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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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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男,19xx年6月17日生,住x区路87号,电话:。

被执行人:,男,19xx年4月8日生,住x区路x小区号楼楼x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xx)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x区人民法院作出(19xx)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20xx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xx年5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2篇

关键词:执行和解;强制执行力;协议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达成合意,是执行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自治精神在公法领域内的自然延伸,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减轻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财力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矛盾,减少人民法院执行成本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

我国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较为简单,《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按照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_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_因此,和解协议在履行完毕后的效力比较确定,而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到履行前,其效力则待定。对当事人而言,执行和解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和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态度基本采取_一行为两性质说_的观点。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是未经司法机关裁判或确认的私法契约。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只能走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的救济途经,可见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现行法律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取代原执行依据。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产生一定影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但可以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

虽然现行法律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态度比较鲜明,但是其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依据之间关系的协调,尤其是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时的救济问题规定得比较粗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

1.法律只规定了当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时当事人申请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这一种救济方式,途径单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

从理论角度分析,这种法律规定实际上否认了执行和解协议应有的法律效力。诚然,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效果的私法契约,由于其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从而该协议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但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现行法律只赋予了当事人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的救济途径,此时执行和解协议无效,从而否认了未被自觉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在任何层面上的法律效力。至于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没有经过法定诉讼程序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其因欠缺必要的法定程序而不能得到公力救济,如果符合实体法规定的和解协议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判断则最终就应该得到公力保障。因此,当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时,执行申请人除了可以请求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外,也有权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为了避免执行申请人分别依据原执行依据和执行和解协议获得双重受偿,其只能在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和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之间做出选择。一旦执行申请人主张恢复原判决,则意味着其当然放弃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不得对执行和解协议另行;如果另行,则应当撤销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

2.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自觉履行时的申请救济条件不够全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够采取恢复执行这种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这种情况只能在和解协议期限届满时才能做出判断。如果被执行人假意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而此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却没有法律依据,这便给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逃避执行以可乘之机,并影响到恢复执行后的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鉴于此,可以借鉴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恢复执行的前提条件完善为:_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_。

三、完善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基本思路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不应该是单纯的_就事论事_型的问题改进,应该站在一个全局的高度,联系我国执行机构体制改革及其权力设置分配进行重新审视。

其实,最为高效并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原则的做法是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取代原执行依据。但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的私法行为无权变更通过公力程序产生的执行依据,这些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这成为执行和解协议直接取代原执行依据的障碍。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充分运用到执行程序中同时提高法院在和解协议达成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来逾越这一障碍。第一,执行和解协议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仍然是和解协议恪守的原则。第二,执行和解协议直接产生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公力评价。诉讼和解协议之所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究其原因是因为这种和解协议经过了审判机关的审查这一法定程序从而得以获取国家公力救济。因此,为了让执行和解协议可能产生取代原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赋予执行部门一定的实体审判权是前提。执行法官应该对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实质审查权,对执行和解主体是否适格、和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综上,笔者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原则性规定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2.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以和解协议取代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人应向执行机构提出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机构作出确认后,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3.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约定以和解协议取代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机构申请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中止。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翻悔并申请恢复执行的,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恢复执行;异议不成立的,则予以恢复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或者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另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参考文献:

[1] 童兆洪. 民事执行操作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童兆洪. 民事强制执行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 . 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3篇

被申请人:xx,x,x族,x岁,住xx市x区x村。

被申请人:xx,x,x族,x岁,住x市x区x村。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xx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x元;全部费用共计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xx)二七民一初字第xxx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x月xx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日期: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4篇

尊敬的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______与执行人______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贵院以无法处置为由于______年12月24日作出温龙执民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将贵院查封的房产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立即恢复执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时间: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5篇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xx月xxxx日生,住xxx区xxx路87号,电话:xxxx。

被执行人:XXX,男,xxxx年xxxx月xxxx日生,住xxx区xxx路xxx小区xx号楼xx楼x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xx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xxx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xx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xxxx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xxxx年xxxx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敬礼!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6篇

一、 执行立案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是基层法院人员少,案件多,标的小。负责立案的人员更少,长期以来执行立案标准并无单独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纵观规定的整个章节,没有规定在执行立案环节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哪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6个条件。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继承权利的承受人;3、在法定的期间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这6条内容只是规定法院在立案环节对执行立案条件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予立案执行。导致一些无执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导致案件执结率低。

二是立案环节对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审查不严。一般而言,判决的执行只适用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确认判决虽确认请求权存在,但无执行力,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有效,就不具有执行力。这类案件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使案件久拖不结,法院内部庭与庭之间产生矛盾,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有误解,产生不满情绪。

三是没有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有依法进行审查的权利。对于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强制执行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归根到底取决于能否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究竟有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最清楚。但目前基层法院在执行立案时只是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不去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将举证材料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让他们签字就可以。究竟申请执行人是否举证,举证不能所承担的后果等基本上不管。

四是执行听证程序存在混乱。案件中止,恢复执行工作,都是由执行机构内部处理,没有经过在立案阶段执行听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案件是否再审先由立案庭听证审查。但是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后重新恢复执行,占法院全部执行案件的20%以上。一般做法是只要当事人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由原执行人员审查决定是否恢复。这样做不符合立执分离的要求。易滋生腐败现象。此项工作应在立案阶段完成。

一、 执行立案制度改革的成熟条件

一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执行立案制度改革提供了司法保障。这次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主要是解决民事案件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其中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4种事由,1、债权人申请执行,从申请执行开始中断;2、是债权人私下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清偿;3、是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4、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这一条规定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高了充分时间,为法院缓解执行难减轻了压力,为执行立案前进行实体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财产监管制度逐步健全。过去由于财产监管制度不完善,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非常困难,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无法律法规约束。现在金融部门规定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税务机关规定二手房交易5年内交易应纳税等,都为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是国家高度重视执行工作,社会多家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_中央(99)11号文件及中央政法委57号文件都是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专门下发的文件,社会各部门之间成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协助义务部门和自然人协助执行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加大对拒不履行打击力度,同时实行有奖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多种多样的执行方式方法,这些都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增加了砝码。

二、 执行立案制度改革的构想

要改变法院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提高案件执结率,节约司法资源。必须进行执行立案制度改革,赋予立案庭更大的权利。

一是增加立案力量,执行人员介入立案,充分做好财产举证调查工作。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常用的方法有: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隐匿的财产,面向社会悬赏举报,委托审计部门审计等,法院所做的这些工作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立案阶段,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符合现实状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举证责任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移。因此,基层法院必须把握好立案前申请执行人财产举证这一关,应由责任心强,执行业务精通的人员来审查。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执行财产线索的案件。审查后予以立案。对于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只是为保护个人申请执行的权利。立案庭人员先予登记备案,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案件已经备案,因无履行能力引起申请执行期间中断,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重新立案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不听解释,坚持立案。立案人员审查立案形式要件成立,符合立案条件的,先予以登记。登记后立案庭执行人员先依职权进行调查。认为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予以立案,转执行机构办理。如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法院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立案庭予以登记备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此类案件不作正式立案。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7篇

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1月31日作出(20xx)海民初字第333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8篇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x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334806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26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审结并产生了xx兰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xx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563553元;给付利息损失6608元,案件受理费10645元,三项合计580806元。判决于20xx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1月10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xx年11月共执行回来万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xx工厂履行给付900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xxx工厂给付xxx390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9篇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在执行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待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就进行结案处理。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毕。由于其内容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这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是否恢复对原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终结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在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实践中,造成上述情形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怠于行使其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权利,以致造成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二是有些当事人错误地理解了申请执行期限。程序法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后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以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一致,其计算方式为最后一次实际给付的日期,因而错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中应严格处于中立地位,对于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不能单独强调要保护权利人一方的权利,而是应严格依照相关的程序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出现时,终结案件执行。所以,对于上述两种没有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中断事由的情形,法院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______公司。

申请事项:

恢复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______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终结执行恢复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申请人: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区___路87号,电话:____.

被执行人: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区___路___小区__号楼__楼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__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__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________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