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1篇
某某:
您好!
又是一年的佳节来临时,人们喜迎着这普天同庆的日子,每一个温馨的小家里都充满着欢庆的气氛。与此同时,那些在_里服刑的人们更渴望着和亲人团聚!带上祝福,你也许会许一个美好的心愿~~~~
人之初,性本善,在你的人生历程中,你总是用好奇的眼光打量着这个陌生而神秘的世界,于是,你总是用一生的热情去拼搏着心中的理想,用一双善良的眼睛在搜索着这个世界。偶尔遇到点挫折,那是很xxx然的。然而,当你再次搜索不到真诚的落点时,你会感到生活是如此的阴云密布,于是你的心灵渐渐地迷失了方向,继而很可能对周围的人充满着敌意。可你未曾想过,像时尚一样,容易落后的不是衣服,而是你的人生观和面对逆境的能力。
忠言逆耳利于行。你也许不愿意在接受别人批评的时候保持沉默,不难想象,沉默有时可以给对方和xxx己都留有一些缓冲的余地,沉默甚至可以挽救你。
一旦你失去了xxx由,蓦然醒悟,它是多么地珍贵啊!你为此心痛过,就像铬铁压在皮肤上一样。此时,你真真切切地感到:“诚能解怨恨,容能化千仇”。不禁心头一颤,悔恨当初的一念之差。然而木已成舟倒不如心甘情愿地接受改造,继而把xxx己的心灵得以彻底地净化,还你原来的xxx我,这也许是对你的和你的亲人一种最大的慰藉吧!
当一弯月儿还高挂地天上的时候,你会想到中秋节快要到了,思乡的你和家人团圆的'梦想可望不可及啊!不禁想起了离家的时候,父母那依依不舍地神情,那絮叨地话语。现在你的眼里,是多么的渴望再听听他们那絮叨的家话呀!望着那一望无际的夜空,注视着皎洁的月光,远方的亲人哪!就让月光带走我对你们无限的思念吧!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当你踏出_大门的时候,回头望望昔日生活的地方,如同站在岁月的河边,看那流水轻轻滑过,河面上漂着几片枯叶,才发觉流走的是你逝去的青春年华。顿时,心里感慨万千,敢问,你的人生路在何方?
也许,你曾没想过,生命是一个过程,只要有追求就是美丽的,不经意间,你却发现一轮红日早已出xxx东方。你仿佛被注入一腔热情和xxx信,你会感到xxx己的心永远是那么地年轻!
当你再次来到曾经奋斗的地方,一切都显得那么地陌生。但是,你会对xxx己说,没什么大不了的,未来是属于我的!一切可以从头再来!当你再次真实地生活在xxx己的世界里,默默地为社会奉献xxx己的那一份微薄力量的时候,你会发现,周围的人都在微笑地接受你的,因为你踏实地行动感动着周围的人,于是,你会感到xxx己的价值所在,你会xxx豪地说:“我没白来世上走一遭!”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2篇
一、关于对刑法结构的调整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我国刑法的刑罚结构,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理论研究成果,对死刑和xxx由刑的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它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之前,我国刑法死刑罪名比较多,有68个。国际上一个总的趋势,就是要限制、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很多国家死刑都被废除了。我国的导向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强调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严厉打击。近些年来,我国也在不断调整,刑修八也在这方面适应了和结合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可见:
(一)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虽较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适用过,所以,可以适当减少。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发展,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在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这些罪名一般都不在死刑之列,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争议不大。需要强调的是,这次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但并不是所有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都被废除了死刑。尤其需要提及的是,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罪和两个罪名)也属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也有少数人主张将其放在废除死刑之列,但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设想是不现实的。
(二)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去过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刑修八作出了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下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完善了假释的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以及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执行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而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根据刑法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突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修正案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对犯罪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这些都体现了修正案的“宽”。但也有人会对老年人死刑免除的年龄界定产生质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指的是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但是老年人七十五周岁指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有些人认为,应界定为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以避免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据此而法律规避。但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国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规定为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是合适的。
(二)刑法修正案(八)在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同时,增加了一些相关的犯罪或者降低了其中一些犯罪的入罪门槛,也体现了“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即轻行多入罪。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未成年人 累犯 刑事犯罪矫治
未成年人作为人的生命历程中一个相对特殊的时期,作为犯罪类别中的特殊主体,由于身心发展中的客观矛盾,而有必要把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独立对象进行单独研究和处理。在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一直被高度关注。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_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作了修改,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但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再犯等问题,仍存在着一定分歧;正确理解这一条文对放宽未成年人累犯限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亦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累犯制度新修条文法理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修改,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进一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宽宥待遇。而《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共作了三项修改,其一,第六条对累犯制度的修改,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其二,第十九条对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其三,第十一条修正案对刑法缓刑制度作了修改,其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犯罪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
这三项修改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立法上的落实的典型体现,与“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国际趋势正逐步靠拢。宽严相济形事政策包括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两个方面,通过协调运作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合理地组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性反应,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中,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然而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25日法释[2011]9号《关于〈_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作了规定,前罪实施时不满18周岁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刑法第六十五条本身也未明确“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是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还是犯后罪时未满18周岁。因而就产生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指前罪还是后罪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问题,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未满十八周岁时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任何一种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未满十八周岁时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已满十八周岁时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任何一种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已满十八周岁时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分别是否构成累犯?
以上四种情况其实可归结为未成年人犯罪两种情形:情形一、前罪犯罪时未成年,后罪犯罪时也未成年;情形二、前罪犯罪时未成年,后罪犯罪时成年。对于“情形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内容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尚有不同的观点,而笔者认为第二种情况仍不应构成累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两个排除累犯的条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该条款含义而论,未成年人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无论犯后罪是否成年,只要犯前罪时是未成年人,那就不能构成累犯。其次,如若认为只有“情况一”才不构成累犯,体现不出法律应有的价值。因为,未成年人存在两种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14周岁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前罪、到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到其实施后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个过程中仅有4年甚至2年的时间,一旦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必定?会被认定为累犯,适用时间过于短暂。
二、对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实务操作
在实际案例中,如安徽省蚌埠禹会法院宣判的首例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案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故被告人xxx依法不构成累犯,不再适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但可以作为前科劣迹情节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xxx具有xxx首法定从轻情节,并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和检举行为等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而在山东省青岛四方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根据实施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款规定,因现年20岁的xxx前罪实施时未满18周岁,同样认定本次犯罪不构成累犯,最终一审判决xxx有期徒刑10个月。
从司法实践来看,基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也多采用前罪实施于年满18周岁之前的,后罪即使发生于成年之时亦不构成累犯。
三、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域外参考
事实上,关于未成年人的累犯制度,在国外早有立法例。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作为一项原则,已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并且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已取得了相对较好的社会效应和刑罚惩治与矫正的效果。例如,《俄罗斯刑法典》第18条第4款规定:一个人在年满18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1968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38条规定,未成年时实施的犯罪,不作累犯论处;《泰国刑法典》第94条规定,未满17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罪,无论前罪还是后罪,均不应当视为累犯加重处罚的犯罪。概而言之,亦即“前罪”必须发生在成年时,才可能构成累犯;若“前罪”发生在未成年时,无论后罪发生在成年或未成年时都不应构成累犯。
这样的规则制度不仅能较好地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且与现代刑法公正、谦抑、人道这三大价值目标相吻合。
四、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事矫治政策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的此处修改从积极方面讲,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宥,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这同样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或是一种前科减轻制度我们说,在一定范围或期限内保留未成年人的前科是必要的,它可以督促未成年人改过xxx新,重返社会,而过度的强调前科或前罪,不仅使审判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与成年人“一视同仁”,注重惩罚,改造,而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且使未成年人在跨入社会前就被打上深深的犯罪烙印,增加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也引发了不少担忧,根据调查,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统计表明,(1)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2)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3)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由以上数据我们可知,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这种“犯罪—行刑—再犯罪”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并不低。因此,有学者基于这些数据提出如果行为人在年满18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因后罪判决时已满18周岁,应以累犯论处。这同样也有着积极的一面,因为法律在一定的社会区域内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目标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而司法实践中表明未成年人重新再次犯罪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又呈现出几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低龄化趋势;其二,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比重有所增加,八类严重犯罪占一定比例,例如2011年,上海未成年人涉及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的,占犯罪总数的;其三,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复杂化,新类型犯罪呈逐渐扩展趋势,智力化犯罪不断增加;其四,团伙类犯罪,共同犯罪上涨。涉案未成年人大多并无固定的犯罪组织,但常以地缘关系及亲属关系为xxx有联系,作案时能够在短时间内纠集,呈现出松散型团伙犯罪特征。未成年人较之成年人的差异性,特殊性表现在:,缺乏经济来源,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社会和xxx我认识具有较大的片面性、武断性、情绪性等,易冲动,讲义气,遇有外界因素的影响易做出非理智的行为,激情犯罪比较明显。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和成人犯罪虽然在客观行为和后果上很相似,但依然有本质区别:一是行为主体缺乏或只具有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行为举止有游戏性,尝试性以及好斗性的表现,没有明确的性和主观恶意;三是犯罪主观原因主要生成于外部因素。
据此,我们可得,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应抓住几个关键点,一是应提高未成年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二是应帮助未成年人掌握谋生技能,使其能有经济来源;三是跟踪帮教工作,一年内是重点时期,二十岁以内也是关键时期。
防控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宗旨,同样是社会各方所要担负之责任。完善跟踪帮教机制,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首先,审判机关即法院少年庭可以延伸审判职能,积极的创造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教育,改造的帮教条件,使其真正认识到xxx己所犯之错误,真心悔改。其次,加强教育等辅助措施,建立帮教基地,传授立足社会技能。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已违反过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加以诸方面的教育并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家庭,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应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向。让这些未成年人走出法庭,走向社会,为失足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和技能培训条件,使他们融入到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去。给未成年人多一点点信任,多一点点机会。
同时,还应当建立其他辅助措施,特别是社区矫正体系,以社会处遇的介入方式进行司法矫治和干预。《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刑法原管制、缓刑、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考察、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种社区矫正的方式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恶习交叉感染和监禁隔离引起的消极影响,又能通过组织公益劳动和服务,使未成年犯学会生产、生活技能,养成劳动习惯,增强社会责任感,以社会大众的力量帮助未成年人改变认识,树立观念,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未成年犯在思想、性格和行为模式上还未定型,可塑性较大,在对其执行司法措施阶段,采用思想教育,行为模式矫治等方法,将十分有助于其完成社会化过程。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4篇
一、对回归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做到一步到位,即定帮教小组及帮教人员,对帮教对象定措施、定方法、定制度,使帮教对象不失控。
二、不定期找帮教对象进行座谈,及时了解其本人思想查看表现情况,并帮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做到按期帮其心,用其人,不轻视,不歧视。
三、实行检查汇报及定期学习制度,帮教对象每月向帮教小组成员汇报思想及活动情况。每季社区组织一次被帮教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普法资料。年底根据其表现情况进行评比表扬一次。
四、建立了安置帮教基地。在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思想教育的同时,帮助他们致富。使其尽快走上xxx立、xxx强的生活道路,一年来,通过居委会的大量工作及努力,现已安置数名帮教对象工作。
如:上游四区南一巷*号xxx春于****年*月劳教释放,情绪一直不太稳定,整天闷闷不乐。通过我们的上门帮教,已经能摆脱其破罐破摔的思想,并在本辖区内做起了饮食生意,使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
一年来,我社区虽然在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司法部门及办事处领导的要求还有些差距,不免存在不足之处,我们决心一如既往,把此项工作做得更好,多为辖区居民做好事,把社区的工作做得更好。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5篇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维稳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预防*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全*社会政治的稳定,我*开展了社区服刑人员排查工作,现就社区服刑人员排查工作总结如下:
我*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5人,其中缓刑5人,假释1人,解除矫正9人,均已安排了监管人,无一人脱管漏管。严格落实了监管环节的各项措施。
这次走访采取了重点走访排查和普遍走访排查相结合、走访排查和帮扶解困相结合的方式,走访的重点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以及暴力犯罪社区矫正对象。一是突出管控重点全面走访。我街在全面排查走访的同时,重点排查走访重新犯罪风险较大的矫正对象、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等。二是严格履行外出请假制度。对节后准备外出的.矫正对象在节前办理好节后外出请假手续,并对请假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五个一”活动:即集中开展一次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集中进行一次公益劳动、一次个别谈话、一次上门走访、与矫正对象监督人交换一次情况,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对表现欠佳或思想、表现不稳定的矫正对象落实好监管人,列入重点对象进行管理。三是切实开展帮扶解困。结合排查走访,对在家庭和生活方面确实存在困难,不能过好春节的社区矫正对象,我们进行了排查摸底,并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确保他们过上安定的春节。
针对少数社区矫正对象存有思想包袱、情绪低落等情况,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首先向各村的治保主任、志愿者了解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社会服刑改造情况和现实表现,特别是公益劳动情况,然后向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有没有困难,最后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已了解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的教育。 通过走访排查活动,切实掌握了我*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情况和生活动态,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杜绝了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为春节期间**的平安稳定提供了保障.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6篇
今年以来,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真落实市综治委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罪犯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深入xxx_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共组织鉴定人数995人,其中电子装配工361人、服装制作工595人,下半年电子装配工69人,服装制作工160人,中式烹调师39人,培训鉴定合格取证人数899人。主要做法是:
一、正确引导,激发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服刑人员是_的改造对象,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和生存技能是当务之急。市人社局和xxx_密切配合,立足服刑人员实际,分期分批地向他们宣讲参加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并通过典型引路、回归帮教,开展思想发动,政策咨询、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服务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技能助人新生的就业观念,进一步增强他们刑释后的再输血、造血功能。通过宣讲、大部分服刑人员明白了社会在给劳动者提供广阔的就业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激发了服刑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培训、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因人施教,提高接受技能培训的xxx觉性。
从回归社会、回归就业出发,在服刑人员改造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人施教,先后开展培训了一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小、便于操作的工种,合理设置职业技能培训学期,学习期满由人社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满足了不同文化程度、刑期等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把技能型劳动者的培养融入_改造服刑人员工作中,为罪犯释放后就业或创业取得资格。
三、创新模式,着力提升技能、帮助就业。
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技能培训涉及面广,针对这一现实,人社部门及时指导创新培训模式,坚持面向社会,针对性引入社会培训机构,有效地解决了培训师资、鉴定设施等制约服刑人员培训的现实困难,根据培训需要,统一安排学员参加学习培训。这些举措,既增强了鉴定的灵活性,又极大地提高了特殊人群学习技能的积极性,让他们在教育改造同时掌握了一定的生存能力。经过考核鉴定,使服刑人员直观地接受和掌握了技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清汤火锅的做法培训鉴定合格、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纳入就业因难人员和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帮助他们落实好就业工作。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7篇
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若从其社会状态的特点而言,具有正常社会化的弱势和重新违法犯罪之强势的两维性[1]。因而,注重该群体的社会处遇及其调整模式,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xxx指出:/法执行着维护除最简单的社会之外的所有社会的秩序的基本功能。0[2]那么,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如何运用法律来调整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处遇呢?对此,我国近年来学术界的论述较多。概括之,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从预防重新犯罪角度所做的论述。例如,有人从预防重新犯罪法治化的理念出发,提出应设立5预防重新犯罪法6¹,另一类是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侧重论证对刑满释放人员权利的法律保护。后者又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既存的实在法出发,以公民权主体为逻辑,论述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定权利及其特殊保护,如有观点认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一般都恢复了正常的公民身份,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待遇应该与普通公民完全一样。0[3]还有一个层面是从未然法出发,主张要根据刑满释放人员的特殊性来制定相应的保护性法律,充实现有的法律调整体系。如有学者提出,/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规范出狱人保护的法律,,这使得出狱人的某些权利缺乏制度性保障,,所以,有必要加紧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0[4]。诸如上述,似乎笔者的论题在形式上已显重复。但正如德国的马克斯1韦伯讲过的,/无论这些事物怎样经常地得到讨论,我们都要不怕麻烦地在xxx己这方面更为仔细地xxx种东西。0[5]笔者认为,以往的研究尽管着眼点不同,但有一个共性,即较少从整体和动态方面把握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处遇的法律调整形式、运动过程和效果。实质上,作为系统的运动形式,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既有其内部构成要素的作用,也有这些要素之间及其组合与外部社会环境的作用,既有其调整的应然性和现实性问题,又有调整的合理性和和合目的性问题。因而,探究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不仅需要与实践发展融合,更需要研究方法与角度的更新。为此,笔者尝试从机制的角度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进行粗浅分析。
一、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的认识
(一)法律调整机制的一般性涵义如何理解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这是一个首要问题。在原本意义上,机制是人们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设计的装置[6],它所描述的是事物有机结合的一种客观状态。当然,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思考,人们对机制的认识各有侧重。在法学领域,机制问题多被用于分析法律调整的视角。如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调整机制是/对社会关系实施法律调整的法律手段和法律运行过程的统一0[7],法律调整机制是/法律规范作用于事实世界的根据、原理、程序和方式等0[8],法律调整机制是/各种法律手段如何能够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的影响,即它顺利运作的工作原理是什么0[9],如此等等。尽管这些有关法律调整机制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异,但从中不难发现法律调整机制所具有的几个基本特征:11法律调整机制的形成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从而表现了法律调整机制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意志性;21法律调整机制是法律规范运行的载体,离开相应的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规范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31法律调整机制是现实生活影响法律作用过程的体现,因而,法律调整机制的创设应符合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41法律调整机制揭示了各种法律手段之间、法律手段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相关性。(二)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的理解作为法律调整机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既应含有法律调整机制一般意义上的共性,也应因其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具有xxx身的个性。它表现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以国家为主体,以刑满释放人员适应社会为目的,运用法律手段对该群体的处遇施以规制的方式和原理。具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1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作为一个整体,是以机制形式存在和运动的,法律调整应该客观反映这种机制,这是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合理化的最低限度。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是该群体在社会中所受到的各种待遇的集合体,是随着社会、刑满释放人员的变化而变化的系统。该系统的运行取决于一定社会阶段中,刑满释放人员、国家和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实施处遇的状况、社会环境三个基本的变量及其互动,而上述三个基本变量的互动所表现出来的效应又会影响刑满释放人处遇系统的平衡态。所以,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作用形态和过程并非决定于某一个单一因素,而是通过机制的形式表现的,这是一种客观现实。因而,法律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进行调整的前提,就是要客观反映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运行机制,而不是将法律强加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处遇过程,正如xxx指出的,/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0[10]这是衡量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21法律以特有的规则控制功能标定了其在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调整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实施法律调整,需要以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运行机制为基础,但这并不说明这种法律调整只是一个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机制的机械再现,而应该是一个本着既有目的,充分运用法律的意志性,借以规范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积极过程。因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xxx己xxx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0[11]不可否认,在现代社会,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管理体制、社会心理等趋于复杂和多元,从而增加了社会控制风险,单一的控制规则无法实现社会整体稳定与和谐的需求。这也就决定了在社会发展中,需要针对各种不同属性的矛盾建立不同类别的、由多种社会控制规范并存的控制体系。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而言也是如此。但是,却不能因此而否认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特殊意义。因为,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法律在规范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方面是诸如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无法取代的。况且,从我国现实来看,xxx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来,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道德、政策等这些社会规范体系要面临一个梳理与重塑的转型期,与之相伴随会出现此类社会规范控制的短暂盲区。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普遍适用规则,法律可以对这些其他社会规范短期内无法调控的盲区予以及时介入,有效调整各种社会现象。所以,如果忽视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规范功能,很可能导致在其他社会规范无力或不及的情况下,使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效果偏离预期目标。31法律调整机制既是法律介入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调整过程的表现形式和工作原理,也是相对独立和开放的运动系统。运用法律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实施调整,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规范作用于刑满释放人员在处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对相关行为分别进行规范、引导、促进、禁止和评价。而这一系列过程的形成和作用效果的出现,既需要依托一定载体,如立法、执法、司法等,同时,也需要其他因素的有机配合。因此,法律在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有效调整过程中应该生成一种机制,且一经生成,即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方面,它是一个由不同环节有机构成的运动系统。这些环节包括:一是将刑满释放人员在处遇中形成的一部分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加以法律调整的前提,也是和政策性调整、道德性调整等相区别的标志;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在运行过程中形成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三是通过法律调整,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规制。这三个环节是法律作为工具在调整刑满释放人员处遇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调整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的,所以,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能否得以顺利运行,还要受到客观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和社会心理状况。从这一点讲,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法律关系的形成,还是调整目的的实现,都不能忽略这些客观因素。
二、对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的分析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进行法律调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其机制的创设和运行也因社会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我国建国初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前,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是相适应的。通过此间相继颁布的5劳动改造条例6、5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6、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_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6等专门法律法规和实践中的安置帮教模式可以看出,当时的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以国家行_为主要手段,实行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在处遇方法上本着/给出路0的原则,以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安置和就业安置为主;三是在处遇的目的上突出社会防卫,如我国曾经实行的/多留少放0、/四留0、/四不留0政策以及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_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6中规定的强制留场就业等,均将刑满释放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作为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四是劳动改造场所在当时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中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五是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相对单一和明确。客观而言,上述调整格局的形成与当时的一元化社会结构是相适应的,反映了我国在该历史阶段的特定需要。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深化,我国原有的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体系等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与重构,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也因此必然受到冲击。尽管我国在一段时期内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组织工作做了政策性调整,并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看,目前的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仍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法律体系不健全,难以与以犯罪化和刑罚化为特征的刑法体系相协调按照刑法学理论,刑事立法是一个/犯罪化0的标定过程,/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立法反应是决定犯罪数量、犯罪结构乃至犯罪变化趋势的重要因素的结论得以成立。0[12]我国现行5刑法6与修订以前的5刑法6相比,罪名增加至四百余个。罪名数量的增加是适应社会发展、预防犯罪的需要,但同时也必然出现犯罪量的增多。而犯罪量的增加意味着将会有相应的潜在犯罪人产生。如果将整个社会比作一个产生犯罪、消灭犯罪的市场,则现行5刑法6是犯罪的/卖方市场0的一个强有力的依据,而在如何对待刑满释放人员的/买方市场0,目前却缺乏必要的、系统的法律体系。从刑满释放人员的角度讲,即使可以作为普通公民纳会规范体系要面临一个梳理与重塑的转型期,与之相伴随会出现此类社会规范控制的短暂盲区。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普遍适用规则,法律可以对这些其他社会规范短期内无法调控的盲区予以及时介入,有效调整各种社会现象。所以,如果忽视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规范功能,很可能导致在其他社会规范无力或不及的情况下,使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效果偏离预期目标。31法律调整机制既是法律介入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调整过程的表现形式和工作原理,也是相对独立和开放的运动系统。运用法律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实施调整,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规范作用于刑满释放人员在处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对相关行为分别进行规范、引导、促进、禁止和评价。而这一系列过程的形成和作用效果的出现,既需要依托一定载体,如立法、执法、司法等,同时,也需要其他因素的有机配合。因此,法律在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有效调整过程中应该生成一种机制,且一经生成,即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方面,它是一个由不同环节有机构成的运动系统。这些环节包括:一是将刑满释放人员在处遇中形成的一部分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加以法律调整的前提,也是和政策性调整、道德性调整等相区别的标志;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在运行过程中形成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三是通过法律调整,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规制。这三个环节是法律作为工具在调整刑满释放人员处遇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调整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的,所以,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能否得以顺利运行,还要受到客观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和社会心理状况。从这一点讲,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法律关系的形成,还是调整目的的实现,都不能忽略这些客观因素。
三、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的完善
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从存在形态上看,它具有人的主观意志性,即是根据调整主体)))国家的需要而形成的,但同时它又具有客观性,即必须以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状态及其应被施以的处遇为反映对象;从作用环节上看,该调整机制涉及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诸多方面;从作用过程看,它既受到其内部各种要素和这些要素构成状况的制约,同时又受外在整体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的建构与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下面所论及的只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得出的一些简单结论。
(一)注重调整机制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
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一直被我国学术界所忽略的问题。所谓合理性即是,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是否与客观需要相一致,是否符合法本身的运行特点。而合目的性则指,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是否符合预期目的,能否按照合理性原则得到调控。11合理性的体现。对于合理性,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是否与该群体的处遇目的一致;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是否反映了法的基本价值。(1)就第一层含义而言,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的创设与运行应该以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目的为基础。当然,法律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调整与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本身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将法律调整后的处遇模式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模式混同是片面的。但是,作为一种工具,法律调整所面临的任务之一就是不断缩小与其调整对象间的距离。从总体上而言,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目的在于利于该群体的正常社会化,由此,确保刑满释放人员权利的实现,使其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是法律调整的重要方面。但刑满释放人员同时又具有向重新犯罪的危险群体转化的可能性,因而,这也就决定了保证刑满释放人员的正常社会化并非只是单一给予刑满释放人员权利保障,而是要使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借以控制危险因素的扩散,正如哈特所讲的,/xxx有法律之处,人类的行为在某个意义上就不是随意的0[14]。所以,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目的是由保障人权和社会防卫双重内容组成的统一体,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法律调整机制的运动过程也应贯穿该主线。(2)在第二层含义上,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并非只是单一保证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需要得到满足。按照法理学的观点,法的价值反映了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那么,是否法只是满足人需要的工具呢?诚如所知,作为xxx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集合体,人在和xxx然与社会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主观需要呈现的是一种结构,且有一定的运动规律。按照xxx的观点[15],人的需要表现为一种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层次,这些需要包括生理、安全、社交(归属)、尊敬(认可)、xxx我实现五大类,每一类需要又包含具体的内容。有研究表明[15]181,/人们的需要如果连续得到满足,渴求强度就加大,给人带来更多新的想法、刺激联想0。因此,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不是无限度的,/我们能够赞同某些欲望、需要驱动下的行为是权利,而不能赞同另外一些欲望、需要驱动下的行为是权利。0[16]而且,为了避免人们在满足需要时产生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冲突,法还要对人们满足需要的方式进行规制。因此,法律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调整也应在权利义务的设计方面最大限度地平衡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既要防止对刑满释放人员合理需要的限制,又要防止因刑满释放人员需要满足的扩大而造成对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损害。21合目的性的体现。(1)在观念层面,调整机制的目的应建立在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状态、刑满释放人员对处遇的需求、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状况的综合认识的基础上,保证目的设定的客观xxx确与可行。具体讲,一方面,要注重对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群体的保护,但这种保护xxx我国一些学者所提倡的所谓给予权利或进行权利保护,而是基于该群体实现权利的弱势而进行的权利实现不足的救济。另一方面,还要突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即通过建立有序的调整机制来促进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2)在技术层面,应形成不同的目的层级,防止因多环节、多阶段交叉导致目的不清,影响调整机制的整体功能。其一,针对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不同群体,设定不同预期目的,标明区别对待的原则。其二,在总体目的下设定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子目的。这一点对于我国目前的实践工作尤为重要。由于多年形成的安置就业与社会帮教模式的影响,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与否或对之进行帮教与否来衡量处遇的组织工作质量的作法。由此,在实践中往往导致将安置率或帮教率作为考察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处遇工作的指标。实际上,根据刑满释放人员正常社会化的要求,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只是其中内容的一部分。况且安置和帮教率本身的高低也不能说明安置和帮教工作的实际效果,因为其中有一个刑满释放人员是否xxx愿接受与配合的问题。
(二)理顺法律关系,充实法律规范,形成相
应的法律调整体系目前,我国专门调整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如此,不仅可能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还会由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向不同而导致在规范涉及的法律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方面不能完全适应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进行调整的现实需要。以5_法6为例,该法可以说是近年来涉及刑满释放人员处遇较为集中、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文件,但有关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内容却是规定在第三章/刑罚执行0之中,而且是和有关服刑人/释放0的规定连结在一起的,在内容方面也只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如前所述,可能有人认为,刑满释放人员恢复了正常公民身份,应与正常公民一样纳入相应的法律调整体系,如果再予以法律规范的充实,是否可能出现法律规范的重叠和资源浪费。对于该观点的逻辑起点无可厚非,但是,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毕竟不同于一般正常公民的日常工作生活格局,它突出了国家与社会的主动参与。如果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一般公民的法律调整体系,既可能加重刑满释放人员的弱势性,又有可能导致对该群体危险性因素的失控。鉴于这些状况,建立和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机制,必须首先注重相应法律规范的充实,形成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体系。11以5宪法6为根据,对当前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0[17],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的法律调整必然也依赖于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运行。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既是一般的公民权主体,又具有xxx身的特殊性。所以,运用法律调整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其中,既包括公法范畴和私法范畴,还包括与公法和私法范畴相区别的社会法范畴,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不同性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而影响实际效果。所以,为了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应该针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法律调整的特点,以5宪法6为基本依据,对目前与刑满释放人员处遇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21充实法律规范,制定统一的5服刑期满人员社会处遇法6。法律规范资源不足是我国当前在调整刑满释放人员处遇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这种现象与我国以犯罪化和刑罚化为主要内容的/刑法0体系和以_内服刑人员处遇为主要内容的/_法0体系相比,表现出明显的法律体系失衡。从其他一些国家的历史来看,有一些是通过专门的立法来规范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如日本相继制定的5犯罪者预防改造法6、5改造保护事业法6[18],美国在1956年制定的5在监人重返社会法6,英国于1862年颁布的5出狱人保护法6[19]。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将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规定在刑事执行法之中,如意大利的5_法6、西班牙的5_组织法6、波兰的5刑事执行法6等等。如前所述,尽管我国在5_法6中规定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条款,但是由于原则性较强,缺乏针对性,很难适应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等级效力较高的5服刑期满人员社会处遇法6,对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指向、功能、运行规则、组织与经费保障、救济手段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与/刑法0、/_法0等法律体系相衔接。31注重刑满释放人员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对刑满释放人员而言,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否合理影响着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当前我国学术界有一种倾向,即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遇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过多地强调刑满释放人员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这种模式从法律调整的角度讲是不均衡的。一方面,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也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0[20]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言,这种义务就是对他人、社会、国家利益的维护。作为一种危险系数较高的群体,刑满释放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服从国家的依法控制与管理。国外则有类似的属于司法性质的保安处分制度。例如,5法国刑法典6规定对多次犯罪的惯犯的刑事监护制度[21],意大利刑法、泰国刑法规定的善行保证[22],瑞士刑法和德国刑法规定的保安拘禁[22]82等。尽管我国目前形成了以社会帮教为载体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模式,但是,其法律关系并不明确,而且,这种模式在控制有严重人身危险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8篇
某某:
您好!
你的来信我已经收到,认真阅读后,感想很多。
20XX年2月9日上午我收到了你的书信,根据你的愿望,我已于2月10日下午到你的父母家去看望了你家二老。你家新农村的房子修得很不错,地理位置也可以。20X年2月10日这一天,重庆的气温有些低,好些区县都下雪了。你母亲一人在家,你姐姐也就在这一天结束了春节的假期又开始了广东之行。你的父亲有时候还是要去打麻将,打得很小。主要还是打发时间,也是娱乐。20XX年2月10日这一天,你的父亲在看别人打麻将,给人的感觉是一位热情的观众,虽然是观众,还是具备一些功底,时不时地展现出指点江山的高人气概,有时也会因为别人不听xxx己的意见惋惜不已。这说明经过你们的正反引导,旁敲侧击,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你的父亲开始慢慢由一名运动员变成了一名观众。只要我们内心向善,行为又符合xxx然规则,方法可以灵活多变。要改变他人,首先是改变xxx己。
其次,你这一封书信的字里行间多了一些平静和安详。感觉得出来你是一位看了不少书和阅读了很多文章且追求进步的人。一个人在特定的环境正好可以练就一种铁定的气质。佛教中有一种名曰“金刚经”经文,佛陀愿望诵经人养成金刚之志。你在书信里谈到xxx己已经悟道,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好多人跑遍山川河流,一生一世的追求也不曾悟出道理来呀,你却已经得到。这说明悟道也是需要缘分的。道也论高低,有小道理和大智慧之分。像佛陀耶稣他们悟出的道应该是没有牵挂的,合而为一了。心无挂碍,或者说他们的身心已经处于空空如也的状态,他们称这种境界叫活死人。我们普通的人做到不迷惑就已经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了,说简单一点,就是哪些事情做得,哪些事情做不得,xxx己要明白,不能够谔谔xxx把事情做了,结果做错了,常常又后悔。
还有,就是我们的人性中其实有很多弱点,我们说的有时候和我们做的不一致。有些人具有双重人格,我认为我就是其中的一个。这就造成了我们有时候对xxx己所作所为不满意,给xxx己造成了分裂,使我们的思想和行为不能够统一,xxx己都不听xxx己的话,xxx己有时候也看不起xxx己。很多人都会犯一个同样的错误--我也不知道我为什么会说这样的话和做那样的事,但事实已经发生了。我们都是普通人,我们都会说错话,做错事。我们看了一些书,我们思考了一些问题,事实上当我们面对生活、工作时还是会犯这样和那样的错误,因为我们就是普通人。静下心来我们或许能够把一个问题看得清楚明白,想得清楚,但我们真正面对事情时,有时又会因为心烦意乱做错事情。xxx德认为我们个体的人是由三个“我”(xxx我、本我、超我)组成的精神结构。xxx德有这样一个比喻:本我是马,xxx我是xxx。马是驱动力,xxx给马指方向。xxx我要驾御本我,但马可能不听话,二者就会僵持不下,直到一方屈服。对此xxx德有一句名言:“本我过去在哪里,xxx我即应在哪里。”xxx我又像一个受气包,处在“三个暴君”的夹缝里:外部世界、超我和本我,努力调节三者之间相互冲突的要求。超我代表良心、社会准则和xxx我理想,是人格的高层领导,它按照至善原则行事,指导xxx我,限制本我,就像一位严厉正经的大家长。xxx德认为,只有三个“我”和睦相处,保持平衡,人才会健康发展;而三者吵架的时候,人有时会怀疑“这一个我是不是我”?或者内心有不同的声音在对话:“做得?做不得?”或者内心因为欲望和道德的冲突而痛苦不堪?或者为xxx己某个突出其来的丑恶念头而惶恐?这种状况如果持续得久了,或者冲突得比较严重,我们的精神就会产生焦虑。
某某,我们是普普通通的人。过去的事已经过去,未来的事情要下一个片刻才会发生,只有此时此刻才是人生中最真实的事情。希望阅读书信的你此时此刻在你的内心充满了喜悦与真实。感谢您,因为,我在给你写信的时刻也充实了xxx己,在写作的过程中我是真实也很快乐!
文泽强写于20XX年2月14日下午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9篇
本人名叫林XX,是一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而判一缓一的犯罪人员,在政府的关心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xxx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xxx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xxx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xxx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xxx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10篇
〔关键词〕老年犯,从宽处罚,价值体现
《_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通过的一批法律法规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部。该修正案较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修改方向,即前七次的修改方向是“入罪及提高刑罚”,而《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方向则是“出罪和减轻刑罚”。〔1 〕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特殊人群尤其是老年犯的从宽规定,不仅促进了我国传统优秀伦理文化与刑法具体规定的融合,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将我国刑法推向与世界同步发展的轨道。然而,任何一部法律所追求的价值都需要体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xxx法的细节性规定是否恰当则对法律的执行产生决定性影响。纵观《刑法修正案(八)》,其对于老年犯的年龄认定、年龄的起算基点和死刑禁止适用的例外情形等三个细节性规定均有模糊和不合理之处,需要结合我国立法传统和国外立法经验进行明晰和修正。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犯的规定和价值体现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已有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2%以上,到本世纪中期将达到4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类年龄阶段划分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该国的人口类型就属于老年型,因此我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我国目前老年人犯罪总体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的百分比也在增加。资料表明,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老年人犯罪的发案率总体上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老年人犯罪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部犯罪的增长速度。老年人犯罪具有与一般群体犯罪的不同之处:首先,老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xxx身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比较薄弱造成的;其次,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很少有性质极其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犯罪;再次,老年犯的再犯能力较低。基于这些特点,老年人犯罪问题需要社会的特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八)》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对老年人犯罪做出了宽缓化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具体体现在:修正案第1条规定:“在刑法第1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如果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且属于应当型的情节,如果是过失犯罪,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但属于可以型的情节。修正案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即无论犯罪人犯有何种罪行,只要是年满七十五周岁一般不能适用死刑。修正案第11条规定: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犯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刑法迈向现代化的标志,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学者认为这是发扬刑法人道精神的体现。人道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 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结合,尽可能地宽缓。在现代法治社会,人道性乃是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意蕴。〔3 〕 (P431 )有学者认为,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贯彻实施,xxx教授就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本次刑法修正最为重要的指导政策,他指出,此次刑法修正从五个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面,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宽处罚。〔4 〕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犯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是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世界先进立法经验的结果。首先,尊老爱幼、矜老恤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很早就有将这样的美德吸纳到法律制度中来的立法例。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在明德慎刑精神的指导下,制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这对我国后世的立法皆有重大影响,后来的汉、唐xxx、清等各朝代直到民国时期一直沿袭并发展这一规定。而从世界范围看,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传播发扬,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中均有所体现,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规定八十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1940年的《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超过七十周岁的老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等等,《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犯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无疑顺应了这一世界潮流。
二、对《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犯规定的审视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在老年犯规定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具有进步意义,但也必须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加以重新审视。
(一)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和第11条关于老年人年龄的规定,指的都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这便存在一个年龄计算基点的问题,即七十五周岁是以实施行为时进行计算还是以结果发生时进行计算?在行为和结果发生在同一天的情况下这样的疑问当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在行为实施和结果发生之间有时间跨度时,就存在司法适用上的疑问,进而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轻重。比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满七十五周岁,但是结果发生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这就会出现两种年龄起算的基点,一个是行为实施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才能将“已满七十五周岁”作为从宽的量刑情节,另一个是行为结果发生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才能认定为“已满七十五周岁”。
解释这个问题需要探讨将“已满七十五周岁”作为从宽的量刑情节是基于“刑事责任能力理论”还是仅仅基于对老年犯有利的“人道主义”原则。在刑法学理论中,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即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归责的前提。〔5 〕 (P134 )而刑事责任能力根本上被归结为辨认和控制xxx己行为的能力。随着人步入老年阶段,其对事物的认识和控制xxx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医学研究证明,从生理上看,进入老年期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判断能力下降,控制xxx己行为的能力减弱,记忆力衰退,反应变得迟缓均属正常现象,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6 〕 基于这样的考虑,“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以犯罪行为实施时为合理的基点,因为已满七十五周岁其认识和控制能力开始下降,这时其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而从宽处理。如果是行为时不满七十五周岁,而在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结果发生时满七十五周岁,对于这样的情形运用“刑事责任能力”减弱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似有牵强。如果完全依据对老年犯有利的“人道主义原则”作为理论依据的话,那么应当从维护老年犯的利益和对老年犯采取谦抑的精神出发,对于老年犯应当以结果发生作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计算基点,也就是说不管行为实施时是否已满七十五周岁,只要结果发生时老年犯“已满七十五周岁”就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二)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对于“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不得适用死刑,这无疑是我国废除死刑的重要立法尝试。但是本罪使用的计算起点是“审判时”,这个条文的设置与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采用相似的语言表达,意图做到立法上的平衡,达到相同的人道主义效果。但是这样的条文表述是存在弊端的。
首先,以年龄为禁止死刑适用的条件,我国刑法第49条也存在着相似的立法条文,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同样是禁止适用死刑,同样是以年龄为条件,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犯罪其年龄的起算点是“犯罪的时候”,而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犯罪年龄的起算点却是“审判的时候”,这是本条条文不完美的地方。
其次,以“审判的时候”作为年龄计算的起点,给司法机关进行暗箱操作留下很大空间。举一个简单例子,如果行为人在未满七十五周岁的时候实施了某一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公安机关加快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便利审查,而法院也以最短的时间开庭审判,则行为人还未到七十五周岁就已经到了“审判的时候”了,行为人当然“享受”不了禁止适用死刑的待遇。而同样会存在另一种弊端,即行为人在还未满七十五岁的时候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是公安机关人为的将案件的侦查时间延长,公诉机关也拖延审查的时间,法院也以各种理由延迟开庭的时间,直到行为人已满七十五周岁才正式开庭审理,使得原本应当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无法被判处死刑,逃脱应有的制裁。
(三)对老年犯禁止适用死刑的例外的审视。《刑法修正案(八)》虽对老年犯禁用死刑,但是也设置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例外条款。该例外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这样的例外情形的设定不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确立了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礼记·曲上》就有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到了汉朝,法律直接按照年龄确立刑事责任,据《汉书·惠帝纪》记载,汉惠帝时期制定“民年七十以上者不满十岁有罪当刑,皆完之。”《汉书刑法志》记载了在xxx三年诏书天下:“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在唐朝,少年犯最低年龄为六岁,最高为十五岁,因为他们未达到成年,xxx处理相对从轻,老年犯以七十、八十、九十岁为限,因其年迈昏聩,xxx也采取了减免处罚的原则。〔7 〕 (P162 )在我国古代,这样的立法传统一直延续了下去。而这些对于老幼犯罪从宽处理甚至免除死刑都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尤其是对于老年犯更是一律予以从轻从宽,禁止适用死刑。重伦理是中国文化的特征,我国保持着对于老人和长者更大宽容和保护的文化传统,形事立法即使不给老年人比幼年更多的宽容,也应当给予起码相同的对待。反观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并且没有任何例外情形,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却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设置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情形,这是违背我国基本文化精神的。
其次,这样的例外情形的设定不符合国际刑法的立法惯例。如蒙古国现行刑法典第53条第4款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和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菲律宾刑法第46条规定:死刑应在现行法律规定必须要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但有下列情形除外:犯罪分子年龄超过七十周岁。xxx斯坦规定被执行死刑的人最大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53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以及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和法院作出判决时已满六十五周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在《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关于生命权的条文中,第5款规定,对犯罪时年龄在十八岁以下或超过七十岁的人不得处以死刑,对孕妇也不得处以死刑。这些国家的刑法典和国际公约在禁止对老年犯适用死刑时,都没有设置例外条款。因此,从我国刑法适应国际发展的要求来看,《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最后,从刑罚目的角度来审视,这样的例外情形的设定缺乏必要性。从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目的刑的角度看,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一般认为刑罚具有双面预防的功能,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xxx亚对刑罚的双重预防曾经做过如下的描述:“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8 〕 (P47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8 〕 (P42 )基于上述角度,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机体已经衰老,脑功能也逐渐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减退,反应事物的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如其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并且是故意犯罪,则必然属于重罪,如果判处xxx由刑,刑期也不会短,试问一位已经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经过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监禁,出狱后的再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性还能有多大?因此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说,对于老年犯禁止适用死刑附上例外情形是没有必要的。
三、关于老年犯规定的修正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在许多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和进步,但是在一些细节上仍然有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需要加以明晰和修正。
(一)对于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应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如上文所述,对于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根据两种原则有两个计算基点,一个是行为实施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另一个是结果发生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笔者认为以结果发生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予以从宽处理比较合适。首先从《刑法修正案(八)》所反映的精神来看,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的轻缓化,达到刑法人文关怀的目的是主基调。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的处罚宜宽不宜严,xxx不宜紧。其次,以结果发生作为计算基点与我国刑法典对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的处理原则相一致。我国对于行为实施时未满十四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但是结果发生时已满十四周岁(或者十六周岁)的情况采取的处理原则是:以行为时为计算基准进行计算。〔9 〕 (P255-256 )相反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应当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
(二)对于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应以犯罪时为基点。_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xxx云谈到,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将“审判的时候年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改为“犯罪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理由是,如果一个人七十二三岁犯了死罪,在侦查、阶段想方设法拖延诉讼,到了七十五周岁才进入审判程序,就判不了死刑,逃避一死的企图岂不就轻易得逞?考虑到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主要是从人道角度出发的,全国每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少之又少,该判处死刑的就更少了。全国法院近几年只判处过一起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死刑案件,罪犯也还不到七十五岁。因此,将年龄限定在“审判时”是合理的;再者,对审判时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也并非不判刑。从某种意义上讲,判处无期徒刑让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心存愧疚地慢慢死去对他来说或许更加痛苦,也并没有放纵罪犯。〔10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实际上学者已经看到以“审判时”作为计算基点的问题所在,只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其只看到了人为操纵使应当判死刑的最终没有判处死刑这一点,却没有看到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因为暗箱操作而最终执行死刑的情形,而相对于前一种情形,后一种情形的发生更为可怕。因此笔者建议修改修正案提出的以“审判时”为计算起点,以“犯罪时”作为计算基点。
(三)取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犯的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无论是从我国文化传统和世界立法经验来看,还是从刑罚的目的而言,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适用死刑都是没有根基的。有学者担心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一律免死,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会利用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毫无顾忌地进行各种犯罪,从而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后果。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忧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比如对于故意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犯可以不再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款;或者在减刑方面对于所有故意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人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而老年犯并不因年龄享受宽缓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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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11篇
这半年里,我在局领导、所领导及同事的光心个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就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
能够贯彻*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控制情绪的方法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xxx今年6月份到狼山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半年时间,在这期间主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xxx己摸索实践,在短时间内便熟悉了社区矫正工的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和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圆满地完成工作。
在这半年里,我本着把工作做得更好的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圆满的完成了以下工作:
(1)协助司法所做到入教规范、解矫及时,矫正方案客观、科学,按照方案实施个别教育,并在每季度开展阶段性跟踪评价。
(2)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出境报备等工作。这些工作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做好协助所里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准时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台帐资料记录。
(3)认真小儿血管瘤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IBS定位系统每日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在这半年中无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4)做好走访、比较伤感的歌帮教、思想汇报、电话汇报等日常工作。
(5)认真做好矫正人员台帐信息的录入工作。
(6)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xxx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没有无故缺岗,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持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4、工作小结
目前我负责2名社区服刑人员和5名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还有矫正人员台账信息的录入工作,经过半年的不断学习和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长进,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结半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比如还缺乏创造性的工作思路,个别工作还做的不够完善,这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工作效率和思想觉悟进入一个新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12篇
一封曾服刑人员的感谢信
尊敬的付大夫:
您好!我是一名曾经的服刑人员,现已刑满释放。
可能您早已忘记了我这名服刑人员,因为您每天都要给几十上百位和我一样的服刑人员看病。可能您一开始就没把我当犯人,因为您的眼里只有患者。
付大夫,您还记得吗?当我第一眼见到您的时候,我的眼里充满了不屑,相貌平平的您给我的感觉就是和之前的大夫一样,都是一些麻木不仁的庸医。他们没有多么高超的医术,却通通戴着一副比社会上的人还浓重的有色眼镜。当时年近xxx的我已经在里边呆了近十年了,如果说当初进来是因为心灵上的顽疾导致xxx己误入歧途的话,这么多年来,分监区的警官们就是一群圣洁的“白衣天使”,每天关照着我们的生活起居,鞭策着我们进行教育改造,我们的心灵也在一步步去除疾病、走向健康。可当我们的身体有了疾病的时候,医务所某些大夫的敷衍塞责和麻木不仁深深地让我感到失望和无助,加上病痛的折磨,便更加感觉痛苦不堪。
付大夫,您知道吗?我的身体没有什么大病,但就腿浮肿这样的小病一折磨就是五六年。不是因为我坚强,不愿给分监区警官找麻烦,也不是因为我清高,看不上医务所大夫的医术,真的是因为之前满怀希望的我前往医务所就医时的遭遇让我寒了心……
哎,不提那些事儿了。也怪我,时代改变了,社会进步了,周围的一切都在发生着悄然的变化,而当时我的思想还逗留在原地,固步xxx封。我只感觉到了_里警官们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医务室里的日新月异却是xxx己始料未及的.。
当周围越来越多的狱友劝说我前往医务所就医,并不断提及付大夫您对我们怎么怎么好的时候,在病痛的不断加剧刺激下,我决定求医一试,我倒要看看他们口中的付大夫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
那天天气很冷,分监区警官接到我的求医申请马上带着我来到了医务所。有几年没来医务所了,这里大的格局没什么变化,倒是墙给粉刷了一遍,显得干净整洁,让人心里亮堂不少。警官先进去和大夫们寒暄了两句,把我带进来之后,便xxx个儿靠着墙边的暖气片暖和起来。一位瘦削的中年大夫招呼着我来到他桌旁,对着旁边一位坐着看书的小护士说道:“你起来到旁边看去,椅子给病人坐!”小护士满脸的不情愿,却不得不起身离开。当时我心里一惊,以前看病从来都是站着的,这位大夫竟然让xxx己人给我一个犯人让座。没多想,我便一屁股坐了下来。此时外边一声“付大夫,水开了,来接水吧!”传了进来,面前的这位大夫应了一声:“哦,知道了,来了位病人,呆会儿再去!”我方才意识到,这就是传说中的付大夫了。
付大夫问我哪里不舒服,我便随口应了几句。由于之前对医务所大夫的偏见,我摆出一副爱看不看的姿态,等待着对方那老一套――多喝开水啦,少冲凉水澡啦,这些没用的废话。付大夫没有那么快下结论,反而让我站起来,他搬起我的椅子放到站在暖气片旁边的警官面前。警官很高兴,刚要坐下,却被付大夫拦住了:“诶,不是让你坐的,”付大夫回头望着我说,“来,你过来坐这儿,这儿暖和。撩起你的裤腿我看看你腿!”我简直不敢相信xxx己的耳朵,一刹那间,内心仿佛有一股电流闪过,我真的被付大夫的举动惊到了。
如果说付大夫您之前的这几个小动作是故意做出来的话,那么您之后的那一席话真的让我茅塞顿开,感动不已,并终生难忘。您说:“小伙子,有病咱就一定要看,千万别耽误了。不管这几年来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你迟迟不求医,这些都不重要,你要记住,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现在不看好病,将来出去了却病入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别和xxx己较劲,有病就看,有错就改,事物总是运动发展的,拥有好的意愿,并付诸努力和实践,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付大夫,谢谢您,是您的行为举止让我感受到了作为一名服刑人员所应该具有的尊严,是您的那醍醐灌顶般的一席话让我认识到了xxx己的不足,我从此开始想往美好,努力改造,积极挣分,最终以一次嘉奖和一次积极分子的奖励提前一年多重回社会了。如今,我有了xxx己的家庭,并xxx己做着小买卖,虽然辛苦,但靠xxx己勤劳双手创造的美好生活,我觉得很知足。
付大夫,谢谢您!我会继续好好生活,也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全家人平安,快乐!
曾经犯错的小伙子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13篇
我叫XX,男,现龄XX岁,住在 因__________罪于____年X月X日被判处 ,在XX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将于X年X月X日社区矫正期满。
本人经宣判后被移交到XX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按要求到司法所进行了报到,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了解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在矫正期间里,本人首先加强了思想道德和法制知识的学习,认真接受教育,针对xxx身的误区进行强化改造;其次坚决服从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遵守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能正确领会矫正责任人、监护人对我的良苦用心,主动配合负责人对我的管教;第三,能悔过xxx新,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多做好事洗脱罪行;第四,能坚持做到每周电话汇报和每月书面汇报制,报告本人一定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到了态度诚恳、思想进步、工作积极、努力改造;第五,能珍惜与家人团聚生活的机会,安心务农勤恳劳动,以合法的思想理念来回报组织机构和社会给我的关怀。
本人通过X年X个月的社区矫正,坚定了政治信念,提高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领会了踏实做人的道理,树立了奋发向上的生活信心。同时诚恳地感谢组织和社会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感谢矫正机构的负责人对我的教育改造。今后,我将继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永远争做一名守法公民。
即将刑满人员个人总结范文 第14篇
犹记得小时候父亲在我耳边叨念着“以后要做一个对得起xxx己,对得起别人的人”,而如今的我身处于此,每每想起父亲,便痛彻心扉。
六个兄弟姐妹们在父母的培养下一步步走向成功,各xxx都有了xxx己的家庭和事业。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深厚,非常团结,谁家有事都去帮忙。父母辛辛苦苦地将我们六个兄弟姐妹拉扯长大,他们由风华正茂变得两鬓斑白,其中有多少根银丝是为我而生!我想我是极其不孝的,即使不能为父亲解劳减轻负担,也千不该万不该让他为我费尽了心力,伤尽了心神。我母亲在xx年因病去世,此后父亲xxx己一个人生活。父亲身体不好,患有脑淤血,每年都要去医院冲血管。父亲为了不给我的兄弟姐妹们添麻烦,总是xxx己一个人在医院打吊瓶。每当我想到父亲独xxx在医院没有人照顾,我的心如刀绞。
如今身处于此,哪怕想为父亲做顿饭,给父亲揉揉肩,陪父亲一起去医院都是不可得的。事到如今,方知xxx己实在是大错特错的。如果xxx己能够成才一点,就可以侍奉父亲左右,让父亲得以安享晚年。
年少时期,父亲总是不厌其烦地教我读书识字,教我为人处世的道理,然而我却是如此的不受教,让xxx己一错再错。这些年看着父亲脸上的皱纹越发的深刻,而身为人子的我却是想为他做点什么都不可得,心中早已满是后悔。以前有句话,我是常记得的“子欲孝而亲不在”,这些年却是越发的深刻起来了,我开始害怕了,害怕我的父亲是否能撑到我回来的那天,我害怕我这一生都不能为我所爱的父亲尽上那半点的孝道。
父亲那失望的眼神是我这辈子都无法忘掉的。多少个不眠的夜晚,回想起父亲失望的眼神,我都暗暗下决心:爸爸,请您再相信儿子一次,我一定会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家求得您的原谅,请求您给我一个孝敬您的机会。
我亲爱的父亲,请你千万千万保重xxx己的身体,而我会在这里认真接受改造。我真的很对不起你,让你受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