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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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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1篇

审判员、各位陪审员:

我受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杜某某的委托,依法参加了杜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案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经常无端猜疑,难以共同生活,现已经分居,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告婚前发现与被告并不合适,且原告父母反对双方结婚,原告在被告威逼利诱之下无奈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吸烟、酗酒的恶习非但未改,反而变本加厉,加上被告还有更严重的赌博恶习,且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不顺心、痛苦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的种种令人无法忍受的恶习,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这样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今天的庭审已经查明,被告自 年春节前被公司开除后就不在上班,天天在棋牌室靠赌博消磨时光,好逸恶劳,完全靠原告的一点微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由于原告父亲突患重病,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高额医疗费, 原告为了多挣钱补贴家用就经常加班,被告非但不与理解和支持,不想着去工作以减轻原告负担,反而去原告公司造谣生事,诋毁辱骂原告,使原告身心俱疲。 《婚姻法》规定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此类情形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这种痛苦,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被告在原告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情况下却仍沉溺于赌博,仍靠原告一人的工资支撑家庭生活,未和原告共同履行家庭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 “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赌博、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无端猜疑等恶习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被告也只是借原告急于摆脱这痛苦的婚姻而趁机向原告索取钱财,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其实是同意离婚的,只是想趁机借离婚向原告索取财产罢了。原告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无端猜疑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实,且被告也承认自己有上述行为。虽然被告表明只有原告支付给自己钱财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借原告急于摆脱这痛苦的婚姻,趁机向原告索取财物,其实也间接证明了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借离婚提无理要求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原被告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提交的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被告提交的原告书写的保证书,是原告在被告胁迫下书写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也无与其他女人勾勾搭搭的事实,双方未分居前原告每月的微薄工资除给其父亲看病等花销外,其余每月工资都交给了被告,此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好逸恶劳、无端猜疑、不履行家庭义务等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王胜利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2篇

审判长,二位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贾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我的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认定事实的意见

通过法庭调查,我认为应当认定以下事实:月1日18时2分,贾副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鞍线20公里处,刮撞正前方道路沙堆旁倒置的“前方施工”标志牌,行驶左侧,与对方依明驾驶的辽P13749号农用三轮车相撞,致贾副受伤,车辆损坏,贾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A县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立案调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认定是:被告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对采信证据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这些证明材料,能够相互认证,形成一个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完整的证据体系。

书证1、《事故认定书》,能够证明A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是:“A县公路管理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能够证明贾副是1958年3月23日出生及其是农业家庭户口的事实。

3、书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能够证明原告贾一与贾副是父子关系的事实。

4、书证《死亡医学证明书》,能够证明贾副于年10月12_亡的事实。

5、书证《收据》,能够证明原告贾一支付了元抢救费的.事实。

6、书证《明细表》,能够证明贾副在B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用药明细及金额的事实。

7、书证《规定的警示标识》,能够证明“前方施工”标志有国家标准,被告放置的施工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三、对举证责任的意见

是否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其举证不能。

四、对适用法律的意见

1、被告的施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系违法施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庭审情况得知:被告没有向法庭举示该工程经过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依据。

据此,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关于“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被告的施工行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

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未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距离”是指车辆以一定速度行驶时,汽车驾驶员从发现情况、做出判断、采取制动措施到车辆完全停止所必须行驶的路程。

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和《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

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考虑到当车辆在道路上快速行驶时,尤其是在公路上行驶,如果施工不提前预先告示车辆驾驶员道路状况,警告他们采取预防措施,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A县公路段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占用公路道路施工,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设置明显的道路施工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父亲不能及时辨别路况而发生事故,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规定,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道路施工标志是保障道路施工时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必然要求,在公路这样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公共环境下施工,更需要在符合安全距离的前提下,规范地设置安全标志,给车辆以足够的了望、减速距离,才能正确引导车辆通行,避免因道路维护而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相信,承包人丙能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1KM处开始设置标志施工标志,原告父亲会提前做出减速的反应,就不至于发生这样惨烈的事故。我们有理由认为:承包人丙在施工现场设置道路施工标志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的原因,理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五、对如何判决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丙作为A县公路管理段连鞍线公路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对施工地段未妥善管理,因此应承担责任。

被告A县公路管理段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发包单位,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多路上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3篇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承认自己有配偶而在外与其她女_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的破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坚持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她女_往,并且被告也多次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她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本案房产部分,请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1、本案中房产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的好处

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一并进行审理,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同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杜绝新的纠纷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本案中房产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坏处

首先,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法院拒不对本案房产部分作出分割,违背了人们法院的工作职责;其次,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房产分割,而强行要求原被告双方另案起诉分割房产,对于本案来讲是结案了,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是当事人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最后还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的难度,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其次,要求当事人对房产部分另案起诉,会使一个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分割成多个诉讼,不仅不能达到息诉、化解双方矛盾的审判目的,反而会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的社会形象、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

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房产应当进行分割

《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二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_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该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房屋分割部分已经贵院立案并进行审理,任何法院不得再对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进行立案审理,若立案的,也应该裁定移送贵院合并审理,因此请贵院依法对本案房产部分进行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日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4篇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

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组成部分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⒈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⒉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⒊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⒋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⒌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⒈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⒉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⒊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⒋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5篇

代理词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一方当事人不服。这样,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提起上诉,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一。

答 辩 状

答辩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

在原告高佩环诉被告高佩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答辩人作为原告追加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发表以下两个方面的答辩意见:

一、原告追加第三人以及原告要求确认答辩人(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要求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诉的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只是参与到原、被告一方的诉讼中来,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不能要求第三人直接履行义务,否则就不属于第三人,而应作为被告应诉了。本案将答辩人作为第三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_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答辩人与高佩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履行,该房屋(已经倒塌)在开发建设范围之内,答辩人也已将补偿款给付给被告高佩金(后面的答辩对此有详细阐述)。所以,答辩人也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到本案中来。

二、答辩人与高佩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答辩人。

首先,该房屋登记所有人是高佩金,并没有变更到其他人名下。

按照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高佩金是法律意义上的该房屋所有权人。虽然原告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不能以此证明原告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该证书可以通过保管、寄存、拾得等方式取得,高佩金只要登记公告,就可以领取新的证书,因为证书无论在谁手中都不能有改变高佩金是所有权登记人的事实。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尤其是处分权专属于所有权人,这种权利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我国对于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托伦斯登记制度,除了进行形式审查外,对于有些实体权利也要进行审查,并且颁发所有权证书。被告高佩金取得该房屋的初始登记从形式到内容均没有瑕疵,在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前就是唯一的合法所有人。

原、被告之间即使存在买卖关系,也仅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尚不能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被告依然是该房屋唯一的处分权人。

其次,该房屋坍塌多年,已经废弃,没有实际的居住人,不存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答辩人按照棚户区改造划定的建造范围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只能找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答辩人在对被告进行拆迁补偿时,已经对该房屋所有权状况询问了被告,被告告知答辩人该房屋不存在买卖关系。那么被告既是登记的权利人,也是实际意义上的权利人。

且被告自愿承诺出现其他争议时由他进行解决,所需费用由其承担。

因此答辩人才与被告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期间被告未提起与原告有买卖关系,而原告也从未向答辩人提出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从原告反复变更追加第三人主体错误即可以证实)。

最后,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由于答辩人对该房屋拆迁补偿后,实施的是商业开发行为,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无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房屋登记部门注销即可。

答辩人除留二万元作为被告履约保证外,支付了全部补偿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那么毫无疑问答辩人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会再由原告取得;又即使原告依据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向答辩人提出要求,由于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有买卖关系,答辩人亦无法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只能与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不能依据契约、合同就与他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综上,答辩人与高佩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答辩人。即使原告主张的合同有效,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行使的是债上请求权,而不再是物上请求权。

答辩人:XXX责任公司

代理人:单既才

6月27日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6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是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范畴。地役权中的“地”并不限于土地,也包括其他的地上建筑物等。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便利。依据《_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依据《_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原告通过和被告成都依依制衣厂签定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生效执行,因此,原告依法取得了对成都依依制衣厂所在土地的地役权。

二、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役权设立后,地役权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同时,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对被告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地役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7篇

1.经庭审调查核实,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X市X区X路南段1号第4幢1单元17层11702号房屋、X县电厂福利房一套、北斗星汽车一辆和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共计取出的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其中,X市X区X路南段1号第4幢1单元17层11702号房屋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被告对该事实也当庭认可,且该房屋目前由孩子和其爷奶一起居住,故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建议法院考虑将该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被告虽声称2012年4月13日取出的元用于孩子出国参加夏令营及其日常学习和生活,但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故法院不应采信,该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庭审查明,X市X区X路南段1号第4幢1单元17层11702号房屋目前有贷款8万余尚未还完,此贷款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时被告应当依法承担。

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田一诺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依法合理分配,共同债务依法共同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原告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声明:

联系方式: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8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福安市山中学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代理人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其适用对象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原告于本案事故发生时就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故本案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关于本案过错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原告对其受伤具有完全过错,其全部损害后果应由其承担。

首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从四米三高度(该高度已经过合议庭的现场勘查得到证实)二楼往下跳至一楼石板材地面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但其却轻信能够避免发生损害,故原告的主观过错显然已经是一个没必要进行争论的事实。

其次,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三年级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案证人韩某的证言可以充分地证明,被告学校已经把作息时间表在教室中张贴,且为了学生的安全返家也已经把有关“清校”的安全制度在班级里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已经履行了教育责任。然而,原告严重违反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超过“清校”时间滞留学校,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再次,根据本案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其上楼清校检查至原告班级时只发现教室里只有两位教师和两位女生,原告根本不在教室里(此事实合议庭在现场勘查时根据被告学校的窗户设计情况等也得到证实)。可见,原告在被告学校的作息时间之外擅自脱离被告的监管,其损害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最后,原告已经在被告学校学习了近三年之久,其对被告学校的环境已经非常熟悉,被告学校一楼铁门在白天时都没有上锁,此事实所有的被告学校的学生都清楚。被告学校一楼楼梯侧的'铁栅栏内侧宽度为120毫米,原告完全可以通过伸过楼道铁栅栏拉开门闩的方式求得帮助,合议庭在现场勘查时也已亲身试验过,哪怕是低年级学生也完全够得着门闩,更何况原告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多得成年人。根据合议庭现场勘查时核实监控录像的结论,原告在下楼时,只是发现门已关着就立即回头上楼,根本没有检查铁门的实际情况。可见,原告因自己的粗心和疏忽,导致了本案损害的发生,其责任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二)本案被告主观没有过错,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相一致的。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伤害系放学并清校之后发生,而且被告学校已经按照规章制度履行了管理和教育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本案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学校有两位保安轮岗值班,值班保安实在另一位保安上岗后才去吃午饭,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有在二楼呼叫的事实。就算原告有在二楼呼叫,但因该地点距离保安室距离太远,保安根本无法听到,这也是原告自己的过错。

再次,退一万步,被告学校在作息时间之外闩上教学楼铁门,关闭学校大门,这也是被告学校履行正常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自己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并脱离学校的管理所造成,故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均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主张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所有病材料上均诊断其损伤为“L2椎体骨折”,但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却没有依据地擅自变更为“L2椎体粉碎性骨折”,并由此鉴定为九级伤残。显然,该鉴定意见有悖客观、真实原则,不值得采信。尽管合议庭在庭审时认为,“爆裂性骨折”即为“粉碎性骨折”,但被告认为两者还是由本质的区别的。而且,请求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故此,被告保留其在举证期限内已向合议庭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权利。

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3、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没有实际发生,应当待实际发生另行起诉。

4、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有实际发生交通费,故该请求没有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

兰细贤 律师

月 日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9篇

1.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合而产生离婚纠纷时间已久,前后经历了近5年时间。期间双方曾经多次商谈离婚事宜,被告本人也同意离婚,但因其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致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见被告本人对离婚并无异议,双方确无继续婚姻关系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自2009年起,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即开始分居,原告也曾于2012年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经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的关系并未有所改善。此次判决后双方依然持续分居,至本次起诉时也已满一年时间,双方累计持续分居已六年之久。夫妻长期持续分居,足见其关系已经处于极端不正常的状态,否则正常的夫妻关系不可能持续分居如此漫长的时间,这样既不符合现实也不合情理。长期的分居状态,即使没有矛盾的夫妻双方都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而影响夫妻关系,更何况像原告和被告早已是积怨已久的夫妻,这种状态下更不可能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只能使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终致感情彻底破裂。

3.多年来,双方无论是自己的感情问题,还是家庭问题,都缺乏必要的基本的沟通。尤其是近些年,原告和被告之间商谈的唯一问题就是离婚。就连孩子出国参加夏令营,原告也是在事后才得知,可见之前被告从未就此事和原告协商过,甚至连基本的告知都没有做到。

此外,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也已明确承认其与原告之间已长期无夫妻生活。上述诸多事实足以表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完全超出了正常的夫妻关系状态,双方已不可能再重归于好,如果再继续这段婚姻,只能给双方及其家人、家庭带来更多的不幸与伤害。离婚是双方最好的解脱,也能最大减轻对各自家庭带来的伤害,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10篇

一、制作要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代理词范文(一)

审判长:

我受被告xxx委托,参加xxx与xxx市xx水利水电建安工程队、x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焦点问题:

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

现就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一)我们认为本案原告xxx存在重大过失,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1、原告在施工准备阶段,没有产生施工事实。2、整个工程施工接近尾声,操作面有一米多宽,高一米五高,按照所有施工人员说法,不可能坠落。3、整个事故,没有事实证明,被告xxx提供安全设施存在瑕疵。4、被告施工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故本案侵权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

(二)关于原告方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3号)第一条解释,我们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应原告侵害结果可认定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证据来看,1、原告系农村户口,长期生活农村。2、原告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收入。3、原告提供证词也说明事实。4、原告曾在xxx第一装潢公司上班,既提不出证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事实也不存在xxx第一装潢公司这一企业,说明原告参照照农村标准赔偿符合事实。

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

本案原告方对xxx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解决,事实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其弟xxx与人民医院一次性调解,侵害被告方得权利。我们认为,原告方对于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及伤害补偿中的部分费用,应由原告方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无限放大自己诉求,形成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按照农村标准和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原告对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过失解决不当,实际侵害被告权利。故被告可在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认真研究代理人意见。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11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xx诉陈x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12篇

审判员: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高某某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了有关证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先孕,原告在世俗偏见之下无奈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女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有多次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已经承认了殴打原告的行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不敢接被告的电话,不敢独自出门,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

被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只打了原告一次,不属于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说法是荒谬的。法律?有规定构成家庭暴力必须具备 “ 多次 ” 的要件。况且,被告殴打原告,不计后果。以被告的理论,只有原告现在回到被告处,再多挨几次打,或者被被告打成轻伤以上,才可以判决离婚。被告的这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婚姻法》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而按照被告的理论,却是必须给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尽可能多的实施暴力的机会,遭受暴力一方多次遭受暴力。因此原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家庭暴力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原告与被告生育两个小孩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及其两个小孩的生活、教育等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双方感情很好,但并无证据证明。相反,原告方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实,()且被告也承认自己有上述行为。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δ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别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婚前生育一子,婚后又生育一子。两个儿子都是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这样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13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上诉人丁XXX的委托,担任本上诉案的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便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

一、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主观臆断,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1、任意推翻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毫无根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法院应以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仍然应当查明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以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法院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责任划分之外进行赔偿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有异议。在本案中,一审原告与被告对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因为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是原告起诉的依据),且原告之后并未举出有利的证据推翻第一次的事故认定(第二份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被采信,不足以推翻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另外,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院应当以具备该三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一审原告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冲突的认定书证明其主张,这两份认定书中只有且必有一份是真实和合法的。就第二份而言,其作出的主体并非本次事故勘察员、出现场交警,且不符合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存在疑问,那么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不应当被采纳,应当以第一份认定书作为认定的依据。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可第二份责任认定书,并以其作为推翻第一份认定书的依据,这显然违背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因此,法院也应当依据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来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

更不可理解的是,一审法院在认可了第二份认定书后,又不以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既然以第二份来推翻第一份,那么前提是第二份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既然认定了第二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就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是以一份非真实合法的认定书来否定另一份的真实合法性,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规则。

同时,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也是对行_的极度不尊重和蔑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推翻两份责任认定书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2、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严重违背居中审判原则

根据《_法官法》第七条第二项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应当居中审理,不得徇私偏袒。然而,在本案的一审中,法官严重违背了该审判原则,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歪曲事实,错误认定受害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事实上,成雅高速公路双流段是四车道设计,从左至右第三条车道是货车专用车道,最右面的(即第四条)才是应急车道。无论是交警出具的两份责任认定书还是事故现场图都表明受害车辆停在货车专用车道上而非应急车道上。

(2)对杨东的询问笔录作对一审原告有利的选择性认定。20**年7月4日01时55分到02时23分成雅高速交警一大队对受害人石XXX同车杨东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笔录,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杨东承认石XXX出事前曾喝过两次酒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相反,对杨东指称的石XXX停车后打开了应急灯的说法却予以认定。事实上事故发时,杨东本人也喝了酒,在停车到事故发生仅一分钟的时间内,其如何能对是否开了应急灯记忆深刻?如果真的打开了应急灯,在车后的余树斌不比他看的更清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杨东的说法是真实的,那么作为与石XXX关系密切的杨东对在与石XXX相处的几个小时内连续发生的事情以及其对石XXX喝酒的事实的清晰详尽的叙述,更应当被认为是真实的。可为何一审法院就是不予以认定呢?!可见,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的偏向性,明显违背了居中审判的审判原则。

3、对造成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分析及主要原因分析严重违背常理、常识本案是汽车碰撞事故,要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应当对各方行为与本次事故的违法性、关联性和危险性进行分析。

(1)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国家制定该强制性规定的原因在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的速度极快,任何存在于车道上的障碍都会给正常行使的车辆的安全行驶造成巨大威胁,极易发生连环碰撞,酿成重大事故。本案事故发生时石XXX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该强制性规定,违法将机动车停放在货车车道上,已经形成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同时,将车辆停在车道上即形成主动接受被其他车辆碰撞的态势,是一种将自己至于危险环境的故意行为。在白天正常视觉条件下尚且危险,更何况在夜间。在这样的情况下,避免发生事故的唯一条件是要求正常行驶条件下的司机时刻保持如同在非正常条件下行驶的高度警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根本不现实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是有很大的`必然性;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则具有相当的偶然。因此,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上诉人车辆正常行驶,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必然联系。

首先,上诉人车辆在货车专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事故发生时,上诉人车辆的行驶在第三条车道即货车专用车道上且速度在60—70公里/小时,属于正常行驶速度。

其次,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条件使得上诉人余XXX采取任何措施都是不可能避免事故发生,上诉人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根据交警对余XXX的询问笔录可知,事故发生时余XXX距离石XXX车辆之间的距离大约为100米,其左面有车辆在行驶,因此,如果其立即向左变换车道,那么他必定会跟第二条车道上的车辆发生追尾或者碰撞。同时,其不可能选择立即停车,因为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立即停车他后面同方向高速行驶的汽车会对他追尾。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他至少需要5—6秒钟的反应时间来考虑如何应对这种突发局面。然而,他本人驾驶的汽车时速为60到70公里,也就是17—米每秒,这就是说在5—6秒的反应时间内汽车已经行驶了85米——117米。等到他反应过来立即将汽车进行完全制动时,其与离被撞车辆最多只有15米的距离。根据测试表明,空车在每小时60公里和7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从完全将刹车踩死到制动器起作用需要18米和24米的距离,而将汽车完全停下来需要和39米的距离。可见,即使是空车情况下,在余XXX反应过来应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需要到39米的距离才能将车子完全停下来。事实上余XXX驾驶的汽车满载货物,因此,在惯性的作用下,其需要的有效停车距离应该是在40米以上。根据前面的分析,余XXX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距石XXX仅约15米,根据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表明石XXX的车被向前推进26米,二者相加为41米。可见,事实与我们的分析相互印证。由此分析可知,上诉人余XXX在正常驾驶时面对了自己根本无法克服的力量,纵然如何努力也不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情形。

(3)漏油和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

车检报告显示,上诉人车辆“该车第三轴承油封损坏,摩擦片局部被油污染,这将对该车制动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事实上,该车的摩擦片仅仅是小局部的污染,其对制动效能的影响力相当的小;同样,该车超载百分之三十也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即使这两个因素对汽车制动有影响,其作用与前面的因素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可是,一审法院却以这两个因素作为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4、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背审判中立原则,偏袒一审原告,主观臆断,认定事实违背常理且明显错误,责任划分严重歪曲事实、严重不公。

二、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对一审原告逾期增加的诉讼予以审理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在这个时间点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然而其直到20**年9月30日才提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和车损赔偿的请求。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的规定,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逾期,法院应当不予审理。但是,一审法院不仅对其进行了审理,而且判决支持了对方增加的诉讼请求。

2、一审法院违法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于举证期限20**年9月18日届满且一审开庭完毕后向法院提交第二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然而,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的做法违法重新为原告指定举证期限,并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认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明显偏向于被上诉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次事故发生,余XXX驾驶的货车同样受到损失。其中为修复车辆花去1500元修车费,因事故发生车辆被迫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22491元,这些有上诉人提交的养路费、运管费等支付凭据以及账本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然而一审法院却置事实于不顾,断然拒绝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上诉人系XXX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业企业主,而上诉人仅为一货车车主,二者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其他方面比较都差距悬殊。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肆意作出裁判,让对上诉人承担33万多元的赔偿责任,这不仅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更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力差距和风险承受能力对比,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xxx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14篇

1.经庭审查明的情况,原告的工资收入高于被告,故相对于被告而言,原告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来抚养孩子,能够为孩子提供相对优越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原告及其父母对孩子抚养照顾较多,因此也应优先考虑孩子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

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原告的父母协助照顾,直到原告前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孩子仍随原告父母在X市生活、学习。庭审中被告也承认孩子一直和其爷奶住在一起,被告只是在休假期间回去看望孩子。多年来,孩子和父亲及祖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也完全适应了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相反,因被告在X县工作,很少和女儿在一起生活,很少亲自抚养照顾女儿,被告因为对女儿抚养照顾较少,也不了解女儿的性格特征、生活习惯等,故女儿如果随被告生活,将面临重新适应新的陌生环境,转学等问题。

当前,孩子正处于小学升初中的关键时期,改变其目前的生活状态势必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也会影响其即将面临的升学考试。因此,孩子判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学习、成长,考虑到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原告酌情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合法合情合理,请法庭予以支持。

原告离婚代理词范文 第15篇

审判长:

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今年7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3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7月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_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

我们认为,根据《_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

李循律师 杜金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