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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理绪论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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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理绪论总结 第1篇

●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相连 P8-P9

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的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 思想道德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

● 法治建设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 为什么要不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P9

● 因为是否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是一个人能否被社会接纳并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键。

● 思想道德素质是促进个体健康成长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

● 法治素养对于保证人们尊崇法治,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 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是新时代大学生把握发展机遇、做好人生规划、书写时代华章的必备条件。

● 学习思想道德与法治,有助于大学生领悟人生真谛,把握人生方向,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继承优良传统,弘扬中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学习“思想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的意义 P10

● 有助于大学生领悟人生真谛,把握人生方向,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继承优良传统,弘扬中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有助于大学生遵守道德规范、锤炼道德品格,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和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

● 有助于大学生学习法治思想、养成法治思维,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具备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民理绪论总结 第2篇

● 二、新时代呼唤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P4-P8

● 作为时代新人,我们应该怎样做? P5-P8

● 立大志:就是要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牢记使命,自信自励。

● 明大德:就是要锤炼高尚品格,崇德修身,启润青春。

● 成大才:就是要有高强的本领才干,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 担大任:就是要有天下兴亡xxx有责的担当精神,讲求奉献,实干进取。

民理绪论总结 第3篇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合理谋求利益最大化,取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

民理绪论总结 第4篇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民理绪论总结 第5篇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财产性的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