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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总结(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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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总结 第1篇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它的效力附属于所解释的法律。一般认为,它的效力与刑法同步,原则上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2000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1999年的犯罪行为也有溯及力,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它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但是,考虑到在我国,司法解释事实上具有“准法律”的作用,因此如果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则应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_、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_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意味着犯罪的概念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司考刑法总结 第2篇

一、交通肇事罪

(一)成立条件:

1、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

2、行为地点:公共交通领域;

3、肇事行为:肇事是过失行为;

4、实害结果:死亡1人;重伤3人;或重伤1人+严重情节;

5、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如在高速路隧道超速行驶撞死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1:肇事后逃逸(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交通肇事)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2: _因逃逸致人死亡_ (连环碾压案死亡时间无法查明)

(四)共犯问题

1、共同过失肇事:指挥过失+监督过失(借车给醉酒者) + (领导指使司机闯红灯撞死人)

2、指使逃逸: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二、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

(1)甲醉酒后向乙借车,乙明知其醉酒仍借车给甲;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2)上例中:若甲驾车撞死一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帮助犯只能是故意犯罪,不能说交通肇事罪的帮助犯)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

(一)行为方式: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司机打乘客。

(二)罪数关系:本罪不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讲 经济犯罪

一、第一节:药品类犯罪(图表总结)

二、第二节:走私类犯罪(罪名总结)

【注意:认识错误问题】甲以为走私的是假币,打开一看是淫秽物品;此时走私假币、淫秽物品都能包容评价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客观相一致,定本罪)

经济犯罪-第三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一、货币犯罪

使用假币罪VS_罪: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_罪;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使用假币。

二、_罪

(一)上游犯罪不包括合同诈骗罪;

(二)本罪VS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事先有无通谋——有,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则是_罪。

(三)自_行为:按照_罪处罚,与上游犯罪应数罪并罚。

三、骗取贷款罪VS贷款诈骗罪

(一)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不限于贷款人;如第三人提供虚假担保;

2、行为方式:因没有贷款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3、危害结果:要求给银行造成严重损失(因客观原因还不了);

4、主观要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考点点拨:主体不限于贷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考刑法总结 第3篇

作为客观要件的行为主体,只要求客观上存在一个自然人,不探讨自然人的年龄或主观状态方面的要素。

(一)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犯、构成身份犯)

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要求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另外,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即间接正犯)

司考刑法总结 第4篇

刑法的时间效力即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现行《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生效,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所谓“从旧”也就是原则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新法没有溯及力。因此,当新旧刑法对某种行为处刑完全不同时,对于旧法时代发生的案件,只能适用旧刑法的规定;所谓“兼从轻”,也就是说如果新法较之旧法对行为人有利,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处罚较轻的,则应当适用较轻的新法。

司考刑法总结 第5篇

一、行为结构

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VS行使权利

1、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行使财产请求需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则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进一步看是否实施恐吓行为。

2、客观要件——实施了恐吓行为;即实施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

三、敲诈勒索罪VS抢劫罪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抢劫罪:没得选,只能给;

敲诈勒索罪:有得选,最好给。

四、敲诈勒索罪VS诈骗罪

1、区别要点:诈骗罪是被害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2、罪名关系:二者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注意!敲诈勒索VS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式的诈骗

【案例】甲对xxx称:“你的外孙被黑社会绑架,人家说不给10万元不放人,我没钱,你赶紧弄钱赎人”,xxx以为真给了10万元。甲仅构成诈骗罪——基于错误认识

司考刑法总结 第6篇

一、行为结构: (关注第三步)

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一)核心要点: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客观处分行为+主观处分意识)

(二)以案例具体说明客观处分行为、主观处分意识

1、客观处分行为:乙(受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甲(行为人)占有

【案例】甲欺骗乙说自己会魔术,将10元纸币变成100元,乙给甲一些10元纸币,甲让乙闭上眼睛。10分钟后,甲拿着纸币跑路。

【分析】尽管甲欺骗了乙,乙将纸币交给甲的行为不是处分占有(从紧密占有变为松弛占有),甲转移占有构成盗窃而非诈骗罪。

2、主观处分意识:受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如果处分的是纸币,则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处分的数额才认定为具有处分意识

三、盗窃罪VS三角诈骗

(一)判断核心:看处分人有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地位。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受害人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不是处分人)→受害人

(二)具体说明

【案例】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构成诈骗罪。

【分析】甲是行骗人,乙是被害人,保姆是受骗人;保姆基于职业习惯,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地位

【结论】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权利地位,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有处分权,则构成三角诈骗。

四、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总结

【案例1】甲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甲欺骗乙说自己手机没电了,借打一下。乙借给甲。甲假装打顺势离开餐馆。乙的出借行为没有“转移占有”,乙仍在占有。甲将乙的占有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案例2】甲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甲欺骗乙说自己手机坏了,借打三天。乙借给甲,甲拿回家。3天后乙无法找到甲。乙的出借转移了占有,属于名为借,实为骗,构成诈骗罪。

【案例3】甲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手机没电,借打乙打的手机,打完后欲非法占有,于是拿着手机离开。乙的出借没有转移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案例4】甲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手机坏了向乙借用手机承诺3天后返还。甲借用1天后欲非法占有该手机。等乙索要时找不到甲。乙的出借转移了占有,甲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司考刑法总结 第7篇

(一)成立抢劫: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带着抢劫目的实施强制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

(二)既遂判断:被害人因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

【案例】甲想昏醉抢劫乙,悄悄在其水杯中投放安眠药后离开,乙喝完水,接到电话出门办事,途中药效发挥在车上睡着。甲进入乙的房间,发现没人,取走财物。

【分析】甲带着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实施了强制手段(下药),并成功压制反抗,但并非因对方的无法反抗而取财,因果链断裂,抢劫罪未遂;而取财行为构成盗窃罪。即最终认定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

四、事后转化的抢劫(成立条件、结合共犯考查)

(一)成立条件:三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夺)+三个目的+当场(暴力/以暴力威胁)

1、前罪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该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三个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3、时间:当场——时间上的紧密联系(而非空间上的现场)

4、实行行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针对被害人、其他抓捕人、妨碍人(须是现实的抓捕者)【关注结合打击错误问题】

5、两种抢劫的区分:临时升级的抢劫VS事后转化的抢劫(关键是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二)转化抢劫与共犯结合***

1、共犯与身份:理解的关键在于只有前罪(三个轻罪)的实行者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实行犯(可以将转化型抢劫理解为特殊的身份犯——犯前罪者)。

2、基本案情假设:甲实施盗窃(既遂),逃离现场时,乙参与进来。如下,讨论不同情形:

【情形1】乙教唆甲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照做。甲构成转化型抢劫,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教唆犯——主随从

【情形2】甲教唆乙帮自己断后,乙知道甲实施了盗窃,为了帮助甲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乙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实行犯;甲不能定本罪教唆犯(因为没有实行者) ;因此,只能认定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帮助犯

【情形3】甲欺骗乙:“这个人要伤害我,你帮我打他”,乙不知情,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利用乙的不知情,构成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假想防卫

【情形4***】乙帮助甲断后,对追捕者实施暴力;但甲不知情。甲不知情,仅构成盗窃罪;乙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也不是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或承继共犯(因为甲盗窃已经既遂),应认定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窝藏罪,想象竟合择一重论处。

2、转化型抢劫与实行过限(一开始就是共犯)

基本案情假设:甲乙共同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如下,讨论不同情形:

【情形1】甲在室内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甲构成抢劫罪,乙以盗窃罪论处。

【情形2】甲在盗窃时或既遂后,乙在望风时被保安发现,乙为抗拒抓捕对保安实施暴力,甲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属于转化型抢劫(帮助犯) ,甲仍定盗窃罪。

【情形3】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与甲共同盗窃,具有前罪实施者身份,构成转化型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2、转化型抢劫与实行过限(一开始就是共犯)

基本案情假设:甲乙共同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如下,讨论不同情形:

【情形1】甲在室内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甲构成抢劫罪,乙以盗窃罪论处——乙对暴力没有故意

【情形2】甲在盗窃时或既遂后,乙在望风时被保安发现,乙为抗拒抓捕对保安实施暴力,甲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属于转化型抢劫(帮助犯),甲仍定盗窃罪。

【情形3】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与甲共同盗窃,具有前罪实施者身份,构成转化型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司考刑法总结 第8篇

一、现实发生的结果

就故意的作为犯而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实害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假设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称为假设(假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是现实的因果关系,不被采纳。

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1.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一项罪状智能保护某一类法益。

2.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一项注意义务不可能防止所有实害结果,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

三、管辖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即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归责于他人。

司考刑法总结 第9篇

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外国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或中国人的国际犯罪。普遍管辖原则只是一种最后的补充原则,在可以适用其他管辖原则的情况下,是不允许适用这个最后原则的。因此,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国际犯罪,应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处理,中国人在境外实施的国际犯罪,也只能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处理。另外,普遍管辖原则所涉及的犯罪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国际犯罪),对于这些罪行,我国只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司考刑法总结 第10篇

一、信用卡诈骗罪***(核心)

(一)非法取得行为+使用信用卡【基本原理理解】

1、信用卡属于第二档次的财物,值得刑法有限保护:即抢劫信用卡、多次盗窃信用卡构成犯罪;一般的盗窃、诈骗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有非法使用(冒用)了信用卡才构成犯罪。

2、冒用的认定:冒用者是卡主以外的人,冒用行为以违反卡主的意志为前提。

3、非法使用行为及结论

4、考查方式!

(1)非法取得行为性质的判断:即判断侵占、盗窃、诈骗行为的区分。

(2)共犯平台与认识错误。案例模型如:甲盗窃信用卡,并告诉乙是自己捡来的,交给乙使用。

(二)伪造、骗领信用卡+使用行为

1、伪造+使用: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2、骗领+使用: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三)恶意透支

1、行为主体:卡主,即合法持卡人;

2、卡的范围限于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3、“恶意”透支:在透支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客观处罚条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四)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五)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

1、盗窃他人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不等于银行卡账户,该行为一律定盗窃罪。

2、蚂蚁花呗、借呗:消费贷款也是贷款行为,蚂蚁金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盗用他人名义,向蚂蚁金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案例1】甲正常借用乙的汽车,后拒不归还,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侵占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案例2***】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其汽车作为抵押物,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向银行贷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择一重罪论处。

三、保险诈骗罪

(一)侵害对象:仅限于商业保险

(二)罪数问题: 【案例】甲为妻子乙投保,然后杀害乙,并骗取保险金,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三、招摇撞骗罪(罪数问题)

1、冒充警察抓赌抓嫖:可能触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司考刑法总结 第11篇

先看是一个人犯罪还是两个人犯罪。

对于一个人犯罪,如果实施一个行为,则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如果实施两个行为,先分析可能情形,再汇总对比,“存疑有利于被告”。

对于两个人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则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如果是单独犯罪,先分析可能情形,再汇总对比,“存疑有利于被告”。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