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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总结(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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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总结 第1篇

(1)两位数加两位数(不进位加法和进位加法)

两位数的笔算加法,有不进位和进位两种。

计算进位加法时,要注意三个要点:

1、相同数位要对齐;

2、从个位开始相加;

3、个位满十后,要向十位进“1”。

(2)两位数减两位数(不退位减法和退位减法)

计算退位减法时,要注意三个要点:

1、相同数位要对齐;

2、从个位开始相减;

3、个位不够减时,须要向十位借“1”(即退1),在个位上加上10后,再减。

(3)用加减法之间的关系来解这种缺数的算式一般是以下三种:

要求加数,根据:加数=和-另一个加数;

要求减数,根据:减数=被减数-差;

要求被减数,根据:被减数=减数+差。

(4)计算连加、连减、加减混合两步式题在没有括号的情况下按从左到右的顺序一步一步计算,有括号则先算括号里面的。

(5)求比一个数少几的数

1、比谁少几的数,用‘-

2、比谁多几的数,用‘+

3、谁比谁少多少,用‘-

4、谁比谁多多少,用‘-

司法考试总结 第2篇

一、复习之前要认真思考

1、本科的基础怎么样;

2、学习能力,随便给你一本书,你能几天完全掌握;

3、刻苦学习了么;

4、复习水平发挥到什么程度;

5、及时掌握司考动向(例如新法出台、热点现象、非重点舍弃,报班的价值在这比较能体现);

6、统筹计划安排否,客观上是否具有可行性;严格执行否(只要用xxx学习的效果与效率就可以校正这个最适合自己的安排计划)。

二、制定详细的计划

小羊问妈妈:“这河水深不深呀我能过去么

它妈妈回答:“你去问问别人吧。”

小羊找到了xxx,问了同样的问题,xxx说:“千万别去啊,水深的很!我上次想过去,差点被淹死。

小羊有些胆怯,恰好这时老牛走了过来,于是小羊又把问题向他重复了一遍,老牛说:“这水很浅呀,我每次过河,水还不到我膝呢!

小羊只好又去找妈妈寻求帮助,它妈妈说:“你自己亲自试试吧。”

小羊于是亲自下水走了走,不深不浅,水面正好到身子的地方。

所以,读别人的帖子就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读的少吧,你可能会对考研认识不清晰;读多了吧,又没那么多时间,也容易看花了眼无所适从。

我个人总结,最初的阅读摄取以下几部分:

1)时间与复习分量的分配;

2)书籍与辅导班的选择;

3)对司考的总体认识与自身情况的客观分析。

三、复习教材的选取

(1)三大本指定教材即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俗称的“指定教材”,共三本,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考官方教材。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唯一司考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疑的。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视。当某些教材或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当然,三大本中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不少内容似乎对于司法考试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我们在复习时也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历年真题

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我们必须对它要有足够的认识——善待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精华所在,它将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以题目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

如何用好真题是关键问题。曾经有位考生仅通过看重点法条和做真题通过了司考,由此可见一斑。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真题必须反复的做,并且要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能够真正搞懂每一道真题,而并非单纯的记住答案。在制订复习计划的时候,应当把真题练习单独列出来,穿插在每一轮的复习过程中。我的建议是,真题至少做两到三次。希望每次都会有不同的收获,每次对题目的内涵都能够有更深刻的认。

(3)视频音频资料

司法考试总结 第3篇

成绩统计:

从成绩统计看,六一班语文考得较好,其它年级的语文考得都很不理想,特别是一年级语文的平均分只有分,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及六二班数学考得较好,而其它年级都考得不好,英语科五年级考得较好,其它年级考得很不理想,如六二班英语及格率只有10%,无优生,平均分只有分。可以看出,本次考试总体都不太理想,特别是英语学科考得较差,针对出现的问题,下学期需要学校加强管理,需要老师多下工夫加以补救。

司法考试总结 第4篇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_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为何要修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考试与学校法学教学将产生哪些影响·笔者拟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三方面加以探析。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_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自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16年来,虽然经济社会呈现快速平稳发展的良好趋势,但在刑事犯罪方面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的许多相关法律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认真梳理议案、深入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虽然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只有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才能解决当前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使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之间保持协调一致,最终实现司法体制的完善。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

当前,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对于如何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十分关注,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相关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了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都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

“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得诸侯”。由此可见这两科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其实诉讼法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它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刑事诉讼法是三大程序法的组成部分,在法学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从具体分值来看,就以近五年的分值(总分均为600分)为例:2007年分值72分,2008年分值72分,2009年分值73分,2010年分值73分,2011年分值74分。总体上,本学科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都占据了12%左右的分值。显然,如此多的分值,值得我们重视,需要花很多工夫进行学习。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司法考试带来的影响。

2012年对于司法考试考生来说是一个不平常的一年,其一是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及有关规定,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部分地区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于今年是2012年,因此一度关于各种司法考试改革的信息满天飞,直到2012年6月5日,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布才最终确定今年司法考试改革的走势。而另一方面一门重要得分学科刑事诉讼法已进行了全面修订。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大纲及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新增考点32个,即第六章第四节“刑事”中,新增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第八章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十二章“侦查”第二节“侦查行为”中,新增考点“技术侦查”,包括子考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新增第六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包括考点“申诉、控告的范围”和“申诉、控告的受理及处理”;第十三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中,新增考点“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中,新增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新大纲的调整力度如此之大,必将对今年刑事诉讼法出题产生较大影响,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考点,也必将成为今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出题的重点,因此,我们必须下工夫将新增考点理解和掌握。

三、诉讼法修改对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分析

(一)诉讼法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刑事诉讼法课程主要包括总则(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证据、强制措施等),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等内容。该课程的要求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总结 第5篇

内容提要: 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和实施以来,逐渐出现基层司法官断档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方面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选拔“法制精英”。在考试模式上,区分为甲、乙类考试,甲类考试由中央组织,乙类考试为各省自主组织。在报名条件上和考试范围上,两类考试应各有侧重。

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大多数具有良好法治秩序国家培养和选拔职业法律人员通行的一项重要制度。2002年我国举行的首次司法考试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毫无疑问,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规范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提高我国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官以及律师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整体水平、推动我国的法律职业化进程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目前司法考试的实际效果看,也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司法部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2002年至2004年三次司法考试中,全国累计近66万人次参加司法考试,66400多人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平均通过率(通过人数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之比,以下同)在10%左右。[1] 从通过人员的情况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在职业分布上,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中司法机关所占的比例较低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方能执业或任命的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据此,在理想状态下,通过的66400人中,如果有三分之一进入法官队伍,三分之一进入检察官队伍,其他三分之一从事律师职业,这样基本上能满足三个职业的人才需求。这也是有关专家学者一直认为现有法律专业人才够用的基本前提。然而,空洞的假设并不能掩盖现实问题的存在。“以法院、检察院通过率最高的2004年计算,法院通过3200人,检察院通过2400人,总计5600人”。[2] 依此推算,三年来,法、检系统通过司法考试的总人数约有16000人。也就是说,全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司法机关人员只占24%左右。

(二)在地域分布上,东、西部地区差异较大,西部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比较少

2002年首届司法考试中,全国平均通过率7%。云南全省共通过440人,通过率为4%;贵州共通过128人;青海共通过23人,通过率仅为%;西藏共通过7人。而北京通过2137人,通过率达到%;上海通过1127人,通过率为11%。[3] 这一点在司法机关内部也表现得也非常明显。如检察系统2002至2004的三次司法考试通过的近5600人中,北京、上海、山东等东部11省(市)共通过3300多人,约占检察系统通过总人数的近60%。云南、贵州、陕西、青海等西部12省(区、市)共通过约900人,也就是说,三年来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的通过人数仅占通过总人数的16%左右。

(三)在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层级分布上,基层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比较少

据统计,全国检察系统3000多个基层院三年参加考试通过3700人,平均每个基层院每年通过仅为约人。事实上,有1600多个基层院三年来无一人通过司法考试,超过基层院总数的一半以上。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西部十二省区有基层院1100多个,770多个院三年来无一人通过司法考试,将近占到西部基层院总数的70%。

以上问题的存在,已经使得基层司法机关特别是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司法官缺额严重,并逐渐显露出司法官断档问题。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司法考试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将社会上(主要是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社会产品”)的法制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家队伍中来。[4]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符合现代司法官管理的规律要求,顺应了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官管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司法统一考试被学界认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改革方面真的是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改革”,[5]“是我国自8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最重要成果之一”,[6] 也被学界和社会公众赋予了太多的期望。从总体和长远来看,司法考试的设计目标是实现司法“精英化”,保证国家司法的权威、公正和高效,同时,在法律从业人员中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理念、思维、知识和技能,加快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从积极角度看,司法考试对司法队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考试促进了司法官队伍素质的提升和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其次,司法考试促进了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司法考试为面向社会选拔司法官和面向社会录用司法人员奠定了制度基础,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录用制度,堵住了司法人员选任上的漏洞,从而提高司法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三,司法考试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及对相互工作的更多理解,减少职业偏见和隔阂。同时,由于是统一的选拔平台,也使得法律职业间的相互调任或流动成为可能。[7] 但是,在现阶段,司法考试也给司法官队伍建设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造成了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司法官紧缺、面临断档等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促使了司法官与律师间的逆向流动。特别是在许多欠发达地区,尽管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本来就少得可怜,但通常的情况都是,考生一通过考试就义无反顾地奔向大城市或立即辞职做律师。

从目前情况看,造成基层司法官断档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现有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比较少,其数字远远少于每年司法机关因退休、调出、辞职等原因退出司法官队伍的人数。据湖北省某中级法院对全市11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状况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2002年以来,全市法院法官退休63人,离岗退养69人,调离或辞职23人,这些法官90%以上是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而这三年来全市法院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仅有24人。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现有司法人员为什么很难通过司法考试呢?对此,可以从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社会现实背景进行考察:

(一)司法队伍整体的专业素质比较低

司法考试总结 第6篇

一、前言

民法是实体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学好其它法律的基础学科,学好民法中的概念、理论知识对于学习其它部门法至关重要,并且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直接或间接考察民法的知识将达到一百多分,无疑民法是你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得敲门砖。考试的重点是理解相关民法理论知识,然后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解决实际问题。一般民法的考题不会单独考察某一法条,而且对相关制度的形成的“法条链”进行综合的考察。所以如果考生仅仅是对法条死记硬背,不对相关“法条链”综合理解,肯定不会学好民法,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应对民法试题将会很吃力。学好民法,不仅是知识点的单纯记忆,考生一定要遵循理解掌握相关理论和制度至上的原则,才能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二、学科概述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中国未出台),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司法考试中民法包括的相关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司考的重中之重是涉及物权、合同和侵权的相关法律规范。

民法每年必考的重点内容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物权取得方式、抵押、合同责任,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代位权、特殊侵权等知识点。

三、如何使用教材、法条、真题等复习资料

民法的学习最注重的就是体系性,教材的学习举足轻重,按照相关教材的体系(例如三大本、黑皮书)把民法系统的学习一遍。看教材的`要求就是在脑海中形成民法的基本框架,对民法重要的制度(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关于练习题以及历年考题的运用。如果在没有对民法有整体了解和把握的前提下,做相关的民法试题是事倍功半的,不建议考生复习完一章就紧接着做题练习,因为每一个民法的知识点很容易牵扯到另一个民法的知识点(例如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不能对整个民法的知识体系做到胸有成竹的话,零散的知识点很难在做题中得到有效的运用。真题比练习题重要,如果有些考生复习时间有限的话,建议只做真题不做练习题,真题的权威性、准确度大,参考价值远比练习题大的多。要谨记,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我们从真题中汲取的不仅是知识点,更重要的是老师的出题思路,考生做完一道题后,最基本的要清楚这个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什么,老师的出题的陷阱在哪里,只有在真题中千锤百炼,才能在考场上百战不殆。

关于法条的复习,把法条单独孤立的来学习,是件既枯燥且效率低的事情,学习法条一定要结合真题和教材,把相关的法条结合起来理解记忆,这样既省时又省力。近年来,考题中涉及司法解释的试题越来越多,考生一定要注意相关重点司法解释的学习,尤其是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必然是司法考试的宠儿(例如《婚姻法解释三》)。但是,学习不能舍本逐末,民法的学习重点还是围绕重要的部门法展开,我们学习不仅要埋头苦读,还要抬头看路,把握学习的方向。

四、该学科学习方法及解题思路

首先把握民法的体系性。我们如果不能把记忆的民法零散的知识点加以整合成体系,那么在做题中好多知识点都是无用武之地的。因为现在司法考试中知识叠加型的题目越来越多。何谓知识叠加型?就是说一个题目不仅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很多知识点。知识叠加型的题目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中一定要有一个体系性的概念,也就是对整个民法的体系非常清楚。

其次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全面复习的原因是司法考试的大题量,小分值,细节化。每一道选择题不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多个知识点,这就意味着试卷的内容相当零碎,因此全面复习显得尤为重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重点的含义有三种:一是传统重点,就是每一门课里面都有它固定的重点,无论何种考试包括司法考试都会考到的重点知识点;二是新增内容,我们强调主要是每年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三是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每年的论述题中,这就要求大家对每年的热点问题有所了解。

最后就是做题时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找准“题眼”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又不完全相同:找准“题眼”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该学科的复习计划

我们建议对于该学科的复习计划,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要系统的看一遍教材,脑海中初步形成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这一阶段是花费时间较长而且关键的阶段,考生可以按照相应的部门法依次