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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共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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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篇

姓名:_____性别___年龄___电话_____

单位___________门诊号或住院号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病情摘要:_______________

诊断:_______________

医生及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_____

___年__月__日

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2篇

关键词:足三里;针药并用;适应症

足三里是足阳明胃经的合穴、胃的下合穴,属于_四总穴_,属于著名的_回阳九针_。足三里有众多适应症,在临床上有广泛应用,其可作为腧穴主治病症整理之代表。历代医籍文献对足三里的主治有众多记载,为后世留下了相当丰富的资料用来做研究,并有_三里功多数不清_的说法。不仅限于以上诸多用法,足三里穴还具有非常好的安康保健作用,药王孙思邈就曾在《千金要方》中有_若要安,三里常不干_的记载。足三里防病治病的重要作用为历代医家广为重视。本文就古代文献中涉及足三里针药并用治疗疾病的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并足三里对针药并用的方法进行探析,以求为足三里临床应用和科研提供文献及理论依据。

1 方法

文献的选择 以湖南电子出版社《中华医典》为检索源,检索古代文献有关针足三里或灸足三里并配合药物的文章。

古代文献条文纳入和排除标准 纳入标准:①含有足三里单穴配合药物治疗疾病的相关条文;②含有足三里穴配伍应用配合药物治疗疾病的相关条文;③涉及足三里配合药物治疗疾病的相关医案;排除标准:①_三里_指手三里的条文;②足三里用于定位的条文;③足三里作为病变部位的条文;④关于足三里穴理论性论述的条文。

病名统计 统计的病名,以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改革教材《美容皮肤科学》,以及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医妇科学》、《中医伤科学》、《中医内科学》、《中医眼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耳鼻咽喉科学》所记载病名为依据。另如_香港脚_是一种病变始于足部的疾病,与感受风寒湿毒邪气有关,初始脚弱不能动时才被察觉,且变症复杂,若病久不愈,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此病不同于现在的脚癣,而中医外科学中亦无记载,故按古籍所载_香港脚_为名进行统计。

2 结果

见表1。

足三里针灸配伍中药共能治疗中医3个科别的11个病症,涉及条文17条。足三里针药并用治疗病症数最多的为中医内科,共治疗7个病症。足三里或针、或灸、或单穴、或配伍其他腧穴,根据不同病症配伍相关中药进行治疗。

3 讨论

针灸与药物同为防治疾病的基本手段,各有特点。针药结合是指对同一患者,针对其病症同时施以针灸和药物两种以上的治疗措施,以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其疗效超出单纯的中药治疗或针灸治疗,针药结合,相得益彰。古代中医文献也记载,医家多针灸药物兼通,提倡临床上针药并举,内外同治。

通过古代文献的查阅足三里穴的针药并用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先针后药。《景岳全书》[1]《古今医统大全》[2]在治疗便血时记载:_结阴便血者,以风寒之邪结于阴分而然,……故为便血……此宜外灸中脘、气海、三里以散风邪,内以平胃地榆汤温散之剂主之。_依据病势缓急,在疾病比较危险紧急的时刻,先进行针灸治疗,待病情稳定之后,再配合以药物治疗,即常说的_针刺导其先,汤药荡其后_。《卫生宝鉴・上热下寒治验》[3]为一名患头面赤而肿痛、身半之下皆寒的上热下寒证之老者诊治,对上热用针砭刺肿痛处开泄放血,对下寒则灸气海、足三里以引热下行,并服既济解毒汤泻其上热而安。针灸治疗取得较好的即时效应,需要再配合药物来维持疗效。②先药后针。医家利用针灸和药物各自的特性 ,以利针灸发挥疗效。有两种情况:①预防副作用以及不良反应。窦材《扁鹊心书》[4]在治疗狂证中记载:_风狂妄语,乃心气不足,为风邪客于包络也,先服睡圣散,灸巨阙穴七十壮,灸疮发过,再灸三里五十壮。_由于单纯灸法使用后出现不适反应,则先药再针可减缓患者的疼痛感。《医学纲目》[5]记有痿证给予黄芪人参五味子麦门冬汤,_若妨食则止,候食进再服。取三里、气街,以三棱针出血。若汗不减不止者,于三里穴下三寸上廉穴出血,禁酒湿面。_皆在通过针药并用缓解副作用。②利用针灸和药物各自的特性来增加治疗效果。《备急千金方》[6]在治疗水肿在以猪苓散为主方的同时载有_十日后,针灸三里,绝骨下气_。 《景岳全书》[7]在治疗痈疽载有:_凡人年四十以上,宜先用内托散,次用五香连翘汤,更以骑竹马法,或隔蒜并明灸足三里,以发泄其毒。 ……以泄其毒,后以国老膏、万金散、黄矾丸、远志酒之类,选而用之。_《脉经》[8]中记载:_寸口脉涩,是胃气不足。当服干地黄汤,自行静养,调理饮食,针刺三里穴,用补法。对虚证患者,宜先用甘药调之再行针。汪机[9]《针灸问对》中赞同_经曰:气血阴阳俱不足,勿取以针,和以甘药是也_的观点。③针药同用。对于一些证情比较复杂的疾病来说,治疗是一个综合性过程,针刺和药物两者同时使用。《古今医统大全》[10]在治疗疟疾时载有:_若烦热大便自利,小便亦多,不可以赤为热,膝胫以下稍凉,乃病邪激其气血俱虚,表热无以养中,故外热而内虚也,可急服姜附汤、养气丹及灸气海、足三里。_

足三里穴位的临床应用和科研已经取得了较大的研究进展,针药并用仍有很大的挖掘潜力,然现代研究主要集中在足三里穴位注射及穴位用药的研究,配合其他中药的研究较少。扁鹊曾留下_针、灸、药三者得兼,而后可与言医_之训。古代的医家已经认识到针药结合并用,可以增强疗效、减短疗程、降低药物副作用,并可以注意到人体状态,针药合用所作用部位、途径和给药时间等因素对针药结合并用作用的影响,临床上精巧的选择针药配合方法、顺序,恰好是中医治病注意谋略的很好的例证。我们应当充分利用 _举汤液以翼针道,明刺法以济汤药_的宝贵经验认识,进一步针药互鉴。

参考文献:

[1] 刘孝培,邱宗志,周志枢.中医内科参考读物 景岳全书・杂证谟选读[M].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88:139.

[2] 清・ 徐春甫.古今医统大全[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254.

[3] 元・罗天益.卫生宝鉴[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367

[4] 宋・窦材.扁鹊心书[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92:20.

[5] 明・楼英.医学纲目[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1:265

[6] 唐・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326.

[7] 明・张景岳.景岳全书[M].山西: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231.

[8] 晋・王叔和.脉经[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8:53.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3篇

刚进入临床的实习医师其医学知识基本上局限于书本,而教科书上所列某病症状、体征多为临床常见者,不可能将所有症状、体征一一列出。这就导致实习医师容易对某病的诊断简单化、书本化、绝对化。殊不知有些疾病的表现常常异常复杂,变化多端。没有长期的临床实践则难以把握。为此,在临床教学中,我们常引导实习医师:医生眼中只有病人,没有疾病。也就是说,每种病是以具体病人来体现的,没有所谓抽象的“病”,每种疾病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在是与非之间有一系列中间状态,有时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能简单的说成非黑即白。如胃溃疡在临床上是一种常见的胃部疾病,胃溃疡这个病是通过千千万万个具体的胃溃疡病人来体现的,其共性为多数患者有上腹痛,但对于每个患者来说,有些人无疼痛,疼痛者其程度也有轻重之分。再比如在胃癌和非胃癌之间有一系列中间状态,慢性胃炎轻度不典型增生中度不典型增生重度不典型增生胃癌。说明癌的发生是一个渐进、量变的过程。同时,这也为临床诊断带来复杂性。为加强学生对这方面的理解,我们对每个疾病如胃溃疡或胃癌患者进行分析,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然后加以归纳,这样学生对某个疾病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2,3]。

2如何准确、客观地对诊断进行描述

在某种疾病的确诊和排除之间有一系列的中间状态,而实习医师往往在诊断术语上有绝对化倾向,如确诊什么病,完全排除什么病。为此,我们结合具体病人,讲解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如何辩证的看待所下的诊断以及常用的诊断术语:(1)确诊:如通过胃镜检查,结合病理,可以确诊胃癌,一般来说,这是可靠的,当然,这也和内镜医师、病理医师的个人水平有关,也是相对的,如在某家医院确诊了某病而在另一家医院又被否定。(2)诊断为某某病,如某人有腹水、脾大、食道静脉曲张,有乙肝病史,B超检查有肝硬化表现,临床上可以诊断为肝硬化,但严格来说,这不是确诊,因为肝硬化的确诊须靠病理检查。(3)考虑为某某病:如某老年患者有大量腹水,无发热、盗汗,B超检查无肝硬化征象,亦未发现心肾病变,腹水检查发现高度异型细胞,从临床的角度来看,要考虑腹腔转移癌,之所以说是考虑某某病,亦即为诊断该病大致上符合或基本符合但不十分肯定。(4)疑似某某病:亦即怀疑某某病,如一个老年患者,既往无消化系统病变,现有消瘦、贫血、呕血、黑便,在未作系统检查之前,我们应怀疑有上消化道肿瘤可能。怀疑某病,相对来说,其诊断证据又较考虑为某病弱些。(5)排除某病:如某患者临床诊断为肝硬化,但腹水治疗效果差,不消退,要排除是否合并肿瘤。上述诊断术语,从确诊到要排除某病,诊断的可靠性(肯定性)减弱,诊断把握性减弱。准确的诊断术语要求我们客观地反映某病目前的诊断情况,同时也为今后的诊疗提供方向,如对疑似某病的患者就要增加检查以试图确诊。通过上述讲解使实习医师对诊断疾病有一个辩证的看法,从而不落入绝对化。

3如何准确理解功能性疾病和器质性疾病

在临床上,我们常常把疾病划分为功能性疾病和器质性疾病,如炎症、肿瘤、畸形等我们称之为器质性疾病,而经过一系列检查没有发现器质性病变,而病人又有疾病症状,我们则称之为功能性疾病,如功能性消化不良。在临床教学中我们针对实习医师对功能性疾病的理解简单化、绝对化,强调一定要以发展的、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功能性疾病和器质性疾病的划分。首先,一定要作认真、细致的检查,排除了器质性病变,才能考虑为功能性疾病,切不可一开始就给病人下功能性疾病的诊断,或者未经细致的检查就给病人下功能性疾病的诊断,这往往易致误诊,如一个头昏、失眠的病人,如果不细致检查就诊断为神经症,就有可能误诊,因为很多器质性病变可伴随头昏、失眠;其次,有些患者在诊断时考虑为功能性疾病,但随着时间的延长,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器质性疾病征象,说明当初诊断时由于认识、设备、技术所限,或疾病本身的“隐蔽性”,症状未充分暴露,使得我们未能诊断为器质性病变。这就提醒我们:即使对某些患者诊断为功能性疾病,也要定期随访,随时修正诊断。再者,疾病本身的表现、深层次的病理是非常复杂的,有些病现在认为是功能性的,几十年后,则有可能认为是器质性的。随着循证医学的兴起,我们在临床诊治疾病的过程中,越来越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同时,循证医学的证据是不断更新的[4]。因此,我们一定要以辩证的、发展的观点来看待诊断,而不能以一成不变的观点来对待[5]。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4篇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_;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_)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_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_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_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每星期2次,持续10个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淮。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5篇

姓名_____性别___年龄___人员类别___医保证号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_________

医师签字:____

__年__月__日

诊断部门意见:_________

医师签字:____

__年__月__日

县医保专委会意见:_________

__(章)

__年__月__日

县医保中心审批意见:_________

审核签字:____

__年__月__日

负责人签字:____

__年__月__日

注:1.此表由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

2.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应简要记录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经过。

以上就是关于疾病证明书怎么写9篇范文(精选)的全部内容,内容仅供参考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6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门诊号或住院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病情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诊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生及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7篇

《〈中国民间秘验偏方大成〉千人亲身体验录》(以下简称《亲身体验录》)是广大读者使用这套《中国民间秘验偏方大成》之后的百姓自我治病亲身体验验证录。在此书中将公开有名、有姓、有地址、有年龄、有职务的三千位真实验证人的实例。这些验证人用本书已治愈了上万人次的各种各样疾病。在各个验例中,又都详细地记述了用《中国民间秘验偏方大成》第多少条方为自己为他人是怎样地治好各种疾病的详实操作过程。这么说吧,凡是手中持有《中国民间秘验偏方大成》一书的读者,再参看《亲身体验录》便会知道,书中的哪一条方效果特好!给用方人一步到位的指出了快速选方和快速治愈疾病的捷径。因此,也使那些从来不会治病的普通百姓一下子就变成了治病“大夫”,使本来医技平平的普通医生也能成为治病名医专家。因为你找到了行医治病一次就愈的一条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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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8篇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_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_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_________项办法处理:

1.通过仲裁解决;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_________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_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每星期2次,持续10个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淮。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9篇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0篇

[关键词]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C2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6-0136-03

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是将技术人员有关专业学习、工作经历、科研教学业绩、获奖及荣誉、专利情况纳入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并加以科学化管理的过程。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一方面为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提供有说服力的、快速的、完整的资料;另一方面也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准确、多方位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明确的目标。这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建立和管理是否完善,也反映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卫生防病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目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着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和媒介生物的预防控制和监测;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等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实施免疫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的收集、分析及预测;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技术的科研、培训、指导及诊疗服务;负责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卫生学监测;负责卫生监督检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的卫生法规、标准的制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因此,要求疾控机构必须拥有一支各类专业人才齐全、技术全面、能快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精英队伍。如何科学管理和规范建设这支队伍是疾控机构面l临的一项重要问题。而加强专业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是实施疾控队伍人力资源技术信息储备和人才发展战略的基础。因此,做好本单位各类人员技术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对促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近年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进行探讨。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的现状和特点

(1)目前,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的建立尚不规范。原因是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偏低,表现在开展专门的个人技术档案管理尚不普遍,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条例,管理人员管理经验不足,手段落后。档案管理人员琐碎工作过多,专项管理经验不足,管理观念、意识也不是很强,或者对该项工作不是十分熟悉和重视。

(2)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条件简陋。不少单位缺乏专用档案存放空间,保证库房存放条件的设备不配套,恒温恒湿难以保证;缺乏计算机管理或者缺乏管理软件的支持。以上诸多方面,造成个人技术档案的保管困难,安全缺乏保证。再者,管理效率低下,查阅利用较为困难,个人技术档案利用效率不高。

(3)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建档难,资料不完善。很多单位原先都没有规范地归档,档案处于一种零散、存放无序的状态,查阅不方便,无专人负责,即便有专人管理,平时也无人过问和查阅,一般都是专业人员要晋升职称或进行某项工作检查、评审时才突击进行收集和整理。这样容易造成混乱,缺页、缺件和丢失,无法准确及时地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等,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在资料收集方面,由于内容繁多,其中专业年度考核、晋升考评等通过组织审查鉴定的文件材料容易收集,但有相当一部分材料如各类学习进修情况、各类刊物发表的论文、论著、科研情况记录等,这些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平时积累的材料收集较为困难。

(4)档案意识薄弱,档案法制观念淡泊。如在人才培养方面,一般多注重卫生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继续教育,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没能纳入计划和要求;档案管理人员缺乏新知识和新技术,培训管理水平停留在经验上,思想观念和管理水平落后,缺乏创新和活力。再就是档案人员平时参与琐碎工作过多,工作没有相对的稳定性,致使档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调动不起来。

(二)专业技术档案的内容

(1)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材料:主要包括履历表、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各种专业技能考试、考核合格证、资格证;参加各种科技研讨会、专业技术会议、出国考察、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及能反映专业人员个人资历和技术水平的各种材料。

(2)业务人员任职资格评聘材料:主要包括专业人员历次任职资格申报表、评审表、任职资格证书及任职聘任书。

(3)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技术成果材料:主要包括专业人员业绩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论著;参与各项科研项目获奖证明、证书;发明创造专利证书等。

(4)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主要包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内容有本人述职、培训、进修学习情况;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情况;完成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创造发明及成果情况;工作失误、失职情况;部门领导评鉴意见;考核委员会、小组审核意见;主管部门领导意见及被考核人意见等。

(5)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材料:指专业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学会、学术的聘书及荣获的各种荣誉证书、学分等;获奖荣誉证书。

总之,凡不宜归人人事档案,也不属于文书档案而确属反映业务人员业务活动的材料,都应归人个人技术档案的范围。

(三)专业人员技术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

专业人员技术档案实行个人专档、动态管理原则。由人事部门及时将在编及新调入、分配人员的档案材料收集齐全交档案室,由档案管理人员为在编、在岗的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个人技术档案。技术档案材料采取随时收集与年终收集两种方式,由档案部门提出收集材料的范围,人事部门通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将需要归档或新增添的技术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送交人事部门验收、审核后交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按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编目、著录,整理完毕的档案材料放入档案盒内,由档案室统一提供个人技术档案。

(四)做好专业人员技术档案管理的作用

(1)满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事业发展的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健康防病意识不断提高,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做好专业人员技术档案工作,能便于领导从这些档案中了解和掌握疾控队伍各类专业人员现有状况,为合理使用、培养和开发利用各类专业急需人才,提高专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专业人员快速应对和处理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提供重要

的参考依据。

(2)满足疾控机构人才管理要求。专业人员技术档案完整地记载了各类专业人员的资历、能力、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管理好专业人员技术档案,能为各项科技工作招聘、人才交流,推荐科技人才,技术职务评聘,人力资源储备提供翔实、可靠的材料依据。

(3)满足社会需求和实验室认可/认证工作要求。疾控机构在卫生监测、疾病预防控制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必须按相关准则和法规,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保证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完善的、行之有效的专业人员技术档案管理程序也是满足质量管理体系及实验室认可/认证工作标示的条件之一。因此,专业技术档案材料的收集是不是齐全,档案整理是不是规范都直接影响到质量体系认证工作。质量体系认证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使档案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更加细致、规范、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这就要求档案人员必须树立开拓创新意识,使档案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发展。

(五)个人技术档案管理的对策及步骤

(1)加强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重要性的宣传,提高职工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档案在建立和管理中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例如有些单位在通过计量认证评审时,在科主任会议上由领导、办公室和人事部门提出要求,阐明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归档的重要性,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得到了全体职工的积极配合,保证了个人技术档案材料收集渠道的畅通,为计量认证评审工作奠定了基础。

(2)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管理水平。通过定期培训,参加档案管理培训班,组织人员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经验,边学边干,为做好该项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3)物质基础是保证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领导重视是关键。应加大投入,改善库房管理环境,保证库房环境符合档案管理条件,保证档案资料保管“八防”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1篇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_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_‘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2篇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岁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________

检查结果:________

诊断意见:________

处理建议:________ 。

医生签名: ________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20__年x月x日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3篇

为了解我省无证行医情况,根据《山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笔者于2009年9月对济南市、枣庄市、威海市、临沂市、菏泽市的无证行医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对济南市、枣庄市、威海市、临沂市、菏泽市以及所属的19个县(市、区)24个疾病控制机构进行了调查。

调查方法采取现场调查的方法,按照调查方案,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进行调查。

2结果

无证行医机构分布情况本次调查24个疾病控制机构,共有医疗门诊、诊所15个。其中市级疾病控制机构5个,有门诊部2个,枣庄市、菏泽市各1个;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19个,有门诊部7个、诊所6个,其中济南市2个、临沂市3个、枣庄市5个、菏泽市3个、威海市无。从开设医疗门诊的疾病控制机构的分布来看,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设立门诊部、诊所的比例高于市级疾病控制机构,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多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

开设诊疗科目情况调查的医疗门诊、诊所开设的诊疗科目所占比例较高的为内科、皮肤科、性病科占。无开展医疗美容科目的机构。在皮肤科、性病科、牙科、内科和肝病科目中均有未经核准擅自开展诊疗科目的机构。结果表明,诊疗科目设置与市场需求及利润空间有较大关系。

依法执业情况调查的15家机构,未校验的机构有1家,占;未及时变更的机构1家,占。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疾病控制机构。执业人员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人数为87人,实际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人数为86人,占。在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异地执业人数为9人,占;跨专业执业人数为2人,占;跨类别执业人数为26人,占(公卫医师从事临床诊疗);无医师执业证书人数为1人,占。跨类别的执业人员均为公卫医师从事临床诊疗活动,此问题较为突出。

出租外包科室情况出租(合作)科室的机构数为2家,占所设医疗门诊、诊所总数的。出租科目为皮肤病的2家、性病2家、牙科1家、肝病2家、其他2家。可以看出,出租外包科室的科目有5项,均集中于2家门诊,个案调查中,出租外包科室的门诊将内科、肝病科、皮肤科、性病科、牙科等全部出租外包经营。

3讨论

存在的问题

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监督力度不够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的监督力度较低。目前,我省有9个市未实行监督体制改革,疾病控制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仍合并办公,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门诊的监督无实际意义,成为监督盲点;其次,对其他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门诊的监督频次及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存在安全隐患开设的医疗门诊大部分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以来,政府对疾病控制机构,尤其是县(区、市)以下机构的投入明显不足,有的地方连职工工资都不能保障。开设的医疗门诊尽管核准为非营利机构,但主要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一是弥补财政投入不足,二是增加职工福利。

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依法执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调查结果显示,15家医疗门诊普遍存在不规范执业现象,一是将科室出租外包,违法医疗广告欺骗患者;二是未经核准擅自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是执业人员跨专业、跨类别现象较普遍,在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门诊的执业人员大部分为公共卫生人员,临床医师缺乏,造成执业人员的资质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诊疗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就医者的要求。

建议及对策

加大对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门诊的监管力度长期以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注重于疾病控制的业务工作,忽视了对所设的门诊、诊所的监督管理。随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应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一要严把准入关,进一步规范许可审批和执业行为,坚决杜绝“乱审批、乱许可”,狠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人情关”、“利益关”,做到“三严”,即“审批严”、“执法严”和“处罚严”;二要把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监督与规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三要加强舆论监督,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法律法规,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及本次调查过程中,监督执法人员遇到了一些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如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活动、出租承包科室等概念的内涵无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对于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未按期校验、出租外包科室、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有的无处罚条款,达不到震慑效果;医师非注册地执业的现象较多,但《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暂行办法》无医师多地点注册执业的规定,应尽快出台医师多地点执业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合理解决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

强化培训,提高执业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多年以来,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主要以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医疗技术水平等方面为主,忽视《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的学习与培训,有的执业人员甚至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都不清楚,根本谈不上依法执业的责任和意识,因此,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健全考试考核措施,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行医和不规范执业的现象。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4篇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市区学校在校生)。

市区学校是指*市本级及*区属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市区学校在校生的参保以所在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学校(幼儿园)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

(二)缴费标准

1.*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区社保局。

3.筹资标准随着我市区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参保学生均应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纳居民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一起送交区社保局。

四、资金支付范围

(一)市区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为:参保学生在统筹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参照《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三)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障险种及其待遇标准

(一)*市区在校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由区社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确定。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区社保局商同区城医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市区在校生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对承保《*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以区社保局审核为准。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协助配合在校生的医保工作。

(四)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1.《在校生平安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标准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1000元。

①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③特殊病种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1000元。

④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每次的起付标准按所治疗医院等级计算。

⑤参保学生经区社会保险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特约医院10%、省内其他医院15%、省外其他医院20%。

⑥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按出院结算日的医保年度计算。

(2)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具体报销比例为:

(3)以下病种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①恶性肿瘤治疗;②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③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手术后抗凝治疗;⑤再生障碍性贫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⑦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4)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确需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房。

①恶性肿瘤晚期;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③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5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_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_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或_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6篇

1、发生了疾病身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说明。在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身故后要立即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提出理赔申请,看此次一般疾病身故是否在保单范围内。保险人核实没有错误后,就可以开启理赔工作了。

2、备全理赔资料。一般主要有被保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开具的诊断证书、病历本、出院回执、各种药物的收费单据、住院费、医疗费单据以及盖章的检查报告。同时还需要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簿,与被保人的关系证明资料和收款账户等。

3、获得一般疾病身故保险金。将所有的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进行排查,一般会在5~30个工作日内给予继承人或受益人答复。核定通过的,保险公司会主动联系继承人,按照被保人的合同约定,支付一般疾病身故保险金。若是没有通过的,保险公司也会主动联系继承人,将拒绝通知书送到他们手上,并说明不能够获得保险金的原因。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_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_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8篇

中国人民____第____医院

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_,____岁在本院____门诊诊治

住院:

门诊:________________ 临床诊断:

1、____

2、____

3、____ 患者因“____”于____就诊。初诊检验t:____°,wbc:____↑,中性:____

↑,排除流感。予以____肌肉注射,____肌肉注射抗菌治疗。

处理意见:建议:

1、全休__周,避免外出受寒,卧床休息

2、按时服药,密切关注体温变化

3、不适随诊

注:本证明需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经治军医:____ 证明时间:________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19篇

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门诊或住院号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病情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诊断:

医嘱及建议: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20篇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章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章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_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章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章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三章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章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章批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章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通过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释义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_“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21篇

【关键词】 二十四史针灸针灸医学史刺法灸法

古代的非医学文献中存在着大量的医学资料,其原因在于:越是早期古书的内容,越是简朴和概括。另外,医学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关系,如编写医书要利用汉字,从而古代字书必然也要涉及医学的名词术语,又如医学人物的活动与医药科学的发展,是属于历史范畴的方面,也离不开历史学。特别是不少宝贵的临床资料和大量的医学史料不见于历代医书中,而是广泛存见于各种史书与其他非医书中。

《二十四史》作为古代众多文献的一部分,是中国历代各朝撰写的二十四部史书的总称。它上起传说中的黄帝(公元前2550年),止于明朝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计3213卷,约4000万字,《二十四史》记载了明末以前历代王朝的政治、经济、医学、文化、科技和军事等方面的大量史料,是研究我国历史的宝贵资料。

刺法史料与分析

刺法是采用各种材料制作成的针具刺激体表穴位,从而起到防病治病的方法。《二十四史》记载的刺法工具有:砭石、镵石、箴石、金镵、长针、九针。

砭石:医有俞跗,治病不以汤液醴洒,鑱石挢引,案扤毒熨,一拨见病之应,因五藏之输,乃割皮解肌,诀脉结筋,搦髓脑,揲荒爪幕,湔浣肠胃,漱涤五藏,练精易形。(《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镵石:形獘者,不当关灸镵石及饮毒药也。(《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箴石:医经者,原人血脉、经落、骨髓、阴阳、表里,以起百病之本,死生之分,而用度箴石汤火所施,调百药齐和之所宜。至齐之得,犹磁石取铁,以物相使。拙者失理,以愈为剧,以生为死。(《汉书·艺文志》)

金镵:以金镵疗其祖目,于梦中喜跃,遂即惊觉。乃遍告家人。三日,祖目果明。(《北史·张元传》)

长针:长针刺骫中,深至骨而不知痛,出血一二升,其色如墨。(《元史·李杲传》)

九针:针博士掌教针生以经脉孔穴,使识浮沉涩滑之候,又以九针为补泻之法。(《旧唐·书职官三》)

通过研究刺法史料,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显示了古代针具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历程

《二十四史》记载针灸的原始工具是砭石,从砭石-箴石-九针,显示古代针具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历程。鑱石即砭石,为针法的原始工具,据《素问·汤液醪醴论》载:“鑱石、针艾治其外也。”全元起注《素问》时曾向王僧孺请教有关砭石的问题,王僧孺回答:“古人当以石为针,必不用铁。《说文》有此砭字,许慎云:‘以石刺病也。’《东山经》:‘高氏之山多针石。’郭璞云:‘可以为砭针。’《春秋》:‘美疹不如恶石。’服子慎注云:‘石,砭石也。’季世无复佳石,故以铁代之尔。”(见《南史·王僧孺》)可见,砭石最初是用来治病的工具。箴石为古代用来治病的石针。原始社会早期本无专门的医疗工具,只有简单的生产和生活工具,如缝兽皮用的骨针,后来有了粗纺工艺,又有了缝亚麻粗纺布的石针,再后来有的工具兼行治病之用,即最早的医疗工具。九针是指针具名,为九种针具的总称,即鑱针、员针、鍉针、锋针、铍针、圆利针、毫针、长针和大针。《灵枢·官针》:“九针之宜,各有所为,长短大小,各有所施也,不得其用,病弗能移。”指出九针的形状、用途各异,据情选用,方可去病。现代各种针具均由九针发展而来。金镵即金制的镵针,镵针为九针一种,特点是针头大,针尖锐利,除去末端一分尖锐外,有寸的针柄,共长寸。金镵针主要用来刺人体阳分的浅表部位,即可以用于针刺皮肤疾患。长针为古代九针的一种,针体较长,一般为六至七寸(相当于20~23厘米)或更长一些,多用于深刺,以治疗慢性风湿病、坐骨神经痛等。

2.历代的针灸医家重视针刺手法

针刺手法是指进针、行针、出针过程所运用的各种方法。在针刺治疗中,常因操作手法不同,在同样疾病、同样穴位的针刺条件下,所产生的疗效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古今中外的针灸学者都非常重视针刺手法的研究。得气即针刺时所产生的经气的感应,当这种针感产生时,医者感到针下沉紧,患者自觉针下有酸、麻、胀、重或传导感。《史记》记载了仓公论及“气”的传导情况,云:“当论俞所居,及气当上下出入,邪正逆顺,以宜镵石,定砭灸处。”针灸补泻必须产生一定的得气针感才能有效,因此得气是针刺补泻手法治疗中产生疗效的基础和关键。华佗在针刺时,非常注意针感,常常把针感的循行路线和方向告知患者。据《三国志·华佗传》记载:“若当针,亦不过一两处,下针言‘当引某许,若至,语人’。病者言‘已到’,应便拔针,病亦行差。”

3. 历代医家掌握刺血疗法用于治疗多种疾病

作为针刺手法之一的刺血疗法是一种损伤性的穴位刺激治疗方法。在《二十四史》记载不少著名医家也都掌握了刺血的专门技术。扁鹊善用针砭方法,如他在治疗虢太子尸厥症时,用“厉针、砭石,以取三阳五会”;在为齐桓侯治病时,亦提到“(病)在血脉,针、石之所及也”。唐朝侍医秦鸣鹤刺百会放血治愈唐高宗“苦头重”。李杲遇见“陕帅郭巨济病偏枯,二指著足底不能伸,杲以长针刺骫中,深至骨而不知痛,出血一二升,其色如墨,又且谬刺之。如此者六七,服药三月,病良已”。明代周汉卿采用针刺十宣穴放血治疗痫疾,“长山徐妪痫疾,手足颤掉,裸而走,或歌或笑。汉卿刺其十指端,出血而痊”。

灸法史料与分析

灸法是用艾绒或其他易燃药物在穴位或患部位上烧灼、熏熨,借灸火的热力透入肌肤,刺激组织,以调和气血、疏通经络,而达到防病治病目的的方法。多适用于阳气衰弱、沉寒痼冷等疾患。《二十四史》多处有灸法的记载。

若当灸,不过一两处,每处不过七八壮,病亦应除。(《三国志·华佗传》)

永明中,虏中童谣云:“黑水流北,赤火入齐。”寻而京师人家忽生火,赤于常火,热小微,贵贱争取以治病。法以此火灸桃板七炷,七日皆差。敕禁之,不能断。京师有病瘿者,以火灸数日而差。(《南齐书·五行志》)

是岁,有沙门从北赍此火而至,色赤于常火而微,云以疗疾。贵贱争取之,多得其验。二十余日,都下大盛,咸云_。诏禁之不止。火灸至七炷而疾愈。吴兴丘国宾密以还乡,邑人杨道庆虚疾二十年,依法灸即差。(《南史·本纪》)

嫡母刘氏寝疾,沙弥晨昏侍侧,衣不解带,或应针灸,辄以身先试之。(《梁书·庾沙弥传》)

洪之志性慷慨,多所堪忍,疹疾灸法,艾炷围将二寸,首足十余处,一时俱下,而言笑自若,接宾不辍。(《魏书·_之传》)

长安为之语曰:“宁饮三斗醋,不见崔弘度。宁灸三斗艾,不逢屈突盖。”(《北史·崔辩传附说子弘度传》)

萧后当灸,杲先请试炷,后不许之。杲泣请曰:“后所服药,皆蒙尝之。今灸,愿听尝炷。”后竟为其停灸,由是尤爱之。(《北史·赵王杲传》)

妇人产乳,必食子衣,产后以火自灸,令汗出,五日便平复。(《北史·流求传》)

帝既入立,高祖不得已来朝,而心颇自疑,欲求归镇,且难言之,乃阳为羸疾,灸灼满身,冀帝怜而遣之。(《新五代史·刘延朗传》)

晨兴方对客,足有灸疮痛,其医谓火毒未去,故痛不止。(《宋史·刘遇传》)

六年春,因疾灸两足,创溃出血数斗,自是体貌羸瘵,手诏慰劳之,俾归京师。(《宋史·钱若水传》)

趋左右持艾来,卧张于床,灸之数十。(《金史·纥石烈牙吾塔》)

通过研究灸法史料,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灸法使用范围广,可治疗多种疾病

从《二十四史》的灸法史料可见,灸法可治疗多种疾病,内科病证:气疝、虚疾、寒疾;外科病证:腰痛、足疾、中矢、病瘿;皮肤病证:奇痒;五官科病证:龋齿。

2.古代灸法的种类主要是艾灸法

灸法的种类主要是艾灸法。艾灸法是以艾叶制成艾绒作为灸材的一种灸方法。艾叶为菊科多年生草本植物艾的干燥叶,又称冰台、艾蒿、医草、灸草、蕲艾、黄草、家艾等。由于艾叶具有取材方便,价格低廉;艾绒便于制作成各种形状的艾柱、艾条;艾绒易于点燃,燃烧时热力温和持久,能窜穿皮肤,直达深部等优点,所以在生产力低下、医疗资源匮乏的古代社会,广泛使用艾灸治疗疾病。

3.古代灸疗注重点火的火源

历代灸疗注重点火的火源。在《黄帝虾蟆经》就有记载“辨灸火木法”,认为松、柏、竹、橘、榆、枳、桑、枣八木不宜作为灸火,灸则对肌体有所伤害,宜取阳燧、醋石、槐木、膏油之火作为灸火。据《南史·本纪》所载“法以此火灸桃板七炷”,反映当时人们以桃板作为灸火木。桃板亦作“桃版”,即桃符板,南朝·梁宗懔的《荆楚岁时记》记载“正月一日……造桃板著户,谓之仙木”,但也可能不是以桃板作为灸火木,而采用桃板作为灸材,桃板灸的功效与用法可能与桃枝灸相类似。桃枝灸,又称神针火,是一种以燃着的桃树枝施灸的方法,主要治疗心腹冷痛、风寒湿痹[1]。

4.宋代以后灸法的地位有所下降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载了仓公与齐太医采用灸法治病的医案。齐太医采用“灸其足少阳脉口”及“灸其少阴脉”治疗齐章武里曹山跗病,仓公采用“灸足蹶阴之脉”治疗齐北宫司空命妇“气疝”病,采用“灸其左大阳明脉”治疗齐中大夫病龋齿,等等。说明在西汉时期,采用灸法治病已经相当普及了。南北朝时期到宋代,灸法十分盛行,在《南齐书》、《魏书》、《南史》、《北史》、《宋史》、《金史》等史书中都有灸法治疗疾病的记载,甚至王公贵族也会使用,宋太祖采用艾灸为其弟宋太宗疗疾。灸法的主要缺点是会在体表形成灼疮,造成疼痛。特别是直接灸,对病人造成的痛楚较大,术时是皮焦肉烂,术后是脓水浸淫,必须多日保护。如:“足有灸疮痛,其医谓火毒未去,故痛不止。”使病人听而摇头,望而生畏,以致许多患者宁愿遭受疾病的折磨,亦不愿承受炮烙之苦。在《魏书·_之传》、《梁书·庾沙弥传》、《北史·赵王杲传》记载采用灸法来形容某人勇猛、剽悍、有孝行,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灸法在古代的盛行。但是《宋史》以后,记载灸法的史料越来越少见,反映出宋代以后灸法的地位有所下降。其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整体发展以及国家力量和民间势力对医疗事业的积极参与,使得汤药、针刺等疗法逐渐惠及下层民众,在医疗资源日渐丰富的情况下,灸疗法地位开始逐渐下降。灸疗法在民间地位的变化,体现了不同时代整体技术水平和民众生活品质的差异[2]。

参考文献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22篇

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

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_;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_)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_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款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合同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主合向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的年交保险费为每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6元。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条款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对于本附加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条款效力恢复。

自条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条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交费期满;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被保险人年满70岁时,但当期已交保险费尚有未经过期间时,本附加条款的保障延续至当期已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险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三、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六、地址变更;

七、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主合同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23篇

姓名:XXX 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9月4日 民族:汉族婚姻状况:未婚

工作单位:XX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复查时间20xx年10月14日科别:精神内科 复查精神系统:轻度抑郁症

复查结果:患者在我院精神病内科经过药物和心理调整,治疗两个程疗后,经复查,该患者各方面精神指标已达标,抑郁症已康复,恢复正常,无其它症状。

此证明

主治医师:马莎

20xx年10月14日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24篇

新医神经外科是全疆神经外科的带头人,全科主任医师、教授5人,副主任医师4人,主治医师6人,同时在科进修医师10人左右,护理人员16人,编制床位30张,颅内肿瘤、颅底疾病、血管疾病、脊髓疾病的诊治和手术都很成熟,全疆各地患者络绎不绝,最高同时住院人数高达70人,每个角落都是加床,危重病人占一半以上,每日平均手术在两台以上,我在短暂熟悉工作环境后就参加了单独值班和收管病人,见到了很多以前只在教科书上看到的疾病,遇到疑难问题虚心向老师请教,下班后翻书查资料巩固知识,经常下班后在科室一边看书一边等急诊手术,急诊手术是提高我们动手能力的好机会。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神经外科疾病有了更多认识,对以前我院的常见病又有了新的认识,对我院常见的颅脑外伤的诊断治疗及手术的精细化、熟练化及人性化有了很大提高。通过科室老师每周授课在神经系统解剖和ct、ct-a、dsa、mri、mra及mrv等的阅片也有了一定提高。xx上半年工作总结

本人还利用有限的进修时间完成了神经显微培训课程,毕业考核要分别完成30克小白鼠腹主动脉的端-端吻合,颈内静脉、颈总动脉端-侧吻合,另外附加难度较大的小鼠肾脏移植手术,对此学习班规定完成前两项考核即可发医学院神经显微培训证书,有能力完成三项者可获北京天坛医院颁发的yasgil亲笔签名的培训证书,手术是在显微镜下利用显微器械在直径不到一毫米的血管断端吻合6~10针,还要保证解剖和功能的完整。自培训以来三项过关率不及50%,其实肾移植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一次手术下来至少需要4个小时,这4个小时需要全神贯注,有时快结束了一针没处理好,或者手上的力道稍没掌握好血管就破了或是不通了,就可能全功尽弃,刚开始几天也做不成功一例肾移植,有时候也想放弃,但是想想觉得这次学习机会不容易,而且得到领导的关心,我不能对不起自己和辜负帮助过我的人,经常加班加点训练,在两个月内完成了三个月的培训课程,顺利的考核过关获得了天坛医院颁发的培训证书。

本人进修期间还与新医继续教育办和护理部联系,使我科一名护士顺利进修,期间共同学习、协作,为回来提高科室工作、加强医护协作打下了基础。还从进修医院带回许多书籍资料,手术录像及最新的神经系统解剖光盘,为我科室医护人员学习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但是由于时间较短,要学的知识太多,以前在我院见到的病种较少,所以感觉收获还没有预计的大,感到还有更多需要掌握的还没掌握,回来后要不断巩固收获的知识,努力学习使自己有更大的提高。通过这次进修学习使自己在神经外科疾病的理论知识、诊断治疗及手术技巧上均有了明显提高,更重要的是视野的开拓,思维的拓宽,理念的转变是我最大的收获。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范文 第25篇

编号:

致 xxxxxx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为**省                  .本人应聘贵公司          (岗位)。为顺利完成工作,现就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作出以下确认或承诺:

一、贵公司在与本人订立合同之前,已经就该工作岗位等岗位职责、可能存在的风险、意外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充分的告知。

二、本人确认:本人的身体健康状态适合该工作岗位要求,并能够顺利完成职责内的各项工作。

三、目前,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详情如下:(填写提示:请在下列选项中,选出已有的病情并在后面的横线上记录病情的详细名称,如果有下述选项中不包含的病情,请在横线上记录在180天内经医院确诊并治疗的急性、慢性病名称)

3、消化系统疾病                 4、糖尿病

5、其它疾病

四、贵公司已向本人说明该工作岗位的基本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本人确认,本人 无上述疾病虽有上述疾病的既往病史但目前病情稳定 ,完全能够胜任该工作;本人承诺,本人自行承担工作期间因自身健康原因(各类疾病)导致的意外情况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本确认书是本人所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确认人  (签字):

20   年  月   日

直系亲属承诺书

编号:

致xxxxxxxx有限公司:

入职贵公司          (岗位),此人系本人的              .其已经签认《健康状况确认书》(编号:        )。本人就其身体状况等相关事宜确认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对其签认的《健康状况确认书》不持异议。并证明其所陈述的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作出的承诺真实、有效、恰当。

二、如其在工作期间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意外,本人愿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保证,本人及其他近亲属不会就此要求贵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入职者的关系:

本人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