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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总结(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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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总结 第1篇

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

为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1.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3.定期更新并加强个人账户的密码,使用复杂且不易被破解的密码;

4.保护好个人设备,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防止被黑客攻击;

5.避免在公共场合谈论个人信息,谨慎发布社交媒体信息;

6.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账户,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7.当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措施,如更换密码、挂失银行卡等,并及时报警。

法律依据:

《_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总结 第2篇

内容提要:

如果不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处罚将不利于约束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使其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诚实义务。由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在刑法中不列为犯罪,如果证券法也不处罚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将使得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者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的代价为零。由于现实中过失泄露内幕消息时有发生,为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应当将过失作为泄露内幕消息的主观要件之一。

关键词:

过失信息泄露内幕交易重大过失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对于我国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件

20xx年10月,珠海格力集团准备将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xxx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xx年从格力集团辞职。况勇通过其同学xxx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xxx,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但就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天(10月25日,两个神秘账户分别动用35万多元和25万多元,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涨停了,随后股价一路飙涨。经查,两个神秘账户的主人一个叫xxx,一个是xxx,这是一对夫妻。特殊的是,xxx是格力地产借壳上市谈判主要参与者况勇的外甥女,更特殊的是,况勇妻子xxx是xxx账户的全权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况勇否认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是表示自己与海星科技联系格力地产借壳一事时,妻子在电话里听到了,妻子xxx也称是从丈夫打电话中听到此事,因而推荐xxx买入海星科技股票,这次操作最终获利112346。05元。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最终证监会还是认定这是内幕交易,属于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意外被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案例,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类似案件。

如何认定况勇这一“非故意”泄密行为的违法性。在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实际上已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类似的违规行为做出界定:“(况勇)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 2012335720083

前景、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

实际上,按照“非故意的重大过失”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认定,也是证监会首次做出的执法尝试。在先期调查中,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况勇系故意泄露有关信息,因此对案件如

〔1〕何认定一度也让调查部门感到非常棘手。此前的很多执法实践也表明,在现实中,由于客观条件制约,以行政手段证明故意泄露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以无意泄露来搪塞推脱。

相比较而言,过失泄露的举证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将泄露者的责任扩展至“过失”,既有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又可以堵住当事人“舍卒保帅”、规避法律制约的口子。从本案的情况看,况勇的一些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过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观点

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学者们存在不同看法:一是直接故意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内幕信息而故意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故意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二是故意说。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在无意中泄露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不构成本罪。三是分别说。认为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四是故意、过失说。认为本罪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中国证监会虽然在况勇案中首次对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开除了罚单,对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这一问题目前尚存争议。赞同的观点认为,由于现实中过失泄露内幕消息时有发生,为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应当将过失作为泄露内幕消息的主观要件之一,因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过失泄露内幕

〔2〕信息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由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钟并没有用“故意”来限定泄露行为。然而反方的观点认为,由于内幕交易者的主观方面都要求明知,从中国证券法使用“知情人员”和“非法获知”的措辞可以推断内幕交易者在主观上是明知,即过失不构成内幕交易。

三、内幕信息泄露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

我国的内幕交易犯罪立法和理论及其不完善,随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日益增多和突显,市场和投资人越来越关注内幕交易行为,国家和理论界越来越关注这一新类型犯罪,立法和司法监管也正着手深入研究这一犯罪,以跟上新形势的需要。

我觉得内幕信息泄露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从根本意义上来讲,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过失泄露内幕消息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这一问题的本质就是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是否包括过失。一般认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的具体形式,应当适用无过错既无责任原则,过错就应当同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行政法对于因为过失而实施的违法行为也给予处罚,除非法律、

〔3〕法规中明确规定过时违法修改为可以免除处罚。我国证券法第76条禁止证券交易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该消息就表明泄露内幕消息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同时并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于过失泄露内幕消息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免除。根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没有法律明确免除的情况下应当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所以中国证监会对于况勇过失泄露内幕消息给予处罚的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一般法理要求。

〔3〕参见于xxx:《证券时报》,20xx年9月14日。参见xxx:《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班,第38页。参见xxx、xxx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98页。

《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给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也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打击犯罪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内幕交易存在着暴利引诱、行为隐蔽、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难等主客观因素,犯罪发生率比较频繁,甚至牵涉到国家高级领导人,使法律不可能从根本上扑灭这类罪行,但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它控制在一个公众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切实保护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则是广大投资者的愿望,也是立法的目的。

四、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处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断存续,且发生着新的变化,如内幕交易群体化、隐蔽化越来越明显。其具体表现为,直接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己的账户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减少,代之以借助他人的账户私下建立代持关系从事证券交易。公司内部人、机构投资者、保荐人等市场主体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利益交换,建立隐性利益分成机制,形成庞大的内幕交易受益链条。由于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将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纳人打击内幕交易范围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如果不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处罚将构成证券法的一大漏洞,使证券法难以堵住内幕交易的源头。一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会利用这一漏洞,故意伪造事实和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基于过失而非故意,

〔4〕从而通过内幕交易隐蔽化的手段逃脱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在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呈现隐蔽化、群体化趋势的背景下,本已受制于执法成本等客观因素的证券市场监管面对内幕交易行为显得更加力不从心。如果要求监管机关在处罚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时候必须承担证明内幕信息泄露者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那对于本已不堪重负的监管工作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监管机关将会面临内幕信息泄露行为肆意猖撅,却无法查处内幕信息泄露者的窘境。

其二,如果不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处罚将不利于约束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

〔5〕使其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诚实义务。由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在刑法中不列为犯罪,如果证券法也不处罚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将使得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者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的代价为零。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在行为上约束自己,并不断警示自己要格守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的泄露将成为证券市场上普遍的现象。

五、结语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过失泄露,也不主张打击范围过广,所掌握的尺度一般限于“重大过失”,并非任何过失都能构成泄密。何种情形构成重大过失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内幕信息的市场敏感程度及其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二是因泄露导致的信息扩散广度和深度;三是泄露者对内幕信息的了解与掌握程度;四是信息泄露的频度与清晰程度;五是泄露者所采取的加密与防护措施。

对于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最应当加强的是监督制约机制。无论是上市公司本身的制度对于公司高管,知情人员的监督,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犯罪,而对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应当加大力度,完善其制度,真正发挥证监会应有的作用。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总结 第3篇

主持人:

这些年来,个人信息泄漏时有发生,这个个人信息泄漏之后都有怎样的后果?接下来我们记者的调查,会让您看的更加清楚。

记者调查:

xxx,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员,向xxx_300多份。他通过中间人拿到xxx要求查询的人员名单,打印出来以后再扫描好发给他。xxx,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经理,仅他一人,通过中介向xxx高达2318恩份。在工行有一个跟银行接口征信查询系统,帮他查出来,查出来再通过邮箱传给他。向xxx出售信息还有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员工。个人征信报告,银行卡信息,本属该被严格保密的个人信息,在这些银行工作人员手中,却被一份十元或几十元低廉价格大似兜售,这样的隐患值得关注。

主持人:在采访当中我们的一位记者问一位银行的工作人说,你觉得个人征信报告泄漏会有怎样的影响,怎样的危害,怎样的后果呢?这位工作人员轻描淡写的说,不会有什么后果,也没有什么影响,也不会有什么危害。现在我们来看一看。我国20xx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专门对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