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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范文(推荐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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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1篇

1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的现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主体的单一性我国建设项目环评监督主要是依靠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的单一模式,该模式虽然有利于保证建设项目在环境评价法律监督方面达到内容与方式的统一,可以避免出现混乱,起到一定的净化法律监督行为的作用,但是也恰恰是因为法律监督的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权力过于集中,从而难以有效的保证监督人员对权力方面的掌控适度,最终不利于环境评价的实施。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小组行政监督的低效性审查小组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因此成为最核心的法律监督主体,但是审查小组的意见仅仅只能作为规划方案的参考意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审查小组的意见经常会在规划审批机关给出拒绝执行意见的理由后,变得无法执行,从而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审查小组的行政监督作用形同虚设,效率不高。

审查小组审查意见的监督缺失虽然如上所述,审查小组给出的意见未必能被执行,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审查小组本身提出意见的过程也同样存在没有法律监督的问题。审查小组所给出的审查意见究竟可行不可行,或者是否违背了环评规范,甚至给出的意见基于的立场是不是公允,这些相关考量因素都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约束。

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缺失我国环评的法律监督客体包括基本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划编制机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小组。但是针对环境监督主体而言,应该要包括环评审批机构,也就是说环评监督机关也应该作为环评监督的客体。如果监督机构本身没有制约因素,那么监督机构所给出的监督结果以及其监督给出的过程将会丧失一定的可信度。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的缺陷原因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程序过于刚性从环境影响评价本身的特点和理念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是要政府和相关项目单位在执行某个项目时充分考虑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引导其作出正确的决策。但是就我国的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模式,恰恰违背了这一规律,最后的结果都是要么通过,要么不通过,没有回旋和反复的余地,这样的做法没有考虑到环评应该具有的引导作用,不利于环境相关主体的改进和实际发展,也正是在这种高压环境下,实际上逼迫出了更多的腐败和低效。

立法上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监督规定未成体系我国对现有监督者的法定责任规定相对而言比较模糊,行政监督主体由行政机关对行政人进行。但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监督的核心最重要的是要求具有合理合法性质,法律应该要在规定上通过相关的责任制度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政府部门的环境公共职能不统一从更本质的原因上探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所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不统一造成的。我国在对待环境这个公共物品的立场上,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情况,我国政府没有完整而统一地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进而导致了环评法律监督上的缺陷。

3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监督的建议

构建对环境影响评价监督者的监督制度(1)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构的制约性监督机构。既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监督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环境影响评价监督者的监督不够,那么制定制约性的监督机构是在所难免的。权力的制约可以通过四个层面来实现,包括权力、权利、法律和道德。(2)细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的权限。应该对现有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进行细化分类,或者说是将权限进行均衡分布,过于集中的权限,使得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环评报告审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诉都进行了包揽。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2篇

关键词:文艺事业单位 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个方面的实施内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控制节约成本,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文艺事业单位是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于更好地发挥文艺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一、文艺事业单位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在绩效目标管理中,文艺事业单位承担着绩效目标编制及完善的工作。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阶段资金安排的前提条件。当前,文艺事业单位绩效目标体系欠科学,具体表现为绩效目标内容空泛,绩效指标粗放,绩效标准可测量性不高。一方面,对于文艺事业单位来说,预算绩效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现成的绩效目标体系可供使用,在指标的选择及分值的确定上感到手足无措;另一方面,文艺事业单位属于社会公益部门,其工作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这种特殊性决定其在绩效目标设定上偏重于社会效益,并且评价标准以定性考评为主,缺乏历史标准或行业标准支持,这就容易造成绩效评价结果出现随意性和片面性。

对此,文艺事业单位在绩效目标设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要点。第一,绩效目标内容要具体。应充分考虑到文艺活动的特点,设定有代表性、个性化的绩效目标。如在文艺惠民活动项目中,设置活动总次数及参与人数,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在文艺精品创作项目中,设置作品创作数量、获奖情况等内容。第二,绩效指标要精细。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对不能量化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第三,绩效标准要规范。在标准选取上,可将以往的工作成果作为历史标准,将工作报告、指导意见中的硬性指标或平均值作为行业标准。第四,分值权重设计要合理。应考虑各指标在整个绩效目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指标较重要的权重要大,否则偏小。

二、文艺事业单位绩效运行监控

绩效运行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预算执行阶段,文艺事业单位需对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进行控制和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当前,文艺事业单位绩效运行监控不到位。一是对监控工作的重视不够,不少同志认为只需完成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评价,执行中的监控可有可无,因此对监控工作敷衍了事;二是对监控的时点把握不准,监控报告反馈间隔时间过于紧密,会加重工作人员的负担,过于疏松,则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重要的问题,使绩效监控失去意义;三是对运行偏差的纠正效果不佳,绩效监控属于事中控制,而单位内部多着眼于事后评价,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避重就轻,不能有效改正。

对此,文艺事业单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增强对绩效运行监控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认识,提高开展运行监控的积极性。第二,绩效运行监控要适时适当,重点突出,应准确判断绩效目标的实现过程,从而找准绩效运行的关键时点,按合理的期限进行绩效运行分析。第三,在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偏离目标时,要正确找出症结,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第四,将绩效运行监督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相结合,通过绩效运行分析,强化资金的预算管理,减少不合理支出,提高预算执行时效性。

三、文艺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实施

绩效评价实施在整个预算绩效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在预算执行结束后,文艺事业单位要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评价,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当前,文艺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首先,评价工作组织欠周全。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评价工作应由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但实际上,评价工作组织以财务部门为主,业务部门为辅,业务部门参与程度不高,仅是根据财务部门的要求被动地提供相关资料;其次,基础资料收集有困难。绩效评价实施建立在所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但业务部门缺乏为绩效评价专门收集资料的意识,往往只能提供一些不齐全、不系统的信息,从而降低了评价结果的真实完整性及客观准确性;最后,绩效评价方法相对单一,主要应用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比较法。其他方法如成本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的应用要求工作人员既要了解财务知识,又要有信息处理技术基础,同时要熟悉文艺项目,复合型人才的缺乏影响了绩效报告的质量。

对此,文艺事业单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第一,要改变以财务部门为主开展绩效评价的模式,明确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业务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参加绩效评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逐步形成职责明确、各有侧重、协调配合的组织格局。第二,要拓宽资料获取渠道,全面收集数据信息,对缺乏的资料要及时补充,同时要提高信息质量,有必要时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取证。第三,要加强工作人员各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专业素质能满足绩效评价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聘请专业人才的形式,充实绩效评价队伍。

四、文艺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当前,文艺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充分。受绩效目标体系科学性、运行监控有效性及评价机制合理性的限制,评价报告基本仅停留在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层面,评价结果实用性不足,没有与完善预算编制,规范资金使用有效衔接。此外,由于缺少责任追究制度,评价结果没有强的约束力。

对此,文艺事业单位需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方式和问责管理机制。第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相结合,把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进入预算滚动项目库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效较好的项目。第二,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倾听社会呼声,吸纳合理意见,作为改善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参考。第三,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个人奖惩挂钩,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扬和激励,对故意或过失等原因导致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要实施绩效问责。

综上所述,预算绩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四个方面的实施内容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文艺事业单位只有解决好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预算绩效管理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预算司.中国预算绩效管理探索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3篇

[关键词]教学质量 监控 评价 信息反馈

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是高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要把握好四个关键问题:一是教学质量由谁来监控和评价;二是监控和评价依据什么样的标准;三是监控和评价是如何进行的;四是所获得的信息是如何反馈的,即两个W(Who , What)和两个H(How)。

一、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主体(Who)

为了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化和专业化,学校可以设立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职能部门,专门从事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研究、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需要学校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其实施主体可以包括:

教学督导员:学校可以建立并实施校、院、系(部)三级教学督导组织机构,各级教学督导员主要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学生:学校应在各个班级设置教学信息员,直接反映学生对各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价及意见和建议;学期末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学生评教工作,依据学校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对所有的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前,对学校的教学质量给予综合性的评价等。

教师:教师依据“任课教师评学指标”,对所教班级的学生的学习状态进行评价,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召开教师座谈会,听取教师对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的意见和建议。

教学管理人员:学校主管教学的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对实践教学、教学质量管理、社团活动质量等的专项评价。

社会用人单位:对学校的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标准体系(What)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4篇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从事_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性零售单位和季节性零售单位。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在本省境内,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批发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零售单位布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货实行合同备案、流向登记安全管理制度。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我省批发企业供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第六条批发企业和设仓储的零售单位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价结论负责。

第七条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八条批发企业的布点按以下原则实施:

每个设区的市区控制在2-3家_企业(副省级城市市区不超过5家);每个县(市)控制在2家_企业。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15万人以上)的开发区可视情设立1家。

第九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从业人员8人以上;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批发企业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购入烟花爆竹产品,均应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二)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省外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

(三)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实行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四)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拥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得从事二级批发活动;

(六)回收并处置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一条批发企业应先申请定点批准,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定点批准由批发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并经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定点原则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定点文件应随附仓库选址意向书和工商预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各留存一份);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及数量;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九)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十)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经营(批发)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将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受理资料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审查组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一)未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安全评价结论没有明确为“符合安全条件”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和证明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况。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零售单位(含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当地_企业进货,未经批准严禁从其他市(县、区)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事异地销售;

(二)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第十七条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五)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六)设有储存场所的零售单位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和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文件(复印件);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证情况告知零售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核发长期性和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存放量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一)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

(二)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

(三)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在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限制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存放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最大存放量由安全评价机构确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评价参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的;

(二)不具备与其零售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存放条件的;

(三)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情况的。

第四章购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向我省供货的省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供货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实行流向登记,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应使用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组织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向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向供货生产企业提供与合同文本采购数量相等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

第二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对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流向管理。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合同文本是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流向登记的主要依据和合法运输的重要凭据。批发企业应将《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副本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_门,作为合同备案和_门开具《烟花爆竹运输证》的凭据。

第二十六条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是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标识。批发企业应要求供货企业粘贴可靠、有效的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专用封签粘贴在成品包装箱外封盖处的醒目位置;防伪码标签粘贴在每个烟花爆竹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

第二十七条零售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任何一家批发企业进货,也可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数量。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5篇

【关键词】验收;程序;质量评定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一、验收的严肃性

由于历史原因,已投入试运行多年,但仍未验收的水利工程,应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工程质量资料不全,或无质量监督结论的小型水利项目,可先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形成质量评估报告,再由项目法人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验收程序

1、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是否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3、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是否组织阶段验收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三、工程质量与效益评价

1、工程质量评价 若出水库现质量问题,轻则是渗水严重,蓄不住水,达不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目的,重则是大坝溃堤,威胁下游群众的生命财产,因此审计时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但在工程质量方面,审计人员的专业又不具备权威性,不好进行评价。审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一要审查其是否根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有权部门进行了相关的安全鉴定,鉴定后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整改;二要审查其工程质量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性、有效;三要抽查主要材料物资的质量管理情况;四要听取有关设计、监理单位的意见;五要将水库试运行期间大坝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渗漏量等测量记录与《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允许值比较,审查其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2、工程进行验收时质量评定意见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

3、工程效益评价 将试运行期间水库的进水量、灌溉供水电、发电量、最大防洪能力以及年财务收入、经济内部回收率等指标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的相关指标相比较,评价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效益。

四、竣工结算

1、严格执行合同单价 水利建设工程因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而很多因素却又难以在事先完全弄清楚,所以大多签订的是单价合同。审核工程单价时,除总价承包部分外,竣工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合同外工程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与要求编制补充单价,不得高套、折算,不得随意毛估或重复计算。

2、其他费用的审核 要坚持合情合理,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水利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大体有4类,即:施工中发生的索赔费用;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市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对于施工中发生的索赔费用,是由于发包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生了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商受到损失。如发包方交付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时间的延误;合同文件中水文地质资料未能预计到的自然因素;发生了无法预测或合理防范的自然灾害;第三方的原因(如设计、监理、指定分包)导致的承包商的损失;材料的缺陷。在审核时应根据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计时要以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文件为准。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合同约定是否允许补差及补差方式是否合情合理。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提前竣工奖、赶工措施费等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参考文献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6篇

风险识别与防范应该从两个不同层面开展,一是单位层面风险;二是业务层面风险。单位层面风险识别与防范是站在单位的整体上对内部控制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方面开展工作。业务层面风险识别与防范是指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六个方面开展工作。行政事业单位风险,从来源看有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即单位内部管理引发的风险与社会环境变化给单位带来的风险;从表现形式看,可以分为:法律法规风险、信息风险(信息披露、社会舆论、公务员说话等)、资金使用风险(公款旅游、公款吃喝)、财产使用风险(公车使用、房屋租赁等)、行政效率风险(办事效率与效果低下)、考核风险(虚报政绩)、职责风险(职责不明确)、利益风险(眼前利益、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环境风险(突发事件、人事调整、政策变动、机构改革)等;从风险的具体内容看,有违规收费、私设“小金库”、违法违规支出、使用虚假票据、盲目举债、签订无效合同、违约与纠纷、盲目采购、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盲目投资、违规建设、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串通舞弊等。为了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必须做好七项具体措施:一是任何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二是加强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严禁超越授权行为发生;三是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使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基本权力分离,使审批、执行、监督、保管、记账五个基本岗位分设;四是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五是完善监督制度,特别是建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同时也要发挥纪检_门的权威作用;六是加强预算管理,通过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审核审批等控制方法,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和绩效评价四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七是信息公开,是指对某些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信息,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按照既定方法与程序进行公开,达到加强内部监督的目的。单位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与程序,建立信息公开责任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二、开展评价工作,完成评价报告

为了顺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要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规范》的要求,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作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工作比较合适。如果没有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要尽快建立,或指定专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在整体上包括单位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两个方面。单位层面包括: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具体业务层面包括: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主体要素上主要包括:一是检查评价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单位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二是检查评价范围:全面检查评价还是就特定业务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三是检查评价程序和方法:内部监督工作流程以及现场测试采用的主要方法。四是以前期间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情况。五是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意见建议。六是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及改进意见建议。评价报告要坦诚地、详细地重点说明内部控制的缺陷、影响以及改进措施办法,并就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与执行两个方面,发表明确意见。评价报告的写作,千万不要走形式、隐瞒缺陷。有缺陷改不了,那是能力问题;有缺陷,不披露,故意隐瞒,那就是一个态度问题了。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不是为了应付检查。通过开展这项工作,使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发现内部控制漏洞,及时改进,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中设计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及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控制的人性化、科学化与民主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重在过程而非结果,不是仅仅为完成一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去应付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自身监督,配合政府检查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所有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的原则;

2、所有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六度以上抗震设防要求的原则;

3、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品住宅楼、人员密集场所和长距离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建设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原则;

4、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三、操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办理建设工程选址、规划许可手续前,必须先向县地震局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书面申请,由地震局提出抗震设防意见和要求,并抄告发改委、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没有地震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发改委不得立项审批,建设局不得批准规划设计和报建。

2、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县地震局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县地震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实施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许可,出具《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4、设计部门按照县地震局出具的《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设计。

5、施工单位按照抗震设防规范和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监理。

6、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县地震局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抗震设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质量验收。

四、工作要求

1、未取得县地震局《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的建设工程,发改委、建设局和国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2、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县地震局《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3、对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验收通过。

4、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业主单位按照县地震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①重大建设工程;

②可能发生严重灾害的建设工程;

③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公用建设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各地应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的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和地质灾害频发的场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提高农村居民抵御地震灾害能力。

6、擅自更改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的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地震局依照有关法规责任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7、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8、对未到县地震局进行登记或无合法资质的单位在本县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地震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8篇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三同时_监督管理的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三同时_监督管理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三同时_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发[]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规模以上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玻璃制造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六)其他建设项目以上建设项目之外的交通、水利、机械、纺织、烟草、电力、贸易、房地产、服务、信息产业、城市燃气等行业及商场、医院、学校、宾馆、饭店、车站、大型建筑物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都应当按照_三同时_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审查程序和方式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评审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根据有关人员或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组组长复核达到评审意见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查。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应当对负责审查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一)审查程序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连同规划选址文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连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立项许可证证明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书》,连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二)按照上述规定,不需要进行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时一并提交。(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9篇

1、合同委托江苏___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勘察,委托中国建筑___公司进行设计,委托徐州___有限公司进行监理,___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2、工程测量

3、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各种构配件及设备均有合格证,按规范要求进行各种检测试验,其检测报告结果均合格。其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件、砂浆试块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数量符合要求。

4、工程概况

5、开挖沟槽的深度最深达到5m左右,沟槽中离建筑物最近只有3m左右,地下水丰富,如何保证安全施工也是本工程的重中之重。

6、进度控制

7、在安全保证措施方面立足全面性、可靠性及可操作性、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8、结束语

9、工程开工

10、本工程由___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

11、单位工程预验收

12、咸宝路与巨宁大道交会处是咸宁南进出的要道,要确保既有交通的通畅,是本工程实施时的重中之重。

13、质量控制

14、在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工艺的选择、施工技术等各方面立足规范化和标准化,优先选用科学、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期。

15、工程质量的评价

16、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10篇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_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11篇

根据省扶贫办绩效评价有关饮水安全方面反馈的意见及我区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做如下通知,请各乡镇对照自查,举一反三,限时整改。

一、省扶贫办绩效评价反馈的意见

1.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之前由部门核查出,自来水管道裸露在外,要求其做相应整改,此次核查时发现,以前实施的饮水安全项目自来水管道依然裸露在外面未做任何处理,2019年实施的项目仍然裸露在外,存在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2.项目资料缺失,项目管理缺少必要的程序。部分项目没有验收报告(至少包含验收标准、验收情况和验收结论),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进行项目造价审核及竣工决算审计,无监理相关资料。

3.项目支付缺少关键资料。大部分项目的付款缺少“形象进度表”“已完成工程量清单”“资金支付申请表”等关键资料依据。

二、整改措施

(一)开展“回头看”,确保工程质量。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对照反馈意见,及时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管道裸露、爬管等现象进行核查,同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及《**农村饮水安全冲刺清零三十条》要求查漏补缺,再次排查其它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冻管、缺少入户设施等)。并根据核查结果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确保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

(二)完善资料,确保验收。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验收资料的编制收集归类工作,加快完善软件资料,确保顺利通过贫困退出验收及行业项目验收。

贫困退出验收涉及饮水安全方面的资料: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的验收按照《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甘水农水发〔2018〕319号)规定的验收程序执行。

1.户级资料:(1)《**贫困户饮水安全达标认定书》区水务局包乡责任人核查准确后,签字加盖公章后下发农户;(2)饮水安全明白卡,每户一份,发放到农户。

2.村级资料:(1)《饮水安全花名册》,要和户籍人口信息一致(花名册内容格式符合省厅要求);(2)《饮水安全达标认定书》(以户为单位把本村的装订成测);(3)《水质检测报告》,由乡镇统一取样送检,以村为单位,一个水源一个水质检测报告;(4)村级管理机构和管护人员的公示公告;

3.乡镇资料:(1)花名册汇总,以村为单位将村级花名册汇总后编制成册。(2)水质检测报告汇总,将全乡所有水质化验报告汇总编制成册;

4.区级资料:(1)成立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的批复文件。(2)供水专管单位管护人员的公示公告。(3)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4)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核实问题清单办理销号情况。(5)成立水质检测中心的批复文件。

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料的编制整理共分四大类:1.建设单位(即乡镇)资料,包括设计文本、乡镇(街道)专题研究饮水清零任务的会议纪要、投资计划文件(武脱领办发[2019]29号)、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公示图片、建设单位自验结论(报告)及自验总结、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移交资料、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2.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合同、设计报告、工程设计情况总结报告、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如有);3.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指令记录、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情况总结报告,监理质量评估总结报告、反映监理情况的影像资料。4.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技术交底记录、进场(人员、材料、设备)报验资料、隐蔽工程报验资料、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阶段验收资料、质保资料、施工日志、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如有)、工程款支付资料、工程结算、请验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施工情况总结报告等。上述四类资料由乡镇(街道)保存,并报区水务局备案。

(三)加强资金监管,健全资金拨付程序。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加强资金的监管使用,专人专账负责管理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进度付款,无挪用、挤占、虚列开支等现象,同时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完善资金拨付资料,健全资金拨付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规使用,安全使用。

(四)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依规进行管理。对已建成的饮水安全项目,各乡镇要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运行管理,切实做到政策落实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护人员到位、运行经费到位、培训宣传到位,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

监理单位工程评价意见xxx 第12篇

21、在工期安排上,充分考虑各项工程的施工工期,立足于合理化,依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仔细分析、精心安排各项工程的施工顺序,绝对避免不合理的安排造成施工干扰及窝工现象。

22、组织协调

23、监理组织机构

24、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负责制,各类人员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工地管理有序,工程秩序良好。

25、分项工程检查验收

26、安全方面:本工程已完成了各阶段安全核验,结论为合格。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7、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28、在机械及检测仪器配置方面立足高效的机械化作业及现代化的检测手段,为保证质量、保证为工程提供有力的物资保证。

29、信息及文档管理

31、我公司为保证该工程的顺利进行,本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和厉行节俭的原则,明确了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廉政、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现场施工管理保证措施。

3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33、质量方面:本工程已通过了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验收意见均为质量合格。

34、项目建设历程

35、在施工组织机构建立上立足专业化,选配具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组成强有力的施工组织机构,形成施工组织管理的核心层,全面负责施工进料、工程质量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分配,施工进度以及安全保证等。直接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负责。

36、合同管理

37、工程概况二○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纬监理

38、本工程建筑面积6750平方米,框架6层,xxx___年___月开工-20___年___月竣工。

39、进场材料/设备检验

40、本工程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和其他事故,基础、主体、屋面施工质量均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露台无渗漏现象。

41、项目背景

42、严格遵照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安全措施,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本标段施工的顺利、高效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43、投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