织函询时不以为意,或回避、隐瞒或编造事实问题,那么最后走向“悔恨”的结局也怪不得他人了。Part4:回函核实

这份就是xxx的回复右下角,是他的手写签名“我并没有在信访中所指的水电站入股,但是我在另一处水电站持有股份。” 发函后的第三天下午,xxx健收到了来自xxx的回复。xxx健立即将回复内容与掌握情况进行核对,并赶往xxx所交代的水电站重新调查取证。

确实,xxx在其交代的水电站投资入股情况属实。记者:这个案件里的xxx,如实交代了问题。但函询毕竟只是内部的书面询问,会不会有人想蒙混过关?执纪者:其实不然,今后如果该同志再次被举报,一旦查实第一次向组织作出的说明不准确、有隐瞒等,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将在原有情形下加重。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面对谈话函询,会实事求是地回答陈述;有的即使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仍然把谈话函询正确看待为一次提醒、一次教育,诚恳接受并进行深刻反思。Part5:谈话提醒

呶,看到了没,这就是谈话现场县纪委责令xxx对问题进行整改“要不是纪委领导及时找我谈话提醒,并在问题初始让我反思整改,差点就成了被通报曝光的‘名人’了。这是组织对我的关爱。”

谈及此次触及纪律“红线”被“拉”了回来的经历,xxx仍心有余悸。

谈话结束后,xxx在县纪委监督下,退出了其在水电站的股份。记者:纪委谈话,提醒之意明显!执纪者:确实!每次函询谈话结束后,纪委都要提出处理意见,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说到底,如果能及早进行谈话提醒,对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拉袖咬耳,红脸出汗,可防止党员干部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 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 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 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xxx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 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三)所属企业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部门正副主任和县市分公司(含工程公司下属企业)经理人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监察室或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群工作部主任与其谈话。

(四)***公司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责与本部各部门(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与其谈话。

第九条 各级纪检^门负责人或受委派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与上述各单位、各部门有违纪违法苗头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 预防性谈话,可采取单独谈话和集中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谈话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年初工作会议前后和半年总结前后;任职前谈话,一般安排在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到任免通知到xxx,通常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与新任职人员谈话一并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随时进行,主要应以个别谈话为主,特别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一条 谈话须经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同意并事先发出通知,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谈话对象。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准备。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要耐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

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进行提醒谈话,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诫勉谈话,要求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说明的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应由两名以上谈话人员进行,谈话人应认真记录谈话内容,并在谈话结束后将谈话记录交谈话对象核对。谈话对象确认无误后应签字。谈话对象拒绝签字的,谈话人应在谈话记录上注明。特殊情况下,也可要求谈话对象就谈话内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与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要有谈话记录;与有群众反映或有违纪苗头的领导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要做好谈话备忘。主办部门要填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廉洁从业谈话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纪检^门与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好衔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纪检^门提供新提拔任职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以便于纪检^门及时与新任职人员进行任职前廉洁从业谈话。

第十七条 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和反映问题人的合法权益。谈话人不准向被谈话对象泄漏检举人和反映问题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向被谈话对象提供举报信件或其它不宜阅看的材料。

第三章 函询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纪检^门和人力资源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第十九条 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函询主办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纪检组(纪委)审核后进行。

第二十条 函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函询通知书应当邮寄或当面交给被函询对象。

第二十一条 被函询人员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函询事项逐一作出回答,实事求是地说明相关情况,并书面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原因。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二十二条 函询主办部门收到回复后,应认真审查。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要求函询对象重新说明或补充说明,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二十三条 函询主办部门应在综合分析被函询人员本人的情况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后,妥善提出处理意见:

(一)确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作出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开展诫勉谈话,也可要求其本人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函询主办部门;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以在民主生活会或在其他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回复的情况与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本部门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的相关情况不一致的,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第二十四条 函询材料由函询主办部门妥善保管。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廉洁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接受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相关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做到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党员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非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党员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廉洁谈话和函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商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从实践到规范

(三)

组织找你谈话函询,可别理解错了

——案例解答谈话函询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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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到了纪委手里,该怎么处置?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推进理念和实践创新,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加强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在梳理、总结这些创新成果的基础上,《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线索处置标准调整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类处置方式,并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

谈话函询,是纪委非常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更多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对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

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以下就拿近年的一些典型案例,来纠正大家对于谈话函询常见的几个理解误区,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工作规则。

误区一:谈话函询,类似于普通的谈心谈话、组织谈话?

“我们接到举报,反映你收受辖区内一企业2000元红包,今天请你来,就是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说明。”开门见山,我们向xxx局长xxx说明了找他谈话的原因,郑重告知如果不如实向组织说明相关情况面临的后果。

“没有的事,我是一点印象都没有。”xxx局长收起了进门时的微笑,脸上的表情由略显轻松瞬间变得凝重。

“再好好想想,要对自己的话负责……”

这是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纪委与县某局局长的一次谈话。

谈话函询可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组织谈话,它是用来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是xxx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决不能走过场。

谈话函询的xxx性,也体现在它的“规矩”上。党内监督条例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都对谈话函询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比如: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约谈被反映人,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

谈完了、函询完了,领导干部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可见,谈话函询可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

误区二:谈话函询意味着组织要审查我?

“我们收到过一个举报,某乡镇党委书记组织党政班子到外地开春节总结会。经过研判,尽管事出有因,但为了提醒教育,我们还是决定要约谈一下该党委书记。”广东省佛山市纪委书记xxx回忆起最近的一次谈话经历。

“谈话前,看得出来这名干部心情是忐忑的。”xxx说,约谈前,他跟我握手是单手握的,谈完话后,他用双手紧紧握着我的手表示,非常感谢组织的及时提醒,请组织放心,我回去后一定努力工作。

据xxx介绍,该干部能力非常强,面对复杂问题能妥善处理,谈完话后更加努力,现在已被重用为副区长。

谈话函询与执纪审查中的谈话不一样。后者往往已经掌握了被谈话对象的大量违纪证据,只需攻破被谈话对象的心理防线;而前者掌握的往往只是一般性的问题线索,谈话函询过后,组织会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如果证明你确是冤枉的,就了结澄清;如果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就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如果明明有问题,你却否认,或不如实说明,还要再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是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并不意味着组织是要审查这个干部,而是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对犯错误的干部提个醒、敲个警钟。干部也要摆正心态、正确认识:谈话函询是组织的关心爱护,而不是苛求。

误区三:组织找我谈话,如果对自己的问题守口如瓶,没准能侥幸瞒过去?

教育部2016年对18名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情况进行了抽查核实。结果发现,个别干部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比如有人认为组织的谈话函询是群众故意找茬,组织小题大做;有人对一些重点问题和敏感问题不正面回应,轻描淡写,甚至答非所问;

还有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甚至在组织约谈、调查过程中与相关人员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

最终,相关干部被xxx处理,其中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人免去校级领导职务。

谈话函询虽然不是审查,但不代表可以随便瞒混过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明明问题都摆在那里了,你还否认或者不如实说明情况,那组织就要继续查查清楚。

其实,组织找你谈话和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在给机会,能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就能够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如果欺瞒组织、对抗组织,一而再、再而三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自己不主动交代,等组织通过深入了解把问题核实清楚,那样性质完全不同,就会是不一样的处理方式。

误区四:现在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意味着所有问题都可以用谈话函询来解决?

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万件,谈话函询万件次,立案万件,处分万人(其中党纪处分万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第二种形态万人次,占;第三种形态万人次,占;第四种形态1万人次,占。

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哪些可以用谈话函询来解决?哪些需要初步核实或者立案审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实践“四种形态”,多在谈话函询上下功夫,并不意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天大的问题都用谈话函询来解决。对于党组织来说,要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日常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咬耳扯袖;对问题严重的,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对那些经不断提醒挽救不奏效,最终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党员干部,坚决“零容忍”。

函 询 通 知 书

湘赤监纪函询[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我委。

^赤山^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xxx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二: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日前报送我委。xxx赤山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三:“五询制”表格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约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委厅机关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纪工委对委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直属高校处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给其所在高校纪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xxx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谈话函询报告审批表xxx 第2篇

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xxx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来,本人参与调查处理信访案件8宗,查处违纪党员3人,其中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2人;建议辞*员干部1名。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活动等工作。

同时,在履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职责的基础上,能服从大局,围绕中心,做好县委、县政府和委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一是协助支持西部五镇的计育工作。二是支持配合省道335线的扩建拆迁工作。三是做好xx机场纪律监督组有关工作。四是完成好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业务学习不够扎实、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新的一年,我将继续在县纪委常委会和组长的领导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切实抓好自身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为xx县反腐倡廉建设和xxxx大崛起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xxx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x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谈话函询报告审批表xxx 第3篇

(一)现行使用情况

认真落实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对反映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抓早抓小,及时通过函询谈话的方式,给相关人员“踩刹车”、“拉警报”,防止其小错酿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谈话后回访内容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是回访工作具体由被谈话人单位纪检工作人员操作,往往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对心理疏导缺乏专业性。

谈话函询报告审批表xxx 第4篇

(一)容错纠错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对反映问题不实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措施予以澄清,有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抓早抓小原则的体现

谈话函询作为四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让出现问题的同志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体会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