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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合集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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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1篇

关于制衡高校秩序与学生自由冲突的路径探究论文

论文摘要:随着高校的日益扩张,学校侵权案件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田永案无疑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独特的视角分析田永案,在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应该保持怎样的张力才能彼此制衡,只有法治才能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自由;秩序;思考

随着高校的日益扩张,学校侵权案件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大学生权利的保障如何实现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田永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制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不仅促进了高校教育管理领域的法制化,而且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调整产生很大影响。在更高的层面上,此案也让人们反思学校内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对学校内自由的认识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加认识到社会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组成的一个协同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由个体组成的群体和团体是重要的中介及过渡形式,因此抛开个人这一主体因素来讨论社会秩序既不科学也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学校作为社会背景下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遵守学校秩序的范围内,学生应该享有哪些自由,我们从田永案分析作为一个学生应该享有的受教育权自由、申诉自由。

1.受教育自由

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者依据相关法律或习惯,在拟定年限中获得由国家、社会或家庭提供的特定教育,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实际上是保障受教育者获得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然而在本案中北科大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条例,它强制性规定了“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因而违反了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的精神,因为对学生考试作弊处理的问题上,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一律应予以退学。”因此北科大的退学处理造成了田永受教育自由遭受到侵害。

2.申诉自由

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认为其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职工的侵害,依法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高校在学生的管理中应该建立正当的程序,只有建立了正当程序才能保障相对人行使自己辩护的权利。本案中北科大对田永做出退学的处理应该及时通知田永本人,使学生能够及时行使申诉权利或者其它救济途径,避免高校管理者临事议制和暗箱操作。建立正当程序是保障学生权益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学生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二、对学校内秩序的认识

学校秩序就是学校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高校实行的是自己办学、依据章程自我管理的体制,因此高校可以自己制定学校的章程。在本案中北科大的关于考试条款“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北科大关于考试作弊的强制性规定体现出高校自主管理的权力而忽视了学生的权利;然而北科大内部秩序管理也体现出一定的混乱,学校对田永做出退学处理后又给补办学生证,因此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侵害了学生的权利。随着高校的日益扩张,学校侵权案件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高校秩序受到很大的冲击。

1.高校内部秩序管理的混乱

在田永案中,可以发现北科大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实际上根本没有得到执行。学校认定田永考试作弊后依据北科大校规给予田永了退学处理,学校编印和签发了“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和“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然而并没有给他办理退学手续。在此后两年中,田永仍以一名在校生的身份在学校学习,学校为其注册、安排实习,最后修满学分和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了论文答辩,这一系列事实证明了北科大对田永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没有发生效力,这些事实也反映了学校内部秩序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2.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相抵触

三、高校内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自由是一种在责任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而不受任何强制的状态,而秩序则是一种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因此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和一般性。学校内学生的自由与学校秩序之间的冲突是在学校秩序管理下学生的自由得不到充分保障,过分强调学校秩序;或者是无限放大学生的自由,秩序起不了作用,也就是过分看重学生的自由。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1.学校秩序高于学生的自由

秩序本身就是对自由的束缚和规制,因而自由必须以秩序为依归,在学校管理实施的过程中,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自由应无条件服从秩序。

2.学生自由高于学校秩序

在学校管理实施的过程中,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强调自由而不惜牺牲秩序,自由而全面地高于秩序,以秩序损害自由的法本身不是良好的法。 由于自由是社会细胞,—个人生而有之的本能需求,而人的个性千差万别,不可能完全一致;秩序是一个学校正常运转的基础和条件,有其固定的范式和要求,范畴之内的个体必须遵守,因此自由与秩序构成了一对矛盾。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解放,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然要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找平衡点。

四、高校内自由与秩序的制衡

学生自由最大化,学校秩序最小化,实现学生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解决两者冲突的关键,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法治是目前为止所能想到的最为可靠的“天平”,在法治之下,自由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自由都能很好地得以保存和契合,两者保持着一种温和的张力。要使学生的自由得到充分的展现而又不损害学校秩序。笔者建议解决高校侵权案件的法律纠纷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依照法律、规范管理,并且要完善救济渠道。

1.建立健全法规和学校管理体系

高校管理要有法可依,因而必须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法规制度体系内部应该和谐统一,高校自主制定的.规章应该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保持统一,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也不得违背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和管理的法律文件。高校应该对自主制定的规章进行整理,完成报送、审议到备案的一系列程序,逐渐形成一套稳定和科学的管理程序。

2.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秩序

高校管理部门应该坚持权力法定、公开透明等法治原则,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保护学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依据正当和公平的管理程序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高校应该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才能实现公平与公正,事后的救济途径才能得到通畅,因而才能有效地保障学生的权利。

3.完善救济渠道

学生权益受到学校侵害时,救济途径主要有申诉和诉讼两种途径。

一是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十分广泛的申诉事项:学生不论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还是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都可以提出申诉。这样看学生可以通过申诉保障自己权益,然而实际上申诉这种救济方式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学生申诉的对象是学校管理机关,因而很难在程序上来防止高校主管机关偏袒高校,因而亟待需要出台法律来保障申诉程序的规范与透明。

二是诉讼。现在是司法最终裁决的法治社会,一切纠纷都应尊重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由于高校与行政机关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学生权益保护一直被司法审查排除在大门之外,在高校尚未明确是否是行政主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对高校规章进行审查,高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其部分管理行为,如纪律处分等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从而保障学生权益免受侵害。

本文从独特的视角下分析田永案,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应该保持怎样的张力才能彼此制衡,只有法治才能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规范学校管理秩序使学生管理逐步趋向法制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2篇

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

关键词: 流浪乞讨,宪法权利,地方秩序

一、 引言

的“孙志刚事件”暴露了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弊端,促使_在很短的时间内废止了实施了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自愿性质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求助时才能收留,且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第六、十一条)新办法出台后立刻因为其处理方式的“人性化”而受到赞誉,但实施一段时间下来,全国不少地方都感到有必要解决原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后所产生的新问题。[1] 其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置《救助管理办法》所管不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既然新办法强调自愿原则,如何对待那些屡经劝说而不愿接受救助的人?[2] 超过救助期限之后,如果受助人员仍然不愿回到原籍怎么办?是不是只能将他们再放回流浪乞讨的行列?强制性收容遣送措施的废止是否意味着城市只能坐视流浪乞讨大军充斥街头,而不得在任何地段禁止乞讨并对违规人员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对于这些问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说明。更重要的是,这些问题反映了流浪乞讨人员的自由和城市管理秩序之间的微妙平衡,因而并不是单纯的立法或行政规定所能解决,而是必须通过宪法分析界定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合理边界。

流浪乞讨是一个古老而棘手的问题,而且并非为中国所特有。即使发达国家也面临着同样问题,尽管产生问题的根源未必相同。无论在美国还是西欧,都存在着对某些流浪乞讨行为的限制与惩罚。在欧洲,法国是首先控制恶性或欺骗性乞讨行为的国家。对假装生病或残疾以及未经主人允许而在私人住宅乞讨的乞丐,法国刑法典第276条规定了6个月到2年的监禁。如果乞丐或流浪汉被发现拥有武器或盗窃工具,将受到2-5年的监禁。如果乞丐拥有价值超过1法郎的物品而不能解释其来源,将受到6个月到2年的监禁。其它大陆法国家一般效仿法国禁止乞讨的法律。[3] 今天的美国也正面临着流浪乞讨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在穷人迁徙权的问题上,联邦法院的宪法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原先完全不承认迁徙权的极端走向迁徙权及其附带的福利权和选举权不容许任何限制的另一个极端。[4] 然而,这并不表明美国有效解决了贫困问题,因为最贫困以及精神或心理有问题的贫民可能完全没有能力迁徙,因而对他们来说迁徙权的宪法保障未必意味着多少实惠。相反,迁徙权的宪法保障反而可能加剧流浪问题的严重

[1] [2] [3]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3篇

尊敬的布什总统:

你好吗?噢,sorry,我明知故问了。你一定很不好。因为那个叫伊拉克的小国还没有满意地向您俯首称臣,您还在为寻找向它动武的理由而头疼。我知道,您是一个喜欢打仗的总统,历数您在上台后的种种对外政策,有多少与战争无关?先是攻打阿富汗,然后阻挠巴以和谈,还有一度_独立行动----向台湾出售武器。然而,作为一个热爱和平的人,我必须警告您,战争一方面在帮您拔除“眼中钉”,另一方面也在为您挖掘罪恶的坟墓。

首先,这个时代是以和平与发展为主体的,战争不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

尊敬的总统先生,您可见到阿富汗的无辜平民在_的炮火中背井离乡的情景?!您可感到幼小生命在炮火中夭折的悲惨?!您可知道世界的经济正在炮火中一步步下滑?!这些都是不奇怪的。总统先生,只要您的心不是钢铁铸成的,您该为您的所作所为而内疚和自责吧!

再者,战争不利于您的大选。

先生,您的任期快要结束了,再过不久,您将迎来大选的日子。据我所知,您的战争政策让您的子民一点一点地对您失望。甚至已经有些人游行示威在街头。请您即使为了您自己,看在上帝的面上也放下屠刀吧!!!

尊敬的总统先生,请接受我的劝告吧!否则您将像希特勒,_英机等等好战分子一样被永久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愿您早日回到和平的谈判桌上!

一个热爱和平的人

XX年12月5日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4篇

检察日报02月03日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社

会改革,如何在社会改革中建立并维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摆在社会学

家和法学家面前的难题,也是社会改革家和法律实践家的责任。

法律秩序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改革者常常在社会改革之初就

创设新的法律秩序,然后运用新的法律秩序来推行改革。在社会改革

中,首先变革法律秩序,并用这种新的法律秩序来启动社会改革,既

可以使社会改革依法进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

可以避免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即使是由民众推动的改革,如果没有

法律上的根据,改革的推进及其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如果放任违法

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坏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如果社会改革是由权力层启动

的,那么权力层就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手段将自己的改革意图法律化。

如果改革是由社会民众发动的,改革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根据。

即使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为国家所认可,也应当立即予以立

法确认,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转化为法律秩序,

不能被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受保护,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

可能得而复失。法律秩序确认社会改革的成果,也为社会改革新的发

展提供了新的立足点,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

上失落自我或无所依归。

法律秩序可克服社会改革带来的震荡。社会改革必然会有阻力、

有震荡。如果震荡过大,就可能引发社会**。而任何社会**,就

其本身来说都是社会的疾患。它可能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梗阻,使社会

的脚步被迫倒退,使社会的文明遭到损害,走向社会改革目标的反面,

甚至葬送社会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会

改革在法律秩序中进行,就不可能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即使引发了,

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法律秩序既是静态的模式,也是动态的过程。法律秩序要在社会

中发展更新,需要一定的社会动力。在若干社会动力之中,改革无疑

是最强大的力量。在社会改革中,法律秩序确认、维护、推进着社会

改革的同时,自己也获得新的.形式和新的内容。社会改革的不断发展,

会对法律秩序提出不断更新的要求。法律秩序的发展也是社会改革发

展的要求。社会不同方面的改革会引发法在不同方面的发展,一旦改

革进行了,原有的法就存在过时、需要革新的问题。法所作出的与社

会改革相适应的变革,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秩序变革。在社会改革――

法的变革――法律秩序变革的过程中,法律秩序发展了,更新了,新

的法律秩序就会建立并走向新的完善。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5篇

自由与快乐_小学作文

生活是一个宏伟的竞技场,大家尽可能在那里进行夺取胜利的较量,但必须老老实实地遵守比赛规则。可有时的我根本没有什么交战的对手(放假能有什么对手),更提不上什么比赛规则。

——题记

暑假的我:

同学们永远得向往着暑假的到来,一到暑假,就焕发着活泼蓬勃的朝气,因为暑假永远是那么自由,可我不这么觉得。一到暑假,老师留的作业自然很多,但这些题自然不算是我的“对手”,只需两个星期,它们就被我解决掉了。本来以为能够松口气的,可妈妈又“和蔼可亲”地说:咱们给六年级打好基础,看看六年级的书,多做些题!”说着,一摞子的'书浮现在我眼前,甚至连教学书都弄来了:一本,两本,三本……微型天塔!怕~我暗自想:天呀,我又得罪谁了,怎么这么充实的暑假,到我这儿……虽然暑假很自由,可这么多的书未必太夸张,太荒唐了!从这以后,我在白天不停的奋斗――为了给晚上争取自由(万幸是夏天,太阳下班晚)。简直就差在我的额头带上一个头巾,上面写上"必胜"了!不知不觉中,我开始想念同学们了,想念和他们共处的日子,觉得互相帮助是多么快乐的事。

开学的我:

盼星星,盼月亮,我可算把你盼来了,我苦苦地看着学校,心里只有一种感觉:真亲切呀!另一方面,因为是那些书的缘故,在六年级的学习中我不知不觉成了"出人头地"的学子。我又轻轻地想回到暑假了,我开始反感老师留的作业――简直比我妈留得还多!虽然我现在能和同学一起生活,互相帮助,可我也失去了放假那时往日的自由,整天呆若木鸡似的坐在椅子上,我后悔当初暑假没有好好地过。

看来每一件事都并非十全十美,这也对人们说的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相照应。所以我们如果长大要想有成就,得到最想得到的,那么现在我们也只能放弃我们最喜爱的、我们的天性――玩儿,这一定要靠毅力,否则,太难了!

在我的字典里:自由并非快乐,快乐并非自由……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6篇

公民规则意识应是公民意识中的最基本或核心的要素。公民规则意识是指公民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

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其行为方式要体现理性精神和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具体地说,公民规则意识就是公民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这里既包括公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也包括公民权理性实施的正当性;既包括公民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也包括公民消极被动、或被迫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既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识, 也包括公民的公德意识。强调公民规则意识与强调权利意识并不矛盾,也不意味着要求每个公民缺乏自主地奴性服从法律,成为法治理的对象,而是要求每个公民在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能够理性地行使权利,积极主动地服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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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7篇

总的来说,这本书的亮点在第一部分,尤其是其中个体主义的知识论部分的技术分析,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有力武器。但其关于法律法治的观点,却很缺少内容,这可能是因自哈耶克对法学的不擅长。而且他在此书中对于一般性法律原则的过度追求,正如他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中对市场秩序的过度推崇一样,在摆脱了旧有的唯理传统后又给“自由”套上了新的枷锁。他似乎完全忘记了自己几十年前研究得出的并在此书中多次重复的结论:市场、法律、语言和国家都是人们行动的产物,而不是对原则思考的产物。

哈耶克及其个体主义知识论

自由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其重要性已经被反复阐述过千万次,尽管诸论者的支撑点、论述路径各有不同。对于自由主义的思想史,哈耶克的基本观点是旨在建立一种乌托邦的欧陆自由主义思辨传统“相当唯理、像是有理、似合逻辑”,混淆并取代了 “真正的”、基于有限理性的自由主义,这使得人们无法真正理解自生自发发展的自由真谛。

这一分析自然有其道理,但是思想史毕竟不是历史的全部;不分析社会历史条件的演变,而仅仅分析观念或学说的演变,很难令人信服。人们之所以会选择“遗忘”“真正的”自由传统,恰恰是因为对自由的追求并不是人类的唯一本能或最高本能;对平等的要求,对生命的热爱,甚至对自由的逃避,同样都是人类的诸多重要心理结果之一。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意义之所以实现了对唯理的传统自由理论的批判,其实不在自由传统的思想史部分,而在于其个体主义的知识论部分的技术分析。

所谓“个体主义的知识论”,是指人类社会的知识分散在每个个体,并不存在无所不知的人;自由使为每个个体留下了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知识进行空前的实验和创造的可能性空间,而这种对对自己有用的知识的积累同时也是对对人类有用或潜在有用的知识的积累,他人和人类社会可能以此来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危险。正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用今天的话说,这种充满了多元化和可能性的包容和竞争大大消除了人类和人类掌握的知识的系统性风险。朱苏力曾评述道:“自由在哈耶克那里,不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绝对价值出现的,而是从其对于人类的生存价值上分析的;在这一分析框架中,自由永远是人类生存的backup, 是一种战略储备。”而我还要进一步说,这种backup并不是自由本身,而是自由所导致的结果,但对于这种结果而言,自由这一条件未必是充分的却必然是必要的。

这一方面是一种对自由思想传统的重述,一方面又不仅仅如此。所谓“对自由思想传统的重述”,如他在导论中所说,是无法避免的,“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尽管这些旧真理赖以为基础的理念之确当性一如往昔,但其语词(甚至当它们指涉的依旧是我们在当下所面临的问题时)却已不再传送其往昔的信念;其论辩的情境也已不为我们所知悉;而且它们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亦几乎无力做出直接的回答。”哈耶克根据二十世纪的实际情况重构了自由思想的语境,定义自由为免于被强制,亦即“许多事情虽为我们所不喜欢,他人仍可以为之”,这对解决一些时代问题是不无裨益的,传统的政治哲学无力应付更复杂的新局面。

另一方面,哈耶克走上了一条超越他的老师米塞斯的截然不同的道路,这条道路不仅仅是非唯理的,同时也是反唯理的。他选择从个体主义的知识论这一技术角度分析自由的意义,使许多人认为他没有将个人自由的价值置于一个足够高的地位,而只是将支持自由的论证作为一种权宜之策。而他本人则指出:“若我们想使那些尚未赞同我们的道德假定的人信服,我们自己就首先不能视这些假定为当然。”在他的这本书中,自由并非一种先验的、不容置辩的伦理预设。

追求自由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尽管逃避自由亦然――而这并不会因为学者们的论争聚焦在形而上的领域而加强,也不会因为技术分析过多而削弱。技术分析不是为了背叛对自由的信仰,而是列示切实的支撑路径,为了将信仰与盲信区分开来。自由是不可少的并不意味着自由是完美的,自由的完全实现(如果可能)必然意味着解决了自由问题而不必然意味着解决了任何其它问题――尽管自由问题的解决对其他问题的解决并非毫无助益,但自由只是为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开辟了道路。实际上我们完全可能在某一个时刻或时段自由着然而同时无力且悲苦着。

自由的创造力与进步的可能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如果有他这么一位老人家的话)。不论这种说法对人或人类的尊严造成了何等的羞辱,我们都不得不承认文明的发展和维系往往不取决于人类智慧的设计,而更多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与偶然之事象的发展提供最多的机会。无论尽如人意的偶然之事是否适时发生(其实很少会“适时”发生),然而我们必须对它们的发生有所准备。

倘若全知全能的人存在,这当然就是不必要的,然而可惜的是人类仍是一群分散的、各自拥有各自知识的臭皮匠。随着所谓社会的发达和文明的进步,众人的分工也日益深化,许多人常常完全无法理解另一些人在做什么或者为何如此。尽管如此,我们每个人依然能从其所未认识到的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我不仅仅能从自由中获得自由本身这一益处,还获得了相当多的因其他人使用自由而产生的益处,而他人这种使用自由的方式一般是我们所无法使用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术业有专攻)。文明社会分工及其体系的好处并非哈耶克自己首先发现,其实亚当・斯密早已《国富论》中就已经详尽阐释;而将之用于自由的支撑论述,从密尔到米塞斯也都做过相近的工作,但实际论述的高度都不如哈耶克,反而从斯密的有限理性道路上偏离开来。在哈耶克这里,自由不仅仅是已有的这些益处的原因,还是未来无尽可能性的活动的源泉。倘若将自由禁锢为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或者意识形态,那会给自由过多的荣誉,也会给自由过多的侮辱。未来的不可知、不可测造就了无尽的可能性,在这样一种浩瀚面前,任何人为创设的至高无上都是渺小而可笑的,人类需要的自由是向它走过去并且意识到自己在向它走,尽管最后走上的道路可能只是无数多条道路中的一个。这样的结论是很难由唯理主义做出的,因为其核心在于通过预设一种普遍性的原则而非对各种实际问题做出切实反应。

不过,自由只是为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开辟了道路,绝不是所有问题的答案。但是,即使自由的演化不一定意味着进步,进步也一定离不开自由(且不论是何种程度上的)。将来的将来未必好过将来的过去,但是更好的状态如果存在也必然在将来的演变中出现而不是在对历史的重复中。人们从来无法证明文明“已然、正在、且将会朝着某一可欲的方向演进”,而只是在无限的可能中不断调适和学习,走上了一条是我们今日看来作为结果和既成事实的道路,因此所谓“进步”,依其性质,是不可能被计划的。

当然,所谓进步也不一定就是一个褒义的词语。我们看到的结果只有一个,已走过的道路使我们人类成为今日这人类,但新的状态未必就一定比旧的状态好。如何评述过去的过去和过去的将来孰高孰低?哈耶克说道,“假使我们停滞于当前的发展阶段,难道我们就真的比百年前或者千年前拥有更多的幸福吗?这一问题很可能是无从回答的。”所有那些田园乡村的、反对“工业主义”乃至“文化快餐时代”的论点,很大程度上都是对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抗拒,如哈耶克所说,我们眼下的新的生活方式乃是“人类在经历了五十多万年狩猎生活以后在不久前才接受的方式”,这“导致了种种人类迄今尚无力解决的问题”。

如果放弃自由,人类也就不用再做什么努力,不必去探索和认识我们未知的事物,更不要说从努力奋斗的过程中获得乐趣。自由至少给了我们一些选择,尽管选择意味着责任,而人类除了追求自由的本能之外还有逃避责任的本能。有的选择为何一定好过没的选择?哈耶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解答,只是简单地说“进步乃是一种为运动而运动的过程”、人们正是在这其中“享受着人类智能的馈赠”。这一问题未必是我们现在能够解答的。从深海中的单细胞藻类一直发展到今日的智慧人类,我们可以看到生物进化史上曾有极多的可能性被试探过,除了我们之外绝大多数都走上了进化的死路。可过去的这一切并不必然预示着未来的进路,历史的经验难免有一天被尚还未知的未来的某些境况所否定。此外,也许有意识的智慧文明本能的会选择自由和自由身后的可能性,不然就会出现自由意志的悖谬,因而“理性”有所不及。

知识的传播与进步中的不平等

一个人的成功只有在进步迅速的社会中才能充分展现出其正的外部性,即其成果为大众所分享。在一个静止没有增量的社会无论多少成功多少失败都只是零和游戏。而一切新知识及其裨益都只能逐渐地传播和获得,不可能由社会成员通过刻意安排和理性设计而为众人分享,因为重大的发现多半只是展开了新的广阔前景,必须长期的进一步努力,例如调适、选择、组合及改进,才能使其得到普遍推广和充分使用。这就意味着,始终有人在他人尚未获益于新成就之前就已经从中获益了。

没有这种不平等,迅速的发展和进步便无法实现。只要新知识不会因为垄断而稀缺,便会造就普遍受益的可能,亦即先行者的成就促进了后继者的发展。以今天的话来说,是因为知识因为具有正的外部性。哪怕很多不自由的国家的进步,及其所谓的后发优势,也得益自先发国家的自由的收益造就的正外部性。不过,哈耶克的这种功利主义的辩护和反复强调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自由只不过意味着进步的可能而非进步的必然,倘若自由是因着进步的实现而变得合理和公平起来的,那么:其一,如果进步或者飞速的进步不再可能,那这种不平等的自由是否还有任何其他的支撑?其二,即便进步可以快速的持续,自由与“进步”是否真的能实现对不平等的补偿?

人类社会近四百年来的繁荣与发展并不是接下来的四百年繁荣与发展的充分条件。人类的进步不断地解决着旧有的问题同时又不断地造成新的问题,人们从不曾给出充足的理由证明这一动态的演化和循环是良性的,无论这里所说的是良性的可能性,还有良性的必然性。内生的结构问题和外生冲击都是非全知的我们所无法全然预知的,前者可能长期存在但直到某一时刻才为人们所知,或者人们长期知道但轻视了它的严重性,抑或人类无法彻底了解自身因此直至灭亡都不知道究竟什么是真实的原因。后者则可能完全意外地出现,再准备也来不及。这并不意味着束手无策,因为无尽的存在于未来的可能性中是否存在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虽不能证实,但也无法否证;这尽管不够科学,却未必不是真理。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尽管哈耶克是从个体主义的知识论出发分析自由与进步的助益的,但他的结论却是一个整体主义的辩护。他没有讨论平等的损失为何是可偿的,也没有讨论这种可偿为何一定能通过自由与进步来实现,更何况知识传播的时滞性导致平等的损失是现时的,该损失造成的自由与进步的助益却是延后的,无法既时对应。他只是说“这种不平等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才能被视为合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可行的判准尺度”,“长远来看,一些群体先于其他人而发展的现象,显而易见,实有利于后者”,却不说在他前面论述中贡献了各自知识的一一个体此时无法从自由与进步中获得即时的一一对应的对不平等的补偿。即便这种补偿或者所谓“助益”能够实现且合意(或者从某一方面而言不合意但总体来说仍是最优解),他也没有讨论这是如何完成的;这意味着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在这里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

这种整体主义辩护的无力为相反的观点留下了生长的空间,它使得自由展现了自己的先进而非普适。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哪怕很多不自由的国家的进步,及其所谓的后发优势,也得益自先发国家的自由的收益造就的正外部性。但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倘若能够选择,为何不能选择一个更平等而缺乏自发进步的政治体系和制度,通过仰赖先发的自由的国家的正外部性而实现被动的模仿和进步?我如此问并不意味着我一定支持这种政治选择,但我至少无法从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中找到足够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来批驳这种不够“自由”的价值观念――即便我真心想要做这种批驳。

[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8篇

俄罗斯方块在风云争霸的游戏世界里,仅凭其“简单”就征服了无数玩家,稳稳当当坐享一杯羹,是连其开发者帕基特诺夫都未曾想到的。而他的合作伙伴,美国蓝色行星软件公司总裁亨克・罗杰斯则作此解释:俄罗斯之所以流行是因为它超越了文化界限:它没有暴力,没有意识形态,它让玩家从混乱中创造秩序。俄罗斯方块效应

俄罗斯方块问世之初,便因受到玩家们的欢迎而迅速走红:人们四处谈论的是它,工作时分心玩的是它,晚上打发时间的固定节目还是它,骨灰级的玩家们想必都还记得那个时代,因为那个时代是属于俄罗斯方块的。

这款游戏不仅被数次评为最经典的游戏之一,甚至还创造了两项世界纪录:在最多平台上运行的视频游戏;同时也是直接连累玩家“坐牢”时间最长的游戏。并由此引申出一个科学名词,用来描述玩家结束游戏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在脑中思考方块翻动的现象,这就是著名的“俄罗斯方块效应(Tetris Effect)”。

玩家们沉溺于小小方块的魔力之中欲罢而不能,,一名过分沉迷的英国玩家不听机组人员的劝阻,在飞机上用手机玩俄罗斯方块,结果被判入狱4个月,走火入魔的程度可见一斑。毫无疑问,俄罗斯方块陪伴着很多人从青涩走向成熟,它使得那些没有精力和兴趣玩大型游戏的玩家们,在忙碌的生活中得到了片刻的放松和愉悦。

俄罗斯方块极易上手,游戏规则更是简单得不值一提:小小的方块以不同形状随机从屏幕上方落下,玩家通过移动和旋转,使它们在屏幕底部拼出完整的一条或几条,组合完整的横条会随即消失,同时玩家得到分数奖励;没有被消除掉的方块则会不断堆积起来,一旦堆到屏幕顶端,游戏结束,

在俄罗斯方块中,我们无法预测随机落下来的下一块是什么形状,所以,纵然是此道高手也常常会陷入被动而恨得牙根痒痒:兢兢业业地把方块码好之后,后面落下来的方块形状却偏偏不合心意,甚至像是专门来搞破坏的一样,无论如何旋转都只会让之前的努力功败垂成。

这款永远没有把握、永远无法预测的游戏赢得了玩家们的心,保持魅力长达25年之久,看样子还能继续保持下去,正是应了亨克・罗杰斯的那句话,拼图的过程是“从混乱中寻找秩序”的过程,而成就感――就是它的魅力所在。这也恰好暗合了生活中我们常常遭遇的困惑。

在生活面前,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人们常会被这种混乱压得喘不过气来。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吉尔伯特(Daniel Gilbert)在《纽约时报》的专栏中写道:我们大多数人之所以会夜不能寐、抽烟发泄,并不是因为道琼斯指数要再跌1000点,而是我们不知道道指会不会下跌。

不确定性让我们如此惧怕,因为不知道将要出现什么状况,那才是真正的煎熬。而应对混乱的办法之一就是加强控制力,俄罗斯方块的魅力正在于此:无论“上帝之手”扔下怎么样的一个方块,只要游戏玩家有一套自己的解决方案,并在长期的游戏中运用纯熟,那么找到秩序便不在话下。重点是,这种成就感不仅仅源自游戏,在生活中同样适用。奥卡姆的剃刀

混乱显然是生命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季度报告有没有问题?明天会不会失业?癌症会否光顾自己和家人?人们面临各种不确定的苦恼而身陷其中,除了每天的工作时间越来越长、工作量越来越大,除了为此失眠而让事情变得更糟糕,导致肾上腺素分泌过剩造成血压升高之外,不会再有别的什么“好处”了。

用最简单的语言来解释奥卡姆剃刀定律就是:保持事情的简单性,抓住根本,解决实质。用奥卡姆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千万不要人为地把事情复杂化,因为多虑是没有用的,相反更容易使我们为自己制造的麻烦来买单。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堰,说穿了就是需要从混乱中找出秩序。

如果,我们能在游戏中发现秩序,那么就如同握有一把奥卡姆的剃刀。一种秩序加上一把剃刀,在生活中也同样可以帮助我们克服对混乱的恐惧,无往而不利。现在,还在为明天的报告而忧心忡忡吗?何不深吸一口气,静下心来玩一会儿俄罗斯方块呢。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9篇

今晚又有无数人因为这个社会而死,多少走着却如同倒下,多少人活着却如同死去,多少人的荣耀却饱受耻辱……

尊严已经不再重要,有了权力与金钱就有了尊严。_的影子还在继续,人们生活在这用暴力来支撑起和谐的社会中。没有自由,没有尊严,只能在这霸权主义的社会中苟活下去。

今天,婆婆与媳妇吵架,喝醉的丈夫走进厨房拿菜刀,大儿子倒在床上吸食_,小儿子坐在地上哇哇地哭,老头独自站在阳台抽完最后一根烟,含恨自杀。

一个作家用谎言来揭开真相,而一个政客用谎言来掩盖真相。但这种压迫人民最终会反抗的,那些苟活的人是如此的可怕,可怕。暴力永远制造不出秩序,即使制造出来的,那也是短暂的安宁。

我亲爱的人民们,战斗吧,人民本不应该怕政府,而政府才应该怕人民。

一年级:mm老k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10篇

浅析自由与秩序:信息主权法律规制的价值博弈论文

一、问题提出: 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

第一,国家主张利用信息技术控制、管理和共享信息。信息技术似乎给每个公民戴上了“居盖斯之戒”,但事实上,信息技术使国家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大为提高,1982 年美国16 个政府部门共拥有35 亿份美国公民的档案文件。国家能够实现对信息的控制、管理和共享,其中需借助的重要手段便是强制性技术。国家从信息技术中获益,也越来越依赖信息技术,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强制性技术。以信息监控技术为代表,国家通过卫星系统、远程监控照相技术、电子定位设备、血液呼吸监控设备、生化监控设备、电子指纹、声音鉴别系统等监督个人信息或商业信息。 对于一种整体的强制性技术系统来说,强制性技术的变化创建一个更复杂的指挥、控制、通讯、智能和武器系统,并能使其具有更广泛的跨国性和国际互联性特征。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并不能够成为国家强化对内主权的证据,高新信息技术提升国家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能力的同时,也为非国家行为体和公民获取日益增多的信息提供了便利。第二,公民主张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由于信息技术为信息的自由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公民顺势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之一,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管理和共享能力因此受到冲击。高新信息技术开辟了一个社会公众控制信息的新时代,信息正逐渐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有领域,以前在公共领域的信息可以免费得到,现在私有领域必须有足够的费用才能得到。

信息技术成为了公民之间信息交流的中介,无论是来自一国内的亦或国界外的信息在公民之间频繁交流。即便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强制性技术,并不能必然地加强国家对信息控管的能力,这是源于: 在国际上,其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同样能够获得相关强制性技术。信息的高效传播促使信息空间日益突破国家地理边界的限制,卷入全球通讯系统并成为其组成部分,冲击了国家控制、管理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能力; 在一国内,国家使用相关强制性技术受到来自诸如人民主权说等政治学说的挑战。信息监控技术的广泛利用明显加强了国家对信息的控管能力,却忽略了公民更清晰地感受到国家对信息控管的事实。国家对信息流动新形式进行管理举步维艰,尤其以信息安全问题为代表。第三,信息主权有助于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国家行使主权的`方式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存在差异,且国家行使主权的客观能力与主观需求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因此需要将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能力、对内自治、对外自治和主观自治。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提升了信息跨国流动的效率,对信息空间中国家能力及其对内、对外自治和主观自治产生了影响。由于国家和公民面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各自的主张存在一定的张力,因此,信息技术对主权的影响是模糊不清的: 一是国家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于强制性技术,以信息监控技术为代表,提升了控管信息流动的技术条件; 二是在国际上,国家即便将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强制性技术,也可能面临其他国家掌握该项技术的风险; 三是在一国内,国家在领土主权的范围内,面临着公民借助信息技术不断突破国家对信息控管的趋势; 四是信息技术与强制性技术的结合,表面上符合传统主权理论的要求,却使其难以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同。

可见,信息技术与强制性技术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这不代表公民维护信息权利的能力提高,也不意味国家控管信息能力的强化。事实上,公民和国家对信息自由流动与控管的范围和程度均受到限制,这源于在越来越一体化的全球政治、经济和信息技术体系中,国家和公民仅仅是巨大链条上的一环。信息技术为公民获取、使用和传播信息提供便利,却未改变连接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民主机制。信息技术无法改变既有的国内政治制度和国际政治关系,也无法创立一种国家垄断或公民肆意妄为的信息控管机制。

二、信息主权的法律规制: 连接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与道德追求

为了应对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管制之间矛盾,主权理论被丰富、发展为信息主权,将国家行使信息主权的能力进行分类,足以发现信息主权本身并非一种任意妄为的权力。国家控管信息的边界、公民信息自由的维度、国内外信息纠纷如何解决和信息主权的正当性事由等一系列问题均需要探讨。信息主权的法律规制需要法律规则与信息技术相匹配,既要对信息空间中权力博弈的政治现实进行考量,同时也应秉持着法律规制本身追求的道德追求。

( 一) 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

信息主权是信息时代主权的自然延伸,根源于社会分工,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物质基础和心理依托成为其存续事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古典政治哲学家均假设了社会契约,以此为理论前提来证明主权的来源。社会契约论即便在推理、论证方面甚是缜密,却无法掩盖其理论假设的本质。正如涂尔干指出“社会契约的概念在今天已经不堪一击”。信息主权的出现亦是顺应信息时代的潮流,其产生是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在物质层面,基于掌握的力量、财富、声望、权威等资源差异,信息主权是人类在信息空间中对主权依赖的结果,有助于信息空间良好秩序的形成。在心理层面,信息主权是由习惯生成的,受到本国公民和国际社会的认同。因对信息资源控管的非对称化,而形成人们对信息主权的认同,并逐渐转变为因习惯而产生的认同。

同时,由于个人反抗既有秩序的成本很高,挑战信息主权的几率较低,对信息主权认同的心理因素成为信息主权维系的重要因素。尽管主权本身并不是某种具体的权力或权利,但其内核却是权力和权利的复合。权力表征着一个行为体对于另一个行为体施加影响的可能性信息主权是主权在信息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当信息主权作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并肆意妄为时,造成“赤裸”生命的可能是不容忽视的。在一国具有管辖权的信息空间内,控管信息的权力促使国家能够发布政策,而公民必须遵守政策,继而接受以“命令-服从”为特征,“信息权力-信息权利”线形格局的政治现实。信息主权一旦进入国际信息空间中,随即失去了“命令-服从”的权力结构特征。通过追溯信息主权的形成历程,并分析信息主权的对内、对外面向,足以发现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是无涉价值或法律的,具有非社会契约性、非绝对性的特征。

三、结论

围绕着“自由”与“秩序”两种法的价值,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规制乃是题中之义。通过比较美、英、法为代表的相对宽松的规制模式与德、韩为代表的相对严格的规制模式,发现各国在处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关系的两种态度,或强调自由或强调秩序,体现出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在各国信息权力( 利) 立法中的博弈关系。以信息权力( 利) 立法作为信息主权法律规制的起点,因吸收自由与秩序两种法的价值,拉近了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与道德追求之间的间隙,有效弱化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在维持信息空间中良好秩序的同时,为信息的自由流动提供了必要空间。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11篇

有人认为突破顺序的框架可能会过上舒适的生活。

秩序,自由,两者似乎是两个完全对立的地方,但两者真的不能共存吗?我相信自由生活是建立在秩序平衡的前提下的。在一定范围内,凉水可以完全达到和谐统一的状态,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保持秩序的平衡。

花朵盛开,太阳,月亮和星星,在人类文明诞生之前,自然已经有了稳定的秩序。稳定的秩序轨道是世界上所有事物和平共处的状态。秩序的平衡是自然对万物的热爱。新生要么死了,要么长大,要么跑不起来。那东西不过是宇宙的下降。北安在固定的轨道上。

除了坚固的自然和宇宙之外,人类社会仍然可以到达任何动物的社会系统,同时,秩序是行动的轴心。达到道德高度的法律底线无处不在,甚至可以将秩序提升到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高度,但是有无数人想要打破秩序。

《黑暗丛林法则》揭示了宇宙中文明独立存在的有序平衡。如果被摧毁,它将给战争带来破坏。

从19世纪激烈的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开始破坏和平衡秩序长达数十万年。在几百年前的短短时间内,人类文明得到了发展,生活变得越来越便捷。但是,面对这个日趋混乱的世界,自由生活的确不是由秩序驱动的。答案当然不是。

全球气候变暖,海水污染和生物灭绝,世界向人类发出警告,称其秩序平衡一次又一次被破坏。如果人类不维持秩序,欢迎我们就是破坏。

同样,社会秩序也是必不可少的。曾经有一位表演艺术家做过实验。他给自己注射了六个小时,然后站在大街上。在这六个小时内,任何人都可以对他做任何事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起初,人们只是看着他。当确定他确实无法移动时,有人开始触摸它。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殴打他,刺伤他侮辱她,取笑她,甚至有人用枪指着他。老师讲完后,艺术家将知道他所做的事情是多么愚蠢,并且永远不会消除社会秩序。

所以醒来,不要坐在打破秩序的梦里。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绝对自由。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竭尽全力维护秩序。只有在秩序平衡的基础上,一切事物才能和平相处,人民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12篇

中考写作素材:秩序在前,自由在后

孟子曰:“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个规矩在现在是一种制度,一个约束,一个需要维持的秩序。

近几日我上了一个叫《礼仪与做人》的一个选修课,其中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你自己不想做的不喜欢的事情不要强加到别人身上,换句话而言就是尊重他人。老师举了个例子:老师在上面讲课,可是很多学生在做自己的事情,喝水玩手机讲话,甚至是随意的自由出入教师,那么老师的心情是非常糟糕的。如果下面的学生到上面来讲话,下面噪声一片,讲台上的学生的`心情肯定和老师一样非常糟糕。因此尊重他人,要有一种自我约束力去控制自己,共同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秩序。

中国许多学生都在吐糟中国式教育,认为中国教育封闭缺乏自由,羡慕西方的教育,羡慕他们能随意的在课堂上大声自由讨论。但是这所看到的只是一个片面,在老师讲课时西方学生绝不会打断老师的话,自由的讨论是经过老师同意后开始的。因此,西方教育遵循的原则是:秩序在前,自由在后。

无论在做什么,都需要去维持秩序。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权力,但同时每个人也有着许多与此相关的义务。坚持“秩序在前,自由在后”体现着你对他人的尊重,体现着你的礼节教养,体现着这个社会的规章制度。在你想去做一件事的时候想想是否此时合适去做,多换位思考,去理解体谅他人的感受,然后再去决定要不要去做或是去说。

秩序在前,自由在后。这不是绝对的权威,却是你无形体现出来的礼节教养。其中蕴含着你的气质,藏着你读过的书,走过的路。

在享受自由的权力前,先进行一个自我的约束,尊重他人即是对自己的尊重。无论何时都需要记住:秩序在前,自由在后。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13篇

牛奶与秩序作文

感恩!为了让所有的学生都有健康的体魄和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学习当中,学校每天中午饭后都会给我们每个孩子发一瓶牛奶。这是多么好的事情!然而我发现,常常在发牛奶时,却总会有意无意地发生一些和牛奶那甘冽而馨香之韵格格不入的事情。

记得上周四,因为发牛奶的事,估计同学们真把老师的肺都给气炸了。当时,铃声一响,教师刚说下课,组长们都就像疯了一样冲上去抢夺牛奶,那劲头,看起来就像很久没有喝过牛奶了。当时,现场一片混乱,严惩违背了学校对我们文明礼让的要求。语言课田老师看到后,就对大家说:“同学们不要抢,一个一个来,要讲点文明礼让。”可气的是没有一个人听,大家依然如故。我看到田老师是真的有点生气了,所以这才让所有组长把抱在怀里的牛奶放回原位。然后,老师让大家站好,缓缓地说:“如果一味地这样你争我夺,这和弱肉强食的行尸走肉有什么区别呢?我们是新时代的'少年,礼应讲究秩序,懂得谦卑礼让,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和谐,更美好。”老师的语气虽然平和,但我却分明感到她说得却十分严肃,每一个字句都沉甸甸的。

这原本是生活中的一件小事,但几天过去了,却始终萦绕在我脑海里,久久挥之不去。特别是每一次在大街上遇到红绿灯亮起的时候,我就情不自禁想到班上发牛奶的事。每次在十字路口,我看到不管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还是行人,红灯亮了,该停就停;绿灯亮了,该走才走,大家是那么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没有争抢,更没有一哄而上。要说发牛奶、发糖果、发书本都好,和我们平时走路实在没有轻重之分,因为这都是我们行为习惯很自然的表现。发点牛奶大家都争来抢去的,难道到了大街上就不会争先恐后、一哄而上了吗?如果真是这样,撞人的、碰车的现象是不是就会频繁地发生呢?如果这样,我想,轻点说大街上肯定天天都会看到吵架打架的;往大了说指不定每天都会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交通事故呢......

回到家里,我把学校里发牛奶的事告诉了妈妈。妈妈对我说:“田教师说得好,你们是新时代的少年,礼应讲究秩序,懂得谦卑礼让。不要以为发点牛奶是多么小的事情,应该从生活和学习的点点滴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讲文明,树新风,做文明少年。”

妈妈还说:“秩序是一种看不见的法律,可以是是非的评判标准。我们的社会拥有千千万万的人,千千万万的车,大家之所以能相安无事地共存,就是因为每个人都在遵守秩序。如果不讲秩序的人多了,社会就乱了,我们的生活就乱了。”

关于秩序的申论范文 第14篇

秩序与自由的碰撞作文【推荐】

有人认为冲破秩序的框架,或许才有更自在的生活。

秩序,自由,两者看似处于两个完全的对立面,但两者真的无法共存吗?我认为自在的生活是以秩序的平衡为前提而展开的,在一定的范围内,凉水完全可以达到和谐统一的状态,所以我们要做的便是去维护秩序的.平衡。

花开花落,日月星辰,远在人类文明诞生前,大自然早已有了稳定的秩序。稳定的秩序轨道是世间万物达到一种和平共处的状态。秩序的平衡是大自然赐予万物的博爱情怀。新生或者是死亡,成长或者是衰败在跑,那东西也不过是茫茫宇宙中的沧海一粟,北安在固定的秩序轨道,周而复始。

除去伟岸的自然与宇宙,人类社会仍至任何动物的社会系统,同时以秩序为轴心在运转的,上至道德高度下之法律底线是许无处不在,秩序甚至可以被上升到一种神圣且不可侵犯的高度,但想要打破秩序的人却也数不胜数。

黑暗丛林法则揭示了宇宙中各文明独立存在的秩序平衡,若一旦遭到破坏,带来的便是毁灭于战争。

从19世纪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开始,人类便开始破坏,为持到几十万年的秩序平衡。在这短短的几百年前,人类文明得到了制的发展,生活变得愈加自在便利,但看着这日益千疮百孔的世界,自在的生活,真的完全不用守秩序驱使吗?答案当然是不了。

全球变暖,海水污染,生物灭绝,世界给人类发送了一次又一次秩序平衡被破坏的警告,如果人类再不维持秩序,迎接我们的便是毁灭。

同样,社会秩序也是不可缺少的。曾有一位行为艺术家做过一个实验,他将自己注射长达六小时的嘛,要站在街头,在这六小时里,任何人可以对他做任何事,且不用负法律责任。一开始人们只是围观他儿,当确定他真的无法动弹时,开始有人随意触摸它。随着时间的推迟,人们开始越来越大胆打他,刺他辱骂她,调戏她,甚至有人用枪指着他。教师结束后就会行为艺术家才知道自己干了多么傻的事,千万不要去消除社会中的秩序。

所以醒醒吧,不要坐着打破秩序的美梦了,世界上本不存在真正绝对的自在,我们每一个人都需竭尽全力去维护秩序,只有在秩序平衡的基础上,万物才能和平,人们也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