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1篇
【第1篇】失业证明
兹有本社区居民______,男(女)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现无业,待业在家,特此证明!
________社区(用章)
________街道(用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失业证明
____系家住____县(市)________镇(区)____________村(街)________巷________号人士(属我街道办/村委会管辖),男/女,今__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该同志因大学毕业后尚未就业原因,而于____年____月成为失业人员[或其它],至今尚未找到工作。
特此证明。
致礼!
盖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失业证明
____市____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同志,因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
该同志工资已发至____年____月份,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累计工龄____年____个月。
负责人(签章)____单位(印)
二〇一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证书自开出之日起十天内有效)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2篇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 ,身份证号 , 年 月参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
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单位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xxx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xxx年备查。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3篇
以北京为例,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就业后又失业的,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事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次没领完的钱,可以接着领。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4篇
失业保险个人申请书
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相关同志:
我是XXX,本人原先在XX建筑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厂房发生火宅事故,给我们厂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现在厂里破产,我们一群工人也下岗了。
我原先身体就患有哮喘,身体虚弱,不能干重活,也没有什么文化程度,又年近60旬。因此下岗之后就很难找到工作了,如果有哪家公司愿意接纳我再就业,我会去参加工作的。
因为原先在XX建筑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参加了一份失业保险,所以我现在考虑向贵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希望民政局相关同志核实我的情况,根据我的实际困难,给予失业保险金的支持。附上:失业登记表、身份证。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5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_劳动法》和_《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控制失业率,安排失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失业保险机构建设。
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州(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地方税务、财政、审计、工商、人事、民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统筹(以下称统筹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省级统筹。省人民政府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者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职工个人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收入部份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由失业保险机构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十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缴纳。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缴清失业保险费。
第十一条统筹地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统筹地之间失业保险基金的余缺调剂。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在使用历年结存基金仍不能保证支付时,可以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经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财政予以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够调剂时,由省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人员的创业补助;(六)为实施失业调控的就业补助;(七)_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失业保险机构组织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送省失业保险机构备案。经批准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机构自受理失业登记10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数额确定。
第二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本次失业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期限合并,但合并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本人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或者户籍所在县(市、区)之间任选一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从医疗补助金中给予生育补助。前两款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的月缴费基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按月到失业保险机构报告失业情况,积极求职,接受就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或者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被招用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失业保险机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的,统筹地政府可以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给予培训补助。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经失业保险机构调查确认开业已满3个月且又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给予创业补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照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向社会裁减人员,且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统筹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但补助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可以比照失业人员本人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统筹地或者跨省转迁的,凭有关证明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预测预报工作;(三)指导监督失业保险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四)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收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失业保险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和统计工作;(二)核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落实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四)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五)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数据库;(六)为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免费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及时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足额缴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二)财政部门依法做好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拨付和监督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三)审计部门依法做好失业保险费征收、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工作;(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协助做好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五)人事部门依法协助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六)民政部门依法协助做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七)_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台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工情况、工资发放表、财务账簿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拒报。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机构和失业保险基金征管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州(市)、县级人民政府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统筹地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省_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失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核定、征收、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二)挪用、截留、侵占失业保险基金和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三)擅自拖欠、减发或者增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四)不按规定期限核发失业保险待遇的;(五)有其他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资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或者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6篇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自由化造成社会结构改变,贫富差距扩大。失业保险不仅具有经济功能,也具有政治功能,通过失业保险力求社会稳定,以继续维持经济发展,这正是我国在全力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逐步发展失业保险的原因。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作为劳动制度改革、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的配套措施而形成。改革开放前,我国通过工作单位来向人民提供社会福利服务、进行经济与政治控制,同时安排各种社会制度。也就是说,社会保障体制能否实施、如何实施,都取决于国家的政策与财力,而人民必须通过与工作单位的联系来取得社会保障,工资所得与福利津贴在所谓的“高就业、低所得、低福利”的方针之下混淆不清,形成所谓的“灰色收入”,使人民必须拥有工资加上福利保障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这也是为什么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坚持经济自由化但又想维持全面控制的社会主义政府体制时,“失业保险”的问题会如此突出的原因,如果遵循经济理性来追求利益最大化,必须裁除冗员、允许收益不佳的企业倒闭,引起失业率升高并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倒闭的企业将无法提供失业保险给一般员工及被裁撤的员工;另一方面,如果欲坚持社会主义的中心思想,就必须持续提供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追求稳定、全力发展经济。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过去中央计划经济下的全民所有制逐渐发生变革,国有企业也在不断转型。由国家通过企业所包办的各项福利措施,也随着国有企业冗员大量下岗、经济转型产业结构改变,而逐步改变。在户籍制度逐渐改革之下,对于城镇劳动力的保护将逐渐淡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城镇劳动力也造成极大压力,如何在体制转变的同时,配合经济体制成长,建构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失业保险,成为现今许多学者专家关心的焦点。有鉴于失业问题在转轨过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九五计划和十五计划便将解决失业问题列为建设重点;2004年_颁布了第一部《就业状况与政策白皮书》,同年紧接着首次颁布《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白皮书》,内容多以失业保险与扩大促进就业为主,因而失业问题与失业保险的建构,已成为现今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发展的重点。
二、社会保障的内涵与失业保险的功能
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通常指实际提供的福利方案或制度,是社会福利主体架构之一,常用来代表社会实际存在的制度,所以它所包含的项目或范围,在不同国家虽然因各国相关福利措施的发展背景而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下列四点:一是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框架有关,受社会主义意识型态与国家机器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是要在平等和友爱的基础下,为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但在执行过程中却也会因为阶级身份差异而遭受不平等。二是传统儒家与家庭文化。家庭、亲属和地方小区成为主要的服务提供者,服从大家长———国家的领导。三是二元社会结构。我国社会呈现一种二元发展态势,从社会结构、收入、福利权利与生活机遇来说,农村和城市往往存有很大的不同。四是政府满足人民各种期待的努力都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国家追求经济发展,所以逐步下放财_给地方,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中央面临财政与权威的双重挑战。
2、失业保险的特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各国政府为安定失业劳工所采取的一种互助方案,旨在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在失业期间能获得保障。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基本的一环,目的在为仍具有工作能力与就业意愿,并且付过保费的失业者,提供有限期的给付,以维持失业期间的最低生活。失业保险属于一种“有条件的赔偿”,其权利的原则,带有一些义务,而这种权利是由失业者所取得,期许这位失业者有替代薪资的收入,失业者还需要接受政府或其它组织所安排的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赔偿与安排工作之间的这种结合,对于当事人而言,产生一种更有约束性的模式。综合欧美各国失业保险制度而言,失业保险主要具有下列四个特性:失业保险是一种“在职”保险,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必须是有工作能力,且已经有工作的人;失业保险给付的申请者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对于劳工的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者,则不予给付;失业保险旨在对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于短暂的失业期间,可维持其基本生活安全,因此,当被保险人再度获得新工作之后,即应停止失业给付;失业保险因可与再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密切配合,故其最终目的是在促使失业劳工迅速再就业及增进人力资源的运用。
3、失业保险的功能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失业保险的功能可归结如下列几点。第一是达到反经济循环的效果。将失业保险给付当作“经济自动稳定器”,在经济发展循环上升期间,增加保险收入而减少失业给付支出,以抑制经济过份扩充;而在经济发展循环衰落期间,失业给付增加,保费收入减少,以维持一定消费支出,避免经济过份萎缩。第二是鼓励雇主稳定雇用,失业保险大多利用经验费率计收保险费,将失业的社会成本分担给雇主,凡较高离职率的厂商,必须负担较高的费率,反之也然。雇主为负担较低的保费,必改善劳动环境以稳定就业。第三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失业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失业保险提供劳工失业的后顾之忧,可以提升劳动者的信心提升生产效率。第四是发挥强制储蓄作用。失业保险费平时由工人与雇主分别负担,于工人发生事故时再行领取给付,这对工人与雇主而言皆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一方面可享有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经济发展的基金,另一方面可以节制工人平时浪费,减缓通货膨胀。第五是作为所得分配的工具。失业保险无论是由雇主单独负担,或与劳工共同负担,或是由国家、劳、资三方共同负担,均具有所得再分配的作用,可以缩短所得差距。第六是履行共同社会责任。失业保险在雇主、劳工与政府的合力支持之下,可以协助失业的个人,也可以协助解雇劳工的雇主,共同通过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摊”原则,免由资方或劳方独自负担风险。第七是增进劳资双方和谐,维持社会安定。可以降低劳资双方冲突的可能,避免纠纷发生,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评估与发展建议
1、失业保险制度的评估
评估发现,在失业保险覆盖面,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暂行规定》开始,覆盖面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但仍仅限于城镇职工,并未包含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基础不足,缺乏社会保险法作为基础与其它社会保险统合,造成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重迭或涵盖不全;法律位阶过低,目前法律地位最高的《失业保险条例》为_所颁布的行政性法规;相关法律配套不足,对于拒缴或拖欠失业保险费用的单位仅能以行政手段进行催讨,并无相关法律可强制执行。对于违反失业保险条例者也无相关刑法可适用。失业保险以中央颁布行政性法规作为原则,各地方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实施,造成制度紊乱及管理上的不便与漏洞;失业保险管理体系政出多门,失业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与民政部进行管理,管理体系不统一,除增加行政成本外,也不利制度的推行。失业保险的功能评估。目前失业保险的功能,主要集中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然成效不佳,且在促进劳动者再就业方面明显不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金额,由各地方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来发放。但失业保险金金额往往过低,或未确实发放,致使失业保险未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从基金支出结构来看,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就业津贴、各项职业培训的比例过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积极功能。从体制特性来看,我国失业保险仍属于一种局部覆盖的“福利+保险+救济”的混合体制,主要问题在于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险覆盖面过窄、法规不健全且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2、发展建议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7篇
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
申 请 书
年度)
申请企业(公章)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工商注册号码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上年初职工人数 人
上年末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裁员人数
日 人
上年度裁员率 % 主要稳岗措施 在职培训□ 转岗安置□ 轮班工作□
协商薪酬□
待岗发放生活费□
其他□ 企业类型 兼并重组□ 化解产能过剩□ 淘汰落后产能□ 其它□
稳岗措施涉及职工人数 人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是 □
否 □ 上年度单位缴纳 失业保险费 万元
上年度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费 万元
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 万元
缴纳稳岗职工 社会保险费 万元
支付稳岗职工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 万元
申请使用稳岗 补贴总额 万元 申请理由
申请企业对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
以上申请内容和提交资料均属真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负责人(法人):
申请企业(公章):
日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上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人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万元
上年末未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人
上年末欠缴失业保险费总额 万元
申请日补办失业保险登记人数 人
申请日补缴失业保险费总额 万元
企业支付稳岗费用总额 万元
建议使用稳岗补贴金额 万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上年末实有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企业裁员人数 人
上年度减少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企业裁员率 %
上年度正常减员人数 人
同意使用稳岗补贴金额 万元
初审单位(公章):
根据豫人社〔2015〕3号和×号文件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
万元,用于补助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等相关支出。
经办人:
负责人:
审批单位(盖章):
日 备注
*企业填报本申请书时,需提交本企业上年度正常减员名单、实施稳岗工作方案及稳岗职工名单和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缴纳稳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支付稳岗职工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的明细表等资料。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8篇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各类人员还须出具以下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凭毕业证书及学校出具的未能升学证明;高校、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凭毕业证书、学校证明;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二、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地户籍的失业人员,凭其审批入户的材料及本人档案,或档案相关证明材料。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人员(指申领牌照时,《失业证》由工商部门收取的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
五、城镇退伍兵、随军家属凭安置机构出具未能安置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六、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处证明。
七、异地迁转户粮关系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凭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失业登记审批表及其档案。
八、挂靠在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人员,凭解除挂靠关系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9篇
单位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函
市失业保险机构:
兹有本单位职工xxx,因公司发展需要,需实行生产承包制,公司领导决定辞退xxx,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特申请前往你处申请失业保险金。
该同志于20xx年x月x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10篇
员工_____,担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11篇
存 根
第 号
姓名 因 意愿,属 人员,已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月,介绍去 处失业登记.
签发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第 号
县(市)、 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兹有本单位职员 同志,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 年,因(本人意愿
非本人意愿
与本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属(中止合同
解除合同 助费(经济补偿金) 月,金额(大写) 元,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请予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人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 请在有选项的栏目内打上xxx√xxx.
2、 此文凭自签发之日起六十天内有用.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12篇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如下情形: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甲方: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
乙方:__公司
甲方于_年_月_日到乙方处工作,当日乙方通知甲方,乙方将统一为其在无锡市滨湖区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甲方应负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乙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在此情况下,根据甲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甲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乙方将因购买社会保险而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以现金形式补贴给乙方。该费用由乙方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给甲方。
二、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甲方可以重新书面申请乙方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无锡市滨湖区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甲方的参保的当月起统一为甲方购买社保,并从社保机构受理甲方的参保当月起停止向甲方发放社保补贴,按规定从甲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甲方负担的参保费用。
三、若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补缴甲方入职后因甲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的社保费用的,乙方不予补缴。
四、在因甲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甲方自行全部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__乙方:__
日期:__日期:__
员工失业保险情况说明xxx 第1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_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_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_令第259号)、《**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在失业前已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逐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县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调查、统计;
(二)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按规定核拨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
(五)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六)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
单位在办理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季)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季)缴费数额的,暂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
第十条单位由于停产、半停产等原因,确实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发生兼并、分立、出售或租赁承包等情况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应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补缴欠费的办法并予补缴。
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破产的,清算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两级统筹。
第十二条建立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不超过当期失业保险费征集额的5%筹集,具体筹集方法和使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市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同级财政补贴。
按照本市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省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建立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单位应按规定将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基本信息如实报送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管理。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作为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_、省政府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的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_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持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亦可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资料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机构管理。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非特殊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
第二十四条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凭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将其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促进再就业费用,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并可将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之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高于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患病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核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女性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分娩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可比照患病住院医疗补助的规定核补,并增发两个月标准的失业保险金,作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本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在本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随同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时,其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应当作为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本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迁出时未领完的月份。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