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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总结(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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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总结 第1篇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总结 第2篇

xxx 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行政案件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民商事案件专业指导委员会民事案件部部长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等

自首的总结 第3篇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施行,为处理刑事案件中对自首的准确理解及应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由于自首制度的建立及应用,这些年来,通过自首制度鼓励犯罪人员迷途知返、悔过自行,促使其能够自动归案,不再继续犯罪,为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还对预防犯罪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习_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因此,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本着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疑点有利于被告”“存疑有利于被告”“排除合理性怀疑”等刑事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正确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含义,准确适用自首的法律规定,使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并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既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每一位法律人所应追求的最大司法价值!

自首的总结 第4篇

(1)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