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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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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 第1篇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38年5月26日生,住XX乡。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生,住XX乡。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包括生活费、医药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的亲生父亲。

被告有一儿一女,由原告和原告妻子抚养成人。

三年前原告妻子去世了。

三年来,原告身体不好,经常生病。

先患胃穿孔病,好转后又患骨质增生病。

骨质增生病好转后,现又患淋巴瘤增生。

原告为治病花光所有积蓄,被告在珠海市收垃圾,一直对原告不尽赡养照顾义务。

原告一人在家,生活很难自理,打被告电话打不通。

原告为此不得不向贵院起诉,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20**年6月19日

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 第2篇

原告:***,男,60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夫),男,35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妻),女,35岁,汉族,现住****。

案由:赡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赡养费及护理费 元,被告 协助被告 履行赡养义务;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与子的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儿媳,原告的土地由被告耕种至今,以及土地补贴由被告领取,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

被告居住的北屋五间房屋是原告的,长期居住至今,被告应当腾清房屋,返还给原告居住。

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原告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为了平复原告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省黄石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 第3篇

原告:马某,女,xxxx

被告:张,男,xxxx年 日生,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双方所生小孩 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约为 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xxx年月在同建立恋爱关系,xxx年底在一起共同生活, 20 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有

缺陷方面的疾病,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谐,双方感情一般。

对被告所患的疾病,原告一直希望被告积极治疗,但被告却无动于衷,逃避问题的解决,为此,在和原告生活的几年当中,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多年来,原告只能委曲求全,内心压抑。

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双方相处近6年来,每次发生矛盾,无论谁对谁错,大事小事,几乎都是原告先去和被告缓和。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从不允许别人指出他的缺点及不足。多年来,为支持被告在事业上的发展,原告尾随被告各地奔波,多次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无怨无悔。而自从xxx年月来到后,被告当上公司老总,从此,自负的本性便更加暴露出来,对原告说话常用命令口气。xxx年日,双方在看中一处住宅,尽管原告的母亲拿了万元给被告用于付首付款,但在签合同时,被告却根本不考虑将原告列为共有人,其自私的心态可见一斑。

原告怀孕后,对于原告在怀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身体不适,被告较为冷漠,从不表示关心,哪怕是为原告做过一顿饭,被告都不愿意。原告怀孕7个多月时,母亲到昆明照顾,距离预产期还有多天时,被告的母亲和大姐也从河南来到了昆明,被告的家人认为原告母亲的到来,坏了他们家乡河南的风俗。20 年 月日,孩子,便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出生的。

当原告剖腹产后还不到24小时,被告的大姐便与原告的母亲发生顶撞和争吵,为此,被告及其母亲数落原告,并称永远不让原告之母踏进他们毛家半步。被告同时向原告的母亲说了不少狠话。

被告将钱财看得太重,几乎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原告生小孩是剖腹产,生孩子后很长时间身体一直虚弱,需要就医吃药、加上孩子的费用,各方面生活开销都加大。但孩子出生后被告一方面是多月不回家,对孩子的情况毫不关心,一方面却不分青红皂白就责怪原告乱花钱,并要原告向其出示开支明细。原告只得将开支明细发给被告审查。孩子生病时,被告关心的不是孩子的康复,不了解孩子的`病情发展,但却非常关心孩子医疗费花费的数额。

如前所述,因为被告患有生理疾病,原被告间长时间都是处于分居状态。小孩的出生,更促成了原被告间分居状态的持续。婚姻生活及孩子的出生,似乎并未促成被告心态及角色的转变,被告不会想到作为丈夫应关心妻子,作为父亲应照顾孩子。从孩子出生2个多月起被告便没再看过孩子一眼,即使孩子晚上哭闹再厉害被告也不闻不问。后来,仅仅是因为原告表达了不满,被告就离家出走。被告离开原告及小孩,抛妻弃子,没有给过原告一个电话或短信。孩子出生百天、儿童节,打预防针,被告也从未出现过。

xxx年月,因被告离家出走不归,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已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和被告的婚姻关系。但因原告没有注意收集和被告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未能向法庭举证,同时,因被告出于报复心态,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至今,孩子也已经岁零个月,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被告仍然不尽父责,不履行夫责。事实情况是,原、被告双方依然互不见面,双方的婚姻关系,至今并未有任何改善的迹象,为此,原告只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 月 日

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 第4篇

原告:***,男,60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夫),男,35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妻),女,35岁,汉族,现住****。

案由:赡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赡养费及护理费 元,被告 协助被告 履行赡养义务;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与子的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儿媳,原告的土地由被告耕种至今,以及土地补贴由被告领取,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被告居住的北屋五间房屋是原告的`,长期居住至今,被告应当腾清房屋,返还给原告居住。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原告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为了平复原告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黄石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

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 第5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生于1927年6月1日,住址:荣成市崖头镇XX村。

被告:陈XX,男,汉族,48岁,系原告次子。

住址:荣成市崖头镇XX村。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每月支付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生有三子,子女均已成人立户 。

原告今年已88岁高龄,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

原告含辛茹苦把被告养大成家,只求在古稀之年做儿女的能善待老人,有一个安宁的家,过上平静的日子,安度终身!但被告虽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荣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 第6篇

上诉人:***,男,1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小区*号楼*单*室。

被上诉人:**,女,19**年*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裕华东路**小区*栋*单*室。

诉讼请求:1、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清楚,但判决给付的赡养费过低。

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河北省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

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被上诉人是任丘一中的教师,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具有给付赡养费的能力,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以**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过低了。

对于赡养费的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

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上诉人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只有被上诉人一个赡养人,被上诉人平时不履行赡养义务, 既不看望上诉人,也不给付赡养费,上诉人虽每月有固定工资,但上诉人急需他人照料,需要聘请保姆,退休金根本就不足支付保姆工资和生活费,原审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赡养费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应付。

二、上诉人已经八十岁,体弱多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迫切需要子女赡养,请求法院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已经八十岁,没有亲生子女,与被上诉人母亲结婚时被上诉人正在上初中,被上诉人的两个哥哥一个读高中,一个在外当兵。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视为己出,对被上诉人悉心照料,供养被上诉人上高中、大学,为被上诉人找工作、结婚都尽了全力。

现在上诉人进入了老年,腿脚不便,身患多种慢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自己照顾自己,孤独一人居住在第5层的单元楼上,独门独户,生活没有人照顾,有时甚至一个月也不下楼一次,孤苦伶仃。

被上诉人兄妹已把母亲接走,对于这个继父却不管不问,一心想把两位老人拆散,以占有老人的住房。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