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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汇总2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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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篇

第二十八条用户、消费者因假冒伪劣商品受到损害的,有权向**管理部门和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投诉、有权向人民****。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之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有权向**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举报;对举报有功的,**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管理部门和其他****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用户、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向**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二)**受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的用户和消费者提**讼;(三)向用户、消费者提供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和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四)参与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实施****,揭露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2篇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的,由**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一)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其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商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其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其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四)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其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五)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其商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六)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其商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七)单位的法定**人或者负责人强迫、指使、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没收其个人违法所得,处以个人违法所得一至五倍、最低不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八)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为假冒伪劣商品签发合格证或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按合格品验收的,没收其个人违法所得,处以个人违法所得一至五倍、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九)单位的采购人员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采购的,没收其个人违法所得,处以个人违法所得一至五倍、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生产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所列商品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没收其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之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的;(二)承印或者转让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条形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及其商品标售包装物的;(三)仓储保管者、运输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商品,为之保管或者运输的;(四)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

第三十四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并履行相关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未经**查验有关证明和**广告内容,即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处以相当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停止某广告业务。

第***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购买、使用,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者、供货者的,比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商品而用于经营性服务的,比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管理部门处以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构成**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除**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向用户或者消费者退还货款;因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造成受害人**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商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二)违反国家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致使出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三)帮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四)阻挠、干预**管理部门**对商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六)其他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全文实用六份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3篇

今年x月份,根据自治区知识_统一部署,我局围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中心工作,进一步牢固树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思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共出动执法人员 9 人次,检查商业场所38家,检查商品 8485种。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案件 3起,结案 起,罚款 千元;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5起,结案3起;受理职务报酬案件7起,结案7起,总结案率为84%。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依法开展专利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推进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营造良好的法制和市场环境。

xx年至2月,我局派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35人次对济康大药店、市七一购物中心、好家乡超市七一店、红山新世纪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企业、药品超市进行了“两节”期间专项检查,在 0503种商品中对近百种标注有专利标记的商品进行登记,对其中7种涉嫌冒充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并要求企业限期提供证明专利标记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月5日,在自治区知识_的组织下,我局与自治区知识_执法人员一道对市天山商场进行了专项检查。

4月9日至4月24日,在我局的督导下,沙区知识产权领导协调小组十二个成员单位与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的执法人员针对辖区内的世纪金花商城、康泰东方药品超市、七一超市、友好百盛、金都保健品市场和商贸城文体用品大厦进行了有关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联合执法检查。在为期4天的执法检查中,共对 000多种药品、500多种医疗器械、上千种保健品和 00多种品牌服装、500余种日用百货和300个品牌的文体用品进行抽样检查,逐一登记了三百余种含有专利标记的商品。

4月26日,我局会同自治区知识_、自治区整规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农机局等部门,在xx市北郊华南农机市场针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农机商品开展了 “426”专利联合执法活动。

8-9月份,我局对主流新闻媒介刊登涉及专利标记的广告进行集中检查,立案查处2家广告业主,整改 家,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还向新闻媒介赠送了专利法宣传材料 0余份,并通过主流媒体扩大对专利权保护的宣传。

9月 日~5日,第 5届xx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乌洽会)召开。为整顿和规范会展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和保护力度,我局与自治区知识_一道会同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监局、检验检疫局、海关、_、边贸协会等8个部门联合在乌洽会上开展了执法行动。此次乌洽会参展商品或技术中标有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的商品有62种,涉及机械设备、汽车配件、装潢材料、家用工具、保健品、食品、文具、日用品等各类产品。

二、通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服务理念和大局观念,树正面典型。

4月26日,在纪念第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中,我局为xx市天山百货大楼授全疆第一家 “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牌匾。自治区知识_、市科技局、新疆友好集团、天山百货大楼的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媒体记者50余人参加了授牌活动。此次授牌活动,在全疆流通领域尚属首例,为我市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树立了正面典型,为全疆的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表率。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4篇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相关者,是指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者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和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场地、设备出租者应当对承租者利用场地、设备的情况进行**;发现承租者利用场地、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必须立即向**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举报。

第十七条禁止印制、销售假冒商标标识、假冒条形码、假冒名优标志和假冒认证标志。承印注册商标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含注册商标标识、条形码、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的,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对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承印者不得将承印的注册商标标识、条形码、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含注册商标标识、条形码、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包装物和铭牌非法转让他人。

第十八条仓储保管者和运输者在保管、承运商品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当拒绝提供保管、运输服务,并向**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商品广告宣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验有关证明,**广告宣传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第二十条服务业不得将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理部门履行查处涉嫌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职责时,有如实提供生产者。供货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禁止向单位或者个人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5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相互移送或者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必须**移送。

第***条**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证人和有关人员,并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二)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和相关者说明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并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责令生产者、销售者追回已售出的假冒伪劣商品;(四)查阅、复制有关**、帐册、凭证、记录、文件、合同、协议、业务函电等资料;(五)进入商品生产地、存放地检查商品;(六)查封、扣押假冒伪劣商品和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或者接到有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开具查封、扣押商品清单,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作出认定;情况特殊的,经市级**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在法定认定期限内经认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逾期未作出认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或者扣押,退还商品;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经检测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费用由被检测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必须建立档案。对情节严重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或者“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者”警示标志十五日。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5篇

(一)加强**,全力确保“双打”工作深入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我局成立了以**任组长,副**任副组长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小组,负责****商贸领域的“双打”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展,协助开展日常日常工作。结合“双打”提高认识、明确重点、加强协作、做好宣传等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扩大宣传,广泛推动“双打”工作深入人心。

我局利用创建、安全生产、市场监测等工作积极**人员到专业市场、重点商超等地开展宣传,并要求商贸企业强化自身抽查和自我督导,确保从中间渠道上堵截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xxx时我局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的方式要求企业加强自身监管,提高自我认识,积极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思想基础。

(三)强化检查,多方联动“双打”工作深入开展。

结合区级商务机关工作职能,我局多次深入各专业市场、重点商超进行“双打”知识普及,结合实际宣讲《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讲解传授假冒、冒充专利的有关知识;认真细致地检查商品专利标记情况,指出部分经营疑似商品专利标记标注不规范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就商业企业如何在经营中杜绝假冒、冒充专利商品提出指导性建议。我局还通过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申报限上商贸企业、企业调研的契机,加大**宣讲,开展实地查看,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我市“双打”的各项要求。xxx时我局主动加强与市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协作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实现重大问题联合调研、重要情况互相**的工作机制,多头确保“双打”任务的完成。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6篇

根据总局《关于贯彻落实_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xx年4月开始按照要求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_双打_),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局法制处的指导下,我局机密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周密部署、有序组织,始终坚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予以紧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请审阅。

一、总体概况

XX局今年开展_双打_工作以来,共组织出动执法人员20xx年重要工作之一,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2、结合辖区特点,突出_双打_重点

根据省局要求,XX局制定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行动方案,并根据辖区工作实际,细化方案,明确把已注册备案出口食品企业及出口机电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把重点对象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列为检查的重点产品,在重点产品集中区域重点查处生产企业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冒用国内外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二)多措并举,追求工作实效

1、抓好_12365_热线建设

2、开展各类专项工作,抓好重点产品监管

按照我局_双打_方案的统一部署,XX局于今年5、7月份对辖区内的出口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暨飞单专项稽查行动)。对已获得备案(注册)的生产企业,严格审查其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条件:生产企业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规定要求等,重点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及检查是否存在非法买卖检验检疫单证、逃避产地检验、不如实报检等违法行为。从检查结果看,未发现辖区出口企业有相关违法行为,近年来,出口产品质量正常,也未发生一例国内外退货现象。

积极落实酒类专项检查工作。我局依旧十分重视此项活动,主要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如参与地方_12315_活动现场、各类企业业务培训及日常检查等)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进口酒类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进口酒类知识特别是市场上比较畅销的进口红酒的鉴别等;二是加强部门间执法联动。今年6月我局与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主要超市、农贸市场的进口酒类、进口肉类产品进行了检查,总体情况良好未发现假冒伪劣及非法进口等问题;三是对进口红酒报检证单的核查,是否存在涉及假冒伪劣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经核查发现一起违法使用假冒包装案件,已经立案进行处罚。

开展对辖区主要出口产品的风险排查工作,杜绝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XX局于今年8-9月开展了对辖区出口产品的风险排查工作,根据出口情况和出口市场,结合进出口业务数据,对产品的源头风险、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风险、与包装物料、辅料有关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从四方面强化管控措施:一是针对生产源头强化检测监控力度;二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强化体系要求力度;三是针对包装运输环节强化追溯调查力度;四是针对出口食品企业强化法规宣传力度。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7篇

第八条商品生产者应按产品标准**生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国家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凡未取得生产(制造)许可证或许可证已失效的,一律禁止生产。

第十条产品出厂,必须具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出厂。

按照****可作“处理品”、“次品”、“等外品”的,应在产品的显著部位相应地标明“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字样。

第十一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标准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明显的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五)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

(六)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免检标志等,应符合****并与产品的实际质量相符。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8篇

第十六条技术**管理部门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有计划地对产品进行抽查,定期对重点产品进行检验,对经检查证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市场和商标、广告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法定检测机构需增加必要的仪器、设备所需经费,报同级**批准,财政拨款。

第十八条对质量稳定的产品,实行质量**产品免检**。免检产品质量考核条件由市技术**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免检产品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检验,企业可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免检标志。

第十九条生产、销售者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样品和有关书证、物证,不得拒绝或隐瞒,不得提供伪证,不得转移财物或毁灭证据。

第二十条技术**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袒护、包庇、纵容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必须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二条经县级以上技术**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部门批准,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假冒伪劣嫌疑的商品、有关物品和凭据,可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可按规定通知银行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第***条登记保存商品、有关物品和凭据时,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列具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

第***条对登记保存的商品、有关物品和凭据,应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办案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经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需再延长期限的,应报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应向社会公开举报机构、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接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查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单位有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宣传产品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揭露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9篇

(一)明晰工作思路

20xx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有序地开展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努力争取搭建区级“双打”工作力量,通过程序积极推进各****衔接省级“两法”平台。努力搭建月度会商**,确保“双打”信息工作常态化。强化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最终实现注重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注重市场准入与跟踪管理相结合、注重打假治劣与扶强创优相结合、注重**打击与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相结合、注重加强商品管理与保障商品品质量安全相结合。

(二)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微信微博、广播电视、报刊报纸、宣传单、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力量深入镇办社区,采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强面对面、点对点的宣传与培训,普及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群众的**能力,增强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推进诚信建设,**典型案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氛围。

(三)抓好重点工作

以专业市场整顿和重点商超管理为主线,以联合执法以渠道、以质量抽检为**,以案件查处为突破口,以提升监管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治理行动。配合有关责任部门加强市场整顿。持续加大对各类市场商品清查力度。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对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要反复抓、抓反复,确保广大群众用上放心合格的商品。强化信息对接**,配合责任部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大对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事件的督办力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积极争取**和市区****的**,努力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保障“双打”工作经费,努力加强商务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商务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商务执法行为,努力将商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打造成为一只进可攻、退可守的“双打”有生力量。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0篇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经查实运输或者储存的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可登记保存,并**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按照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被处罚者,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提**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袒护、纵容、包庇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人员****、****、****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或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1篇

一、成立**,强化**

去年**、市**、卫生局开会部署集中整治_两非_专项活动以后,我院立即成立了由***院长亲自挂帅、分管院长牵头负责、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院集中整治_两非_活动**小组,并召开**小组成员和全体职**议,传达市局专项整治活动会议精神,**思想,提高熟悉,研究部署全院整治_两非_专项活动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使整个集中整治活动得以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狠抓教育

整治_两非_专项活动各项措施能否落实到位,要害在于对相关医务人员的教育工作如何开展,为此我们进一步认真强化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到逢会必讲,对上级每次会议精神、每份文件及时传达到位,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去年7月份,**、市**及卫生局召开整治_两非_专项活动动员大会后,我院随即召开职工大会,**全院**职工传达、学习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广泛宣传开展整治_两非_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召集B超室、妇产科、药剂科等相关科室全体人员,对上级会议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强化学习教育,重点学习了《江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盐城市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奖励办法》等文件规章,以及《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充分熟悉到打击_两非_是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在这项综合治理活动中,广大医务人员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教育,相关科室人员全部主动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不随意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书面承诺,并在医院大厅张贴公示。同时,医院在B超室、妇产科门诊、人流室、产房、手术室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_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_、_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_警示标志,把打击_两非_的`氛围营造得浓浓的,让每个人把打击_两非_这根弦绷得紧紧的,形成一股强大的高压势态。

三、立足治理,严格检查

在教育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强化对相关科室落实上级集中整治_两非_专项活动相关措施情况的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我们积极响应上级有关规定,对妇产科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严格治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非凡是今年以来,根据上级要求,我院已严禁施行14周以上妊娠终止手术,并对门诊、病房、手术室等场所层层落实,层层把关,防微杜渐,确保各项工作做到位。对本院B超运行情况进行审核,操作人员进行确认登记,14周以上孕妇作B超检查前,必须有**审批,检查时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双签名;妇产科禁止对14周以上的中期妊娠进行引产手术;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清理汇总,登记造册,必须由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方可取药、使用;同时,妇产科、B超室、药剂科相关科室负责人与医院签订了整治_两非_专项活动工作责任状。

通过学习、教育、落实责任,我院绝大多数人充分熟悉到这项活动的严厉性、紧迫性,能自觉地参与这项活动,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尽管如此,9月28日市***门来我院**情况,反映我院个别人员躲开**、主管部门及医院的层层**,置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顾,避开医院**和群众的目光,私下进行非法引产,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我们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积极响应上级****对此事件的公正处理。这次事件的发生说明,我们在学习、宣传、思想教育上仍有待加强,要使每个人承诺与所为一致,治理还上不够严密,主要是对夜间值班人员监管不到位,痛定思痛,我们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努力做好今后的工作,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四、健全**,长效治理

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为了使整治_两非_工作得到长效治理,我们制定了《孕妇B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治理**、《流产药物使用治理**》及《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等一系列的规章**。在**中明确规定,如发现相关科室人员存在**行为,一经查实,严厉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负责人下岗三个月;当事人调离岗位,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扣发当年的浮动工资,造成后果的按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健全**,落实责任,抓长效治理,使整治_两非_活动能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为我市能保持人口出生性别不失调,为创建**社会而努力。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商务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商务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商秩发〔2016〕484号)、《云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16〕204号)、《曲靖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曲府办明电〔2016〕213号)、《曲靖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曲府办明电〔2016〕213号),现将**县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总结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在全面谋划“十二五”发展战略的关键时刻,_安排部署这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意义非常重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xx电〔2016〕134号),该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步骤和行动保障措施。随之各成员单位均相应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小组,并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这次专项行动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力求实效的原则,抓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一是突出重点环节。加大源头治理和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在生产、加工、定制、装配等环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巡查力度,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一经发现要及时收缴和查处。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二是突出重点区域。加大对各类产品集中制造地区、商品集散中心、批发市场的整治力度,强化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三是突出重点领域。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突出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在保护专利权方面,严厉打击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专利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在保护商标权方面,重点查办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商标案件,着力查处侵犯知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在保护著作权方面,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重点整治和规范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

(一)红盾出击

**县工商局认真拟定了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股、所,落实到监管责任人,着力在五个方面下功夫,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一是明确重点,在深入推进上下功夫。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内容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重点整治地区为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品集散地,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重点整治领域为商标印制业、高新技术产业、各类专卖店、农业;重点查处产品为名牌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服装、箱包、家用电器、图书、音像制品、建材等。

二是明确任务,在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上下功夫。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工商局对各工商所、分局下达了明确的案件任务数,成立了专门的案件查办指导组,明确以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和“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要求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坚决打好这场硬仗。同乐工商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周密部署、广泛宣传、严格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同乐工商所在辖区开展了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汽车贴膜市场专项检查,共检查酒类经营户11户,查获假冒各类名酒13瓶,价值7万余元,立案3起;共检查汽车贴膜经营户5户,查获劣质车模2卷,价值1万余元,立案2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大莫古工商所自12月开始,在辖区范围内扎实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共检查经营户110户次,立案查处4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查扣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红蜻蜓”牌皮鞋4双,仿冒“鲜橙多”牌饮料85件(1700瓶),商标侵权“耐克”运动鞋38双,“阿迪达斯”运动鞋4双,“背靠背”运动鞋8双,假冒伪劣无厂名、厂址皮鞋6双,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三岔河工商所共查处各类案件10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4件,违法广告案件3件,无照经营案件2件,销售伪劣食品案件1件。

三是明确职责,在整合力量强化监管上下功夫。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工商局专门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日常事务、宣传报道、案件查办指导等工作。全局上下各股室、工商所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是在加大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上下功夫。县工商局积极主动和媒体取得联系,采取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印发宣传资料、以案说法、讲解真假酒识别知识等多种形式,广造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群众的识假辩假能力,使人民群众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树立我县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增强外来投资者对我县市场的投资信心。在元旦、春节来临之际,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打击假冒、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实际,县局制定了《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集中行动及节日市场整治工作通知》,并按通知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双打”及节日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强化“四个到位”,突出“四个重点”,确保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集中行动及节日市场整治工作取得成效。截止目前,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347人次,车辆50台次;检查经营户984户次,批发市场、集贸市场31个次,整治重点区域24个;共查办各类案件60件,其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3件,商标侵权案件11件,无照经营案件17件,违法广告案件15件,违反《公司法》案件4件。查扣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红蜻蜓”牌皮鞋4双、仿冒知名商品“鲜橙多”牌饮料85件(1700瓶),商标侵权“耐克”38双,“阿迪达斯”4双,“背靠背”8双,假冒伪劣无厂名、厂址皮鞋6双,假冒白酒6瓶,假冒伪劣蒸汽机熨斗1台,汽车防爆膜2筒,劣质油漆3桶,双飞粉3吨。

(二)净化文化市场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3篇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从事商品制作、加工监制的单位(以下称生产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商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生产单位的法定**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严格质量检验,不得为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商品签发合格证。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4篇

第十二条销售者应严格执行进货质量验收**,购进的商品必须有合格证明,如发现商品质量与合格证不相符的,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xxx出售;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检举。

销售者要定期对未出售的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标识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国家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凡未取得生产(制造)许可证而生产(制造)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商品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因产品质量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时,销售者应先承担责任,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属于供方或储运方责任的,由销售者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5篇

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_、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

年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及省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关要求,我局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年初,我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7号),指导全省系统扎实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

按照省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统一要求,各市、地与垦区工商局及直管县(市)工商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各项工作.哈尔滨市市场_利用召开全市“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暨中国驰名商标和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表彰大会”的时机印发了《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并就“双打”工作做出全面部署.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召开党组会认真研究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并召开全市工商系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动员会,局长xxx做了动员讲话.鹤岗市工商局征求了全市20个相关单位的意见,汇总全市有关单位的工作方案,制定下发了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

二、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宣传

三、不断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利用已有的案件评审考核机制,下发了考核办法,以考核促办案,切实提高全市商标执法人员商标办案水平.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建立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牡丹江市工商局开展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典型案例分析交流活动,使广大执法人员从丰富的执法实践中汲取营养,进一步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能力.垦区工商局进一步健全机制,开通企业维权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四、切实注重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效果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切实把打击侵权假冒案件作为监管执法的中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形成了由省局统一领导,多级联动执法、群众广泛参与、媒体舆论监督、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掀起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高潮.上半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动执法4393次,出动执法车辆5011次,出动执法人员17345人次,受理投诉和举报385件,挽回经济损失万元,查处各类案件87件、案值万元、罚款万元,进行行政指导860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96份,销毁侵权假冒商品1758件,移送司法案件1件,有效保持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下步工作打算

黑龙江省工商局高度重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并把此项工作列为常态化重点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制度.为此,我局在下半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将继续以扩大宣传为手段、以重点工作为牵引、以专项整治为突破,全力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扎实开展.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6篇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我们全体职工的义务和应尽职责。我局根据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年初计划生育工作安排,上半年我们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订20xx年度上半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二、在职工中积极开展了基本国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恩施**州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计生**法规,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苗头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进行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对**外怀孕终止妊娠的,经县计生局及乡镇计生办审批后,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实施手术,对已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计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并经县计生局批准后,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从未出现一例违范手术案件。

四、继续深入地坚持_一证管多证_,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达100%。

加强外来育龄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查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100%。

五、严格实行了计划生育报告**,对每月的住院分娩情况规定在2日前向当地计生部门**一次,并与月报形式进行上报,对开展接生、引产手术,要填写出生、引产、**婴儿性别统计表、按季度上报了县计生局流管站。

六、夯实基础工作,深化优质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环措施,确实加强孕前服务,认真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了一年两次的怀孕孕情监测,普查率达到100%。

七、建立健全了育龄人员台帐、统计报表、各类帐卡、册、填写及时,上交及时。卫生局上半年工作总结八、20xx年度晚婚率、晚育率、计划生育率达到100%。百分之百地完成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上的工作。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修订版范本七份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7篇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销售者,是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单位(以下称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的法定**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的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商品检查验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报告。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8篇

  我局自组建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围绕重思想、强监督、畅渠道,做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有成效。现将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责任,提高执法人员认识。我局接《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云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截止时间文件的通知》(普食药监市[20xx]4号)后,立即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对文件进行了学习,强化了思想,制订了《xxx彝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相关股室,全局进一步加大了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提高了全局工作人员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认识。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我县药品流通及使用环节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今后,我局将继续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推进“打假扶优保名牌”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集中治理的强大合力,加大对各用药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为老百姓创造更佳的购药环境。

    扩展阅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我局按照省局、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元旦节前检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了涉药涉械的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部署全市系统打击制售假劣药械专项行动。为全面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市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打击制售假劣药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召开了动员大会。各县市区局均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了实施方案,已于12月22日前全部完成上报。

    三、结合元旦节前检查,发动全市系统稽查力量投入到此次专项行动。市局稽查分局、各县市区局按照市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稽查力量深入一线开展专项检查。全市系统在专项行动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2021人次,检查458次,接受案件总量75起,其中举报投诉11起,其它64起。查处单位75家,查处案件75起,涉及假冒伪劣产品75个品规,涉案金额万元,罚没总值万元。

    四、集中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整治工作。我局及时组织各县市区局稽查负责人集中学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15个非药品冒充药品重点品种进行了彻底清查。重点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无文号”产品等六类仿冒药品和降糖、减肥等功能的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整治工作。

一是采取监督抽查、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组织开展了高风险品种的专项检查。对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工艺和处方进行重点检查,规范了生产工艺,提高了药品标准,保证了生产质量。

三是加强了对药品生产过程的动态监督,督促和指导企业把安全隐患消除在生产一线。同时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挂靠经营和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六、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专项行动期间,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11起,属于我局监管范围的迅速组织调查,举报属实的立即立案查处,超出我局监管范围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群众举报反映,某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人乳头瘤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和“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我局立即组织稽查人员前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七、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专项行动期间通过媒体宣传报道13次,其中电视报道12次,电台报道一次,共编发专项行动简报8期,向民众发放宣传资料2700余份,让全市民众及时了解我局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动态。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19篇

为进一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增强市场主体商标知识产权自我发展、自我保护、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我局坚持三个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双打”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重视,**严密。深刻认识做好“双打”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做好“双打”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主要**亲自抓,分管**具体抓,其他**协助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强化质量监管,保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以城镇为重点整治区域,以食品、日用品、服装、家电等日常消费品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商品来源不清、标识不明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予以查处;同时,针对煤炭、化肥、成品油等商品进行定期抽检,加大质量监测力度,确保市场上在售商品质量合格。4月13日,对我县6个煤炭经营户共7个批次的煤炭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结果均为合格;5月18日,对我县辖区内3个化肥经营户所售磷酸二铵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果均为合格。10月11日,对尖扎县昂让寺马克唐镇加油站三个批次的成品油进行了抽样检测,11月29日收到检测报告,其中95号汽油和0号柴油检测结果显示合格,92号汽油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检测报告显示92号汽油中硫含量超标,检查结果正在处理中。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将集中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增加市场巡查频次,及时受理商标持有人、普通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严格执行“诉转案”工作要求,迅速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对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立案查处各类案件14起,罚没款2。0783万元,其中商标侵权案件10起,罚没款1。9万元;不合格产品案件4起,罚没款0。17834万元。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采取进企业宣传、举办商标保护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积极反映“双打”活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营造社会各界和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继续保持打击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高压态势,将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相结合,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一是进一步抓好责任落实。着力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急难问题,实行主要**总负责,分管**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加大执法及人、财物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犯假冒行为的双重作用,提高双打工作实效。

三是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配合,建立重大案件沟通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形成“双打”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工作合力。

四是进一步强化**检查。继续做好专项行动的统计报表、信息报送、舆情分析、联合检查等日常工作,切实加快行动步伐,扩大行动战果。

五是进一步突出**宣传。继续大力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动态跟踪、深度报道重大案件、重要活动,加大了案件**力度,有力震慑违法**分子,扩大了**影响力。

六是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完善制售假冒伪劣和侵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社会**与行政**相结合,进一步推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工作规范化、**化和法制化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20篇

第一条为禁止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保障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技术**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各级卫生、医药、文化、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

(一)冒充注册商标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二)伪造或冒用商品产地、厂名、厂址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

(五)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免检标志的;

(六)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的;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准生产、销售的。

第五条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方便条件。

禁止传授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禁止伪造、篡改或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六条禁止储存、运输假冒伪劣商品。

第七条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从事服务性经营。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21篇

为进一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增强市场主体商标知识产权自我发展、自我保护、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我局坚持三个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双打”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重视,**严密。深刻认识做好“双打”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做好“双打”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主要**亲自抓,分管**具体抓,其他**协助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强化质量监管,保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以城镇为重点整治区域,以食品、日用品、服装、家电等日常消费品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商品来源不清、标识不明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予以查处;同时,针对煤炭、化肥、成品油等商品进行定期抽检,加大质量监测力度,确保市场上在售商品质量合格。4月13日,对我县6个煤炭经营户共7个批次的煤炭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结果均为合格;5月18日,对我县辖区内3个化肥经营户所售磷酸二铵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果均为合格。10月11日,对尖扎县昂让寺马克唐镇加油站三个批次的成品油进行了抽样检测,11月29日收到检测报告,其中95号汽油和0号柴油检测结果显示合格,92号汽油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检测报告显示92号汽油中硫含量超标,检查结果正在处理中。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将集中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增加市场巡查频次,及时受理商标持有人、普通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严格执行“诉转案”工作要求,迅速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对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立案查处各类案件14起,罚没款2。0783万元,其中商标侵权案件10起,罚没款1。9万元;不合格产品案件4起,罚没款0。17834万元。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采取进企业宣传、举办商标保护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积极反映“双打”活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营造社会各界和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继续保持打击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高压态势,将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相结合,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一是进一步抓好责任落实。着力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急难问题,实行主要**总负责,分管**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加大执法及人、财物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犯假冒行为的双重作用,提高双打工作实效。

三是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配合,建立重大案件沟通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形成“双打”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工作合力。

四是进一步强化**检查。继续做好专项行动的统计报表、信息报送、舆情分析、联合检查等日常工作,切实加快行动步伐,扩大行动战果。

五是进一步突出**宣传。继续大力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动态跟踪、深度报道重大案件、重要活动,加大了案件**力度,有力震慑违法**分子,扩大了**影响力。

六是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完善制售假冒伪劣和侵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社会**与行政**相结合,进一步推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工作规范化、**化和法制化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22篇

20年,xx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_办公厅关于印发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总体部署,结合xx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际,在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认真扎实地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有力的打击了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我区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扎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工作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加大对私屠滥宰的打击力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联合检查组。以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农贸市场等肉品使用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打击经营注水肉、病死猪肉及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等肉品违法行为。截止到目前,出动执法车辆798台次,执法人员3680人次,端掉“黑窝点”17个,销毁囊虫病害猪肉2000余公斤,查获非法屠宰肉品9900余公斤;二是认真开展白酒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打击力度,着力做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白酒违法行为打击工作,进一步推动白酒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群众喝上“放心酒”。在检查过程中,区质监部门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白酒案件6件;区工商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检查经营主体80余户次,查扣涉嫌假冒五梁液4瓶,红花1瓶。

开展商标权专项整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双打”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名烟名酒、农资、食品、汽车配件等重要商品及驰名商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威宁荞酥”、“金立”、“都匀毛尖”等商标保护工作,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自开展商标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485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1户次,检查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主体141个次、整治重点区域17处次、查扣各类涉嫌假冒等商标侵权商品价值3万余元,其中已结案3件,案值8万余、罚款5500元。查扣涉嫌假冒 “黄果树”商标案件三件,扣留涉嫌假冒“黄果树”香烟共计80条;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件,罚款人民币万元,共出动执法人员88人次,车辆23台,检查户外广告306条,取缔违法户外广告27条。

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认真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为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巩固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一是严厉打击 “挂靠经营”、”走票”违法行为;二是深入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活动;三是开展含麻黄硷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检查工作;四是开展疫苗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五是大力开展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20年,出动执法人员2080人次,执法车辆385台次,检查药品经营企业385家,医疗机构135家,没收假冒伪劣药品228个批次,价值万元,没收违法经营一次性输液器1550具,立案调查案件3件,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万余元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认真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

20年,按照省、市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集中整治种子、农药、复合肥料、兽药、饲料等专项治理行动”、“20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排查打击违法修改处方问题兽药”、“20年肥料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等一系列执法活动。对全省通报杂交玉米种子“益农1号”水稻种子,“鲁山3号”、“遵义3号”、 “遵义8号”、 “遵义9号”,农药“麦畏·草甘膦”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以及全省统一抽检的春季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共114个肥料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20年第一、二季度假冒伪劣兽药及时开展地毯式排查,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维护了农民权益。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次,执法车辆270台次,办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7起。

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为深入推进“质量兴省”战略,加大名牌品牌培育创建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组织人员深入到乡镇,大力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培育工作,对“超藤”葡萄、肉鸡和蛋鸡的资源调查进行了调研和部署。并向当地政府宣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要求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同时要求将后续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规范程序,上下配合,使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续监管工作健康、有序、有效的开展,切实维护和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经销者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1、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原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边打边冒、屡禁不止,并且隐蔽性强,手段、方式不断翻新。

2、宣传力度不够,典型案例报道少,披露少。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尽管开展大量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查处很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但报道少,披露少。

3、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配合、协调不够,形不成有效的执法合力,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逐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宣传,加大电视、报刊、杂志的宣传曝光力度,对违法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二是要充分认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重要性,必要性,把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日常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评比;二是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效率。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必须加重处罚,绝不姑息迁就。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强化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为抓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奠定坚实的执法基础。四是加强执法工作与司法衔接。对于触及刑法的案件要与司法部门及时沟通,从快、从速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重点检查生猪肉类产品和酒类产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处罚力度,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有效的执法保障

继续开展商标权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加大对驰名商标和涉外商标的保护。严肃查处侵权商标违法行为。

继续开展整治农资市场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继续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管,重点打击盗版软件、盗版书籍、非法音响制品等违法,加强执法培训,狠抓制度管理,发挥服务职能。

继续开展药品化妆品的专项治理行动。加强药品化妆品的抽检工作,做好流通规范管理。重点检查非药品冒充药品、疫苗、生物制品等内容。加大农村市场药品化妆品的监管力度。确保群众安全用药。

今年以来,xx区各部门始终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xxx不懈,为促进全市的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总结 第23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经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与商品生产、销售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法律、法规对查处假冒劣商品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质量技术**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稽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日常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管理部门对有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或者阻挠、干预**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是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并履行相关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二)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形码、名优标志、免检标志、防伪标志、国际标准标志、认证标志、合格证明、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书或者商品产地、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地址的;(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四)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五)过期、失效或者变质以及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六)与标明的产品标准、技术指标不符,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不符,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作说明的;(七)国家明令淘汰的;(八)法律、法规界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假冒伪劣商品论处:(一)对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而无证生产的;(三)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标明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和地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数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四)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注质量技术**部门、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制、监销商品字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